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5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9-14 14:5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提出的第0354号《关于疫情反复冲击下积极扶持、保障个体工商户与小微企业发展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人社部门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当降低社保缴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48号),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全国统筹,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计发基数、待遇项目和待遇调整等政策,强化中央对全国养老保险政策的统一管理。我区无自行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的权限,由中央统一制定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政策。您提出的降低社保缴费标准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意见,我们会及时向国家层面反映。

二、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2022年,为纾解企业困难,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税务、财政等部门,印发了《关于阶段性缓缴特困行业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65号)、《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42号)文件,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新增了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等17个行业的困难企业。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严重影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等,可申请缓缴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到2022年年底。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并实施全域静态管理的旗县(市、区),可以认定为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一个区符合认定条件的,相邻区可一并参照执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截至8月底,全区已有523户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5.6亿元。

二、关于制定稳岗就业补贴标准

今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政府稳住经济大盘决策部署,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86号)、《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39号)等政策文件,加力加速稳岗就业补贴政策落实落地。一是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治区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1%执行,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执行0.5%,工伤保险平均费率降至0.55%。截至8月底,共减收失业、工伤保险费18.85亿元(失业保险费14.73亿元,减收工伤保险费4.12亿元)。二是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截至8月底,全区为4.7万户企业发放稳岗返还资金8.2亿元。三是实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统筹地区,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按每名参保人员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的统筹地区,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按每名参保人员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截至8月底,为3.9万户用人单位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5.4亿元。四是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通过教育部获取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学籍信息,与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新参保人员信息进行比对,从而筛查出符合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人员,通过“免申即享”模式精准发放到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企业账户。截至8月底,为130户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42.9万元。

下一步,自治区人社部门将聚焦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稳就业举决策部署,大力推动稳岗就业“政策找企”,公布政策清单、就业服务办事流程,按月调度盟市落实情况,尽早释放政策红利,为稳住市场主体稳就业做出积极贡献。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