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局关于2016年度本级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情况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6-04-06 09: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局关于2016年度本级部门

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情况的说明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局2016年度本级部门预算、“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门概况及职责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人员编制为:行政编制(含公务员局)141名,事业编制358名。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6个内设机构:办公室、人事处、政策研究和宣传处、法规处、规划财务处、人才开发处、就业促进处、人力资源市场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军官转业安置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工资福利处、职业能力建设处、劳动关系处、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农村牧区社会保险处、审计监督处、调解仲裁管理处、劳动监察局、外国专家局、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管理处、信访处、纪检监察室。

自治区公务员局内设综合处、职位管理处、考试录用处、考核培训奖惩处4个处室,机关行政编制为20人。人事、党务、财务后勤、离退休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

1、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拟订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规划、政策,推进人才战略实施,完善人才储备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3)拟订自治区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政策。

(4)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区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5)负责全区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6)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促进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的落实意见。

(7)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研究落实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区(回区)工作或定居政策。

(8)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和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的办法,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9)负责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区政府奖励制度。

(10)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落实农牧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牧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

(11)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12)落实国家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负责全区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管理在自治区工作的外国专家,归口管理全区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13)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自治区公务员局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起草自治区公务员分类、录用、调任(配)、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等方面的政策规定,组织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监督检查。

(2)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拟订自治区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拟订自治区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自治区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编制全区年度公务员考录计划,组织全区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自治区公务员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据管理权限,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组织自治区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盟市公务员培训工作。

(5)建立健全自治区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6)提出自治区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的建议,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审核报送国家级奖励表彰人选,组织开展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

(7)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3、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属事业单位22个,其中:实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16个分别是,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自治区就业服务局、自治区职业培训教研室、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自治区对外劳务管理中心、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调查中心、自治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自治区人事培训中心、自治区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自治区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中心、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监督检查所、自治区国际人才交流中心、自治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实行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2个分别是,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自治区职业介绍中心;实行财政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4个分别是,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自治区国际人才交流协会、自治区转业军官培训中心、自治区劳动培训中心。

4、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1)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负责全区城镇各类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征集、拨付、营运管理等具体业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统筹内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完成调拨计划,统一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并负责基金保值增值;经办自治区直属企业、中央及军办驻呼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并监督指导大兴安岭、电力系统的养老保险工作;指导和推动全区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的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研究推动全区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统筹政策的贯彻落实,为逐步建立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服务;负责全区社会保险统计工作和建立信息系统,为自治区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2)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服务局

贯彻执行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受其委托管理就业服务工作,对全区就业服务工作实行指导;负责协调完善职业介绍、失业保险、转业训练、劳动企业四位一体的工作体系,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负责规划指导全区职业介绍事业,发展劳动力供求信息网络;负责组织管理全区失业保险工作,研究制定失业职工管理、失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发展就业、转业训练工作,制定开展就业训练和转业训练原则和实施要求,负责训练经费的筹措和使用;负责指导全区劳服企业发展,制定总体规划和扶持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包括资金扶持、人员培训和信息交流等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区就业系统的统计工作;完成劳动行政部门交办事项。

(3)内蒙古自治区职业培训教研室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同时挂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牌子,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部门决策服务,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检查全区职业技术培训办学单位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执行情况;参与评估办学单位教育质量;收集、整理和交流区内外、国内外职业技术培训信息、指导办学单位提高教学质量;参与培训技工学校、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与评审技工学校实体教师资格;推广先进教学经验;协调组织全区教学研究活动;向办学单位提供教材、教具服务;指导盟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工作;参与评审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建站条件;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实施职业技能教评员的资格评审;指导考评员培训;开展职业技能理论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参与组织实施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双证考试;根据授权定期组织对各类职业技术培训实体培训工作进行评估;建立地方级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及信息网络;受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其他有关工作。

(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

负责办理参保业务;负责医疗保险费用的征缴、支付;编制医疗保险资金预决算;负责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确定定点医院、药店,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与银行办理资金存储结算事宜;负责对参保单位、医院、药店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与指导;负责信息网络建设及业务咨询;承办其他事项。

(5)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承担机关(含公务员局,下同)委托管理的行政事务性工作;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承担机关国有资产、固定资产管理的事务性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完善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承担机关的后勤保障和服务性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负责厅机关车辆保障及厅系统公车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承担厅职工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承办保障厅机关各类会议,负责管理本级公务接待工作;负责厅机关临时人员的聘用及管理;负责厅机关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6)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劳动保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组织自治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监督指导下级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理全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承办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7)内蒙古自治区对外劳务管理中心

负责我区对北京市及其他省、区、市劳务输出和劳务合作联络工作,提供外省市劳动用工信息,举办用工项目洽谈和劳务交流会等。

(8)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调查中心

负责全区人事和工资基本情况的统计;为全区国家公务员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统计分析和重要信息的采集、存储、利用等提供数据和服务,为厅领导、厅机关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为厅机关开展各项业务工作进行统计信息服务; 为人事信息现代化管理和人事厅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提供服务;开展对外有偿服务。

(9)内蒙古自治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负责建立全区人才库和人才信息网络, 收集、 储存、发布人才供求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大会、定期集市和专场招聘,为人才供求双方提供中介服务;负责承办辞职、停薪留职手续;负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的管理及养老和失业保险基金的代理收缴与管理;负责企事业单位社会招聘人才的合同鉴证;代人事厅草拟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的政策法规及组织实施和政策咨询;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市场就业服务;对各类人员求职应聘进行培训、考试和素质测评。

(10)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培训中心

负责全区人事系统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区直企事业单位人事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11)内蒙古自治区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

负责各类专家专业会议、学术和技术交流、专家休假、疗养、特殊津贴发放等服务工作;承办外向型人才的培训服务工作;为区内专家出国考察和来我区定居专家及开展学术活动、进行考察或探亲访友专家提供服务;联络、协调各专家服务机构及专家群众团体开展交流、合作、联谊活动; 广泛联系各类专家,建立我区专家项目信息库,向社会提供专家科研成果的咨询和服务;接受委托,组织专家对有关项目和科研成果进行评估、论证;开展专家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的宣传、推广、转让及相应的中介服务工作。

(12)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劳动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制定劳动统计制度、指标体系,统计报表的布置、汇总、上报、分析和预测、预警、指导全区劳动统计工作。搜集、整理、编印劳动统计和劳动事业信息资料。负责劳动保障部统一设计的计算机软件推广应用,建立自治区级数据库。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部—自治区—盟市”三级劳动信息计算机远程通讯网和传真网建设,建立广泛的信息交流与服务。

(13)内蒙古自治区职业介绍中心

作为全区劳动力供求信息的集散点,汇集、分析、预测、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职业介绍。为各类求职者登记和职业介绍劳务协作。为区内外技术工人交流,异地工人对调,企业富余职工调剂,跨地区和省区劳务交流,对企业所需农民为境外就业提供信息,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失业、养老保险手续,提供用工、档案管理以及个人档案保存等多种服务。

(14)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

负责区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考务工作;负责实施考录计划,并编写考录大纲和教材;负责对全区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和辅助性考试的考务工作;实施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计划,并拟制考试大纲和编写考试教材;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证书、合格证书的印制等事务性工作;开展考试业务的交流。

(15)内蒙古自治区国际人才交流协会

作为自治区唯一的国(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全区公务人员派出国(境)培训工作;承担国家外专局和自治区外专局审批类(国家经费资助)和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承担全区党政干部、企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三支队伍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境外培训项目的前期预审工作和境外培训人员的管理工作;承担党政领导赴(境)外考察工作的相关事宜。负责承办中国国际人才交流中心(交流协会)境外援助中国专技人员赴境外学习培训项目的相关事宜。国际人才交流中心(协会)作为自治区引进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对外窗口,依托中国国际交流中心(交流协会)驻外机构与国(境)外专家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向全区用人单位引进外国专家;组织国(境)外专家来自治区工作、讲学;承担自治区外专局实施的行政许可、建立配套的服务体系,配合做好引智成果示范和推广工作;负责海峡两岸人才交流的具体工作;承担自治区“草原英才”、“321”、511、111”人才培养工程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中青年领导干部”赴国(境)外专期培训项目的派出培训工作;承担国家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培训考试工作;承担全区公务人员涉外知识和外语培训;受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委托,承担全区干部自主选学外语培训工作。为政府引资引智在国外开展的各种招聘活动、承担全区大中小学外国文教专家的引进、进行引资国别政策研究、实施智力输出项目、争取国外对我区引资工作的资助、指导帮助盟市国际人才交流中心(协会)的工作;开展引进国外人才的资质评价和认定工作;引进国际专业资格认证机制,承担外国专家的仲裁工作与国内外培训机构合作,开办各类外向型人才培训;接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中心(协会)工作指导和业务工作安排,衔接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市场的筹建及立行工作;承担外籍人员和留学归国人员寻聘工作及其人事档案、户口、随迁入口安置、子女上学等方面的人事代理工作。

(16)内蒙古自治区转业军官培训中心

负责转业军官安置后的培训工作;具体实施培训计划,编写培训纲要和教材。负责全区转业军官在呼中转接待工作;开展对外有偿服务和全区军转干部、人事系统工作人员来呼公出的接待工作。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

(17)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培训中心

为成人提供短期培训服务,主要承担全区下岗人员、转岗人员、待岗人员、失业人员的培训职业资格鉴定前的培训,全区和社会保障系统公务员培训,事业单位人员及企业劳动工资业务培训,厅所属各单位人员的培训。

(18)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宣传贯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依法调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办调解仲裁统计分析工作,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咨询。

(19)内蒙古自治区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中心

提供政策咨询,指导全区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服务和绩效评估工作,承担“12333”服务热线信息资源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包括政策咨询、办事指南、信息查询、投诉举报等电话服务工作。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电话的统一受理,跟踪和评价相关部门及盟市处理情况,公务员考录方面的政策咨询工作。

(20)内蒙古自治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

本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统计、预算、年度注册、住房和医疗等社会保障创业就业、培训、档案存放、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再就业等工作。

(21)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监督检查所

承担全区社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人才基金等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受理涉及社保基金、就业资金和人才基金等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和意见。承担全区社保基金等要情报告的收集、整理和汇总工作。运用社保基金监督软件对全区社保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网上监督,开展厅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22)内蒙古自治区国际人才交流中心

举办全区各类人才因公出国(境)培训和部分党政人员赴境外考察工作的相关事宜。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中心(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委托。承办国外援助的专业技术人员赴境外培训项目的选员和派出工作。承担组织开展国外引资、引智、人才洽谈、专家招聘、人才资质评价和认定及各类外向型人才培训等工作。承担内蒙古国际人才网的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并指导全区国际人才信息平台建设。承担中国国际化人才外语考试(BFT)和全区公务员涉外知识外语培训工作。

二、2016年度预算说明

2016年部门预算,我厅将严格执行国家的“八项规定”勤俭节约、开源节流,进一步细化预算,突出重点,确保厅系统各项工作正常运转,为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一)收支预算情况

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预算系统部门收入53471.4万元,与2015年相比减少12.07%(减少原因为:财政预算资金压缩造成)。其中: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6838.2万元与2015年相比减少12.61%; 2016年预算支出53471.4万元,与2015年相比增加12.07%;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转移性支出预算94934万元,与2015年相比增加7.82%。按照支出项目分类为:基本支出14945.4万元(人员经费支出4609.1万元,公用经费支出10336.3万元),与2015年相比基本支出增加238.41%,增加原因为:预算格式改变将原项目支出中的“专项业务费”调整到“公用经费支出”,故形成增加;项目支出38526万元,与2015年相比减少31.69%,减少原因为:预算格式改变将原项目支出中的“专项业务费”调整到“公用经费支出”,故形成。

(二)“三公经费”财政预算安排情况

2016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三公”经费192.5万元,与2015年相比减少34.1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2015年相比减少1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50.5万元,与2015年相比减少32.36%,其中:厅本级50万元(含公务员局),与2015年相比减少50%;所属事业单位100.5万元,比与2015年相比减少17.96%。公务接待费42万元,与2015年相比减少35.38%,其中:厅本级15万元(含公务员局),与2015年相比减少50%;所属事业单位27万元,与2015年相比减少22.86%。“三公”经费减少的主要原因为:2016年实施车辆改革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公务接待费也在逐年压减。

附件:1.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1-4)4张

 4.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5.部门收入预算表

      6.部门支出预算表

      7.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

            8.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