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 《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24-04-07 朗读

    《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策图解,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

    2024-03-15 朗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发《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一、为什么要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费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物质基础,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工作事关百姓福祉和民生保障。目前,我区社会保险费采用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费款的方式。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服务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决定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实行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自行申报)。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一是减轻缴费人办事负担。目前,不同险种、不同缴费人群需要分别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向税务部门缴费,造成了缴费人“多头跑”“来回跑”。实行自行申报,将申报和缴费两个社会保险事项统一为向税务部门一家办理,有利于降低缴费人办事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二是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自行申报的流程设计是以缴费人为中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等信息,并及时缴费,税务部门依法提供服务保障,充分还权明责于用人单位。同时用人单位可以利用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对缴费工资、缴费明细等信息进行“可视化”查询、确认,使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更加公开透明,进一步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三是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实行自行申报是深化社会保险费征管领域改革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便利化、智能化水平,不断增强缴费人获得感。主要体现在“三化”:税务部门提供政策辅导、咨询服务、申报缴费提醒以及优惠政策推送等服务,逐步实现辅导“精准化”;逐步改变以表单为载体的传统申报模式,通过信息系统为缴费人提供自动计算、预填单等申报服务,实现费额计算“智能化”;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切实满足不同群体申报缴费需求,实现办事渠道“多样化”。二、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主要是将当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先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实行自行申报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有什么变化?实现自行申报后,用人单位及职工的参保登记(人员增减等)等业务仍按照现有流程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实行自行申报后,用人单位继续按照现行缴费基数计算方式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缴费工资申报和调整业务,缴费基数仍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可以对申报信息进行撤销、修改、补充),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四、哪些群体需要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此次实行自行申报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职业年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长期护理保险费和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各项补充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继续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五、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会不会受到影响?目前,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已经建立了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在推动业务联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缴费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税务部门为用人单位提供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前往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线下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也可以使用“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专区”,线上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总体上,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不受影响,同时因环节减少、渠道增加,用人单位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更加便捷高效。六、实行自行申报会不会增加用人单位缴费负担?此次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旨在提高用人单位便利度,不涉及现行缴费政策调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仍可按照现行方式确定。同时,2024年4月1日前用人单位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的当年缴费基数,税务部门将继续沿用,无特殊情形不再调整。因此,此次优化不会增加用人单位缴费负担。七、实行自行申报会影响用人单位及职工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吗?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了常态化、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传递参保、缴费等信息,数据时效性和安全性有充分保障,不会影响用人单位及职工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等合法权益。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施细则》政...

    2024-02-08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培训实施细则》制定背景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好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更好地服务完成“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施细则》。在《细则》起草过程中,一是向上看,在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制度框架内创新,保证各项政策符合规定。二是向外看,积极查找分析部分省区市培训政策,充分吸纳湖南等省区市先进培训工作经验做法,提高政策的科学性、操作性。三是向内看,与盟市人社部门积极探讨各地区培训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及政策实施重点等,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实用性。四是横向看,与教育、农牧、卫健、科技等重点行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积极沟通,研究制定出台《细则》的可行性和不同行业事业单位具体操作难点等。二、《培训实施细则》内容本《实施细则》,共分为九章,48条。第一章是总则,共8条,主要从目的、指导思想、原则、范围、对象、种类、目标要求、管理模式等八个方面做出具体要求。第二章至第五章,共15条,分别从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专项培训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做出明确规定。第六章培训管理,共11条,重点从培训经费保障、收费标准、培训机构管理、师资队伍管理、培训模式、监督方式以及纪律要求等方面细化。第七章是学时互认,共6条,主要规定了培训学时认定需要通过“培训综合管理平台”上进行登记,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认定。同时,规定了学术会议、讲座、访问活动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折算以及培训学时互认内容、标准等。第八章是结果运用,共5条,主要明确培训结果在转正定级、岗位晋升、岗位变动、申报工勤等级等方面影响。第九章是附则,共3条,规定了机关工勤人员参照执行、解释权限和实施时间。三、《培训实施细则》特点《实施细则》在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培训政策规章的基础上,重点突出以下特点:(一)规范培训工作,落实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发展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我国独特的一支人才资源库,我区现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76万人,分布在医疗、教育、科技、文化等各个领域,是主流技术力量。事业单位承担着大量公共服务的职能,是民众获取公共事业服务、国家保障民生的重要力量。推进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进而提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技术创新能力、公共服务能力等,促进社会公共服务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是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和重要支撑保障,是落实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我区技术创新和改进公共服务效率及质量的主要方式。(二)实现网络一体化,搭建全区培训综合管理平台。以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多以集中面授为主,工学矛盾较为突出,急需开拓新的培训途径,让学员有地可学,破解当前培训困境。全区采用“线上培训与线下培训相结合、以线上培训为主”的培训模式,统一建立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综合管理平台,覆盖全区自治区、盟市、旗县、乡镇各级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年在办理转正定级、 转岗聘用、等级晋升、考核奖励等业务时,必须提供“培训综合管理平台”统一生成的培训合格证书。依托管理平台将线上线下各类培训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实现了学习、监管、服务网络一体化,实现了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统一管理、统一质量、统一标准、统一监管”。有利于提高培训工作管理效率;有利于推动培训信息互联互通,确保培训结果真实、有效;有利于解决重复培训的问题;有利于利用大数据分析手段,形成全区事业单位人才地图,实时掌控培训工作的整体情况。(三)避免重复学习,创新开展学时互认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线下培训、继续教育学习以及不同渠道取得的培训学时,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将学时数据上传至“培训管理平台”。当线上培训学时与线下培训学时累计达到规定学时时,平台将自动生成培训合格证书。通过学时互认,解决重复学习的问题。比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行业主管部门依国家规定组织的专业科目培训取得的学时,与参加自治区人社厅确定的网络培训机构专业科目线上培训取得的学时互认;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与参加自治区人社厅确定的网络培训机构线上培训取得的学时互认。培训学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认定,其中专业科目培训学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认定,公共科目培训学时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认定。 (四)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注重培训结果应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培训的情况,与转正定级、转岗聘用、等级晋升、评先评优等直接挂钩,注重培训结果应用,调动学员参与培训积极性,改变以往敷衍无效的培训状态,让参训人员真正学有所获。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

    2023-10-16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问:九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特别是《方案》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方面有哪些体现?答:劳动人事争议办理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治理工作,是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劳动人事争议办理的基本程序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这四种处理方式既相互独立,又有机衔接。其中,协商和调解是更前端、更柔性化的化解方式,进一步加强争议协商调解,有利于实现把争议预防在源头、化解在萌芽,打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同心同德同行的事业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党的二十大对未来一个时期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重要战略安排,明确了“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等重点任务。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在《方案》中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联合发文单位方面,我们邀请内蒙古党委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财政厅联合发文,指导基层相关部门在党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强化争议多元处理,建立不同类型调解工作联动机制,加大基层预防调解组织建设力度;邀请工业和信息化厅、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发文,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和中小微企业的服务力度,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邀请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联合发文,制定建立健全争议协商协调机制和保障该机制顺畅运行的政策措施,构建社会协同共治的“同心圆”。二是在文件内容方面,明确提出加强源头治理、突出协商和解、强化联动体系、做实多元调解,着力在主动靠前服务、构建共治格局、创新服务机制上下功夫,更有效地发挥协商调解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努力实现争议处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问:加强源头治理是劳动人事争议办理的治本之策。《方案》在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方面的政策措施有哪些?用人单位在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中发挥什么作用?答:加强源头治理是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根本途径,是减少劳动人事争议发生的治本之策,也是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的关键所在。在争议源头治理中,用人单位在其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以企业为例,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主要形式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职工董事监事、集体协商等制度。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争议双方自主解决纠纷,以非诉方式最大限度将争议化解在企业内部的方式,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劳动争议的最好方式。在源头治理方面,《方案》提出,一是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基层党组织在劳动关系治理、协商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推行典型案例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和意见书、调解建议书、信用承诺书等制度,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律师、法律顾问作用,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二是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多部门劳动人事争议联合风险监测和预警研判机制,加强数据和信息共享,准确研判劳动人事争议态势。推动信息技术与协商调解深度融合,建立部门间数据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探索全口径协商调解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统计,整合运用各类大数据开展劳动人事争议态势分析研判,建立完善防范化解重大争议风险台账,制定应对预案。三是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联系点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完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共同加强风险隐患协同治理。问:《方案》提出强化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和解,强调协商和解主要出于哪些考虑?答:协商是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法定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既可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商的优越性在于:解决争议的气氛比较平和,会促进双方的理解;解决争议的方式较为便捷,投入的时间、人力和物力成本较低;便于“对症下药”,有利于真正解决争议;在企业内部解决纠纷,可以充分表达当事人意愿,便于协议执行。为此,《方案》强化了三项工作:一是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内部协商机制,健全沟通对话机制,完善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二是协助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要求工会、企业代表组织推动、指导用人单位搭建争议协商平台,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争议协商。三是强化和解协议履行效力。要求企业工会或履行职工权益保障的企业内部组织主动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和解协议,推动和解协议履行、主动做好引导申请调解等工作;明确了和解协议在仲裁、诉讼活动中的效力。问:调解是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重要环节。调解工作的作用是什么?《方案》对调解工作提出哪些新要求?答:调解是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重要方式。通过调解来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节约仲裁资源和诉讼成本。劳动人事争议内容复杂,涉及大量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也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要做好调解工作,必须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调解组织网络,配置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专业能力、会做群众工作、公道正派的工作人员,还需要具备足够的服务供给。为此,《方案》提出,一是推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司法行政、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动用人单位加大调解组织建设力度,提升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推动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以乡镇(街道)、工会、行业商(协)会、区域性等调解组织为支撑、调解员(信息员)为落点的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推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加强调解组织建设,有条件的主管部门也可以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劳动人事管理和用工行为。因地制宜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多元联合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诉裁调对接工作,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仲裁院调解中心或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挂牌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诉裁调工作室。工会充分发挥工会阵地的作用,将调解组织纳入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和园区职工之家等一体化建设。工商联扎实开展商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培育培优行动,持续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以教育培训、房地产、互联网、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为重点,加强商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指导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发挥行业影响力、区域带动力优势,帮助企业培养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企业联合会充分发挥提高会员企业规范经营管理水平的作用,加大会员企业调解组织建设力度,加强企业自主预防协商调解能力建设。二是建设盟市、旗县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或仲裁院调解中心和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盟市、旗县级仲裁院入驻同级“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设立调解仲裁窗口,派员指导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要求推动在有条件的市、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内设调解中心和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开展协商、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诉裁调对接机制建设,畅通线上线下诉裁调对接渠道,开展全流程在线委派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申请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或司法确认等工作。三是加强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落实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度,指导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健全调解受理登记、调解办理、告知引导、回访反馈、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制度,提升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四是加大调解服务供给。要求乡镇(街道)等调解组织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积极有序参与调解。问: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办理联动工作体系是《方案》的一大亮点,建立联动工作体系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答:近年来,国家积极推动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沉。健全各类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既能充分发挥各类调解的独特作用,又能有机衔接、形成合力,发挥联防联调联控的社会效应。同时,加强调解、仲裁、诉讼之间的有效衔接,也是完善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多元处理机制的重要内容。《方案》在总结其他地方经验的基础上,主要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主要是在党委政法委统筹协调下,加强人社部门与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工作沟通,强化各类调解资源整合,形成矛盾联调、力量联动、信息联通的工作格局。二是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要求相关部门主动融入党委、政府主导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于“一站”,确保一站式、一次性完成纠纷调处成为常态。三是强化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建立健全仲裁员分片联系调解组织、调解协议申请仲裁审查或者司法确认等制度。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依法落实支付令制度。问:《方案》强调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办理工作服务能力,在服务能力建设方面突出哪些重点?答:提升服务能力是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重要保障,也是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打通服务人民群众“最后一公里”的关键环节。对此,《方案》特别提出:一是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协商调解能力,扩大兼职调解员来源渠道,开发调解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二是加强智慧协商调解建设。推动信息技术与协商调解深度融合,建立数据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推进协商调解“网上办”“掌上办”。三是保障工作经费。要求人社部门将协商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内蒙古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和财力可能,对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问:下一步,在贯彻落实《方案》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答:贯彻落实好《方案》,要求各有关部门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方案》明确提出,要把做好协商调解工作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这项工作纳入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特别是党委政法委要将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建设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推动相关部门细化考评标准,做好督导检查、考评推动等工作。要求人社部门发挥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中的牵头作用,法院、司法、财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统筹协调,形成合力。要求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定期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

    2023-03-31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政策解读, 一、《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修订背景是什么?我厅在2021年8月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时,一并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2022年9月,自治区司法厅印发了《关于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我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因此,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工作的最新要求,我厅对2021年编制的《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主要特点有哪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须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执行。因此,我厅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对《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进行了修订,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明确了48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二是《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明确了适用每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每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均明确了相对应的法定依据,包括法律条文依据和法律责任两个部分,其中法律责任部分为法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范围。三是《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明确了每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裁量阶次,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由轻到重,一般具体细分为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4个裁量阶次,个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进一步细分了裁量阶次。每个裁量阶次均明确了相对应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其中个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予罚款。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2023-05-09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政策解读,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艺术系列评审条件》)。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艺术系列评审条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出台这个《艺术系列评审条件》,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新要求。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印发了《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指出了明确方向,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有必要研究修订《艺术系列评审条件》,对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评审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细化明确。二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提出的新要求。2015年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艺术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对调动广大艺术专业人员的积极性,促进艺术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兴领域和新技术岗位的不断涌现,原职称评审条件存在的专业方向设置不够规范、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日益凸显,亟需通过修订加以完善。按照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要求,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化和旅游厅部署开展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两部门专门研究制定了改革工作方案,多次研究座谈,反复调研论证,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艺术系列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4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两部门对《艺术系列评审条件》再次进行修改完善。2023年5月,《艺术系列评审条件》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化和旅游厅名义正式印发实施。 二.《艺术系列评审条件》对促进我区艺术事业发展及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具有怎样的意义?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是文化建设的根本,艺术人才则是文化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坚持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重要职责。修订出台这个《艺术系列评审条件》,进一步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遵循文艺规律和艺术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完善符合艺术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对于客观评价艺术专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艺术人才队伍具有重要意义。将广大艺术专业人员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艺术事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供人才支撑。 三.《艺术系列评审条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艺术系列评审条件》共计四章二十一条。第一章为总则。根据艺术领域特点,设置演员、演奏员等艺术表演类,指挥、导演(编导)、作曲、作词、舞台美术设计、艺术创意设计、摄影(摄像)等艺术创作类,演出监督等艺术管理类和舞台技术、录音、剪辑等技术保障类共计四个专业类别十三个专业,实现分类评价的要求。对部分职称专业进行了合并优化,职称名称的表述匹配现有专业。对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专业均设置到正高级。第二章为申报基本条件。考虑到不同层级艺术专业工作对艺术专业人员能力素质的不同要求,《艺术系列职称评审条件》制定五条共性条件作为基本条件,注重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行业规范和工作规程,同时对申报人现任岗位、学历(学位)和资历予以明确:对艺术表演类专业副高及以下职称不作学历要求;对杂技、舞蹈、戏曲武功等舞台生命周期较短的演员,参评职称适当减少了工作年限要求等。第三章为能力业绩条件。针对不同层级的专业人员,从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等方面进行评价,对应各专业分别予以充实完善,尽可能体现各类别专业属性和特点。在工作业绩成果部分,每个专业增加不同工作量指标,注重对实际贡献进行评价,强调和突出艺术人员业务水平;将必须提供论文调整为提供论文、专业报告或作品集多种形式成果;向基层一线倾斜,在部分业绩条件方面降低要求,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能力,鼓励艺术专业人员扎根基层、服务基层。第四章为附则。对评审条件中相关内容进行了附加说明。 四.《艺术系列评审条件》的适用范围是什么?《艺术系列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艺术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艺术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非公有制单位人员和自由工作者均适用《艺术系列评审条件》,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内蒙古自治区文艺评论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政...

    2023-07-11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文艺评论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政策解读,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文艺评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以下简称《文艺评论职称评审条件》)。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艺评论职称评审条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出台《文艺评论职称评审条件》,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新时代文艺评论工作有关要求。2021年,中宣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文艺评论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将文艺评论成果纳入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制度,为加强文艺评论工作和文艺评论人才工作指出了明确方向。2022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文艺评论工作的举措》,提出壮大文艺评论人才队伍,健全文艺评论激励机制。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工作意见,有必要研究修订《文艺评论职称评审条件》,对文艺评论从业人员职称评审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细化明确。二是适应经济社会和新时代宣传文化发展对文艺理论与评论职称制度提出的新要求。2015年自治区出台的《文艺评论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对调动广大文艺理论与评论工作者的积极性,促进文艺评论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新时代背景下宣传思想文化的新形势、新要求,原职称评审条件存在的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日益凸显,亟需通过修订加以完善。 二.《文艺评论职称评审条件》对促进我区文艺事业发展及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具有怎样的意义?文艺评论在文艺事业繁荣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引导创作、推出精品、提高审美、引领风尚的重要力量,承担着树立正确导向、促进文艺繁荣的重要职责。修订出台这个《文艺评论职称评审条件》,进一步深化文艺评论从业人员职称制度,完善相关的评审和评价机制,对于客观评定文艺评论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水平、加强文艺理论与评论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为培养造就具有艺术理想、业务素质优良、德艺双馨的文艺理论与评论人才队伍夯实制度基础。 三.《文艺评论职称评审条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文艺评论职称评审条件》共计四章二十一条。第一章为总则。说明文艺评论职称评审的有关情况,职称名称的表述匹配修订前后新旧名称的对应关系,文艺评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分为高、中、初级,名称为:一级文艺评论、二级文艺评论、三级文艺评论、四级文艺评论,分别对应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第二章为申报条件。将文艺评论从业人员的“德”放在首位,倡导从业人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崇德尚艺,作风端正。在该部分,对于申报人现任岗位和学历(学位)、资历进行了明确。第三章为能力业绩条件。针对不同层级的专业人员,从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注重对文艺评论从业人员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强调专业理论知识和艺术造诣,突出文艺理论与评论的实践能力,注重在实际工作中的成果应用,突出工作实绩。为更加准确对从业人员进行评价,在实际评审中,对业绩成果进行了量化要求。第四章为附则。对评审条件中相关内容进行了附加说明。 四.《文艺评论职称评审条件》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文艺评论职称评审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或个体从事文学、艺术评论(包括戏剧、电影、美术、音乐、舞蹈、摄影、书法、曲艺、电视艺术、杂技等)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自由撰稿人等。新文艺群体,包括在非公有制文化、文艺服务机构以及以自由职业身份从事文艺理论研究与文艺评论工作的人员均适用《文艺评论职称评审条件》,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原归属于艺术系列的艺术评论专业技术职称也合并到文艺评论专业技术职称进行申报评审。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内蒙古自治区文学创作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2023-07-10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文学创作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政策解读,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文学创作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以下简称《文学创作评审条件》)。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一.《文学创作评审条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出台这个《文学创作评审条件》,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人才工作和职称制度改革的新要求。202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21年,中国文联印发《关于开展新文艺群体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深化文学创作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指出了明确方向,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有必要研究修订《文学创作评审条件》,对文学创作专业人员职称评审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细化明确。二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文学创作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提出的新要求。2015年自治区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文学创作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对调动广大文学创作专业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文学创作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职称评审条件存在的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网络文学领域覆盖不够等问题日益凸显,亟需通过修订加以完善。二.《文学创作评审条件》对促进我区文学创作事业发展及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具有怎样的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推出更多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作品,培育造就大批德艺双馨的文学艺术家和规模宏大的文化文艺人才队伍。”文学创作专业人员承担着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中华优秀文化、用明德引领风尚的重要职责。修订出台这个《文学创作系列评审条件》,进一步深化文学创作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完善符合文学创作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对于客观评价文学创作人员专业能力水平、建设高素质文学创作专业人才队伍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为培养造就政治坚定、素质优良、德艺双馨的文学创作专业人员队伍夯实制度基础,有利于推动文学创作高质量创新性发展。三.《文学创作评审条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文学创作评审条件》共计四章二十一条。第一章为总则。考虑到文学创作从业人员的职业广泛性,新修订的评审条件进一步拓宽了适用范围,将广大自由撰稿人纳入专业评审。同时规范文学创作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名称为:一级文学创作(一级编剧)、二级文学创作(二级编剧)、三级文学创作(三级编剧)、四级文学创作(四级编剧),分别对应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文学创作专业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第二章为申报条件。考虑到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文学创作专业工作对专业人员能力素质的不同要求,《文学创作评审条件》制定4条共性条件作为基本条件,把注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崇德尚艺放在首位。同时对申报人现任岗位和学历(学位)、资历进行了明确。第三章为能力业绩条件。针对不同层级的专业人员,从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注重对文学创作专业人员工作业绩与成果的评价,强调和突出文学创作的代表性成果。将网络文学创作人员纳入职称评价范围,在职称评审条件中作出相应表述。如在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且有较大影响力的专业文学网站发表独立原创完结文学作品,或者作品改编成影视、动漫、游戏的,都可以作为参加职称评审业绩成果。第四章为附则。对评审条件中相关内容进行了附加说明。四.《文学创作评审条件》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文学创作有着非常广泛的群众基础,喜欢文学、从事文学创作的人群遍布各行各业,特别是近年来网络文学蓬勃发展,已经成为繁荣社会主义文艺的有生力量。《文学创作评审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或个体从事文学创作、编剧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自由撰稿人等。各类文学创作从业人员,包括非公有制机构从业人员、自由撰稿人、网络作家等各类文学创作专业人员均适用《文学创作评审条件》,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可以说,按照人社部有关职称评审规定,除了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其他有志于从事文学创作、编剧的人员,只要符合《文学创作评审条件》有关要求,都可以申报参评。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2023-05-09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政策解读,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以下简称《文物博物系列评审条件》)。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一.《文物博物系列评审条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出台这个《文物博物系列评审条件》,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新要求。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健全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实施新时代文物人才建设工程。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指出了明确方向,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有必要研究修订《文物博物系列评审条件》,对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评审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细化明确。二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提出的新要求。2015年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博物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展览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对调动广大文物博物专业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文物博物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职称评审条件存在的专业方向设置不够规范、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文物博物和展览专业覆盖重叠等问题日益凸显,亟需通过修订加以完善。按照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要求,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化和旅游厅部署开展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两部门在多次研究座谈,反复调研论证,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了《文物博物系列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4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两部门对《文物博物系列评审条件》进行再次修改完善。2023年5月,《文物博物系列评审条件》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化和旅游厅名义正式印发实施。二.《文物博物系列评审条件》对促进我区文物博物事业发展及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具有怎样的意义?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珍贵财富,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文物博物专业人员则是奋战在文物保护利用第一线的具体实践者,担负着保护文物资源安全、利用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托文物资源做好中华文化传播的重任。修订出台这个《文物博物系列评审条件》,进一步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完善符合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对于客观评价文物博物专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文物博物人才队伍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鼓励和吸引更多专业人才投身文物博物工作,不断促进文物博物事业健康发展。三.《文物博物系列评审条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文物博物系列评审条件》共计四章二十一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设置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博物利用四个专业类别,实现分类评价的要求。职称名称保持原有名称不变。第二章为申报基本条件。考虑到不同层级文物博物专业工作对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能力素质的不同要求,《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制定五条共性条件作为基本条件,注重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同时对申报人现任岗位和学历(学位)、资历予以明确。鼓励文物博物领域高技能人才参与职称评审,打通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第三章为能力业绩条件。针对不同层级的专业人员,从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包括工作经历、科研能力、实际工作成果)等方面进行评价。将过去综合统一表述,细化为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博物利用(展览专业归至文物博物利用专业)四个专业类别并予以充实完善,尽可能体现各类别专业属性和特点。注重对文物博物专业人员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强调和突出文物博物人员在文物保护修复、文物利用等方面的实操能力和业务水平。第四章为附则。对评审条件中相关内容进行了附加说明。四.《文物博物系列评审条件》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文物博物系列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文物博物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文物博物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非公有制单位人员和自由工作者均适用《文物博物系列评审条件》,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专业人员职称...

    2023-04-24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政策解读,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公证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快自治区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2015年发布的公证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已落后于形势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精神,充分发挥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证专业人员,促进公证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亟须对公证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进行修订。二、《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对促进我区公证事业发展及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具有怎样的意义?出台《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总目标,坚持党管人才,遵循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规律,完善公证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公证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该条件的出台将更好地满足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公证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添能助力。三、《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共计四章二十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了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级别的名称和申报人员范围。第二章为申报基本条件与要求,主要按申报职称级别对申报人员基本条件、学历条件、任职经历条件等进行了规定。第三章为能力业绩条件与要求,主要按申报职称级别对申报人员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等进行了规定。在工作业绩成果中,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倾向,引入优秀案例、参加行业管理工作、拓展新型业务等成果形式,注重公证员的实际贡献。第四章为附则,主要对《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中的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和解释,并明确了取消职称申报资格、撤销职称的情形,及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进行附加说明。四、《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范围内从事公证工作在职在岗的公证专业人员。点击查看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