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2-02432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22〕86号
成文日期 2022-06-10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2-02432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22〕86号
成文日期 2022-06-10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13 10:47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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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就业促进处)

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扎实稳住

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切实抓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中人社部门承担任务落实落细落地,结合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要要求,加力推动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稳住经济基本盘,确保实现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

二、政策依据

紧紧围绕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政府研究稳住经济大盘具体落实措施专题会议精神,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和自治区相关政策为依据,细化政策举措、明确经办流程、执行时限,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发挥政策效应,进一步稳经济稳就业保民生。

三、主要任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中人社部门主要承担财税和保基本民生两个方面政策,结合人社领域实际扩展细化后主要政策措施16项。

(一)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1.养老保险费缓缴

①扩围行业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础上,将实施范围扩大至列入国家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困难名单的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至2022年年底。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②受疫情严重影响地区中小微企业。受疫情严重影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责任单位:养老保险处牵头、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配合

政策经办: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由所在地市政府相关部门申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确认。

列入国家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困难名单的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缓缴手续:

①申报单位填写《扩围行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单位)缓缴申报认定表》并持申报当月银行流水,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实申报单位参保情况,对照银行流水和参保人数,审核申报单位资金状况并提出审核意见。

③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请同级扩围行业困难企业工作小组进行确认,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认定结论,7个工作日内反馈申报单位。认定结论同步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④各级税务部门按规定予以缓缴,并负责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受疫情严重影响地区中小微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缓缴手续:

①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2020年实施社保费“减免缓”政策划型结论,向相关中小微企业出具告知书,通知企业自愿选择缓缴期限。对未列入2020年实施社保费“减免缓”政策划型范围、2020年以后成立以及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中小微企业,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参保企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费核定机构提交2021年本单位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21年12月实际从业人数,审核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

②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符合缓缴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实施缓缴;不符合缓缴条件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不予缓缴原因。

2.工伤保险费缓缴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将实施范围扩大至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实施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期间免收滞纳金。受疫情严重影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实施缓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缓缴期限至2022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责任单位:工伤保险处牵头、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配合

政策经办:

列入国家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困难名单的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缓缴手续:

①申报单位填写《扩围行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单位)缓缴申报认定表》并持申报当月银行流水,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实申报单位参保情况,对照银行流水和参保人数,审核申报单位资金状况并提出审核意见。

③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请同级扩围行业困难企业工作小组进行确认,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认定结论,7个工作日内反馈申报单位。认定结论同步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④各级税务部门按规定予以缓缴,并负责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受疫情严重影响地区中小微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缓缴手续:

①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2020年实施社保费“减免缓”政策划型结论,向相关中小微企业出具告知书,通知企业自愿选择缓缴期限。对未列入2020年实施社保费“减免缓”政策划型范围、2020年以后成立以及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中小微企业,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参保企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费核定机构提交2021年本单位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21年12月实际从业人数,审核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

②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符合缓缴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实施缓缴;不符合缓缴条件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不予缓缴原因。

3.失业保险费缓缴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将实施范围扩大至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受疫情严重影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特困行业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其他缓缴主体缓缴至2022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责任单位:就业服务中心牵头、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配合

政策经办:

    列入国家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困难名单的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缓缴手续:

①申报单位填写《扩围行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单位)缓缴申报认定表》并持申报当月银行流水,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实申报单位参保情况,对照银行流水和参保人数,审核申报单位资金状况并提出审核意见。

③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请同级扩围行业困难企业工作小组进行确认,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认定结论,7个工作日内反馈申报单位。认定结论同步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④各级税务部门按规定予以缓缴,并负责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受疫情严重影响地区中小微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缓缴手续:

①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2020年实施社保费“减免缓”政策划型结论,向相关中小微企业出具告知书,通知企业自愿选择缓缴期限。对未列入2020年实施社保费“减免缓”政策划型范围、2020年以后成立以及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中小微企业,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参保企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费核定机构提交2021年本单位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21年12月实际从业人数,审核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

②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符合缓缴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实施缓缴;不符合缓缴条件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不予缓缴原因。

(二)阶段性降低工伤和失业保险费率

4.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1年,执行期限为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责任单位:工伤保险处牵头,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配合

政策经办:已通过社保经办系统将费率全部调整完毕,5月已按新的费率执行,无需参保企业申请办理

5.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1%执行,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执行0.5%。

责任单位:就业服务中心牵头,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配合

政策经办:已通过社保经办系统将费率全部调整完毕,无需参保企业申请办理

(三)加大稳岗扩就业力度

6.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已按30%返还的可返还至50%。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

责任单位:就业服务中心牵头,政务服务处、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配合

政策经办:企业(单位)银行账户等信息完善的无需申请,通过“免申即享”模式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通过信息比对未筛查出来的参保企业、单位,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办事专栏进行申请,无需上传营业执照等材料。

7.一次性留工补助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统筹地区,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统筹地区,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也按每名参保人员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

责任单位:就业服务中心牵头,政务服务处、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配合

政策经办:企业(单位)银行账户等信息完善的无需申请,通过“免申即享”模式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精准发放补助资金。通过信息比对未筛查出来的参保企业、单位,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办事专栏进行申请,无需上传材料。

8.一次性扩岗补助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

责任单位:就业服务中心牵头,规划财务处、就业促进处配合

政策经办:由各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窗口受理,线上线下经办流程由各盟市自行确定。

9.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

责任单位:就业促进处牵头,规划财务处、就业服务中心配合

政策经办:由各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窗口受理,线上线下经办流程由各盟市自行确定。

10.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

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可提取不超过累计结余5%的失业保险基金充实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中,统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专账资金不足的盟市,由自治区予以调剂。专账资金补贴标准和使用范围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60号)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90号)有关规定执行。该项政策的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要坚持“凡补必进、不进不补”原则,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管好管严管实培训资金。

责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牵头,规划财务处、就业服务中心配合

政策经办:

①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脱贫劳动力等符合补贴性培训条件人员开展培训前,向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②由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提供开班申请、学员信息、教学计划、班期信息、师资信息等相关材料。

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④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后,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⑤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个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进行支付。

⑥对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账户。

具体受理培训申请和经办流程由各盟市自行确定。

11.技能提升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和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1000元;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1500元;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2000元。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三次。

责任单位:就业服务中心牵头,政务服务处、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配合

政策经办:

①申领人员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需携带原件。

②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个人办事专栏进行申领。

③通过内蒙古人社手机APP进行申领。

(四)切实保障基本民生

12.失业保险金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也可先申领失业保险金,后办理失业登记)

责任单位:就业服务中心

政策经办: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领

①失业人员可持身份证或二代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领;

②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个人办事专栏进行申领;

③通过内蒙古人社手机APP进行申领;

④通过国家社会保险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index)待遇申请专栏进行申领;

⑤通过支付宝、微信电子社保卡服务进行申领。

13.一次性生活补助

单位招用的农牧民工连续工作满1年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责任单位:就业服务中心

政策经办:与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相同

①失业农牧民工可持身份证或二代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领;

②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个人办事专栏进行申领;

③通过内蒙古人社手机APP进行申领;

④通过国家社会保险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index)待遇申请专栏进行申领;

⑤通过支付宝、微信电子社保卡服务进行申领。

14.失业补助金

2021年1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责任单位:就业服务中心

政策经办: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领:

①失业人员可持身份证或二代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领。

②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个人办事专栏进行申领。

③通过内蒙古人社手机APP进行申领。

④通过国家社会保险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index)待遇申请专栏进行申领。

⑤通过支付宝、微信电子社保卡服务进行申领。

15.临时生活补助

2021年1月1日之后停保一直未就业的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牧民工,可以申领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责任单位:就业服务中心

政策经办:与失业补助金申领渠道相同

①失业人员可持身份证或二代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领;

②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个人办事专栏进行申领;

③通过内蒙古人社手机APP进行申领;

④通过国家社会保险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index)待遇申请专栏进行申领;

⑤通过支付宝、微信电子社保卡服务进行申领。

16.创业担保贷款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多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小微企业符合规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牧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牧民工。

小微企业贷款对象范围为: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凡在自治区境内创业并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者,享受创业地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在申请贷款时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

责任单位:就业服务中心

政策经办:借款人依规申请,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职责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发放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按照自治区的安排部署,高度重视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实,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单位,把具体任务分解到人,并逐项明确经办流程和实施细则,进一步抓好工作任务落实。

(二)加强工作调度。厅系统各牵头处室单位要强化工作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定期调度制度,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对进展缓慢的地区要重点开展调研指导,帮助解决落实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举措取得实效。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人社部门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窗口、传统媒体、新媒体和人社部门自媒体等,大力宣传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提高政策知晓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同时,各盟市要认真总结政策落实中好的经验做法,形成信息及时报自治区人社厅综合处。

附件: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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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2-02432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22〕86号
成文日期 2022-06-10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13 10:47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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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就业促进处)
  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扎实稳住
  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切实抓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中人社部门承担任务落实落细落地,结合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要要求,加力推动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稳住经济基本盘,确保实现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
  二、政策依据
  紧紧围绕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政府研究稳住经济大盘具体落实措施专题会议精神,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和自治区相关政策为依据,细化政策举措、明确经办流程、执行时限,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发挥政策效应,进一步稳经济稳就业保民生。
  三、主要任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中人社部门主要承担财税和保基本民生两个方面政策,结合人社领域实际扩展细化后主要政策措施16项。
  (一)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1.养老保险费缓缴
  ①扩围行业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础上,将实施范围扩大至列入国家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困难名单的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至2022年年底。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②受疫情严重影响地区中小微企业。受疫情严重影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责任单位:养老保险处牵头、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配合
  政策经办: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由所在地市政府相关部门申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确认。
  列入国家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困难名单的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缓缴手续:
  ①申报单位填写《扩围行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单位)缓缴申报认定表》并持申报当月银行流水,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实申报单位参保情况,对照银行流水和参保人数,审核申报单位资金状况并提出审核意见。
  ③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请同级扩围行业困难企业工作小组进行确认,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认定结论,7个工作日内反馈申报单位。认定结论同步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④各级税务部门按规定予以缓缴,并负责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受疫情严重影响地区中小微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缓缴手续:
  ①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2020年实施社保费“减免缓”政策划型结论,向相关中小微企业出具告知书,通知企业自愿选择缓缴期限。对未列入2020年实施社保费“减免缓”政策划型范围、2020年以后成立以及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中小微企业,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参保企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费核定机构提交2021年本单位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21年12月实际从业人数,审核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
  ②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符合缓缴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实施缓缴;不符合缓缴条件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不予缓缴原因。
  2.工伤保险费缓缴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将实施范围扩大至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实施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期间免收滞纳金。受疫情严重影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实施缓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缓缴期限至2022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责任单位:工伤保险处牵头、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配合
  政策经办:
  列入国家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困难名单的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缓缴手续:
  ①申报单位填写《扩围行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单位)缓缴申报认定表》并持申报当月银行流水,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实申报单位参保情况,对照银行流水和参保人数,审核申报单位资金状况并提出审核意见。
  ③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请同级扩围行业困难企业工作小组进行确认,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认定结论,7个工作日内反馈申报单位。认定结论同步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④各级税务部门按规定予以缓缴,并负责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受疫情严重影响地区中小微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缓缴手续:
  ①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2020年实施社保费“减免缓”政策划型结论,向相关中小微企业出具告知书,通知企业自愿选择缓缴期限。对未列入2020年实施社保费“减免缓”政策划型范围、2020年以后成立以及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中小微企业,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参保企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费核定机构提交2021年本单位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21年12月实际从业人数,审核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
  ②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符合缓缴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实施缓缴;不符合缓缴条件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不予缓缴原因。
  3.失业保险费缓缴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将实施范围扩大至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受疫情严重影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特困行业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其他缓缴主体缓缴至2022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责任单位:就业服务中心牵头、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配合
  政策经办:
      列入国家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困难名单的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缓缴手续:
  ①申报单位填写《扩围行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单位)缓缴申报认定表》并持申报当月银行流水,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实申报单位参保情况,对照银行流水和参保人数,审核申报单位资金状况并提出审核意见。
  ③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请同级扩围行业困难企业工作小组进行确认,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认定结论,7个工作日内反馈申报单位。认定结论同步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④各级税务部门按规定予以缓缴,并负责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受疫情严重影响地区中小微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缓缴手续:
  ①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2020年实施社保费“减免缓”政策划型结论,向相关中小微企业出具告知书,通知企业自愿选择缓缴期限。对未列入2020年实施社保费“减免缓”政策划型范围、2020年以后成立以及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中小微企业,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参保企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费核定机构提交2021年本单位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21年12月实际从业人数,审核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
  ②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符合缓缴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实施缓缴;不符合缓缴条件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不予缓缴原因。
  (二)阶段性降低工伤和失业保险费率
  4.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1年,执行期限为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责任单位:工伤保险处牵头,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配合
  政策经办:已通过社保经办系统将费率全部调整完毕,5月已按新的费率执行,无需参保企业申请办理
  5.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1%执行,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执行0.5%。
  责任单位:就业服务中心牵头,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配合
  政策经办:已通过社保经办系统将费率全部调整完毕,无需参保企业申请办理
  (三)加大稳岗扩就业力度
  6.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已按30%返还的可返还至50%。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
  责任单位:就业服务中心牵头,政务服务处、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配合
  政策经办:企业(单位)银行账户等信息完善的无需申请,通过“免申即享”模式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通过信息比对未筛查出来的参保企业、单位,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办事专栏进行申请,无需上传营业执照等材料。
  7.一次性留工补助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统筹地区,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统筹地区,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也按每名参保人员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
  责任单位:就业服务中心牵头,政务服务处、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配合
  政策经办:企业(单位)银行账户等信息完善的无需申请,通过“免申即享”模式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精准发放补助资金。通过信息比对未筛查出来的参保企业、单位,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办事专栏进行申请,无需上传材料。
  8.一次性扩岗补助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
  责任单位:就业服务中心牵头,规划财务处、就业促进处配合
  政策经办:由各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窗口受理,线上线下经办流程由各盟市自行确定。
  9.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
  责任单位:就业促进处牵头,规划财务处、就业服务中心配合
  政策经办:由各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窗口受理,线上线下经办流程由各盟市自行确定。
  10.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
  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可提取不超过累计结余5%的失业保险基金充实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中,统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专账资金不足的盟市,由自治区予以调剂。专账资金补贴标准和使用范围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60号)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90号)有关规定执行。该项政策的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要坚持“凡补必进、不进不补”原则,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管好管严管实培训资金。
  责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牵头,规划财务处、就业服务中心配合
  政策经办:
  ①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脱贫劳动力等符合补贴性培训条件人员开展培训前,向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②由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提供开班申请、学员信息、教学计划、班期信息、师资信息等相关材料。
  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④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后,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⑤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个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进行支付。
  ⑥对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账户。
  具体受理培训申请和经办流程由各盟市自行确定。
  11.技能提升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和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1000元;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1500元;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2000元。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三次。
  责任单位:就业服务中心牵头,政务服务处、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配合
  政策经办:
  ①申领人员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需携带原件。
  ②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个人办事专栏进行申领。
  ③通过内蒙古人社手机APP进行申领。
  (四)切实保障基本民生
  12.失业保险金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也可先申领失业保险金,后办理失业登记)
  责任单位:就业服务中心
  政策经办: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领
  ①失业人员可持身份证或二代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领;
  ②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个人办事专栏进行申领;
  ③通过内蒙古人社手机APP进行申领;
  ④通过国家社会保险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index)待遇申请专栏进行申领;
  ⑤通过支付宝、微信电子社保卡服务进行申领。
  13.一次性生活补助
  单位招用的农牧民工连续工作满1年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责任单位:就业服务中心
  政策经办:与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相同
  ①失业农牧民工可持身份证或二代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领;
  ②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个人办事专栏进行申领;
  ③通过内蒙古人社手机APP进行申领;
  ④通过国家社会保险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index)待遇申请专栏进行申领;
  ⑤通过支付宝、微信电子社保卡服务进行申领。
  14.失业补助金
  2021年1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责任单位:就业服务中心
  政策经办: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领:
  ①失业人员可持身份证或二代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领。
  ②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个人办事专栏进行申领。
  ③通过内蒙古人社手机APP进行申领。
  ④通过国家社会保险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index)待遇申请专栏进行申领。
  ⑤通过支付宝、微信电子社保卡服务进行申领。
  15.临时生活补助
  2021年1月1日之后停保一直未就业的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牧民工,可以申领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责任单位:就业服务中心
  政策经办:与失业补助金申领渠道相同
  ①失业人员可持身份证或二代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领;
  ②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个人办事专栏进行申领;
  ③通过内蒙古人社手机APP进行申领;
  ④通过国家社会保险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index)待遇申请专栏进行申领;
  ⑤通过支付宝、微信电子社保卡服务进行申领。
  16.创业担保贷款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多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小微企业符合规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牧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牧民工。
  小微企业贷款对象范围为: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凡在自治区境内创业并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者,享受创业地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在申请贷款时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
  责任单位:就业服务中心
  政策经办:借款人依规申请,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职责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发放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按照自治区的安排部署,高度重视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实,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单位,把具体任务分解到人,并逐项明确经办流程和实施细则,进一步抓好工作任务落实。
  (二)加强工作调度。厅系统各牵头处室单位要强化工作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定期调度制度,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对进展缓慢的地区要重点开展调研指导,帮助解决落实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举措取得实效。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人社部门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窗口、传统媒体、新媒体和人社部门自媒体等,大力宣传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提高政策知晓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同时,各盟市要认真总结政策落实中好的经验做法,形成信息及时报自治区人社厅综合处。
   
  附件: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清单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就业促进处)

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扎实稳住

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切实抓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中人社部门承担任务落实落细落地,结合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要要求,加力推动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稳住经济基本盘,确保实现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

二、政策依据

紧紧围绕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政府研究稳住经济大盘具体落实措施专题会议精神,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和自治区相关政策为依据,细化政策举措、明确经办流程、执行时限,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发挥政策效应,进一步稳经济稳就业保民生。

三、主要任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中人社部门主要承担财税和保基本民生两个方面政策,结合人社领域实际扩展细化后主要政策措施16项。

(一)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1.养老保险费缓缴

①扩围行业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础上,将实施范围扩大至列入国家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困难名单的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至2022年年底。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②受疫情严重影响地区中小微企业。受疫情严重影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责任单位:养老保险处牵头、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配合

政策经办: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由所在地市政府相关部门申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确认。

列入国家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困难名单的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缓缴手续:

①申报单位填写《扩围行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单位)缓缴申报认定表》并持申报当月银行流水,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实申报单位参保情况,对照银行流水和参保人数,审核申报单位资金状况并提出审核意见。

③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请同级扩围行业困难企业工作小组进行确认,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认定结论,7个工作日内反馈申报单位。认定结论同步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④各级税务部门按规定予以缓缴,并负责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受疫情严重影响地区中小微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缓缴手续:

①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2020年实施社保费“减免缓”政策划型结论,向相关中小微企业出具告知书,通知企业自愿选择缓缴期限。对未列入2020年实施社保费“减免缓”政策划型范围、2020年以后成立以及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中小微企业,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参保企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费核定机构提交2021年本单位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21年12月实际从业人数,审核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

②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符合缓缴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实施缓缴;不符合缓缴条件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不予缓缴原因。

2.工伤保险费缓缴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将实施范围扩大至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实施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期间免收滞纳金。受疫情严重影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实施缓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缓缴期限至2022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责任单位:工伤保险处牵头、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配合

政策经办:

列入国家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困难名单的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缓缴手续:

①申报单位填写《扩围行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单位)缓缴申报认定表》并持申报当月银行流水,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实申报单位参保情况,对照银行流水和参保人数,审核申报单位资金状况并提出审核意见。

③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请同级扩围行业困难企业工作小组进行确认,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认定结论,7个工作日内反馈申报单位。认定结论同步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④各级税务部门按规定予以缓缴,并负责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受疫情严重影响地区中小微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缓缴手续:

①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2020年实施社保费“减免缓”政策划型结论,向相关中小微企业出具告知书,通知企业自愿选择缓缴期限。对未列入2020年实施社保费“减免缓”政策划型范围、2020年以后成立以及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中小微企业,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参保企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费核定机构提交2021年本单位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21年12月实际从业人数,审核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

②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符合缓缴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实施缓缴;不符合缓缴条件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不予缓缴原因。

3.失业保险费缓缴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将实施范围扩大至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受疫情严重影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特困行业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其他缓缴主体缓缴至2022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责任单位:就业服务中心牵头、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配合

政策经办:

    列入国家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困难名单的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缓缴手续:

①申报单位填写《扩围行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单位)缓缴申报认定表》并持申报当月银行流水,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实申报单位参保情况,对照银行流水和参保人数,审核申报单位资金状况并提出审核意见。

③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请同级扩围行业困难企业工作小组进行确认,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认定结论,7个工作日内反馈申报单位。认定结论同步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④各级税务部门按规定予以缓缴,并负责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受疫情严重影响地区中小微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缓缴手续:

①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2020年实施社保费“减免缓”政策划型结论,向相关中小微企业出具告知书,通知企业自愿选择缓缴期限。对未列入2020年实施社保费“减免缓”政策划型范围、2020年以后成立以及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中小微企业,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参保企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费核定机构提交2021年本单位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21年12月实际从业人数,审核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

②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符合缓缴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实施缓缴;不符合缓缴条件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不予缓缴原因。

(二)阶段性降低工伤和失业保险费率

4.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1年,执行期限为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责任单位:工伤保险处牵头,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配合

政策经办:已通过社保经办系统将费率全部调整完毕,5月已按新的费率执行,无需参保企业申请办理

5.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1%执行,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执行0.5%。

责任单位:就业服务中心牵头,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配合

政策经办:已通过社保经办系统将费率全部调整完毕,无需参保企业申请办理

(三)加大稳岗扩就业力度

6.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已按30%返还的可返还至50%。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

责任单位:就业服务中心牵头,政务服务处、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配合

政策经办:企业(单位)银行账户等信息完善的无需申请,通过“免申即享”模式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通过信息比对未筛查出来的参保企业、单位,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办事专栏进行申请,无需上传营业执照等材料。

7.一次性留工补助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统筹地区,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统筹地区,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也按每名参保人员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

责任单位:就业服务中心牵头,政务服务处、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配合

政策经办:企业(单位)银行账户等信息完善的无需申请,通过“免申即享”模式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精准发放补助资金。通过信息比对未筛查出来的参保企业、单位,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办事专栏进行申请,无需上传材料。

8.一次性扩岗补助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

责任单位:就业服务中心牵头,规划财务处、就业促进处配合

政策经办:由各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窗口受理,线上线下经办流程由各盟市自行确定。

9.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

责任单位:就业促进处牵头,规划财务处、就业服务中心配合

政策经办:由各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窗口受理,线上线下经办流程由各盟市自行确定。

10.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

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可提取不超过累计结余5%的失业保险基金充实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中,统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专账资金不足的盟市,由自治区予以调剂。专账资金补贴标准和使用范围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60号)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90号)有关规定执行。该项政策的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要坚持“凡补必进、不进不补”原则,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管好管严管实培训资金。

责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牵头,规划财务处、就业服务中心配合

政策经办:

①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脱贫劳动力等符合补贴性培训条件人员开展培训前,向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②由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提供开班申请、学员信息、教学计划、班期信息、师资信息等相关材料。

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④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后,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⑤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个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进行支付。

⑥对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账户。

具体受理培训申请和经办流程由各盟市自行确定。

11.技能提升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和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1000元;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1500元;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2000元。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三次。

责任单位:就业服务中心牵头,政务服务处、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配合

政策经办:

①申领人员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需携带原件。

②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个人办事专栏进行申领。

③通过内蒙古人社手机APP进行申领。

(四)切实保障基本民生

12.失业保险金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也可先申领失业保险金,后办理失业登记)

责任单位:就业服务中心

政策经办: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领

①失业人员可持身份证或二代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领;

②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个人办事专栏进行申领;

③通过内蒙古人社手机APP进行申领;

④通过国家社会保险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index)待遇申请专栏进行申领;

⑤通过支付宝、微信电子社保卡服务进行申领。

13.一次性生活补助

单位招用的农牧民工连续工作满1年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责任单位:就业服务中心

政策经办:与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相同

①失业农牧民工可持身份证或二代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领;

②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个人办事专栏进行申领;

③通过内蒙古人社手机APP进行申领;

④通过国家社会保险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index)待遇申请专栏进行申领;

⑤通过支付宝、微信电子社保卡服务进行申领。

14.失业补助金

2021年1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责任单位:就业服务中心

政策经办: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领:

①失业人员可持身份证或二代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领。

②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个人办事专栏进行申领。

③通过内蒙古人社手机APP进行申领。

④通过国家社会保险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index)待遇申请专栏进行申领。

⑤通过支付宝、微信电子社保卡服务进行申领。

15.临时生活补助

2021年1月1日之后停保一直未就业的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牧民工,可以申领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责任单位:就业服务中心

政策经办:与失业补助金申领渠道相同

①失业人员可持身份证或二代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领;

②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个人办事专栏进行申领;

③通过内蒙古人社手机APP进行申领;

④通过国家社会保险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index)待遇申请专栏进行申领;

⑤通过支付宝、微信电子社保卡服务进行申领。

16.创业担保贷款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多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小微企业符合规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牧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牧民工。

小微企业贷款对象范围为: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凡在自治区境内创业并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者,享受创业地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在申请贷款时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

责任单位:就业服务中心

政策经办:借款人依规申请,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职责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发放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按照自治区的安排部署,高度重视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实,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单位,把具体任务分解到人,并逐项明确经办流程和实施细则,进一步抓好工作任务落实。

(二)加强工作调度。厅系统各牵头处室单位要强化工作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定期调度制度,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对进展缓慢的地区要重点开展调研指导,帮助解决落实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举措取得实效。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人社部门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窗口、传统媒体、新媒体和人社部门自媒体等,大力宣传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提高政策知晓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同时,各盟市要认真总结政策落实中好的经验做法,形成信息及时报自治区人社厅综合处。

附件: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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