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030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2〕86号
成文日期 2022-12-30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030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2〕86号
成文日期 2022-12-30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31 19:35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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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在职在岗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具体包括:

(一)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类专业技术人才:从事岩土工程、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城乡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建筑电气设计、给水排水设计、暖通空调设计、园林设计、燃气工程设计、装饰装修设计、道路与桥梁设计、建筑智能化设计、总图设计、防护设计、BIM设计等专业工作。

(二)工程施工类专业技术人才:从事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装饰装修施工、给水排水施工、建筑电气施工、建筑智能化施工、暖通与空调施工、燃气工程施工、园林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等专业工作。

(三)工程管理类专业技术人才:从事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图审查、工程(材料)检测等专业工作。

(四)建设环境类专业技术人才:从事市政工程、道路桥梁、给水排水工程、建筑结构、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供配电工程、燃气工程、消防工程、供热工程、暖通空调、建筑材料(应用)、建筑机械(应用)、装饰装修工程、园林、设备工程等专业工作。

(五)其他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规划设计、科研、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技术开发、信息技术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  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称,工程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职称。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技术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领域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条  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诚实守信,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本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二)申报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三)申报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四)申报建设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五)申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员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具备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备丰富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全面掌握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能熟练应用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技术信息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能力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精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前沿发展动态。

2.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从事行业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3.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担任高级工程师期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3项以上:

1.作为额定获奖人员,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或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或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一等奖2项。

2.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获得勘察、设计、施工等专业奖项国家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自治区(省、部)级奖项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4项;或盟市(厅、局)级奖项一等奖3项或二等奖6项。

3.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获得(建设、施工、监理、监督、检测、造价、咨询等)国家级优质工程项目奖1项或自治区(省、部)级优质工程项目奖3项。

4.主持完成1项自治区(省、部)级或2项盟市(厅、局)级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经盟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5.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类一级(大型)项目2项或二级(中型)项目4项以上;或主持完成五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1项。

6.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主持完成国家、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1项,或自治区(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或自治区(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及盟市(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其研究成果经评审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的本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应用,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8.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2项国家级或4项自治区(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工程造价定额、施工工法的编制,且通过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正式颁布实施。

9.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本专业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4项,或作为主要著作权权利人取得本专业软件著作权6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0.主持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11.在专业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表彰或二等功以上嘉奖。

12.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十三条  高级工程师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备系统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技术水平、技术信息和产业发展趋势。

(二)工作能力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能独立或参与解决生产建设、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应用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难题。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或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部分技术问题或掌握部分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担任工程师期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3项以上:

1.作为额定获奖人员,获得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或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或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二等奖2项。

2.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获得勘察、设计、施工等专业奖项国家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自治区(省、部)级奖项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盟市(厅、局)级奖项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4项。

3.作为项目的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建设、施工、监理、监督、检测、造价、咨询等)国家级优质工程项目奖1项或自治区(省、部)级优质工程项目奖2项。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自治区(省、部)级或2项盟市(厅、局)级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经盟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5.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承担过勘察、设计、施工类一级(大型)项目1项或二级(中型)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二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1项。

6.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国家、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1项;或自治区(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或自治区(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及盟市(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其研究成果经评审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的本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应用,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8.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自治区级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工程造价定额、施工工法的编制,且通过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正式颁布实施。

9.作为发明人,取得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作为主要著作权权利人取得本专业软件著作权4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0.参与完成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11.在专业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盟市(厅、局)级以上表彰或三等功以上嘉奖。

12.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十四条  工程师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二)工作能力

1.从事技术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参与完成所从事领域重点科学研究、技术方法研发与应用、工程设计等方面的工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1.作为额定获奖人员,获得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

2.作为项目的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勘察、设计、施工等专业奖项自治区(省、部)级奖项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或盟市(厅、局)级奖项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4项。

3.作为项目的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建设、施工、监理、监督、检测、造价、咨询等)自治区(省、部)级优质工程项目奖1项或盟市(厅、局)级优质工程项目奖2项。

4.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承担过勘察、设计、施工类二级(中型)以上项目1项或小型项目(三级工程)2项以上;或参与完成二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1项。

5.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1项盟市(厅、局)级以上科研、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且已通过验收。

6.参与研制开发的本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应用,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7.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1项盟市(厅、局)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工程造价定额、或企业级施工工法的编制,且已颁布实施。

8.作为发明人,取得本专业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或作为主要著作权权利人取得本专业软件著作权2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助理工程师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本单位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认真完成单位分配的技术工作,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

3.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技术员条件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建设工程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期间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按国家规定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涉及到的业绩成果被“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等条款,均以申报人员提供的有关主管部门下发的认证文件或证书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人社发〔2015〕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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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030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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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2-12-30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31 19:35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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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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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在职在岗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具体包括:
  (一)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类专业技术人才:从事岩土工程、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城乡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建筑电气设计、给水排水设计、暖通空调设计、园林设计、燃气工程设计、装饰装修设计、道路与桥梁设计、建筑智能化设计、总图设计、防护设计、BIM设计等专业工作。
  (二)工程施工类专业技术人才:从事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装饰装修施工、给水排水施工、建筑电气施工、建筑智能化施工、暖通与空调施工、燃气工程施工、园林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等专业工作。
  (三)工程管理类专业技术人才:从事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图审查、工程(材料)检测等专业工作。
  (四)建设环境类专业技术人才:从事市政工程、道路桥梁、给水排水工程、建筑结构、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供配电工程、燃气工程、消防工程、供热工程、暖通空调、建筑材料(应用)、建筑机械(应用)、装饰装修工程、园林、设备工程等专业工作。
  (五)其他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规划设计、科研、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技术开发、信息技术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  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称,工程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职称。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技术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领域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条  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诚实守信,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本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二)申报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三)申报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四)申报建设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五)申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员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具备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备丰富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全面掌握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能熟练应用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技术信息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能力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精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前沿发展动态。
  2.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从事行业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3.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担任高级工程师期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3项以上:
  1.作为额定获奖人员,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或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或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一等奖2项。
  2.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获得勘察、设计、施工等专业奖项国家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自治区(省、部)级奖项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4项;或盟市(厅、局)级奖项一等奖3项或二等奖6项。
  3.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获得(建设、施工、监理、监督、检测、造价、咨询等)国家级优质工程项目奖1项或自治区(省、部)级优质工程项目奖3项。
  4.主持完成1项自治区(省、部)级或2项盟市(厅、局)级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经盟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5.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类一级(大型)项目2项或二级(中型)项目4项以上;或主持完成五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1项。
  6.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主持完成国家、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1项,或自治区(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或自治区(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及盟市(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其研究成果经评审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的本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应用,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8.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2项国家级或4项自治区(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工程造价定额、施工工法的编制,且通过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正式颁布实施。
  9.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本专业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4项,或作为主要著作权权利人取得本专业软件著作权6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0.主持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11.在专业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表彰或二等功以上嘉奖。
  12.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十三条  高级工程师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备系统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技术水平、技术信息和产业发展趋势。
  (二)工作能力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能独立或参与解决生产建设、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应用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难题。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或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部分技术问题或掌握部分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担任工程师期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3项以上:
  1.作为额定获奖人员,获得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或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或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二等奖2项。
  2.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获得勘察、设计、施工等专业奖项国家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自治区(省、部)级奖项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盟市(厅、局)级奖项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4项。
  3.作为项目的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建设、施工、监理、监督、检测、造价、咨询等)国家级优质工程项目奖1项或自治区(省、部)级优质工程项目奖2项。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自治区(省、部)级或2项盟市(厅、局)级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经盟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5.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承担过勘察、设计、施工类一级(大型)项目1项或二级(中型)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二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1项。
  6.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国家、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1项;或自治区(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或自治区(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及盟市(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其研究成果经评审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的本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应用,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8.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自治区级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工程造价定额、施工工法的编制,且通过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正式颁布实施。
  9.作为发明人,取得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作为主要著作权权利人取得本专业软件著作权4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0.参与完成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11.在专业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盟市(厅、局)级以上表彰或三等功以上嘉奖。
  12.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十四条  工程师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二)工作能力
  1.从事技术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参与完成所从事领域重点科学研究、技术方法研发与应用、工程设计等方面的工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1.作为额定获奖人员,获得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
  2.作为项目的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勘察、设计、施工等专业奖项自治区(省、部)级奖项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或盟市(厅、局)级奖项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4项。
  3.作为项目的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建设、施工、监理、监督、检测、造价、咨询等)自治区(省、部)级优质工程项目奖1项或盟市(厅、局)级优质工程项目奖2项。
  4.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承担过勘察、设计、施工类二级(中型)以上项目1项或小型项目(三级工程)2项以上;或参与完成二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1项。
  5.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1项盟市(厅、局)级以上科研、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且已通过验收。
  6.参与研制开发的本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应用,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7.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1项盟市(厅、局)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工程造价定额、或企业级施工工法的编制,且已颁布实施。
  8.作为发明人,取得本专业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或作为主要著作权权利人取得本专业软件著作权2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助理工程师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本单位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认真完成单位分配的技术工作,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
  3.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技术员条件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建设工程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期间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按国家规定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涉及到的业绩成果被“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等条款,均以申报人员提供的有关主管部门下发的认证文件或证书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人社发〔2015〕96号)同时废止。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在职在岗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具体包括:

(一)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类专业技术人才:从事岩土工程、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城乡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建筑电气设计、给水排水设计、暖通空调设计、园林设计、燃气工程设计、装饰装修设计、道路与桥梁设计、建筑智能化设计、总图设计、防护设计、BIM设计等专业工作。

(二)工程施工类专业技术人才:从事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装饰装修施工、给水排水施工、建筑电气施工、建筑智能化施工、暖通与空调施工、燃气工程施工、园林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等专业工作。

(三)工程管理类专业技术人才:从事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图审查、工程(材料)检测等专业工作。

(四)建设环境类专业技术人才:从事市政工程、道路桥梁、给水排水工程、建筑结构、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供配电工程、燃气工程、消防工程、供热工程、暖通空调、建筑材料(应用)、建筑机械(应用)、装饰装修工程、园林、设备工程等专业工作。

(五)其他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规划设计、科研、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技术开发、信息技术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  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称,工程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职称。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技术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领域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条  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诚实守信,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本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二)申报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三)申报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四)申报建设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五)申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员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具备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备丰富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全面掌握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能熟练应用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技术信息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能力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精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前沿发展动态。

2.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从事行业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3.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担任高级工程师期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3项以上:

1.作为额定获奖人员,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或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或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一等奖2项。

2.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获得勘察、设计、施工等专业奖项国家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自治区(省、部)级奖项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4项;或盟市(厅、局)级奖项一等奖3项或二等奖6项。

3.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获得(建设、施工、监理、监督、检测、造价、咨询等)国家级优质工程项目奖1项或自治区(省、部)级优质工程项目奖3项。

4.主持完成1项自治区(省、部)级或2项盟市(厅、局)级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经盟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5.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类一级(大型)项目2项或二级(中型)项目4项以上;或主持完成五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1项。

6.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主持完成国家、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1项,或自治区(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或自治区(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及盟市(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其研究成果经评审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的本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应用,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8.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2项国家级或4项自治区(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工程造价定额、施工工法的编制,且通过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正式颁布实施。

9.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本专业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4项,或作为主要著作权权利人取得本专业软件著作权6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0.主持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11.在专业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表彰或二等功以上嘉奖。

12.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十三条  高级工程师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备系统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技术水平、技术信息和产业发展趋势。

(二)工作能力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能独立或参与解决生产建设、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应用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难题。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或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部分技术问题或掌握部分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担任工程师期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3项以上:

1.作为额定获奖人员,获得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或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或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二等奖2项。

2.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获得勘察、设计、施工等专业奖项国家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自治区(省、部)级奖项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盟市(厅、局)级奖项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4项。

3.作为项目的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建设、施工、监理、监督、检测、造价、咨询等)国家级优质工程项目奖1项或自治区(省、部)级优质工程项目奖2项。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自治区(省、部)级或2项盟市(厅、局)级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经盟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5.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承担过勘察、设计、施工类一级(大型)项目1项或二级(中型)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二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1项。

6.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国家、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1项;或自治区(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或自治区(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及盟市(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其研究成果经评审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的本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应用,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8.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自治区级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工程造价定额、施工工法的编制,且通过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正式颁布实施。

9.作为发明人,取得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作为主要著作权权利人取得本专业软件著作权4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0.参与完成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11.在专业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盟市(厅、局)级以上表彰或三等功以上嘉奖。

12.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十四条  工程师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二)工作能力

1.从事技术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参与完成所从事领域重点科学研究、技术方法研发与应用、工程设计等方面的工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1.作为额定获奖人员,获得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

2.作为项目的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勘察、设计、施工等专业奖项自治区(省、部)级奖项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或盟市(厅、局)级奖项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4项。

3.作为项目的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建设、施工、监理、监督、检测、造价、咨询等)自治区(省、部)级优质工程项目奖1项或盟市(厅、局)级优质工程项目奖2项。

4.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承担过勘察、设计、施工类二级(中型)以上项目1项或小型项目(三级工程)2项以上;或参与完成二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1项。

5.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1项盟市(厅、局)级以上科研、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且已通过验收。

6.参与研制开发的本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应用,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7.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1项盟市(厅、局)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工程造价定额、或企业级施工工法的编制,且已颁布实施。

8.作为发明人,取得本专业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或作为主要著作权权利人取得本专业软件著作权2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助理工程师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本单位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认真完成单位分配的技术工作,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

3.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技术员条件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建设工程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期间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按国家规定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涉及到的业绩成果被“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等条款,均以申报人员提供的有关主管部门下发的认证文件或证书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人社发〔2015〕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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