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4 19: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各军分区、呼和浩特警备区: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抓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落实。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裁员率按照企业上年度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月平均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各地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可采取后台数据比对方式,直接向30人以下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

二、认真贯彻落实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2021年1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2020年12月为失业保险待遇终止月份)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2021年1月1日后停保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2021年1月1日后停保的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牧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上述两项补助的标准和期限按自治区原政策规定执行,自申领之日当月或次月计发。对本通知印发前已受理、享受期未满的失业人员,可继续按自治区原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扩围政策。将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底,受理期限截至12月31日。

(一)以工代训政策实施范围

1.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内人办发〔2020〕9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9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提升攻坚行动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218号)规定的企业范围。

2.对2021年以前未申请或累计不足6个月的符合以工代训条件的企业,以及2021年4月30日之前在自治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符合以工代训条件的企业,继续开展以工代训。

3.对2021年受疫情影响但仍为职工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以工代训补贴,企业认定条件是2021年度企业月营业收入较2019年度或2020年度(符合其中一项即可)同期相比下降70%及以上。

4.企业注册地不在自治区范围,但企业职工在自治区范围工作且社会保险费在自治区各级社保部门缴纳的,可在社会保险缴纳地申请以工代训补贴。

5.以工代训补贴标准仍为每人每月6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6个月。

(二)落实好以工代训相关政策

以工代训要注重岗位工作训练,无需单独组织开展培训。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无需提供培训计划和发放培训合格证书。通过大数据比对可核实企业为职工发放工资等情况的,以工代训补贴发放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职工花名册、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以工代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3次培训补贴范围。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会同兵役机关,积极响应部队对多种学历层次人才的需求,精准掌握辖区各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底数,做好宣传发动、资格认定及相关服务保障,为部队输送更多备战打仗所需人才。

请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充分发挥牵头部门责任,主动协调相关部门抓好政策落实,细化制定延续就业政策措施落实分工方案,明确具体责任科室、单位,并定期调度相关情况。自治区将适时调度政策落实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军区动员局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