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新闻发布

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字体大小: 】    

    2023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主任伏凌涛作主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处长张晓东、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城镇就业服务处副处长金小龙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修订后的《条例》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处长张晓东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我来回答您的问题。

修订后的《就业促进条例》在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上主要增加了以下五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也就是以促进就业创业为目标,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提供普惠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使职业技能培训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从而适应就业创业和人才成长需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二是增加了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提高职业培训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的内容。培训机构是职业技能培训的直接组织者,规范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提升培训质量和办学能力,引导支持培训机构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创立品牌,满足多样化职业技能培训需求,对维护职业培训正常秩序,保障参训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和稳定就业有着重要作用。

三是提出了要强化工匠精神和职业素质培育,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增强劳动者对职业理念、职业责任和职业使命的认识与理解,提高劳动者践行工匠精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培养更多高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

四是规定了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提升培训,提高就业能力,促进其就业。

五是明确了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放,加快构建以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为主体,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培训体系,激发培训主体积极性,构建多元培训载体,有效增加培训供给。

以上是我的回答,谢谢!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条例》对强化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城镇就业服务处副处长金小龙: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我来回答您的问题。

为了强化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守住困难群体就业底线,修改的《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就业困难人员予以扶持和帮助,具体包括一是年满四十周岁的女性或者年满五十周岁的男性失业人员;二是残疾人;三是零就业家庭成员;四是被依法征地后,女性年满四十周岁或者男性年满五十周岁完全失去土地的农牧民;五是连续失业登记一年以上,并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女性年满三十五周岁或者男性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失业人员;六是毕业两年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同时,修改的《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为织密扎牢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底线提供了法律保障。

具体落实上,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就业帮扶。一是分类开展就业帮扶。深入实施促进重点群体就业行动,持续推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失业人员跟踪帮扶、纾困解难就业帮扶、重点群体创业服务等10项服务计划,分类帮扶、精准施策,通过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发放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等方式,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二是全力加强兜底帮扶。发挥公益性岗位托底作用,对于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开发保安、保洁、绿化、家政服务、基层协管员等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三是全面强化就业服务。坚持就业困难人员日常援助和专项活动援助相结合,组织开展就业服务专项活动,通过举办线上线下招聘会等活动集中帮扶就业困难群体。目前看,今年1-10月,全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5.26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9.97万人,零就业家庭始终保持动态清零,重点群体就业基本稳定

以上是我的回答,谢谢!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23-11-17 10:00
新闻发布人: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主任伏凌涛
附件文档: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发布

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3-11-17 10: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朗读

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2023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主任伏凌涛作主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处长张晓东、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城镇就业服务处副处长金小龙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修订后的《条例》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处长张晓东: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我来回答您的问题。
  修订后的《就业促进条例》在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上主要增加了以下五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也就是以促进就业创业为目标,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提供普惠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使职业技能培训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从而适应就业创业和人才成长需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二是增加了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提高职业培训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的内容。培训机构是职业技能培训的直接组织者,规范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提升培训质量和办学能力,引导支持培训机构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创立品牌,满足多样化职业技能培训需求,对维护职业培训正常秩序,保障参训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和稳定就业有着重要作用。
  三是提出了要强化工匠精神和职业素质培育,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增强劳动者对职业理念、职业责任和职业使命的认识与理解,提高劳动者践行工匠精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培养更多高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
  四是规定了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提升培训,提高就业能力,促进其就业。
  五是明确了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放,加快构建以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为主体,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培训体系,激发培训主体积极性,构建多元培训载体,有效增加培训供给。
  以上是我的回答,谢谢!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条例》对强化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城镇就业服务处副处长金小龙: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我来回答您的问题。
  为了强化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守住困难群体就业底线,修改的《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就业困难人员予以扶持和帮助,具体包括:一是年满四十周岁的女性或者年满五十周岁的男性失业人员;二是残疾人;三是零就业家庭成员;四是被依法征地后,女性年满四十周岁或者男性年满五十周岁完全失去土地的农牧民;五是连续失业登记一年以上,并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女性年满三十五周岁或者男性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失业人员;六是毕业两年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同时,修改的《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为织密扎牢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底线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具体落实上,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就业帮扶。一是分类开展就业帮扶。深入实施促进重点群体就业行动,持续推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失业人员跟踪帮扶、纾困解难就业帮扶、重点群体创业服务等10项服务计划,分类帮扶、精准施策,通过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发放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等方式,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二是全力加强兜底帮扶。发挥公益性岗位托底作用,对于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开发保安、保洁、绿化、家政服务、基层协管员等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三是全面强化就业服务。坚持就业困难人员日常援助和专项活动援助相结合,组织开展就业服务专项活动,通过举办线上线下招聘会等活动集中帮扶就业困难群体。目前看,今年1-10月,全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5.26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9.97万人,零就业家庭始终保持动态清零,重点群体就业基本稳定。
  以上是我的回答,谢谢!
    
  

    2023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主任伏凌涛作主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处长张晓东、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城镇就业服务处副处长金小龙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修订后的《条例》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处长张晓东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我来回答您的问题。

修订后的《就业促进条例》在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上主要增加了以下五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也就是以促进就业创业为目标,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提供普惠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使职业技能培训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从而适应就业创业和人才成长需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二是增加了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提高职业培训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的内容。培训机构是职业技能培训的直接组织者,规范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提升培训质量和办学能力,引导支持培训机构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创立品牌,满足多样化职业技能培训需求,对维护职业培训正常秩序,保障参训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和稳定就业有着重要作用。

三是提出了要强化工匠精神和职业素质培育,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增强劳动者对职业理念、职业责任和职业使命的认识与理解,提高劳动者践行工匠精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培养更多高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

四是规定了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提升培训,提高就业能力,促进其就业。

五是明确了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放,加快构建以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为主体,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培训体系,激发培训主体积极性,构建多元培训载体,有效增加培训供给。

以上是我的回答,谢谢!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条例》对强化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城镇就业服务处副处长金小龙: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我来回答您的问题。

为了强化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守住困难群体就业底线,修改的《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就业困难人员予以扶持和帮助,具体包括一是年满四十周岁的女性或者年满五十周岁的男性失业人员;二是残疾人;三是零就业家庭成员;四是被依法征地后,女性年满四十周岁或者男性年满五十周岁完全失去土地的农牧民;五是连续失业登记一年以上,并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女性年满三十五周岁或者男性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失业人员;六是毕业两年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同时,修改的《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为织密扎牢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底线提供了法律保障。

具体落实上,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就业帮扶。一是分类开展就业帮扶。深入实施促进重点群体就业行动,持续推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失业人员跟踪帮扶、纾困解难就业帮扶、重点群体创业服务等10项服务计划,分类帮扶、精准施策,通过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发放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等方式,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二是全力加强兜底帮扶。发挥公益性岗位托底作用,对于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开发保安、保洁、绿化、家政服务、基层协管员等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三是全面强化就业服务。坚持就业困难人员日常援助和专项活动援助相结合,组织开展就业服务专项活动,通过举办线上线下招聘会等活动集中帮扶就业困难群体。目前看,今年1-10月,全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5.26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9.97万人,零就业家庭始终保持动态清零,重点群体就业基本稳定

以上是我的回答,谢谢!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23-11-17 10:00
新闻发布人: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主任伏凌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