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24号建议的答复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卢燕代表提出的第024号《关于多措并举助力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建议》由我厅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高度重视教育领域城乡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在制定各项人事人才政策时,充分结合教育行业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提高教师职称评聘的政策倾斜力度,切实为基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做好人事人才服务保障。
一、岗位设置管理方面。您提到“为了激发基层教师队伍活力,进一步创新职称评聘方式,拓宽引培路径”的建议,我们在现有政策中已经明确,《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1〕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其中赋予中小学多项岗位设置倾斜政策。一是在旗县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总体控制比18%的基础上,针对教育行业提高了两个百分点,调整后,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提高到20%;二是专门为中小学设置10%的定向岗位,主要用于实施“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定职称的专任教师使用;三是在核定的专业技术高级岗位职数已满的前提下,对中小学引进急需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时,可通过设置特设岗位进行聘用;四是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按照“即评即聘”的原则及时补充设岗,并按照专业技术资格起算时间进行岗位聘用。五是充分考虑区域、学段、学科等城乡差异化因素,结合每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结果,可适当增设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占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通过落实以上政策,基本缓解了基层教师的评聘矛盾。
二、职称评审方面。2021年以来,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内人社发[2021]39号),我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方式不断创新,在同行专家评审的基础上,逐步探索讲课说课、面试答辩、量化评审、专家评议、网上评审等多种评价方式,对教师职业道德、学术成果、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2022年,为进一步创新职称评聘政策举措,建立体现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际和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我厅在包括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在内的多个专业领域,制定出台基层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双定向”政策。其中,定向评价的基层中小学教师主要面向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学校教学一线任教的教师,定向评价的高级职称可用于在从事基层工作期间的人员流动、岗位聘用和晋升高一级职称。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学习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评价体制机制,更好调动基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积极性,促进基层教师队伍结构不断优化。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