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838号提案的答复
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您提出的第0838号《关于加强托幼一体幼儿园所建设减轻妇女育儿负担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公办幼儿园教师、托育人员与中小学教师享受同等待遇方面
目前,全区公办幼儿园中符合相应申报评审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均可依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39号)要求,参加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评审通过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后按照单位岗位管理规定进行岗位聘任。在绩效工资分配方面,支持公办幼儿园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通过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分配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等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二、关于畅通托育服务人员职业发展路径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中,育婴员、保育师、托育师、母婴护理员、妇幼保健员等职业均属于第四大类“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中的“生活照料服务人员”或“医疗辅助服务人员”,暂未列入专业技术人员大类。目前,我区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保育师(职业代码4-10-01-1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认定机构共有150家,其中32家机构可认定至“高级技师”等级的保育师。同时,我区鼓励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在满足中小学、卫生及其他相关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前提下,申报评审相应系列和层级专业技术职称。目前,我们对相关托育服务人员情况积极开展调研,待国家层面统一规范托育服务人员职业分类后,立即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条件,开展职称评审,进一步完善托育服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
三、关于职业院校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培训方面
我区鼓励和支持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积极发挥技能培训优势,加强对托育机构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鼓励托育机构同职业培训机构合作,组织开展“定岗”“订单”等形式的技能培训,培养满足社会和托育行业需求的技能人才。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将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纳入课程培训规划,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关于托育从业人员职业标准及技能等级评价方面
按照《2022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我区积极推行职业技能评价等级制度,及时发布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托育行业评价规范,鼓励相关社会组织或用人单位按标准依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颁发证书,鼓励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的代表性企业积极开展托育人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将学校的人才培养与托育企业的岗位使用直接结合。
下一步,我厅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文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继续建立完善托育服务行业技能人才培养培育体系,不断扩大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队伍,推动自治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