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计生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内党发〔2014〕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4号)精神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城落户农牧民完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一)进城落户农牧民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进城落户农牧民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规定参加就业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其他进城落户农牧民可按规定在落户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
(四)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积极探索进城落户农牧民随迁人员和其他进城农牧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逐步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到所有城镇常住人口。
上述人员已在农村牧区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其在农村牧区参加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自动终止,不得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二、实现医疗保障关系无缝对接
(一)进城落户农牧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有缴费年限连续计算,执行《关于转发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0〕90号)规定。
(二)进城落户农牧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中断不超过3个月且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不设等待期,按参保地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三、进一步加强转移接续管理服务
各地要加强各经办机构间的沟通协作,简化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统一使用本通知附件《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确保医疗保障关系顺畅转移接续。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