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中加强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填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01 17:1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人社办发〔2013374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会: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108号),自全区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工作开展以来,很多用人单位未填报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内容,请各盟市人社部门、工会要督促用人单位在做好用工备案的同时,加强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内容的填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级工会应将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合同情况及时告知人社部门,同时督促用人单位到当地人社部门进行审查。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生效后,要及时通过劳动用工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二、各盟市人社部门对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合同进行审查后,要及时督促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通过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如实填报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2013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