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度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基数核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度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基数核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了2021年度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基数核定有关事宜。
一、适用范围
在自治区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
二、核定方式
按月核定,即先预核定,待全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再调差的方式进行。
三、缴费比例
根据人社部《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精神,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2年4月30日。2021年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执行费率不变。原参加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自2021年5月1日起在原费率基础上,按下浮50%执行。煤炭企业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核定仍按原办法执行。
四、缴费基数
依据2020年自治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核定(以下简称全口径月平均工资)。其中,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上限按2020年全口径月平均工资6344元的300%核定,下限按2020年全口径月平均工资 6344 元的60%核定。
五、缴费基数申报口径
工资总额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规定执行。
六、申报时间
2021年9月8日—9月24日
七、申报方式
2021年自治区本级缴费基数核定采用网上申报审核的方式进行。各参保单位登录工伤保险系统,导出参保缴费工资申报表,填报缴费工资数后导入系统,由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审核。2021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采取用人单位承诺申报的方式核定,稽核部门视情况将对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进行实地稽核,被稽核单位要如实提供财务决算报表、应付工资账或工资表等原件接受稽核。
八、适用人员
2021年1月起,已经领取工伤待遇及新增工伤人员。
九、预发待遇清算
2021年待遇计发基数按2020年自治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109元计发。2022年1月1日后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以上年度自治区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特别提示:
工伤待遇发放经参保单位同意后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关于做好2021年度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基数核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度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基数核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了2021年度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基数核定有关事宜。
一、适用范围
在自治区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
二、核定方式
按月核定,即先预核定,待全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再调差的方式进行。
三、缴费比例
根据人社部《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精神,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2年4月30日。2021年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执行费率不变。原参加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自2021年5月1日起在原费率基础上,按下浮50%执行。煤炭企业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核定仍按原办法执行。
四、缴费基数
依据2020年自治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核定(以下简称全口径月平均工资)。其中,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上限按2020年全口径月平均工资6344元的300%核定,下限按2020年全口径月平均工资 6344 元的60%核定。
五、缴费基数申报口径
工资总额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规定执行。
六、申报时间
2021年9月8日—9月24日
七、申报方式
2021年自治区本级缴费基数核定采用网上申报审核的方式进行。各参保单位登录工伤保险系统,导出参保缴费工资申报表,填报缴费工资数后导入系统,由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审核。2021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采取用人单位承诺申报的方式核定,稽核部门视情况将对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进行实地稽核,被稽核单位要如实提供财务决算报表、应付工资账或工资表等原件接受稽核。
八、适用人员
2021年1月起,已经领取工伤待遇及新增工伤人员。
九、预发待遇清算
2021年待遇计发基数按2020年自治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109元计发。2022年1月1日后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以上年度自治区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特别提示:
工伤待遇发放经参保单位同意后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度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基数核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了2021年度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基数核定有关事宜。
一、适用范围
在自治区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
二、核定方式
按月核定,即先预核定,待全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再调差的方式进行。
三、缴费比例
根据人社部《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精神,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2年4月30日。2021年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执行费率不变。原参加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自2021年5月1日起在原费率基础上,按下浮50%执行。煤炭企业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核定仍按原办法执行。
四、缴费基数
依据2020年自治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核定(以下简称全口径月平均工资)。其中,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上限按2020年全口径月平均工资6344元的300%核定,下限按2020年全口径月平均工资 6344 元的60%核定。
五、缴费基数申报口径
工资总额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规定执行。
六、申报时间
2021年9月8日—9月24日
七、申报方式
2021年自治区本级缴费基数核定采用网上申报审核的方式进行。各参保单位登录工伤保险系统,导出参保缴费工资申报表,填报缴费工资数后导入系统,由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审核。2021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采取用人单位承诺申报的方式核定,稽核部门视情况将对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进行实地稽核,被稽核单位要如实提供财务决算报表、应付工资账或工资表等原件接受稽核。
八、适用人员
2021年1月起,已经领取工伤待遇及新增工伤人员。
九、预发待遇清算
2021年待遇计发基数按2020年自治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109元计发。2022年1月1日后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以上年度自治区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特别提示:
工伤待遇发放经参保单位同意后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