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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5-12-05 朗读

    《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内蒙古自治区数字人才三年万人培养行动实施方案...

    2025-05-15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数字人才三年万人培养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22〕33号)、《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内人社发〔2024〕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数字人才支撑数字经济的基础性作用,促进我区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加快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9部门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数字人才三年万人培养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二、主要内容《实施方案》分为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培养范围、主要任务、工作措施、组织实施五个部分。在工作目标方面,《实施方案》提出了“在2025—2027年,围绕人工智能(大模型)、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网络通信、5G等数字经济、数字产业需求,重点培养数字领军人才、数字技术人才和数字技能人才等1万人以上”的工作目标。在培养方式方面,提出了“以政府补贴培训为引导,用人单位培养为主体,个人自主培训为补充相结合”的培养方式,具体来讲,“政府补贴式培训”就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和六类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培训补贴;“企业订单式培养”就是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对职工开展培训,由企业向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费;“个人自费式培训”就是对有意从事数字经济领域工作的劳动者,可以自费参加相应培训。在主要任务方面,一是实施数字领军人才培养项目,围绕数字技术领域新职业(工种),培养数字经济领域高层次人才。二是实施数字技术工程师培养项目,培育一批具有良好科学素养、精于实操应用、能够解决复杂问题的高水平数字技术工程师。三是实施“数字人才育苗”培养项目,鼓励院校开设智能制造、大数据、数据安全、工业互联网、区块链、集成电路技术应用等专业,加快培养数字人才后备力量。四是实施数字技能人才培养项目,适应数字产业发展和企业转型升级需求,加强创新型、实用型数字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三、主要特点一是明确了一系列具体工作举措。强化校企合作协同培养,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数字经济头部企业合作,共建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高水平数字人才培养基地,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和培训机构建设高水平数字人才培养基地,利用区内外优质培训资源,分批次遴选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规范化数字技术技能培训。规范数字人才培养内容,共享一批高质量数字技术课件资源,普及数字技术知识。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引领和示范作用,鼓励企业自主培育数字技术技能人才。在数字核心产业设立就业预备岗位,吸纳经过数字培训且经企业考核合格的未就业人员(含高校就业见习人员)进入就业预备岗工作,提高就业率和岗位适配度。完善数字领域职称评价机制和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质扩面行动,优化完善数字经济突出贡献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申报绿色通道,推动数字领域专业技术等级衔接认定相应职称。推进数字经济“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加快培育数字技能类行业组织、用人单位、技工院校、实训基地按规定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加大重点人才项目向数字人才倾斜力度,积极引进数字领域高层次人才。加大数字人才就业创业培训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数字技术人才落实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二是明确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对参加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培训合格学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当年度全区有效。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落实培训补贴。符合当年职称申报评审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初级、中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对应相应专业初级、中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专业)除外;取得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作为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转岗聘用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的,一般应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最低等级。对符合自主创业条件的数字人才,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资金、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内蒙古自治区培育“北疆家服”劳务品牌工作方案...

    2025-02-27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培育“北疆家服”劳务品牌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0部门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6号)文件精神,立足内蒙古北疆特色,推动家政服务(以下简称“家服”)行业标准化、品牌化发展,进一步提高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组织化程度,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培育“北疆家服”劳务品牌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二、主要内容《通知》主要分两个部分,即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第一部分是工作任务。从培育打造家政服务区域劳务品牌、加强家政服务劳务输出基地建设、支持有序转移就业、推动职业培训协同发展、加强跟踪帮扶合作和强化权益维护工作合力6个方面明确任务,通过积极培育打造内蒙古自治区有特色、有规模、有影响力的家政劳务品牌,扩大家政服务有效供给,推动家政服务提质扩容,以品牌带动就业,引导更多城乡劳动力在家政服务领域就业。第二部分是工作要求。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开展选树推介、强化品牌宣介等4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三、主要特点一是创新品牌培育模式。创新提出以家政行业协会为创建主体,家政服务企业、家政服务培训机构参与的品牌培育模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和企业、培训机构的市场主体作用,形成品牌培育合力。二是搭建精准对接平台。依托“就业内蒙古”网站设立“京蒙劳务协作专区”等平台,定期发布岗位招聘信息,促进人岗精准对接,为家政服务人员和用人单位搭建便捷高效的对接平台。三是强化政策支持保障。明确对符合条件且稳定就业的家政服务人员给予交通补贴、稳岗补贴,对认定为家政服务劳务输出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对积极参与有组织劳务输出工作的市场主体结合工作实际给予一定支持,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四是注重区域协作发展。明确归集“京津冀”“东北三省”“沿黄省区”等省区市家政服务市场紧缺岗位,推动跨区域职业培训合作,建立协作区域内劳动仲裁与劳动保障监察协调联动工作机制,促进区域协作发展。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政...

    2025-03-24 朗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决策部署,以实施“就业促进行动”“区域合作深化行动”为引领,全力做好农牧民工服务保障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80号)要求,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二、主要内容《通知》分为稳定和扩大农牧民工就业创业、维护农牧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农牧民工均等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强化保障措施四个部分,共15条具体工作内容。第一部分为稳定和扩大农牧民工就业创业。主要从拓宽就业渠道、支持返乡创业、加强技能提升、稳定脱贫人口就业、培育认定劳务品牌、加强区域劳务协作、加强大龄农牧民工就业帮扶7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第二部分为维护农牧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主要从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切实维护劳动权益、维护社会保障权益、维护劳动保障权益3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第三部分为促进农牧民工均等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主要从推动有意愿的进城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加强随迁子女教育保障、加大农牧民工住房保障、提升农民工市民化服务质量、加强困难帮扶等5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第四部分为强化保障措施。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建引领、推动责任落实、积极宣传引导等4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三、主要特点一是突出全方位服务。从就业创业、技能提升到权益维护、公共服务,覆盖农牧民工工作生活全周期,形成全方位服务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农牧民工急难愁盼问题。二是强化多部门协同。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11个部门分工协作,从就业、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多领域形成政策合力,提升服务保障质效。三是聚焦精准化施策。针对农牧民工群体特点,分为返乡创业、异地务工、随迁子女家庭等不同类型,提供差异化政策支持,如对创业农牧民给予专项补贴,对随迁子女落实入学保障。四是注重长效化机制。通过建立落实跨区域人力资源信息协同和发布、就业援助、中等职业教育注册入学等长效制度,推动农牧民工服务保障工作制度化,为农牧民工长期稳定发展提供支撑。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5-05-13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为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全面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结合自治区实际,于2025年5月12日修订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内人社发〔2025〕16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包括六个部分。一是明确职称评审依据、适用范围、原则等基本事项和职称评审监督管理职责分工。二是规范职称评审主体,明确谁来评,明确开展职称评审应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及组建条件、规范管理要求等。三是规范申报工作流程,明确怎么申报,包括申报人员范围及条件,明确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评审办事机构、人社部门按职责和权限进行审核、把关和公示等。四是规范评审工作流程,明确各级评委会按照管理权限,召开评审会进行投票表决,产生通过人员,细化、规范操作流程,明确各环节的具体操作事项、纪律要求,评审结果核准备案以及颁发电子职称证书、开放职称信息网上查验服务等内容。五是明确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服务职能职责,以及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和监管内容,实行诚信承诺、倒查追查等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制度,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评审的监督检查,通过质询、现场查阅资料等形式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确保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六是明确违规违纪问题处理措施。三、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监管架构,确立“谁授权、谁监管;谁主责、谁受监督”原则,明确职称评审监管的依据、对象、监管部门职责等内容。二是聚焦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等3类重点人群和评委会、用人单位、中介机构等3类重点单位,使监管贯穿职称评审全过程。三是细化监管内容,例如:对申报人,重点监管其是否存在虚假承诺、材料造假等情况;对评审专家,重点监管履职公正性及利益回避等情况;对评委会,重点监管规范评审程序,杜绝借评审牟利等情况。四是创新监管方式,随机抽查兼顾公平与高效;定期巡查确保周期性全覆盖;重点督查突出针对性,主要针对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巡视审计等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检查;专项整治坚持问题导向和综合治理相结合,由各级人社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多部门按需对本地区职称评审环境进行治理整治。五是完善处置措施,对违规主体实施约谈、通报、撤销职称、撤销评审委员会等处理,对于涉嫌违纪违法的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六是优化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政策。按照“英才兴蒙”工程要求,将原引进人才绿色通道政策,升级为“英才兴蒙”工程一至六类人才绿色通道政策;按照国家进一步做好留学人才回国服务工作精神,以及国家关于外籍人才高效办成“一件事”有关工作要求,将留学回国人员、外籍高层次或急需紧缺人才纳入绿色通道政策范围。七是对“第三章申报审核”条款逻辑顺序和部分规定进行调整,更好方便各类人才理解申报政策。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律师专业职称评审...

    2025-08-06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律师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司法厅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律师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内人社发〔2025〕27号,以下简称《评审条件》),现将政策解读如下。一、起草背景和过程截至2024年底,全区共有律师事务所960家、律师15666人。律师作为司法行政人才队伍的组成部分,为内蒙古法治建设新局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中央人才工作和职称工作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律师对于参与职称评审的热情不断提高。鉴于目前司法部、人社部正在研究制定深化律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指导意见,经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议在国家指导意见尚未出台之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在《内蒙古自治区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基础上进行了修改扩充,确保律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序衔接、有据可依,维护广大律师切实利益。2025年2月,根据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人社发〔2015〕130号),参照有关省份做法,形成《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律师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并面向各盟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工作部门、厅相关部门和部分律师征求了意见建议。2025年2月24日,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工作处组织厅相关业务处室和各类别专家律师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在充分吸收上述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评审条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经合法性审查后,于2025年7月26日,自治区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本《评审条件》。二、主要内容律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共4章,二十一条,包括总则、申报基本条件、能力业绩条件、附则。第一章,总则。明确《标准条件》制定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律师职称基本分类。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明确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要求。第三章,能力业绩条件。对申报人员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方面的要求进行了明确。第四章,附则。对《标准条件》中包含的业绩成果取得时间、资历年限计算、违纪违法情况处理、词语的特定含义等进行解释,明确解释主体和施行的起止时间。三、主要特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要求,在制定文件时,结合我区实际,重点对申报条件进行了修改和扩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较好地调动我区律师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发挥良好的导向作用。一是注重破除“唯论文”等倾向,淡化论文要求,合理设置和使用职称评审中的论文成果条件,不再将论文、著作等作为评价人才的限制性和必要性条件。二是注重结合行业人才特点,注重从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等方面探索,从业务专业方向扩充“菜单式”条件,将能力业绩作为评价人才的新标准。三是对于学历的认定,不再局限于全日制法学专业要求,进一步拓宽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渠道。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图解|《体育系列运动防护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2025-08-06 朗读

    图解|《体育系列运动防护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

    2025-03-20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工作办法》政策问答, 一、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工作办法》的政策依据是什么?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管理办法》(2016年人社部令第27号)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二、经办机构如何对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管理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评估?经办机构受理服务申请后,应当及时成立评估小组,组织开展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和评审会审议等评估确定工作。具体评估确定程序由经办机构规定。经办机构要注重听取参保职工、专家、行业协会等各方面意见,探索通过第三方评价的方式开展评估确定工作。经办机构应依据评估确定结果、工伤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管理服务需求等情况,通过谈判协商,择优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及其生产装配的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范围内的辅助器具名称。    三、异地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能否纳入评估确定范围?    对本地区无生产销售、但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范围的辅助器具,经办机构可将符合条件的异地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纳入评估确定范围。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关于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 进一步做好就业援...

    2025-01-26 朗读

    《关于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 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为全面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4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残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 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5〕11号)(以下简称《通知》)。二、主要内容《通知》共分为四个部分。一是明确就业援助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力度,努力使未就业的援助对象获得针对性的重点帮助以及时就业,确保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切实享受政策扶持以稳定就业。2025年,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8万人以上,帮扶残疾人实现就业6000人以上。二是强化就业援助工作措施,通过注重精准识别、注重精准服务、注重分类帮扶、注重跟踪管理、注重生活保障等5个方面开展针对性帮扶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援助范围,结合就业援助对象特点,根据个人需求开展分类帮扶和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做好失业保险金待遇发放和社会救助等工作。三是落实就业援助扶持政策,积极推动落实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创业扶持政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职业培训和评价补贴政策和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等政策。四是压实就业援助工作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将紧密联系协作,强化政策、资金、人员保障,为提升就业援助工作水平和实效提供有力保障。三、主要特点一是持续健全“及时发现、优先服务、精准帮扶、动态管理”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二是持续完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就业驿站等基层就业服务站点功能,推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关口向苏木乡镇(街道)、社区下移,便利群众就近就地就便申请。三是结合就业援助对象在就业、创业、培训等方面不同的需求特点,开展分级分类帮扶。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健...

    2025-06-13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9部门,正式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文件立足内蒙古实际,旨在构建全方位创业支持体系,现就政策要点进行详细解读。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为深入贯彻就业优先战略,推动高质量充分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教育部等7部门发布《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意见》(人社部发〔2025〕5号),对优化创业服务、提升创业质量作出全面部署。内蒙古自治区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导向,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特色与创业需求,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8部门立足职能职责,经多轮研讨、修改完善,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后,制定本《实施意见》,力求将国家政策精准落地,激发内蒙古创业活力。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实施意见》围绕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创业孵化载体、创业活动、创业政策五大核心领域,提出16条具体举措,全方位构建“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创业孵化、创业活动”四创联动支持体系。(一)强化创业培训质量,推进创业培训赋能。主要从抓好创业意识培育,丰富创业培训供给,开展创业实践锻炼3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激发潜在创业者热情,提升创业能力。(二)拓展创业服务内容,提升创业服务质量。主要从构建智慧服务支持体系,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提供专业化创业指导服务,强化人力资源支持4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打造优质创业服务环境。(三)夯实创业孵化载体,强化全程培育扶持。主要从完善创业载体建设,提升创业孵化能力,发挥特色项目作用3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完善硬件设施与服务体系,提升孵化专业性,挖掘特色项目潜力,为创业项目提供全周期培育扶持。(四)丰富创业活动内容,营造浓厚创业氛围。主要从打造创业服务活动品牌,完善创业大赛机制,建立跨区域创业协作3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促进资源共享与经验交流,激发创业活力。(五)加强创业政策扶持,完善多元支持保障。主要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强化创业融资支持3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为创业者提供坚实政策保障。        三、《实施意见》有哪些特点?(一)创业培训创新突破。创新培训模式与激励机制,将创业意识培训纳入补贴范围,激发大众创业意愿;推动创业创新教育培训与专业教育深度融合,将创业培训课程学时纳入学分管理;扩大高校毕业生创业实训范围,由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二)智慧服务高效便捷。以数字化赋能创业服务,依托智慧就业服务云平台,推进“互联网+”公共创业服务,建立涵盖创业载体、培训师资等信息的发布机制,实现信息透明化;积极推动“个人创业一件事”高效办理,简化办事流程,提升服务便捷度;发挥行业商会协会资源优势,为创业企业提供精准优质服务。(三)孵化载体规范升级。完善硬件与服务体系,挖掘特色项目潜力。明确健全自治区创业孵化基地信息库和在孵创业实体信息库,实现动态管理;要求2025年年底前各盟市至少建成一个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强化专业指导力量。(四)创业活动特色鲜明。培育特色项目,打造“创兴北疆”创业服务活动品牌,提升内蒙古创业活动知名度;探索“技能+创业”“劳务品牌+创业”等特色模式,将地方特色与创业深度融合,提升创业者能力素质,培育特色创业项目。    (五)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将不裁员或用工人数减少水平低于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创业企业,纳入金融助企稳岗扩岗专项贷款范围,提高单笔授信额度。支持金融机构围绕“稳岗扩岗”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金融助企稳岗扩岗贷款、首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扩大小微企业受益面。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