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实施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内蒙古自治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及依据是什么?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以下简称“社区民生”)的实施管理,维护“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6〕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32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2〕1184号)和有关法规、文件规定,制定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办法》共分为九章,50条。第一章,总则。共7条,明确了“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基本概念、服务期限和管理原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共6条,明确了自治区、盟市、旗县以及服务单位的管理职责等。第三章,招募分配。共7条,明确了“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的招募程序和分配办法。第四章,教育培训。共4条,明确了“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培训类别、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和培训要求。第五章,管理与纪律。共6条,明确了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日常管理,取消、终止服务资格的情形和办理程序。第六章,待遇保障。共9条,明确了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待遇类别、调整机制、社会保险权益以及服务期满后享受的优惠政策。第七章,考核奖惩。共6条,明确了日常考核、年度考核、期满考核三类考核的实施主体、考核内容。第八章,人事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管理。共4条,对“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人员党团关系、档案存转等做了明确。第九章,附则。共1条,明确了《办法》解释权。三、《办法》适用的人员有哪些?《办法》适用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的实施管理,切实维护“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合法权益。《办法》所称“三支一扶”人员是指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三支一扶”计划统一公开招募,在基层主要从事支教、支农(支牧、支林、支水)、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等相关领域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办法》所称社区民生志愿服务人员是指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社区民生计划统一公开招募,在基层主要从事就业、社会保险、劳动权益维护等民生工作的高校毕业生。2009年我区开始实施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社区民生志愿者表述为:主要安排到基层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从事与就业及社会保障等相关的民生工作。后根据年度工作需要,增加了社区矫正、司法辅助、网格治理等工作,各年度表述不一。为统一表述,《办法》第三条将社区民生志愿服务人员表述为: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统一公开招募,在基层主要从事就业、社会保障、劳动权益维护等民生工作的高校毕业生。 四、《办法》对加强边境地区人口“空心化”问题提出哪些对策?《办法》规定,“三支一扶”、社区民生计划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边境旗县、革命老区倾斜,优先招募脱贫家庭、低保家庭和零就业家庭毕业生。 五、《办法》规定如何保证招募工作的公平?“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的招募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发布公告、报名、笔试、资格审查、体检、公示、培训、确定招募等程序进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立纪检部门全程监督,人事考试机构参与,统一公告、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服务管理的招募工作机制。 六、“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实施哪些培训?实施“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计划,加强乡村振兴和农村牧区现代化建设等重点领域的示范培训,统筹推进岗前和在岗培训工作,确保每人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7天(含报到时间)。强化专业培训,将“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纳入相关行业人才培训范围。可根据实际,开展对口交流、跟班学习、调查探究等活动。岗前培训主要针对新招募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岗前培训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筹安排,委托第三方具体组织实施,帮助新招募人员尽快完成角色转换,提高其基层工作生活适应能力。社区民生人员岗前培训,由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含报到时间)。 七、什么情况视为考生自愿放弃服务资格?“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招募后无正当理由逾期5个工作日未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服务资格。 八、“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有哪些行为,服务单位可以取消服务资格? (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二)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三)服务期间严重违纪违法或严重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九、取消服务资格的程序有哪些?取消服务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由服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取消其服务资格,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十、“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待遇保障情况?“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期间,由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月足额发放生活补贴,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一次性安家费。自治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岗位人员待遇水平等动态调整生活补贴标准。“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期间,在服务地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由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办理,个人缴纳部分从“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工作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为“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办理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以及缴纳住房公积金。十一、“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期满有哪些支持政策? (一)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自治区公务员定向考录。(二)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全区事业单位定向招聘。旗县级及以下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增加工作实绩在考察中的权重。(三)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在自治区内参加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不受盟市、旗县(市、区)户籍限制。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凡在自治区境内落实接收单位,服务期限计算工龄。(四)鼓励支持“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人员服务期间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长期扎根基层一线的“三支一扶”、社区民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不受学历和单位职数限制,破格参加高一级职称评聘。(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期满考核合格的,3年内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切实发挥就业兜底作用,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和有关法规、文件规定,制定了本《办法》。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答:文件包含9部分内容,包括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位开发流程、人员聘任程序、岗位管理、薪酬待遇、奖惩考核、监督管理和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等相关内容。三、各地如何开发公益性岗位?答:各地应结合实际,按照公益性岗位开发的有关要求,主动开展调查摸底,收集用人单位需求申请,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就业补助资金承受能力,科学确定公益性岗位数量,做好资金测算,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种类及用工形式,坚决避免福利化倾向。各地要严格控制公益性岗位数量,提前测算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在安排公益性岗位补贴支出时,不得超过当年各级财政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总额的30%。四、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有哪些?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社会保险补贴包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五、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和补贴期满人员有哪些帮扶举措?答:对距安置和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引导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有序退岗;对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安置和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总额+城镇私营单位工资总额)/(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人数+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根据统计数据,我区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总额为293275061千元、城镇私营单位工资总额为45035285千元、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为2694144人、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为784446人。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解读, 一、2024年调整幅度是如何确定的?国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2024年全国调整比例按照2023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3.0%确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相适应,体现了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建立在经济和财力可持续增长基础上的要求。3.0%为平均增幅,不是简单地对每个退休人员都按照3.0%调整,具体到每个人,调整标准与本人缴费年限、养老金水平、年龄等情况相关。二、今年调整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今年继续采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其中,定额调整指退休人员统一增加相同额度的养老金,体现社会公平;挂钩调整指增加的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年限、养老金水平双挂钩,体现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调整养老金时增加的也相对较多;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的照顾。(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0元。(二)挂钩调整。1.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按照退休人员本人2023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增加基本养老金。2.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采取分段对应调整的做法。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每有1年增加0.5元;16年至30年的部分,每有1年增加1元;31年及以上部分,每有1年增加1.5元。此项调整不足7.5元的,按照7.5元调整。缴费年限中不足1年的部分,按照1年计算。例如:缴费年限36年零5个月,可按照缴费年限37年计算,缴费年限挂钩增加额=15×0.5+15×1+(6+1)×1.5=33元。(三)适当倾斜对高龄退休人员倾斜:年满70周岁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加30元,7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养老金再增加1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养老金调整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三、今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退休人员何时能拿到增加的养老金?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是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调整的时间从2024年1月1日起。按照调整养老金工作的总体安排,2024年7月底前发放到位。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一、《考核办法》制定背景2023年1月1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人社部发〔2023〕6号,以下简称《考核规定》),明确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新内容、新标准、新方法。为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根据《考核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二、《考核办法》主要内容《考核办法》共分为9章52条。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考核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和原则、考核方式等。第二章考核内容,共4条,以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明确考核内容。第三至五章,共18条,分别从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平时考核和专项考核做出明确规定。第六章考核结果运用,共11条,重点把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相结合,规定考核结果的应用。第七章相关事宜,共8条,对特殊情形人员参加考核作出相关规定。第八章组织实施,共3条,明确组织人事部门、主管机关(部门)及事业单位在考核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第九章附则,共4条,规定了执行范围、解释权限和实施时间。三、《考核办法》特点《考核办法》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方式主要是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平时考核、专项考核,重点对考核内容中的“德、能、勤、绩、廉”的具体内涵做了细化明确和丰富完善。(一)坚持向基层倾斜目标导向。积极推动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向基层一线和艰苦岗位人员倾斜。边境旗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以及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旗县、苏木乡镇的事业单位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一般掌握在25%。(二)发挥考核激励导向作用。《考核办法》充分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明确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应当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总人数的20%;单位获得集体记功以上奖励的,单位取得重大工作创新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经有关机关(部门)认定的,单位绩效考核获得优秀档次的,一般掌握在25%;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事业单位,优秀档次比例可以掌握在30%以内;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等综合表现特别突出或者个别情况特殊的事业单位,优秀档次比例可以掌握在35%以内。(三)突出考核结果运用。《考核办法》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标准,对当年考核为优秀档次的人员可以推荐嘉奖,对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档次的人员可以推荐记功,更好体现了考用结合、真考真用的工作导向。(四)优化细化相关事宜。一是对调动人员、外派人员、 对初次就业人员、非初次就业人员、工伤职工的年度考核进一步规范。二是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不同类型的科研人员,分别明确了考核重点。三是对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情况逐项明确,增强了实操性。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解读如下:一、《实施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推行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规范全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扎实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提升评价质效,我们制定出台了《实施办法》。二、《实施办法》包括哪些内容?答:《实施办法》主要包括总则、备案管理、认定实施、服务和监管、违规违纪认定与处理和附则6个部分,共51条。第一部分总则(6条),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和评价监管部门的概念做了明确,并确定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原则和范围。第二部分备案管理(12条),明确了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机构申报条件,评价机构备案、续期备案和终止备案的流程及要求。第三部分认定实施(12条),明确了评价机构可开展的职业、等级、依据标准,以及制度和队伍建设、考核发证、证书数据和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第四部分服务和监管(11条),明确了各级监管部门如何做好服务,如何指导考评员、督导员有效开展工作。第五部分违规违纪认定与处理(8条),明确了对评价机构、评价机构工作人员、参评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处理的程序和要求。第六部分附则(2条),明确了执行条件和政策解释单位。三、申报设立评价机构,应具备什么条件?答:申报设立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自治区境内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二)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认定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安全防护措施完善,安全环保等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要求;(三)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四)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五)申报设立评价机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用人单位(1)在拟开展认定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拟开展认定的职业 (工种) 在本企业从业人员较多,且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关;(2)建立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评价与待遇相挂钩的长效机制。2.社会培训评价组织(1)具备人才培养、培训或评价服务职能的各类独立法人主体(含企业、院校、民办非企业、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团体等);(2)在拟开展认定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具有较丰富的培训或评价经验。四、评价机构可以开展哪些职业(工种)和等级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答: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当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新职业中第三、四、五、六大类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确定认定职业(工种)、等级,不得擅造职业(工种)名称、擅加职业技能等级。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 和高级技师(一级) 五个级别。开展自主评价的用人单位,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一般按五个技能等级开展评价。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