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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关于2025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政...

    2025-09-18 朗读

    《关于2025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总额+城镇私营单位工资总额)/(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人数+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根据统计数据,2024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8179元。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9月18日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检查裁量基准...

    2025-07-29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检查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规范我区人社领域行政执法行为,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5年7月25日印发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检查裁量基准》,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行政检查裁量基准依据人社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编制,以自治区人社领域已经明确的行政监督检查权为基础。具体为:对就业促进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接收举报投诉等6项行政监督检查权。每项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对设立和实施依据、实施主体、检查内容、检查范围(对象)和标准、检查方式、检查频次等6个环节规定了相应的裁量要素。其中“就业促进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接收举报投诉”等4项行政检查,在行政检查标准方面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版)中相关行政处罚事项实现了对应衔接。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5-07-25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2025年调整幅度是如何确定的?国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2025年全国调整比例按照2024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2.0%确定,综合考虑了物价变动和职工工资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2.0%为平均增幅,不是简单的对每个退休人员都按照2.0%调整,具体到每个人,调整标准与本人缴费年限、养老金水平、年龄等具体情况相关。二、今年调整办法的主要内容?今年继续采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重点是向养老金水平较低群体倾斜。其中,定额调整是指同一地区各类退休人员,不论基本养老金水平是高是低,都按统一的金额上调,体现了公平原则;挂钩调整是指与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相关联进行调整,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适当倾斜则是体现了对重点群体的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28元。(二)挂钩调整。1.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按照退休人员本人2024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0.5%增加基本养老金。2.与缴费年限挂钩按照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对应挂钩调整(缴费年限包括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部分按1年计算,不含按有关规定折算的工龄),缴费年限每有1年增加0.5元。此项调整不足7.5元的,按照7.5元调整。(三)适当倾斜对高龄退休人员倾斜:年满70周岁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加30元,7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养老金再增加1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养老金调整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三、今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退休人员何时能拿到增加的养老金?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是202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调整的时间从2025年1月1日起。按照调整养老金工作的总体安排,2025年7月底前发放到位。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内蒙古自治区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工作方案》...

    2025-06-30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意见》(内政发〔2024〕18号)精神,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联合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扩面,提升个人养老金参与率与缴费率,持续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强化保障三个部分,明确了6项工作任务,提出了3条保障措施。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我区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工作目标。第二部分主要任务,主要提出了6项具体任务。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合力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在我区全面实施落地。二是优化产品供给,增加个人养老金产品目录,不断丰富个人养老金产品种类。三是提升经办服务水平,优化个人养老金领取条件核实的经办服务,为参加人提供更多个性化服务。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与金融机构个人养老金信息交互机制。五是鼓励边境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其他有条件地区建立人才补贴制度。六是加强运营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沟通,切实加强个人养老金综合监管,促进制度规范运行。第三部分强化保障,从加强组织实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分享交流制度等作出要求。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许可裁量基准...

    2025-06-06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依法行政水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5年6月3日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裁量基准》,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清单主要依据行政许可法、人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文件予以编制,其中行政许可10项,具体为:民办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筹设审批裁量基准,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办学许可裁量基准,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裁量基准,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裁量基准,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审批裁量基准,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裁量基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裁量基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裁量基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C类)裁量基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裁量基准;行政确认1项,具体为: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裁量基准。    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中,每项行政许可分别对审批、变更、延续、撤回、撤销、注销等6个环节规定了相应的裁量要素,其中“民办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筹设审批裁量基准”和“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裁量基准”因行政许可的特殊性规定了审批、撤销、撤回等3个环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规定了审批、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5个环节。    在审批环节,规定了许可条件、审批机关、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工作时限、收费标准、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9项裁量要素。在变更、延续环节,规定了适用情形(条件)、实施机关、申请材料、变更程序、工作时限、收费标准等6项裁量要素。在撤回、撤销、注销环节,规定了适用情形(条件)、实施机关等2项裁量要素。其中,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C类)注销环节规定了6项要素。    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裁量基准》中,规定了受理主体、实施部门、确认条件、申请材料、工作程序、工作时限、收费标准、确认文件等8项裁量要素。    此外,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裁量基准中,还明确了每项行政执法事项设立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5-05-30 朗读

    《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图解,     文字内容如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助力提升职业技能,兜牢失业保障底线,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要求,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于2025年5月27日印发了《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的通知》(内人社发〔2025〕1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政策重点内容解读如下。一、《通知》主要内容《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和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二、三项惠企利民政策要点(一)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1.执行期限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2.申领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是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缴费状态;二是2024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三是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未列入出清名单僵尸企业;符合当地环保政策。3.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缴纳2024年度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60%返还。4.返还方式在企业账户等信息准确、完善的前提下,继续通过“免申即享”模式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无需申请。通过信息比对未筛查出来的参保单位,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办事专栏自主申请,无需上传材料。5.劳务派遣单位享受条件劳务派遣机构享受稳岗返还政策,不适用“免申即享”,需通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办事专栏自主申请。要按规定做好稳岗返还资金分配工作,对涉及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未按规定使用和拨付的稳岗返还资金,由经办机构及时收回,并取消该企业下一年度申领资格。6.稳岗返还资金用途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7.裁员率计算方法裁员率按照企业上年度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数与上年度月平均参保人数之比确定,月均参保人数采取四舍五入取整数的方法计算。特殊情形可以提出申请变更裁员率。(二)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1.执行期限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2.申领条件及范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的参保企业在职职工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按规定取得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3.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在前款标准基础上上浮10%。4.申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通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内蒙古人社APP进行申领,也可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各盟市、旗县(市区)人社综合柜台申请。还可通过蒙速办APP申领。5.注意事项一是须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二是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对取得自治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在此基础上增加2次补贴次数,一年内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最多不超过三次;三是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四是已持有同一职业(工种) 高等级证书或享受相应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证书补贴。(三)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1.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及方式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方式如下:(1)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各盟市、旗县(市区)人社综合柜员窗口进行申领;(2)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个人办事专栏进行申领;(3)通过国家社会保险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http://si.zwfw.mohrss.gov.cn)失业保险的待遇申请专栏进行申请;(4)通过内蒙古人社手机APP进行申领;(5)通过支付宝、微信电子社保卡小程序进行申领。2.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4〕139号)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代核、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前已缴纳本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个人缴纳的属于领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医疗保险缴费年度结束或领金期满后,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递交缴费票据申请返还应代缴的金额。3.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人员范围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2)支付标准大龄领金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自治区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3)申领方式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待领金期满或当年度缴费期结束后,可以到失业保险金发放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或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内蒙古人社APP客户端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提前申请领金期间已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内蒙古自治区加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城乡基层...

    2025-05-10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加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岗位挖潜扩容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实施方案》图解,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内蒙古自治区“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实施方案...

    2025-05-09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实施方案》政策图解,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关于组织参加第三届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有关...

    2025-04-30 朗读

    《关于组织参加第三届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原文

  •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行动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5-02-19 朗读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行动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