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企业和分行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9 10:5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各类企业:

    为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科学的工资决定增长机制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现将全区2022年企业和分行业企业工资指导线公布如下:

  一、企业和分行业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

企业工资增长的基准线为6.0%;企业工资增长的预警线为10.0%。

(二)分行业企业工资指导线

1.农、林、牧、渔业。基准线为8.0%,预警线为11.0%;

2.采矿业。基准线为9.0%,预警线为13.0%;

3.制造业。基准线为9.0%,预警线为14.0%;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基准线为4.0%,预警线为6.0%;

5.建筑业。基准线为3.0%,预警线为6.0%;

   6.批发和零售业。基准线为3.0%,预警线为9.0%;

   7.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基准线为3.0%,预警线为6.0%;

   8.住宿和餐饮业。基准线为3.0%,预警线为7.0%;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基准线为6.0%,预警线为8.0%;

    10.金融业。基准线为4.0%,预警线为6.0%;

   11.房地产业。基准线为6.0%,预警线为8.0%;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基准线为6.0%,预警线为8.0%;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基准线为3.0%,预警线为4.0%;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基准线为5.0%,预警线为6.0%;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基准线为3.0%,预警线为8.0%;

     16.教育。基准线为3.0%,预警线为5.0%;

     17.卫生和社会工作。基准线为7.0%,预警线为9.0%;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基准线为3.0%,预警线为6.0%;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基准线为3.0%,预警线为4.0%。

二、企业工资增长指导意见

(一)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可结合自身实际在预警线和基准线之间,安排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二)企业经济效益与往年持平或略有下降的,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基准线,安排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可低于基准线安排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企业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或亏损严重且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其工资可以不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四)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执行时间为本年度。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2号),加大对工资指导线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企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发挥工资指导线的宏观调控作用,切实增强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力,使各类企业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2022年度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二)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等情况,参照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人工成本等信息,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已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要将工资指导线作为开展集体协商的重要依据,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和工资分配方案。企业订立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

(三)企业应建立内部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完善劳动、技术、管理等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机制。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下,努力提高一线职工特别是技术工人、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使一线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增长。同时,要妥善处理、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者与职工工资分配关系及收入比例,企业职工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的工资原则上不得增长。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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