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备案工作,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一、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62号)中条件要求。
(一)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要紧密结合自治区重点产业、区域经济发展需求,优先支持建设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民生重点领域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1.新建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近3年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和失信联合惩戒。(2)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能满足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的需要。(3)具有5个以上职业工种与经济发展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相匹配的实习实训条件,建立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4)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培训包规范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展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5)积极面向社会或本行业开展培训服务,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组织和承担职业培训师资研修培训、教材教法研发等工作。
2.已建项目从2011—2020年确定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中选取,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考核评估确定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安全、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单位。(2)符合新建项目遴选条件。(3)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民生重点领域,建立了覆盖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师资建设、培训装备、能力评价、技能竞赛等方面的较为完备系统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体系。(4)年度开展培训规模3000人次以上,其中高技能人才不少于1000人次。(5)年度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企业及劳动者调查评价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项目应具备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定期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建立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办法并规范运作;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推广活动和企业新型学徒制任务。工作室带头人一般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技能水平,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或具有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作出较大贡献。申报国家级工作室的领办人不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但在从事地方特色技艺职业(工种)、具备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作出较大贡献的,推荐单位应对其业绩贡献或技术技艺在推动劳动者就业创业方面贡献作出说明。
(三)已获得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建设项目资金支持,且仍在建设期内的,不参加当年申报工作。已确定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高技能人才,不得以相同单位再次申报。
(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国家级基地和工作室建设项目给予分类分档经费支持要求,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分类为:生产制造类、社会生产和生活服务类,分档为:A档(新建项目)、B档(已建项目);工作室建设项目分类为生产制造类、社会生产和生活服务类、其他类。各申报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分类分档进行申报,第六大类“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对应为“生产制造类”,第四大类“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对应为“社会生产和生活服务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民间技艺、地方或民族特色技艺等对应为“其他类”。
二、推荐数量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推荐2个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2个工作室建设项目;中央驻区单位、自治区直属单位,自治区相关委、办、厅、局,高等院校、大企业,可在本部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属单位中,推荐1个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1个工作室建设项目。超出推荐名额的不予受理。
三、评选程序
(一)项目申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单位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申报。
(二)项目初评。各盟市、各单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推荐名额、申报单位条件要求,严格审核把关,评审推荐项目候选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申报材料。
(三)项目复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盟市、各单位推荐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工作室建设项目进行复审,复审结果提请厅党组会审议,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
(四)项目备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申请对评审结果予以备案。
(五)结果确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年度建设项目名单,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规定下达年度建设项目资金。
四、申报材料
(一)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材料
1.本地区(单位)推荐报告,主要包括:评审程序、评审方法、专家组成情况,公示、党组会议研究情况,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及申报项目候选单位名单;
2.《年度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表》;
3.《(项目单位名称)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4.《(项目单位名称)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5.佐证材料,包括近3年开展培训情况,近3年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和失信联合惩戒证明,荣誉证书、设施设备等相关资料证明。
2.工作室建设项目材料
1.本地区(单位)推荐报告,主要包括:评审程序、评审方法、专家组成情况,公示、党组会议研究情况,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及申报项目候选单位名单;
2.《年度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表》;
3.《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报告》,主要包括: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工作室领办人及主要成员简介、工作室工作计划目标等;
4.佐证材料:提供领办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奖证书、科研成果等复印件,领办人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相关证书需附“技能人才工作网”查询截图,提供《工作室所依托的企业或职业培训机构有关情况说明》。
五、办理时限
盟市级、自治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和审批时限为95个工作日,送达批复结果时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决定。
六、管理监督
(一)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培训基地建设完成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培训基地日常运行、管理及监督由所在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健全考核、检查和监督制度,定期对培训基地的建设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对项目运行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达不到要求的实行退出机制。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在建设期内因机构改革、机构重组等原因变更单位名称的,由变更后的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核准后,可继续实施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内撤销的,已经实施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未实施的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予以收回。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定期对培训基地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项目产出要求,对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阶段评估。培训基地每年年底要将当年工作开展情况及第二年工作计划报所在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主管部门,由盟市和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工作室建设项目完成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工作室由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落实资金、场地和设备,配备相应的工作室团队成员,督促完成工作任务。
工作室要建立专门档案,包括成员信息、重大活动记录、工作业绩、工作总结、影像资料等,开展重大活动或取得重大成果,应及时向所在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工作室建设项目单位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健全考核、检查和监督制度,定期对工作室的建设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对项目运行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因技能大师调离、退休等原因需变更工作室领办人的,由工作室所在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按照技能大师的条件,重新确定工作室领办人,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核准后,可继续实施建设项目和承担工作室任务。对于不再具备工作室条件的,已经实施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未实施的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予以收回。技能大师工作室每年年底要将当年工作开展情况及第二年工作计划报所在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盟市汇总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