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情形:民办技师学院筹设审批、民办高级技工学校筹设审批、民办普通技工学校筹设审批
二、许可条件
(一)申请民办技师学院、民办高级技工学校、民办普通技工学校筹设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技师学院、民办高级技工学校、民办普通技工院校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举办民办技师学院、民办高级技工学校、民办普通技工学校应当符合自治区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民办技师学院、民办高级技工学校、民办普通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三、审批机关
(一)民办普通技工学校、民办高级技工学校: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民办技师学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申请材料
(一)申办报告(含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申报表;
(三)属捐赠的校产捐赠协议;
(四)申请办学者注册登记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专业教学计划。
五、许可程序
(一)申请设立民办技师学院/技工高级学校/普通技工学校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筹设请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受理。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筹设申办学校进项申报材料评审。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四)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同意筹设,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报盟市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职责与监管
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该事项的初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可实施性及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初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该事项的许可机关,负责组织专家对照《技工院校设置标准》对申请单位办学条件等进行实地评估、考核形成评估意见,经会议研究后,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评估过程纪检监督,确保评估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