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情形: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普通技工院校办学许可(新设/变更)
二、许可条件
(一)举办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普通技工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普通技工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普通技工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申请举办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普通技工学校应当符合自治区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设立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普通技工学校,应有明确的学校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学校名称应体现学校办学性质和层次,突出办学特色和专业优势,可在“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前,根据学校所在行政区划或行业特点冠以某些适当限定词,但一律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国家”等字样,也不得使用自治区以外地域名称。
三、审批机关
(一)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技师学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申请材料
(一)技师学院筹设审批/高级技工学校筹设审批/普通技工院校(新设)
1.申办报告(含申报表);
2.教师/师资相关文件(含教学计划)
(二)技师学院筹设审批/高级技工学校筹设审批/普通技工学校(变更)
1.变更事项报告(含可行性论证报告)
2.技工院校变更申请表
3.财产清算报告
五、许可程序
(一)申请(设立、变更)民办技师学院/技工高级学校/普通技工学校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设立、变更)请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受理。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请(设立、变更)学校进行审查勘验。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四)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同意筹设,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报盟市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职责与监管
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该事项的初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可实施性及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初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该事项的许可机关,负责组织专家对照《技工院校设置标准》对申请单位办学条件等进行实地评估、考核形成评估意见,经会议研究后,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评估过程纪检监督,确保评估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