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典型案例(二)

发布时间: 2024-04-25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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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诚信建设,切实维护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合法合规经营,现将拖欠工资典型案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资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

2022年3月16日乌海市乌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到王新润等23人投诉,反映宁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2021年12月—2022年2月工资合计18.5万元。

经调查,拖欠工资情况属实。乌海市乌达区人社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2年4月1日向宁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期15日内支付工人工资,但该公司在收到总承包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后,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拖欠工人工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乌海市乌达区人社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2年6月22日下达《综合行政处罚决定书》。期间,工作人员多次联系宁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时某及项目主要负责人时某,要求限期内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但仍拒不支付。2022年8月30日乌海市乌达区公安局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处理。

2023年8月25日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时某犯拒不支付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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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