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典型案例(十)

发布时间: 2024-07-02 15:40
【字体大小: 】    

为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诚信建设,切实维护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合法合规经营,现将拖欠工资典型案例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受到行政处理处罚)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案例:

2022年4月25日,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反映上海某建筑公司拖欠工资。

经调查,总包单位上海某建筑公司2022年4月因工程纠纷开发单位退,陆续有13个班组360名工人反映拖欠工资。拖欠原因是建设单位与总包施工纠纷,劳务与各施工班组结算纠纷,拖欠工资数额未核算确认。总包单位一直不配合人社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对拖欠工人工资不予确认。2022年5月6日呼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上海某建筑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上海某建筑公司核算拖欠工资,制作《工资清单》审核确认后全额支付上海某建筑公司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6月23日,对总包单位上海某建筑公司作出《人社综合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处以10万元罚款,并将劳务分包单位及法人和主要负责人列入拖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8月16日,劳务公司确认了16个班组、363人、共计1936万元工资,制作并签字盖章认定拖欠《工资清单》。2023年1月春节前建设单位将2000万元人工费足额打到总包单位上海某建筑公司专户,总包单位将所拖欠工资足额支付。

附件文档: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