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驰维机械修理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案
李晓坤,男,系唐山驰维机械修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4年8月19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查,2021年11月至2022年8月底,唐山驰维机械修理有限公司从北京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呼和浩特市某能源有限公司 3、4#焦化烟气脱硫脱硝及余热回收项目本体安装和除尘设备安装项目。2021年11月30日,李晓坤与北京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呼和浩特市某能源有限公司3、4#焦炉烟气脱硫脱硝及余热回收项目除尘设备安装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747 000元。2022年4月8日,李晓坤授权委托侯某某与北京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呼和浩特市某能源有限公司3、4#焦炉烟气脱硫脱硝及余热回收项目本体安装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1 428 000元。两份合同工程款共计2 175 000元,北京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完成进度共支付给唐山驰维机械修理有限公司1 566 915元。经调查,北京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唐山驰维机械修理有限公司1 566 915元工程款,唐山驰维机械修理有限公司足以支付拖欠的47名劳动者工资共计597 641元,但被告人李晓坤以没钱为由拒不支付。2023年3月16日,清水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唐山驰维机械修理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支付所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同时公安民警积极与被告人李晓坤联系,多次督促其尽快将拖欠的47名劳动者工资支付到位,但李晓坤仍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其拖欠的47名劳动者工资。
一、被告人李晓坤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8月19日至2025年4月3日)
二、被告单位唐山驰维机械修理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23年11月15日至2023年11月20日被临时羁押于新疆吉木萨尔县看守所。2023年11月22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3年12月26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4年3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4年8月1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24年8月19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