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超比例用工案例
一、主要案情
内蒙古自治区科左中旗某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人员数量占通辽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达尔罕分公司用工总量的36.20%,超过规定的10%。
二、处理结果
科左中旗人社局已要求科左中旗某劳务派遣公司限期改正,一是科左中旗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通辽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达尔罕分公司重新签订劳务外包合同。二是所有劳务外包支付费用均严格按照外包合同进行计算。三是对今后可能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严格按照规定的10%用工总量进行劳务派遣。科左中旗某劳务派遣公司已全部整改完成。
三、案例评析
(一)案情分析。通辽市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达尔罕分公司和科左中旗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外包合同》,将公司综合辅助岗位劳务外包给科左中旗某劳务派遣公司,经查,科左中旗某劳务派遣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人力资源外包、劳务分包等项目,劳务外包人员涉及59人,通辽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达尔罕分公司将费用按“人头”打给科左中旗某劳务派遣公司。经核实,科左中旗某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人员数量占通辽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达尔罕分公司用工总量的36.20%,超过规定的10%。
(二)法律适用。本案可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用工单位未将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科左中旗恒达劳务派遣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
四、典型意义
通过这一案例,可以清楚地看到,劳务派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就业和满足了用工需求,降低了人力资源成本,但其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为了规范劳务派遣市场,保护劳动者权益,需要依法依规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正确区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明确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等。
综上所述,超比例用工的典型案例不仅揭示了劳务派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还强调了依法依规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重要性,以及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法规来规范劳务派遣市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必要性。
案例二
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许可从事
职业介绍及职业培训违法案例
一、主要案情
内蒙古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从事职业介绍及职业培训等业务。
二、处理结果
霍林郭勒市人社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市场监管局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中,在对内蒙古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检查中,通过查看营业执照、询问经营者了解到,该机构存在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从事职业介绍及职业培训等业务的问题。经过多次讲解有关法律法规,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愿意接受整改。执法人员随后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该经营主体立即停止有关职业介绍的业务。10个工作日后,通过多次暗访、询问周边群众及现场检查等方式,目前,该经营主体已停止开展职业中介等业务。
三、案例分析
(一)案情分析。上述经营主体是挂靠在德旭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部分经营内容有许可证件,但职业介绍的业务没有许可证,属于“黑中介”。为此,执法人员找到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责令停止了职业介绍业务活动,并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开展了清理专项行动,取得一定成效。
(二)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在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后,依法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案例中该中介机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四、典型意义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为连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桥梁,其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社会就业和经济发展。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是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机构公信力、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为了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和提升自身竞争力,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不断优化服务流程、丰富服务内容、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合作以及强化品牌建设与推广等方面进行持续改进和创新发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行业整体水平,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