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03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7-21 11: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提出的第0037号《关于如何帮助外贸行业渡过疫情难关的提案》收悉,结合职能职责,现答复如下:

2022年,自治区结合我区实际,出台了多项助企纾困政策。在人社领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

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022年,按照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人社部等12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规定,自治区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继续保持1%,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执行0.5%。按照人社部要求,工伤保险费以盟市为统筹地区实行降费政策。该项政策为普惠性政策,大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凡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均可享受。

二、稳岗返还政策

2022年,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

三、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2022年5月24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印发《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39号),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1年以上即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四、缓缴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政策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费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费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扩围行业名单以人社部202231号文件所列行业为准。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期限相应延长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缓缴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统筹地区,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按每名参保人员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的统筹地区,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按每名参保人员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六、一次性扩岗补助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

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

另外,人社部门可为外贸行业企业全程提供用工政策对接和协调服务,提供信息采集、培训对接、就业对接、跟踪服务等精准就业服务。下一步,人社部门将尽最大努力,贯彻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同时积极探索优化服务方式,不断提升人社部门的精细化、精准化服务保障水平,助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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