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03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5-27 10:5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提出的第0032号关于中小企业生存现状 问题及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支持中小企业降费方面,涉及人社部门“降、返、缓”三项工作,“降”是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返”是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缓”是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情况为:

一、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022年,按照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人社部等12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规定,自治区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3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1%执行,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执行0.5%。按照人社部要求,工伤保险率以盟市为统筹地区实行降费政策。该项政策为普惠性政策,大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凡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均可享受。

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2022年,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附后)和人社部政策提前发力的要求,自治区参照服务业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前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至高90%,大型企业返还比例继续按30%执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

三、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2020年,为应对新冠肺炎影响,我区按照国家部署,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阶段性“减、免、缓”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2021年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规定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养老保险费。

2022年,按照国家人社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有关要求,5月13日自治区人社厅联合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税务局印发《关于阶段性缓缴特困行业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65号,附后),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纳部分实施缓缴政策,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已缴纳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顺延一个月。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费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

20224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大稳岗促就业政策力度,将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由特定五个行业扩大到所有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部署稳经济一揽子措施,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等社保费政策延至年底,并扩围至其他特困行业。目前,相关部委的具体政策性文件还未下,待下我们将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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