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2-27 10: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内人社发〔2023〕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了便于广大职称工作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对该《实施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后,我区及时出台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强职称评审管理,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目前,我区职称评审管理的一些政策文件出台年限较长,政策规定分散,随着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持续深入,部分政策条文已不适应现行职称评审工作要求,需要加以完善。

    2019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对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管理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结合我区职称制度改革实际,综合已出台的职称评审管理政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七章67条,重点明确了职称评审的总体要求、评审主体责任、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包括申报、审核、评审、公示、核准备案等环节的职称评审基本程序和具体要求,提出建立健全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机制、鼓励支持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民营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同时对优化职称评审服务管理、加强职称评审监管、违规违纪处理等事宜做出明确规定。

  三、《实施办法》主要特点

    (一)明确了职称评审主体责任。明确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职称系列(专业)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用人单位、申报人员等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承担主体责任。申报人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并对申报材料作出诚信承诺。用人单位负责对申报人的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健全职称申报审核推荐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民主、择优,开展职称申报审核推荐工作。

    (二)明确了职称评委会组建要求。各地、各部门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受核准部门和组建单位监督。各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严格把握评审质量,宏观调控评审数量,确保职称评审质量。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对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以及专家库构成、任期,以及评委会组成人数及评委会和专家库备案等作出规定。

    (三)明确了职称评审范围程序。明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职称评审一般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推荐、逐级复核推荐、审核受理、会前公示、专家评审、结果公示、备案确认等程序进行。

    (四)明确了职称评审相关要求。明确了评审工作备案、公示、抽取评审专家等规定。评审坚持业内同行专家评议原则,采用审阅材料、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和业绩展示等方式进行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五)畅通了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一是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需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主管部门推荐,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二是不具备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要求,但业绩显著、突出的,可由2名以上本专业在职在岗的正高级职称专家出具推荐意见,并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主管部门推荐,破格申报职称。三是自治区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通过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破格申报相应职称评审。四是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五是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要求的限制,按年度评审规定,申报相应专业职称评审。六是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军队转业(调整、安置、自主择业)人员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就业)后,5年内初次申报职称,可不受职称任职资格限制,参照同类人员学历资历要求,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条件,申报相应层级职称评审。(其中参加考评结合系列、专业职称评审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建立了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衔接机制。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取得国家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七)优化了职称评审服务。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及时发布相关政策、评审通知、公示评审结果等相关信息,提供日常便捷化服务。建立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数据标准,规范数据采集,逐步实现职称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公布、发证等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八)强化了职称评审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减少对职称评审的微观管理,加强职称评审检查复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评委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明确了申报人、评委会、用人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和人社工作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相关违纪违规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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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2-2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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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内人社发〔2023〕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了便于广大职称工作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对该《实施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后,我区及时出台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强职称评审管理,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目前,我区职称评审管理的一些政策文件出台年限较长,政策规定分散,随着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持续深入,部分政策条文已不适应现行职称评审工作要求,需要加以完善。
      2019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对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管理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结合我区职称制度改革实际,综合已出台的职称评审管理政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七章67条,重点明确了职称评审的总体要求、评审主体责任、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包括申报、审核、评审、公示、核准备案等环节的职称评审基本程序和具体要求,提出建立健全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机制、鼓励支持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民营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同时对优化职称评审服务管理、加强职称评审监管、违规违纪处理等事宜做出明确规定。
    三、《实施办法》主要特点
      (一)明确了职称评审主体责任。明确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职称系列(专业)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用人单位、申报人员等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承担主体责任。申报人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并对申报材料作出诚信承诺。用人单位负责对申报人的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健全职称申报审核推荐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民主、择优,开展职称申报审核推荐工作。
      (二)明确了职称评委会组建要求。各地、各部门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受核准部门和组建单位监督。各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严格把握评审质量,宏观调控评审数量,确保职称评审质量。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对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以及专家库构成、任期,以及评委会组成人数及评委会和专家库备案等作出规定。
      (三)明确了职称评审范围程序。明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职称评审一般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推荐、逐级复核推荐、审核受理、会前公示、专家评审、结果公示、备案确认等程序进行。
      (四)明确了职称评审相关要求。明确了评审工作备案、公示、抽取评审专家等规定。评审坚持业内同行专家评议原则,采用审阅材料、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和业绩展示等方式进行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五)畅通了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一是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需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主管部门推荐,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二是不具备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要求,但业绩显著、突出的,可由2名以上本专业在职在岗的正高级职称专家出具推荐意见,并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主管部门推荐,破格申报职称。三是自治区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通过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破格申报相应职称评审。四是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五是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要求的限制,按年度评审规定,申报相应专业职称评审。六是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军队转业(调整、安置、自主择业)人员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就业)后,5年内初次申报职称,可不受职称任职资格限制,参照同类人员学历资历要求,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条件,申报相应层级职称评审。(其中参加考评结合系列、专业职称评审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建立了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衔接机制。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取得国家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七)优化了职称评审服务。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及时发布相关政策、评审通知、公示评审结果等相关信息,提供日常便捷化服务。建立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数据标准,规范数据采集,逐步实现职称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公布、发证等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八)强化了职称评审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减少对职称评审的微观管理,加强职称评审检查复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评委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明确了申报人、评委会、用人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和人社工作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相关违纪违规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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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内人社发〔2023〕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了便于广大职称工作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对该《实施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后,我区及时出台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强职称评审管理,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目前,我区职称评审管理的一些政策文件出台年限较长,政策规定分散,随着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持续深入,部分政策条文已不适应现行职称评审工作要求,需要加以完善。

    2019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对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管理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结合我区职称制度改革实际,综合已出台的职称评审管理政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七章67条,重点明确了职称评审的总体要求、评审主体责任、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包括申报、审核、评审、公示、核准备案等环节的职称评审基本程序和具体要求,提出建立健全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机制、鼓励支持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民营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同时对优化职称评审服务管理、加强职称评审监管、违规违纪处理等事宜做出明确规定。

  三、《实施办法》主要特点

    (一)明确了职称评审主体责任。明确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职称系列(专业)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用人单位、申报人员等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承担主体责任。申报人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并对申报材料作出诚信承诺。用人单位负责对申报人的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健全职称申报审核推荐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民主、择优,开展职称申报审核推荐工作。

    (二)明确了职称评委会组建要求。各地、各部门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受核准部门和组建单位监督。各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严格把握评审质量,宏观调控评审数量,确保职称评审质量。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对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以及专家库构成、任期,以及评委会组成人数及评委会和专家库备案等作出规定。

    (三)明确了职称评审范围程序。明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职称评审一般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推荐、逐级复核推荐、审核受理、会前公示、专家评审、结果公示、备案确认等程序进行。

    (四)明确了职称评审相关要求。明确了评审工作备案、公示、抽取评审专家等规定。评审坚持业内同行专家评议原则,采用审阅材料、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和业绩展示等方式进行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五)畅通了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一是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需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主管部门推荐,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二是不具备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要求,但业绩显著、突出的,可由2名以上本专业在职在岗的正高级职称专家出具推荐意见,并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主管部门推荐,破格申报职称。三是自治区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通过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破格申报相应职称评审。四是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五是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要求的限制,按年度评审规定,申报相应专业职称评审。六是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军队转业(调整、安置、自主择业)人员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就业)后,5年内初次申报职称,可不受职称任职资格限制,参照同类人员学历资历要求,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条件,申报相应层级职称评审。(其中参加考评结合系列、专业职称评审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建立了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衔接机制。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取得国家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七)优化了职称评审服务。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及时发布相关政策、评审通知、公示评审结果等相关信息,提供日常便捷化服务。建立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数据标准,规范数据采集,逐步实现职称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公布、发证等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八)强化了职称评审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减少对职称评审的微观管理,加强职称评审检查复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评委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明确了申报人、评委会、用人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和人社工作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相关违纪违规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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