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2-03469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22〕48号 |
成文日期 | 2022-06-2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2-03469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22〕48号 |
成文日期 | 2022-06-2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开发处)
内蒙古自治区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自治区级产业园”)建设,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9〕86号)《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22〕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级产业园建设要紧扣“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这一战略定位,突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作为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平台作用,为提高我区现代服务业竞争力、持续改善就业创业环境、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级产业园,是指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具有功能完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人力资源服务业及相关产业链集中度高,创新能力强,对全区或区域人力资源服务业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引领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四条 自治区级产业园一般应设立在人力资源丰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产业优势明显的城市,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等各类园区。
第五条 自治区级产业园建设应遵循国家和自治区经济发展战略布局,坚持“区市共建、属地管理”原则,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创新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章 功能作用
第六条 自治区级产业园应当充分发挥“集聚产业、培育市场、壮大企业、丰富服务”功能,辐射带动区域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集成产业、创新、人才、科技、政策等要素,推动产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
第七条 自治区级产业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区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并为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八条 自治区级产业园应当开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业展示交流、供需对接活动,搭建合作平台,更好发挥行业集聚效应和规模效益,在促进就业创业、推进引才引智、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第九条 自治区级产业园应当积极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与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等融合发展,更好满足多层次、多样化人力资源服务需求。
第十条 自治区级产业园应当加强对外合作交流,开展区内外园区互访、观摩学习、研讨协作等活动。支持园区入驻机构加强交流互动,促进合作共赢。
第三章 申报设立
第十一条 申报自治区级产业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规划论证科学。符合自治区经济发展规划和区域产业布局需要,具有较大的市场空间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发展目标、功能布局、服务体系、运营模式、发展规划等进行充分论证,形成科学合理的论证报告。
(二)基础设施完备。设立一个园区的,其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设立多个园区的,核心园区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分园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园区应布局科学、功能合理、设施完备、管理完善,能够满足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需求。园区可设置相关业务办事窗口,提供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才人事等服务。
(三)产业集聚度高。自治区级产业园入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不少于30家,每家专职运营人员不少于3人,园区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园区内机构类型和服务项目比较丰富,形成较为完整的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
(四)运营管理规范。有专业的运营管理机构、团队和完善的规章制度,配备园区专职工作人员,能为入驻企业提供会议、培训、餐饮、法律、网络信息、金融等公共配套服务。
(五)政策扶持有力。产业园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有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产业园建设的政策措施,包括房租补贴、培训补贴、引才奖励、购买服务等。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并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六)社会效益显著。广泛组织开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公益活动,在促进就业创业、引进人才、服务产业发展及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二条 申报自治区级产业园,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由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规划论证报告。包括必要性、可行性、总体规划、发展措施等内容。
3.园区建设、管理及运营情况报告。包括园区基础设施、管理机构、运营机构情况,入驻企业发展、经济社会效益情况,以及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产业园建设的政策文件。
4.入驻机构相关材料。包括园区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劳务派遣许可复印件、财务报表、区域贡献报告材料等。
(二)评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采取实地察看、综合考核等方式,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情况进行评估论证,形成自治区级产业园评估意见和拟确定名单。
(三)公示。对拟确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确定。公示无异议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文批复,颁发“内蒙古自治区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标牌。
第十三条 已经建成的自治区级产业园,需增设分园区的,由所在地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同意后可以增设。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自治区级产业园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自治区级产业园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开展设立认定、评估考核等工作,指导自治区级产业园建设和发展。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所在地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产业园的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产业园管理运营体制机制,制定权责清晰的管理运营办法,探索符合市场规律、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运转灵活高效的管理运营模式。
第十六条 各盟市应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自治区级产业园软硬件建设,落实政策、人才、资金、信息、服务支持,为入驻机构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七条 鼓励产业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试点,在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跨界融合、数字化转型和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
第五章 评估考核
第十八条 建立自治区级产业园定期评估考核制度,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两年组织评估考核一次,评估考核内容包括平台建设、政策体系、管理运营、服务保障、依法治理、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所在地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组织开展自评,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第十九条 评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优秀等次的予以通报表扬,并推荐申报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不合格等次的进行通报,并限期一年整改;对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自治区级产业园授牌。评估考核结果与相关扶持资金挂钩。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产业相关服务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园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建设工作,把用人单位、个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2-03469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22〕48号 |
成文日期 | 2022-06-2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开发处)
内蒙古自治区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自治区级产业园”)建设,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9〕86号)《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22〕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级产业园建设要紧扣“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这一战略定位,突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作为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平台作用,为提高我区现代服务业竞争力、持续改善就业创业环境、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级产业园,是指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具有功能完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人力资源服务业及相关产业链集中度高,创新能力强,对全区或区域人力资源服务业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引领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四条 自治区级产业园一般应设立在人力资源丰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产业优势明显的城市,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等各类园区。
第五条 自治区级产业园建设应遵循国家和自治区经济发展战略布局,坚持“区市共建、属地管理”原则,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创新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章 功能作用
第六条 自治区级产业园应当充分发挥“集聚产业、培育市场、壮大企业、丰富服务”功能,辐射带动区域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集成产业、创新、人才、科技、政策等要素,推动产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
第七条 自治区级产业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区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并为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八条 自治区级产业园应当开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业展示交流、供需对接活动,搭建合作平台,更好发挥行业集聚效应和规模效益,在促进就业创业、推进引才引智、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第九条 自治区级产业园应当积极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与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等融合发展,更好满足多层次、多样化人力资源服务需求。
第十条 自治区级产业园应当加强对外合作交流,开展区内外园区互访、观摩学习、研讨协作等活动。支持园区入驻机构加强交流互动,促进合作共赢。
第三章 申报设立
第十一条 申报自治区级产业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规划论证科学。符合自治区经济发展规划和区域产业布局需要,具有较大的市场空间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发展目标、功能布局、服务体系、运营模式、发展规划等进行充分论证,形成科学合理的论证报告。
(二)基础设施完备。设立一个园区的,其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设立多个园区的,核心园区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分园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园区应布局科学、功能合理、设施完备、管理完善,能够满足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需求。园区可设置相关业务办事窗口,提供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才人事等服务。
(三)产业集聚度高。自治区级产业园入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不少于30家,每家专职运营人员不少于3人,园区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园区内机构类型和服务项目比较丰富,形成较为完整的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
(四)运营管理规范。有专业的运营管理机构、团队和完善的规章制度,配备园区专职工作人员,能为入驻企业提供会议、培训、餐饮、法律、网络信息、金融等公共配套服务。
(五)政策扶持有力。产业园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有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产业园建设的政策措施,包括房租补贴、培训补贴、引才奖励、购买服务等。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并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六)社会效益显著。广泛组织开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公益活动,在促进就业创业、引进人才、服务产业发展及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二条 申报自治区级产业园,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由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规划论证报告。包括必要性、可行性、总体规划、发展措施等内容。
3.园区建设、管理及运营情况报告。包括园区基础设施、管理机构、运营机构情况,入驻企业发展、经济社会效益情况,以及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产业园建设的政策文件。
4.入驻机构相关材料。包括园区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劳务派遣许可复印件、财务报表、区域贡献报告材料等。
(二)评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采取实地察看、综合考核等方式,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情况进行评估论证,形成自治区级产业园评估意见和拟确定名单。
(三)公示。对拟确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确定。公示无异议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文批复,颁发“内蒙古自治区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标牌。
第十三条 已经建成的自治区级产业园,需增设分园区的,由所在地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同意后可以增设。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自治区级产业园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自治区级产业园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开展设立认定、评估考核等工作,指导自治区级产业园建设和发展。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所在地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产业园的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产业园管理运营体制机制,制定权责清晰的管理运营办法,探索符合市场规律、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运转灵活高效的管理运营模式。
第十六条 各盟市应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自治区级产业园软硬件建设,落实政策、人才、资金、信息、服务支持,为入驻机构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七条 鼓励产业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试点,在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跨界融合、数字化转型和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
第五章 评估考核
第十八条 建立自治区级产业园定期评估考核制度,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两年组织评估考核一次,评估考核内容包括平台建设、政策体系、管理运营、服务保障、依法治理、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所在地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组织开展自评,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第十九条 评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优秀等次的予以通报表扬,并推荐申报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不合格等次的进行通报,并限期一年整改;对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自治区级产业园授牌。评估考核结果与相关扶持资金挂钩。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产业相关服务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园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建设工作,把用人单位、个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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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开发处)
内蒙古自治区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自治区级产业园”)建设,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9〕86号)《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22〕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级产业园建设要紧扣“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这一战略定位,突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作为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平台作用,为提高我区现代服务业竞争力、持续改善就业创业环境、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级产业园,是指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具有功能完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人力资源服务业及相关产业链集中度高,创新能力强,对全区或区域人力资源服务业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引领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四条 自治区级产业园一般应设立在人力资源丰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产业优势明显的城市,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等各类园区。
第五条 自治区级产业园建设应遵循国家和自治区经济发展战略布局,坚持“区市共建、属地管理”原则,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创新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章 功能作用
第六条 自治区级产业园应当充分发挥“集聚产业、培育市场、壮大企业、丰富服务”功能,辐射带动区域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集成产业、创新、人才、科技、政策等要素,推动产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
第七条 自治区级产业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区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并为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八条 自治区级产业园应当开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业展示交流、供需对接活动,搭建合作平台,更好发挥行业集聚效应和规模效益,在促进就业创业、推进引才引智、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第九条 自治区级产业园应当积极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与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等融合发展,更好满足多层次、多样化人力资源服务需求。
第十条 自治区级产业园应当加强对外合作交流,开展区内外园区互访、观摩学习、研讨协作等活动。支持园区入驻机构加强交流互动,促进合作共赢。
第三章 申报设立
第十一条 申报自治区级产业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规划论证科学。符合自治区经济发展规划和区域产业布局需要,具有较大的市场空间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发展目标、功能布局、服务体系、运营模式、发展规划等进行充分论证,形成科学合理的论证报告。
(二)基础设施完备。设立一个园区的,其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设立多个园区的,核心园区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分园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园区应布局科学、功能合理、设施完备、管理完善,能够满足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需求。园区可设置相关业务办事窗口,提供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才人事等服务。
(三)产业集聚度高。自治区级产业园入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不少于30家,每家专职运营人员不少于3人,园区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园区内机构类型和服务项目比较丰富,形成较为完整的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
(四)运营管理规范。有专业的运营管理机构、团队和完善的规章制度,配备园区专职工作人员,能为入驻企业提供会议、培训、餐饮、法律、网络信息、金融等公共配套服务。
(五)政策扶持有力。产业园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有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产业园建设的政策措施,包括房租补贴、培训补贴、引才奖励、购买服务等。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并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六)社会效益显著。广泛组织开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公益活动,在促进就业创业、引进人才、服务产业发展及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二条 申报自治区级产业园,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由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规划论证报告。包括必要性、可行性、总体规划、发展措施等内容。
3.园区建设、管理及运营情况报告。包括园区基础设施、管理机构、运营机构情况,入驻企业发展、经济社会效益情况,以及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产业园建设的政策文件。
4.入驻机构相关材料。包括园区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劳务派遣许可复印件、财务报表、区域贡献报告材料等。
(二)评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采取实地察看、综合考核等方式,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情况进行评估论证,形成自治区级产业园评估意见和拟确定名单。
(三)公示。对拟确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确定。公示无异议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文批复,颁发“内蒙古自治区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标牌。
第十三条 已经建成的自治区级产业园,需增设分园区的,由所在地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同意后可以增设。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自治区级产业园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自治区级产业园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开展设立认定、评估考核等工作,指导自治区级产业园建设和发展。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所在地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产业园的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产业园管理运营体制机制,制定权责清晰的管理运营办法,探索符合市场规律、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运转灵活高效的管理运营模式。
第十六条 各盟市应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自治区级产业园软硬件建设,落实政策、人才、资金、信息、服务支持,为入驻机构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七条 鼓励产业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试点,在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跨界融合、数字化转型和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
第五章 评估考核
第十八条 建立自治区级产业园定期评估考核制度,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两年组织评估考核一次,评估考核内容包括平台建设、政策体系、管理运营、服务保障、依法治理、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所在地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组织开展自评,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第十九条 评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优秀等次的予以通报表扬,并推荐申报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不合格等次的进行通报,并限期一年整改;对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自治区级产业园授牌。评估考核结果与相关扶持资金挂钩。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产业相关服务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园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建设工作,把用人单位、个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