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2060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3〕13号
成文日期 2023-04-11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2060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3〕13号
成文日期 2023-04-11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1 16:45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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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3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和科学技术普及、技术经纪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评审条件以突出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把品德放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评价的首位,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

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着重评价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原创性科技创新的能力,重点考察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

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着重评价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绩效、技术推广成效和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

    对主要从事科技咨询、科技管理服务和科学技术普及的人员,着重评价战略和政策研究能力、决策咨询服务水平、行业评价认可度和科技服务满意度、科普活动组织、科普内容创作和科普理论研究能力,对提升公众科学素养方面的实际贡献等。

对主要从事技术经纪的人员,着重评价提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研究和运营能力、服务绩效、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第四条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级别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职称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

第五条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通过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具有献身于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照要求完成继续教育。

    第八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二)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副研究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

2.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三)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助理研究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且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

3.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4年。

(四)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实习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研究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扎实的学术功底、丰富的学术积累、深厚的学术造诣,能够分析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开展创新性研究,承担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课题,取得高质量研究成果,产生较大学术影响或社会经济效益,学科领域活跃度高,是本学科领域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二)工作能力

1.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作为学术带头人能够组织带领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取得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或能够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创造性地解决学术问题,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促进学科的发展;或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或发表产生较大学术影响的研究论文。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作为技术带头人取得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关键技术成果,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科技推广项目达到显著规模、获得突出效益,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提出有价值的新思路、新方法;或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自治区级以上标准,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国家级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从事科技咨询、科技管理服务和科学技术普及的人员,在服务宏观决策方面有较大影响力,在咨询研究的理论方面取得具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成果,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在科普活动组织、科普内容创作和科普理论研究方面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功底,取得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成果和显著的社会效益。

从事技术经纪的人员,精通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国内外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在技术信息收集与分析、技术与市场预测、技术评估、技术交易、技术投融资等服务方面具有突出能力,取得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研究员须具备下列第1-3项条件中2项以上,4-9项条件中3项以上:

1.主持编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8万字以上),或合编专著(本人撰写累计8万字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领域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

3.主持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报告、方案、规划等并被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单位采纳,或在服务创新管理和决策方面提出重要的创新思路和方法并被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单位采纳。

4.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科学技术普及研究项目(排名前3),或主持自治区(省、部)级科研项目、科学技术普及研究项目,或主持横向课题经费累计到账200万元以上。

5.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或获得自治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项(特等奖、一等奖额定人员、二等奖个人排名前3位),或获得国家、自治区(省、部)级表彰。

6.主持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项目促成到账技术交易额累计500万元,或科研成果转化、技术推广营业收入累计到账500万元。

7.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正式公布实施(排名前3),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正式公布实施,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自然科学研究相关的发明专利、新品种权,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新药临床批件或证书(排名前3)。

8.作为负责人承办盟市(厅、局)级以上各类创业孵化活动,或促成初创型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促成初创型企业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并累计到账600万元以上,或主持并完成科技咨询、科技管理、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服务等重大事项并取得显著成效。

9.主持建设完成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平台,或主持国家级、自治区(省、部)级科技会展项目、技术成果对接活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国际对接洽谈项目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副研究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较高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积累,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是本学科领域、本行业的学术或技术骨干,在本专业领域至少对一门学科有较深入的了解和见解。

(二)工作能力

1.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提出有较大学术影响和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决科研工作中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论文。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作为技术骨干能够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关键技术成果、技术推广成效等;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能够取得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自治区级以上标准,并颁布实施。

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和科学技术普及的人员,在科技咨询和战略政策研究方面取得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成果,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咨询报告;在科普活动组织、科普内容创作和科普理论研究方面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实践功底,取得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成果和较好的社会效益。

从事技术经纪的人员,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掌握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国内外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在技术信息收集与分析、技术与市场预测、技术评估、技术交易、技术投融资等服务方面具有较强能力。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具有指导、培养中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副研究员须具备下列第1-3项条件中2项以上,4-9项条件中2项以上:

1.主持编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5万字以上),或合编专著(本人撰写累计5万字以上)。

2.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领域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

3.主持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报告、方案、规划等并被盟市(厅、局)级以上单位采纳,或在服务创新管理和决策方面提出重要的创新思路和方法并被盟市(厅、局)级以上单位采纳。

4.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科学技术普及研究项目(排名前5),或主持自治区(省、部)级科研项目、科学技术普及研究项目,或主持横向课题经费累计到账100万元以上。

5.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或获得自治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项,或获得自治区(省、部)级及以上表彰。

6.主持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项目促成到账技术交易额累计300万元,或科研成果转化、技术推广营业收入到账累计300万元。

7.参与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正式公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正式公布实施(排名前3),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自然科学研究相关的发明专利、新品种权等,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新药临床批件或证书(排名前3)。

8.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承办盟市(厅、局)级以上各类创业孵化活动,或促成初创型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促成初创型企业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并累计到账300万元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科技咨询、科技管理、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服务等重大事项并取得明显成效。

9.作为主要完成人建设完成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平台,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展国家级、自治区(省、部)级科技会展项目、技术成果对接活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国际对接洽谈项目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助理研究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或实验技术,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开展工作。

(二)工作能力

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参与选定科研项目和制定研究方案,能够独立撰写研究报告或发表研究论文,取得具有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参与研究课题、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项目,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或技术支持,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野外科学工作中获得有意义的科学积累。

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和科学技术普及的人员,形成一定水平的技术咨询报告并被采纳,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在实践活动和理论研究方面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研究成果。

从事技术经纪的人员,了解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国内外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在技术信息收集与分析、技术与市场预测、技术评估、技术交易、技术投融资等服务方面具有一定能力。

(三)工作成果和业绩

须同时具备下列2项条件。

1.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3万字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领域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参与编写与本专业有关的报告、方案、规划等并被盟市(厅、局)级以上单位采纳2项。

2.参与自治区(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盟市(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或参与盟市(厅、局)级以上科学技术普及研究项目2项,或参与横向课题经费累计到账50万元以上,或参与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制定促成到账技术交易额累计100万元,或科研成果转化、技术推广营业收入到账累计100万元。

3.参与承办盟市(厅、局)级以上各类创业孵化活动,或促成初创型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促成初创型企业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并累计到账300万元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科技咨询、科技管理、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服务等重大事项并取得明显成效。

4.作为主要完成人建设完成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平台,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展国家级、自治区(省、部)级科技会展项目、技术成果对接活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国际对接洽谈项目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研究实习员

1.基本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科学技术普及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自然科学专业相关,且为取得现有职称以来取得,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 (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 “主持”或“第一完成人”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全面工作,应排名第1位;“主要完成人”指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人,应排名前3位。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 (国际标准刊号)或CN (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七条 申报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隐瞒被处分处理等相关情况的,由用人单位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经推荐单位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有自主评审权限单位按照本单位标准执行,各单位评审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件。本评审条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学技术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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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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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1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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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3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lt;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gt;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lt;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gt;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和科学技术普及、技术经纪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以突出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把品德放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评价的首位,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着重评价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原创性科技创新的能力,重点考察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着重评价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绩效、技术推广成效和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    对主要从事科技咨询、科技管理服务和科学技术普及的人员,着重评价战略和政策研究能力、决策咨询服务水平、行业评价认可度和科技服务满意度、科普活动组织、科普内容创作和科普理论研究能力,对提升公众科学素养方面的实际贡献等。对主要从事技术经纪的人员,着重评价提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研究和运营能力、服务绩效、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第四条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级别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职称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第五条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通过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具有献身于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第七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照要求完成继续教育。    第八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一)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二)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副研究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2.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三)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助理研究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博士学位;2.具备硕士学位,且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3.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4年。(四)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实习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硕士学位;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第十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第十一条  研究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具有扎实的学术功底、丰富的学术积累、深厚的学术造诣,能够分析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开展创新性研究,承担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课题,取得高质量研究成果,产生较大学术影响或社会经济效益,学科领域活跃度高,是本学科领域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二)工作能力1.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作为学术带头人能够组织带领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取得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或能够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创造性地解决学术问题,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促进学科的发展;或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或发表产生较大学术影响的研究论文。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作为技术带头人取得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关键技术成果,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科技推广项目达到显著规模、获得突出效益,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提出有价值的新思路、新方法;或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自治区级以上标准,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国家级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从事科技咨询、科技管理服务和科学技术普及的人员,在服务宏观决策方面有较大影响力,在咨询研究的理论方面取得具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成果,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在科普活动组织、科普内容创作和科普理论研究方面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功底,取得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成果和显著的社会效益。从事技术经纪的人员,精通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国内外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在技术信息收集与分析、技术与市场预测、技术评估、技术交易、技术投融资等服务方面具有突出能力,取得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能力。(三)工作业绩与成果申报研究员须具备下列第1-3项条件中2项以上,4-9项条件中3项以上:1.主持编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8万字以上),或合编专著(本人撰写累计8万字以上)。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领域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3.主持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报告、方案、规划等并被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单位采纳,或在服务创新管理和决策方面提出重要的创新思路和方法并被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单位采纳。4.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科学技术普及研究项目(排名前3),或主持自治区(省、部)级科研项目、科学技术普及研究项目,或主持横向课题经费累计到账200万元以上。5.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或获得自治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项(特等奖、一等奖额定人员、二等奖个人排名前3位),或获得国家、自治区(省、部)级表彰。6.主持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项目促成到账技术交易额累计500万元,或科研成果转化、技术推广营业收入累计到账500万元。7.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正式公布实施(排名前3),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正式公布实施,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自然科学研究相关的发明专利、新品种权,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新药临床批件或证书(排名前3)。8.作为负责人承办盟市(厅、局)级以上各类创业孵化活动,或促成初创型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促成初创型企业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并累计到账600万元以上,或主持并完成科技咨询、科技管理、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服务等重大事项并取得显著成效。9.主持建设完成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平台,或主持国家级、自治区(省、部)级科技会展项目、技术成果对接活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国际对接洽谈项目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副研究员(一)专业理论水平具有较高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积累,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是本学科领域、本行业的学术或技术骨干,在本专业领域至少对一门学科有较深入的了解和见解。(二)工作能力1.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提出有较大学术影响和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决科研工作中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论文。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作为技术骨干能够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关键技术成果、技术推广成效等;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能够取得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自治区级以上标准,并颁布实施。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和科学技术普及的人员,在科技咨询和战略政策研究方面取得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成果,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咨询报告;在科普活动组织、科普内容创作和科普理论研究方面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实践功底,取得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成果和较好的社会效益。从事技术经纪的人员,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掌握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国内外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在技术信息收集与分析、技术与市场预测、技术评估、技术交易、技术投融资等服务方面具有较强能力。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具有指导、培养中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三)工作业绩与成果申报副研究员须具备下列第1-3项条件中2项以上,4-9项条件中2项以上:1.主持编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5万字以上),或合编专著(本人撰写累计5万字以上)。2.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领域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3.主持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报告、方案、规划等并被盟市(厅、局)级以上单位采纳,或在服务创新管理和决策方面提出重要的创新思路和方法并被盟市(厅、局)级以上单位采纳。4.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科学技术普及研究项目(排名前5),或主持自治区(省、部)级科研项目、科学技术普及研究项目,或主持横向课题经费累计到账100万元以上。5.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或获得自治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项,或获得自治区(省、部)级及以上表彰。6.主持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项目促成到账技术交易额累计300万元,或科研成果转化、技术推广营业收入到账累计300万元。7.参与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正式公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正式公布实施(排名前3),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自然科学研究相关的发明专利、新品种权等,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新药临床批件或证书(排名前3)。8.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承办盟市(厅、局)级以上各类创业孵化活动,或促成初创型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促成初创型企业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并累计到账300万元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科技咨询、科技管理、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服务等重大事项并取得明显成效。9.作为主要完成人建设完成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平台,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展国家级、自治区(省、部)级科技会展项目、技术成果对接活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国际对接洽谈项目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助理研究员(一)专业理论水平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或实验技术,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开展工作。(二)工作能力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参与选定科研项目和制定研究方案,能够独立撰写研究报告或发表研究论文,取得具有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参与研究课题、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项目,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或技术支持,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野外科学工作中获得有意义的科学积累。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和科学技术普及的人员,形成一定水平的技术咨询报告并被采纳,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在实践活动和理论研究方面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研究成果。从事技术经纪的人员,了解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国内外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在技术信息收集与分析、技术与市场预测、技术评估、技术交易、技术投融资等服务方面具有一定能力。(三)工作成果和业绩须同时具备下列2项条件。1.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3万字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领域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参与编写与本专业有关的报告、方案、规划等并被盟市(厅、局)级以上单位采纳2项。2.参与自治区(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盟市(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或参与盟市(厅、局)级以上科学技术普及研究项目2项,或参与横向课题经费累计到账50万元以上,或参与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制定促成到账技术交易额累计100万元,或科研成果转化、技术推广营业收入到账累计100万元。3.参与承办盟市(厅、局)级以上各类创业孵化活动,或促成初创型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促成初创型企业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并累计到账300万元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科技咨询、科技管理、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服务等重大事项并取得明显成效。4.作为主要完成人建设完成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平台,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展国家级、自治区(省、部)级科技会展项目、技术成果对接活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国际对接洽谈项目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研究实习员1.基本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2.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科学技术普及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  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自然科学专业相关,且为取得现有职称以来取得,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 (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一) “主持”或“第一完成人”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全面工作,应排名第1位;“主要完成人”指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人,应排名前3位。(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三)“年”均为周年。(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 (国际标准刊号)或CN (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第十七条  申报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隐瞒被处分处理等相关情况的,由用人单位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经推荐单位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 有自主评审权限单位按照本单位标准执行,各单位评审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件。本评审条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学技术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3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和科学技术普及、技术经纪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评审条件以突出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把品德放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评价的首位,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

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着重评价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原创性科技创新的能力,重点考察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

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着重评价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绩效、技术推广成效和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

    对主要从事科技咨询、科技管理服务和科学技术普及的人员,着重评价战略和政策研究能力、决策咨询服务水平、行业评价认可度和科技服务满意度、科普活动组织、科普内容创作和科普理论研究能力,对提升公众科学素养方面的实际贡献等。

对主要从事技术经纪的人员,着重评价提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研究和运营能力、服务绩效、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第四条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级别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职称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

第五条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通过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具有献身于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照要求完成继续教育。

    第八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二)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副研究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

2.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三)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助理研究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且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

3.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4年。

(四)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实习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研究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扎实的学术功底、丰富的学术积累、深厚的学术造诣,能够分析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开展创新性研究,承担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课题,取得高质量研究成果,产生较大学术影响或社会经济效益,学科领域活跃度高,是本学科领域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二)工作能力

1.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作为学术带头人能够组织带领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取得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或能够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创造性地解决学术问题,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促进学科的发展;或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或发表产生较大学术影响的研究论文。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作为技术带头人取得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关键技术成果,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科技推广项目达到显著规模、获得突出效益,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提出有价值的新思路、新方法;或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自治区级以上标准,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国家级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从事科技咨询、科技管理服务和科学技术普及的人员,在服务宏观决策方面有较大影响力,在咨询研究的理论方面取得具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成果,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在科普活动组织、科普内容创作和科普理论研究方面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功底,取得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成果和显著的社会效益。

从事技术经纪的人员,精通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国内外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在技术信息收集与分析、技术与市场预测、技术评估、技术交易、技术投融资等服务方面具有突出能力,取得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研究员须具备下列第1-3项条件中2项以上,4-9项条件中3项以上:

1.主持编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8万字以上),或合编专著(本人撰写累计8万字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领域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

3.主持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报告、方案、规划等并被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单位采纳,或在服务创新管理和决策方面提出重要的创新思路和方法并被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单位采纳。

4.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科学技术普及研究项目(排名前3),或主持自治区(省、部)级科研项目、科学技术普及研究项目,或主持横向课题经费累计到账200万元以上。

5.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或获得自治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项(特等奖、一等奖额定人员、二等奖个人排名前3位),或获得国家、自治区(省、部)级表彰。

6.主持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项目促成到账技术交易额累计500万元,或科研成果转化、技术推广营业收入累计到账500万元。

7.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正式公布实施(排名前3),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正式公布实施,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自然科学研究相关的发明专利、新品种权,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新药临床批件或证书(排名前3)。

8.作为负责人承办盟市(厅、局)级以上各类创业孵化活动,或促成初创型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促成初创型企业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并累计到账600万元以上,或主持并完成科技咨询、科技管理、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服务等重大事项并取得显著成效。

9.主持建设完成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平台,或主持国家级、自治区(省、部)级科技会展项目、技术成果对接活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国际对接洽谈项目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副研究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较高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积累,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是本学科领域、本行业的学术或技术骨干,在本专业领域至少对一门学科有较深入的了解和见解。

(二)工作能力

1.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提出有较大学术影响和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决科研工作中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论文。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作为技术骨干能够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关键技术成果、技术推广成效等;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能够取得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自治区级以上标准,并颁布实施。

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和科学技术普及的人员,在科技咨询和战略政策研究方面取得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成果,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咨询报告;在科普活动组织、科普内容创作和科普理论研究方面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实践功底,取得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成果和较好的社会效益。

从事技术经纪的人员,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掌握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国内外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在技术信息收集与分析、技术与市场预测、技术评估、技术交易、技术投融资等服务方面具有较强能力。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具有指导、培养中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副研究员须具备下列第1-3项条件中2项以上,4-9项条件中2项以上:

1.主持编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5万字以上),或合编专著(本人撰写累计5万字以上)。

2.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领域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

3.主持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报告、方案、规划等并被盟市(厅、局)级以上单位采纳,或在服务创新管理和决策方面提出重要的创新思路和方法并被盟市(厅、局)级以上单位采纳。

4.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科学技术普及研究项目(排名前5),或主持自治区(省、部)级科研项目、科学技术普及研究项目,或主持横向课题经费累计到账100万元以上。

5.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或获得自治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项,或获得自治区(省、部)级及以上表彰。

6.主持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项目促成到账技术交易额累计300万元,或科研成果转化、技术推广营业收入到账累计300万元。

7.参与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正式公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正式公布实施(排名前3),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自然科学研究相关的发明专利、新品种权等,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新药临床批件或证书(排名前3)。

8.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承办盟市(厅、局)级以上各类创业孵化活动,或促成初创型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促成初创型企业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并累计到账300万元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科技咨询、科技管理、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服务等重大事项并取得明显成效。

9.作为主要完成人建设完成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平台,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展国家级、自治区(省、部)级科技会展项目、技术成果对接活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国际对接洽谈项目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助理研究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或实验技术,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开展工作。

(二)工作能力

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参与选定科研项目和制定研究方案,能够独立撰写研究报告或发表研究论文,取得具有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参与研究课题、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项目,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或技术支持,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野外科学工作中获得有意义的科学积累。

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和科学技术普及的人员,形成一定水平的技术咨询报告并被采纳,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在实践活动和理论研究方面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研究成果。

从事技术经纪的人员,了解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国内外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在技术信息收集与分析、技术与市场预测、技术评估、技术交易、技术投融资等服务方面具有一定能力。

(三)工作成果和业绩

须同时具备下列2项条件。

1.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3万字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领域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参与编写与本专业有关的报告、方案、规划等并被盟市(厅、局)级以上单位采纳2项。

2.参与自治区(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盟市(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或参与盟市(厅、局)级以上科学技术普及研究项目2项,或参与横向课题经费累计到账50万元以上,或参与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制定促成到账技术交易额累计100万元,或科研成果转化、技术推广营业收入到账累计100万元。

3.参与承办盟市(厅、局)级以上各类创业孵化活动,或促成初创型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促成初创型企业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并累计到账300万元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科技咨询、科技管理、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服务等重大事项并取得明显成效。

4.作为主要完成人建设完成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平台,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展国家级、自治区(省、部)级科技会展项目、技术成果对接活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国际对接洽谈项目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研究实习员

1.基本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科学技术普及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自然科学专业相关,且为取得现有职称以来取得,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 (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 “主持”或“第一完成人”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全面工作,应排名第1位;“主要完成人”指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人,应排名前3位。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 (国际标准刊号)或CN (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七条 申报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隐瞒被处分处理等相关情况的,由用人单位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经推荐单位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有自主评审权限单位按照本单位标准执行,各单位评审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件。本评审条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学技术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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