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3-02220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23〕20号 |
成文日期 | 2023-04-2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3-02220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23〕20号 |
成文日期 | 2023-04-2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和草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人员,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林草规划设计、培育、经营、保护、修复、监测、检测、产业、景观绿化等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人员。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林草研究专业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人员职称名称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其中研究员为正高级、副研究员为副高级、助理研究员为中级、研究实习员为初级。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人员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研究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研究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助理研究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研究实习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第五条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人员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具有献身于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八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研究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二)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副研究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或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三)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助理研究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4年。
(四)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研究实习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研究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本学科的理论和技术体系,具备跟踪本学科科技发展前沿水平和开展创新研究的能力,在本专业范围内某一个领域有深入系统的研究;熟知并准确把握本学科国内外科技发展现状与趋势,能够创新地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解决本专业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问题;熟悉林草行业及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并综合应用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技术标准,开展跨学科综合性、创新性研究工作;能够系统运用林草专业及相关专业的理论体系、技术技能与标准,主持开展综合性、跨学科的科研项目,解决科研和生产中的关键性技术难题。
(二)工作能力
1.长期从事林草专业研究工作,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具有引领林草科技研究前沿水平的能力,推动林草行业科技发展;
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推动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具备指导本学科副研究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主持完成国家级或自治区(省、部)级林草科技计划项目,或主持完成中央财政林草科技推广(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1项,并在林草生产建设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2.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自治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证书署名),或获自治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1项(第一完成人);
3.获得林草工作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前3名);或获得林草工作相关实用新型专利2项(第一完成人);
4.获得林草工作相关软件著作权1项(前3名);
5.主持完成颁布实施的林草领域相关的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2项;
6.登记林草新品种(良种)1项(第一完成人);
7.主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发展规划、区划,技术方案、技术总结及相关技术规定,深入生产实践,解决重大疑难技术问题1项;
8.主编或参编与林草工作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或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且完成10万字以上的撰写工作量;
9.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在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以上。
第十二条 副研究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科技发展前沿水平,并对本学科范围内某个专业有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熟知并准确把握本学科国内外科技发展现状与趋势,能够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技术问题;熟悉林草行业及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技术标准并能够综合应用;能够系统运用林草专业及相关专业的理论体系、技术技能与标准,组织开展综合性科研项目,解决科研和生产中的技术难题。
(二)工作能力
1.具有解决林草科研重大问题的能力;
2.具有解决林草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在技术推广、示范应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备指导本学科助理研究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参加国家级或自治区(省、部)级林草科技计划项目或参加中央财政林草科技推广(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1项以上,并在林草生产建设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2.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自治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梁希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上(证书署名);
3.获得林草工作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前2名);
4.获得林草工作相关的软件著作权1项(前5名);
5.参加制(修)订并颁布实施的林草领域相关的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2项以上;
6.登记林草新品种(良种)2项以上(前3名);
7.深入生产实践,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1项以上;
8.主编或参编与林草工作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或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且完成5万字以上的撰写工作量;
9.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在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1篇)以上。
第十三条 助理研究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能,了解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熟知本学科国内外科技发展现状与趋势,并能结合工作加以运用;熟悉林草行业的法律、法规,熟悉并能正确运用本学科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能够准确运用林草专业的理论知识、技术技能与标准,独立设计并开展实验(试验)性研究,解决生产中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
(二)工作能力
1.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能够独立撰写研究成果;
2.具备指导本学科研究实习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的研究项目(课题)完成合同计划任务并通过验收1项以上;
2.获盟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证书署名);
3.获专利(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
4.参加制(修)订并颁布实施的林草领域相关的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国家标准1项以上;
5.登记林草新品种(良种)1项以上;
6.参加编写林草领域相关的规范、标准、法则1项以上,并被旗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实施;
7.从事科技信息工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业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受到盟市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或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指导实践中做出成绩,得到旗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8.主编或参编与林草工作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或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且完成2万字以上的撰写工作量;或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在科技期刊上发表的与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
第十四条 研究实习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三等奖以上1项以上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科技发展现状与趋势;熟悉林草行业的法律、法规,熟悉本学科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能够运用林草专业的专业理论和基本技能,开展实验(试验)性研究和辅助性研究工作,解决生产中一般性技术问题。
(二)工作能力
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1.参与本学科相关科研项目(课题)研究工作;
2.协助完成科研项目所需资料的收集、数据处理与分析等工作;
3.参与课题设计和编制技术(成果)报告;
4.查询、阅读本专业文献资料并进行分析、综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本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七条 申报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隐瞒被处分处理等相关情况的,由用人单位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经推荐单位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科研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98号),同时废止。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3-02220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23〕20号 |
成文日期 | 2023-04-2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和草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4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人员,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林草规划设计、培育、经营、保护、修复、监测、检测、产业、景观绿化等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人员。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林草研究专业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第四条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人员职称名称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其中研究员为正高级、副研究员为副高级、助理研究员为中级、研究实习员为初级。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人员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研究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研究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助理研究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研究实习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第五条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人员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具有献身于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第七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第八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一)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研究员须具备下列条件: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二)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副研究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或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三)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助理研究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4年。(四)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研究实习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第十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研究员(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本学科的理论和技术体系,具备跟踪本学科科技发展前沿水平和开展创新研究的能力,在本专业范围内某一个领域有深入系统的研究;熟知并准确把握本学科国内外科技发展现状与趋势,能够创新地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解决本专业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问题;熟悉林草行业及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并综合应用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技术标准,开展跨学科综合性、创新性研究工作;能够系统运用林草专业及相关专业的理论体系、技术技能与标准,主持开展综合性、跨学科的科研项目,解决科研和生产中的关键性技术难题。(二)工作能力1.长期从事林草专业研究工作,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具有引领林草科技研究前沿水平的能力,推动林草行业科技发展;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推动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具备指导本学科副研究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三)工作业绩与成果申报人员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1.主持完成国家级或自治区(省、部)级林草科技计划项目,或主持完成中央财政林草科技推广(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1项,并在林草生产建设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2.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自治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证书署名),或获自治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1项(第一完成人);3.获得林草工作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前3名);或获得林草工作相关实用新型专利2项(第一完成人);4.获得林草工作相关软件著作权1项(前3名);5.主持完成颁布实施的林草领域相关的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2项;6.登记林草新品种(良种)1项(第一完成人);7.主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发展规划、区划,技术方案、技术总结及相关技术规定,深入生产实践,解决重大疑难技术问题1项;8.主编或参编与林草工作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或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且完成10万字以上的撰写工作量;9.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在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以上。 第十二条 副研究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科技发展前沿水平,并对本学科范围内某个专业有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熟知并准确把握本学科国内外科技发展现状与趋势,能够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技术问题;熟悉林草行业及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技术标准并能够综合应用;能够系统运用林草专业及相关专业的理论体系、技术技能与标准,组织开展综合性科研项目,解决科研和生产中的技术难题。(二)工作能力1.具有解决林草科研重大问题的能力;2.具有解决林草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在技术推广、示范应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备指导本学科助理研究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1.参加国家级或自治区(省、部)级林草科技计划项目或参加中央财政林草科技推广(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1项以上,并在林草生产建设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2.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自治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梁希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上(证书署名);3.获得林草工作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前2名);4.获得林草工作相关的软件著作权1项(前5名);5.参加制(修)订并颁布实施的林草领域相关的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2项以上;6.登记林草新品种(良种)2项以上(前3名);7.深入生产实践,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1项以上;8.主编或参编与林草工作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或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且完成5万字以上的撰写工作量;9.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在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1篇)以上。第十三条 助理研究员(一)专业理论水平 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能,了解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熟知本学科国内外科技发展现状与趋势,并能结合工作加以运用;熟悉林草行业的法律、法规,熟悉并能正确运用本学科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能够准确运用林草专业的理论知识、技术技能与标准,独立设计并开展实验(试验)性研究,解决生产中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二)工作能力1.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能够独立撰写研究成果;2.具备指导本学科研究实习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三)工作业绩与成果申报人员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1.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的研究项目(课题)完成合同计划任务并通过验收1项以上;2.获盟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证书署名);3.获专利(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 4.参加制(修)订并颁布实施的林草领域相关的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国家标准1项以上;5.登记林草新品种(良种)1项以上;6.参加编写林草领域相关的规范、标准、法则1项以上,并被旗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实施;7.从事科技信息工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业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受到盟市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或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指导实践中做出成绩,得到旗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8.主编或参编与林草工作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或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且完成2万字以上的撰写工作量;或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在科技期刊上发表的与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第十四条 研究实习员(一)专业理论水平 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三等奖以上1项以上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科技发展现状与趋势;熟悉林草行业的法律、法规,熟悉本学科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能够运用林草专业的专业理论和基本技能,开展实验(试验)性研究和辅助性研究工作,解决生产中一般性技术问题。(二)工作能力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1.参与本学科相关科研项目(课题)研究工作;2.协助完成科研项目所需资料的收集、数据处理与分析等工作;3.参与课题设计和编制技术(成果)报告;4.查询、阅读本专业文献资料并进行分析、综述。 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本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三)“年”均为周年。(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第十七条 申报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隐瞒被处分处理等相关情况的,由用人单位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经推荐单位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科研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98号),同时废止。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和草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人员,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林草规划设计、培育、经营、保护、修复、监测、检测、产业、景观绿化等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人员。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林草研究专业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人员职称名称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其中研究员为正高级、副研究员为副高级、助理研究员为中级、研究实习员为初级。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人员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研究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研究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助理研究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研究实习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第五条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人员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具有献身于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八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研究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二)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副研究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或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三)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助理研究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4年。
(四)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研究实习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研究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本学科的理论和技术体系,具备跟踪本学科科技发展前沿水平和开展创新研究的能力,在本专业范围内某一个领域有深入系统的研究;熟知并准确把握本学科国内外科技发展现状与趋势,能够创新地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解决本专业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问题;熟悉林草行业及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并综合应用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技术标准,开展跨学科综合性、创新性研究工作;能够系统运用林草专业及相关专业的理论体系、技术技能与标准,主持开展综合性、跨学科的科研项目,解决科研和生产中的关键性技术难题。
(二)工作能力
1.长期从事林草专业研究工作,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具有引领林草科技研究前沿水平的能力,推动林草行业科技发展;
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推动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具备指导本学科副研究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主持完成国家级或自治区(省、部)级林草科技计划项目,或主持完成中央财政林草科技推广(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1项,并在林草生产建设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2.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自治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证书署名),或获自治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1项(第一完成人);
3.获得林草工作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前3名);或获得林草工作相关实用新型专利2项(第一完成人);
4.获得林草工作相关软件著作权1项(前3名);
5.主持完成颁布实施的林草领域相关的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2项;
6.登记林草新品种(良种)1项(第一完成人);
7.主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发展规划、区划,技术方案、技术总结及相关技术规定,深入生产实践,解决重大疑难技术问题1项;
8.主编或参编与林草工作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或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且完成10万字以上的撰写工作量;
9.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在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以上。
第十二条 副研究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科技发展前沿水平,并对本学科范围内某个专业有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熟知并准确把握本学科国内外科技发展现状与趋势,能够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技术问题;熟悉林草行业及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技术标准并能够综合应用;能够系统运用林草专业及相关专业的理论体系、技术技能与标准,组织开展综合性科研项目,解决科研和生产中的技术难题。
(二)工作能力
1.具有解决林草科研重大问题的能力;
2.具有解决林草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在技术推广、示范应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备指导本学科助理研究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参加国家级或自治区(省、部)级林草科技计划项目或参加中央财政林草科技推广(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1项以上,并在林草生产建设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2.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自治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梁希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上(证书署名);
3.获得林草工作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前2名);
4.获得林草工作相关的软件著作权1项(前5名);
5.参加制(修)订并颁布实施的林草领域相关的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2项以上;
6.登记林草新品种(良种)2项以上(前3名);
7.深入生产实践,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1项以上;
8.主编或参编与林草工作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或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且完成5万字以上的撰写工作量;
9.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在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1篇)以上。
第十三条 助理研究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能,了解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熟知本学科国内外科技发展现状与趋势,并能结合工作加以运用;熟悉林草行业的法律、法规,熟悉并能正确运用本学科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能够准确运用林草专业的理论知识、技术技能与标准,独立设计并开展实验(试验)性研究,解决生产中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
(二)工作能力
1.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能够独立撰写研究成果;
2.具备指导本学科研究实习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的研究项目(课题)完成合同计划任务并通过验收1项以上;
2.获盟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证书署名);
3.获专利(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
4.参加制(修)订并颁布实施的林草领域相关的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国家标准1项以上;
5.登记林草新品种(良种)1项以上;
6.参加编写林草领域相关的规范、标准、法则1项以上,并被旗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实施;
7.从事科技信息工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业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受到盟市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或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指导实践中做出成绩,得到旗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8.主编或参编与林草工作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或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且完成2万字以上的撰写工作量;或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在科技期刊上发表的与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
第十四条 研究实习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三等奖以上1项以上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科技发展现状与趋势;熟悉林草行业的法律、法规,熟悉本学科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能够运用林草专业的专业理论和基本技能,开展实验(试验)性研究和辅助性研究工作,解决生产中一般性技术问题。
(二)工作能力
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1.参与本学科相关科研项目(课题)研究工作;
2.协助完成科研项目所需资料的收集、数据处理与分析等工作;
3.参与课题设计和编制技术(成果)报告;
4.查询、阅读本专业文献资料并进行分析、综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本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七条 申报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隐瞒被处分处理等相关情况的,由用人单位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经推荐单位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科研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