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3-02455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23〕30号 |
成文日期 | 2023-05-0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3-02455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23〕30号 |
成文日期 | 2023-05-0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系列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系列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系列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相关职称改革指导意见,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群众文化(包括音乐、舞蹈、文学、戏剧、曲艺、美术、摄影、书法等)的组织、策划、宣传、辅导、理论研究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评价导向,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倡导科学精神,强化责任意识,坚守道德底线。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推行代表作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注重工作绩效和创新成果,将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名称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其中,研究馆员为正高级职称,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职称,馆员为中级职称,助理馆员、管理员为初级职称。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职称中,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正高级研究馆员暂由文化和旅游部代评审,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单位规章制度和实践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服务。
第七条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且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八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群众文化专业副研究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5年。
(二)申报群众文化专业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4年;
4.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7年。
(三)申报群众文化专业助理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期满1年,经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2年;
4.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4年。
(四)申报群众文化专业管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专科或高中毕业学历,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1年。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副研究馆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精准掌握群众文化基础理论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础理论(群众文化管理学、群众文化发展史、群众文化概论、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民俗学等),在本专业有较深的造诣,并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方面的理论与技术;能够把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精通本专业业务规范,对本专业有较强的研究能力。
(二)工作能力
1.能够制定和撰写本专业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总结报告,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具有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解决业务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能力;
3.具有较强的组织实施能力,能够主持制定大中型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活动的计划、方案,并有效地组织实施;
4.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专门研究,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并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论文、研究报告、专著等;
5.有较高的辅导、培训、编创能力,具备审定、编写教材(教案)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申报的代表作或标志性成果须达到自治区级领先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条,其中1、2、3、4条中必备一条,5、6、7、8条中必备一条:
1.主持(主要参与)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2次;或主持(主要参与)旗县(市、区)级以上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3次;
2.主持(主要参与)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群众文化专业人才培训年均5期(次),培训学员的作品参加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文艺汇演、比赛、作品展览年均至少2次;或主持(主要参与)旗县(市、区)级以上群众文化专业人才培训年均3期(次),培训学员的作品参加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文艺汇演、比赛、作品展览年均至少1次;或主持(主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专业人才培训年均1期(次),并能够提升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
3.主持(主要参与)并指导撰写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材料,有2项(人)以上入选自治区级项目或代表性传承人;
4.主持(主要参与)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刊物、成果、资料的编撰和出版工作2项以上,业绩成效显著;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成果运用、模式推广、衍生发展等方面做出本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成果;或主持(主要参与)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调查研究,撰写3篇以上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规划、统计分析报告、科研课题报告、专题调研报告等业务报告;
5.编创(或表演)的作品、节目获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主持(主要参与)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及各类比赛、汇演,并获2项组织奖;
6.美术、摄影等专业人员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展厅举办过个人作品展;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15幅(件)以上;或有3幅(件)作品获自治区(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有2幅(件)作品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
7.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3篇以上论文,或公开出版专(译)著1部;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相关专业作品15篇(件)以上;或有2篇(件)作品获自治区(省、部)级三等奖以上;
8.参与完成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研究课题1项以上,取得显著成绩。
第十二条 馆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悉群众文化工作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的基本规律,较系统地掌握群众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理论知识;系统地掌握本人所从事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并对本专业的发展有一定的研究;能够了解本专业国内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的业务规范及具体专业岗位职责和要求。
(二)工作能力
1.能够撰写本专业年度计划、撰写调研报告,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2.具有较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处理本专业工作中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3.有一定的组织实施能力,能够参与制定旗县(市、区)级以上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计划、方案,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4.能够指导、检查和审核助理馆员业务工作,能够编写本专业教材(案),能够参与完成本专业培训班进行教学培训示范任务。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条,其中1、2、3条中必备一条,4、5、6、7条中必备一条:
1.参与组织盟市(厅、局)级以上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1次;或参与组织旗县(市、区)级以上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2次;
2.参与组织旗县(市、区)级以上群众文化专业人才培训年均1期(次);或参与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专业人才培训年均1期(次);
3.参与撰写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材料,有1项(人)以上入选;或参与撰写至少1篇非物质文化遗产田野调查、工作记录、专项调研等业务报告;
4.参与编创(或表演)的作品、节目至少1部获盟市(厅、局)级三等奖以上;或参与旗县(市、区)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及各类比赛、汇演,并获1项组织奖;
5.美术、摄影等专业人员举办过个人作品展;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5幅(件)以上;或有1幅(件)作品获盟市(厅、局)级三等奖以上;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3篇以上论文;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相关专业作品5篇(件);或有1篇(件)作品获得旗县(市、区)级三等奖以上;
7.参与完成盟市(厅、局)级以上本专业研究课题至少1项。
第十三条 助理馆员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具有独立完成群众文化工作中日常基础性工作的能力,认真完成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第十四条 管理员
初步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完成科研课题、项目,组织策划大型活动或制定标准。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国际标准书号(ISBN)和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编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
第十七条 申报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隐瞒被处分处理等相关情况的,由用人单位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经推荐单位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十八条 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群众文化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122号)同时废止。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3-02455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23〕30号 |
成文日期 | 2023-05-0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系列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系列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2023年5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系列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相关职称改革指导意见,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群众文化(包括音乐、舞蹈、文学、戏剧、曲艺、美术、摄影、书法等)的组织、策划、宣传、辅导、理论研究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评价导向,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倡导科学精神,强化责任意识,坚守道德底线。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推行代表作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注重工作绩效和创新成果,将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第四条 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名称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其中,研究馆员为正高级职称,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职称,馆员为中级职称,助理馆员、管理员为初级职称。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职称中,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第五条 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正高级研究馆员暂由文化和旅游部代评审,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第六条 申报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单位规章制度和实践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服务。第七条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且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第八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一)申报群众文化专业副研究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2年;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5年。(二)申报群众文化专业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博士学位;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2年;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4年;4.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7年。(三)申报群众文化专业助理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硕士学位;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期满1年,经考核合格;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2年;4.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4年。(四)申报群众文化专业管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具备大学专科或高中毕业学历,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1年。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第十条 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第十一条 副研究馆员(一)专业理论水平精准掌握群众文化基础理论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础理论(群众文化管理学、群众文化发展史、群众文化概论、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民俗学等),在本专业有较深的造诣,并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方面的理论与技术;能够把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精通本专业业务规范,对本专业有较强的研究能力。(二)工作能力1.能够制定和撰写本专业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总结报告,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2.具有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解决业务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能力; 3.具有较强的组织实施能力,能够主持制定大中型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活动的计划、方案,并有效地组织实施;4.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专门研究,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并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论文、研究报告、专著等;5.有较高的辅导、培训、编创能力,具备审定、编写教材(教案)的能力。(三)工作业绩与成果申报人申报的代表作或标志性成果须达到自治区级领先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条,其中1、2、3、4条中必备一条,5、6、7、8条中必备一条:1.主持(主要参与)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2次;或主持(主要参与)旗县(市、区)级以上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3次;2.主持(主要参与)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群众文化专业人才培训年均5期(次),培训学员的作品参加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文艺汇演、比赛、作品展览年均至少2次;或主持(主要参与)旗县(市、区)级以上群众文化专业人才培训年均3期(次),培训学员的作品参加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文艺汇演、比赛、作品展览年均至少1次;或主持(主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专业人才培训年均1期(次),并能够提升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3.主持(主要参与)并指导撰写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材料,有2项(人)以上入选自治区级项目或代表性传承人;4.主持(主要参与)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刊物、成果、资料的编撰和出版工作2项以上,业绩成效显著;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成果运用、模式推广、衍生发展等方面做出本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成果;或主持(主要参与)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调查研究,撰写3篇以上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规划、统计分析报告、科研课题报告、专题调研报告等业务报告;5.编创(或表演)的作品、节目获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主持(主要参与)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及各类比赛、汇演,并获2项组织奖;6.美术、摄影等专业人员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展厅举办过个人作品展;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15幅(件)以上;或有3幅(件)作品获自治区(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有2幅(件)作品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7.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3篇以上论文,或公开出版专(译)著1部;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相关专业作品15篇(件)以上;或有2篇(件)作品获自治区(省、部)级三等奖以上;8.参与完成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研究课题1项以上,取得显著成绩。第十二条 馆员(一)专业理论水平熟悉群众文化工作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的基本规律,较系统地掌握群众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理论知识;系统地掌握本人所从事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并对本专业的发展有一定的研究;能够了解本专业国内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的业务规范及具体专业岗位职责和要求。(二)工作能力1.能够撰写本专业年度计划、撰写调研报告,有一定的实践经验;2.具有较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处理本专业工作中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3.有一定的组织实施能力,能够参与制定旗县(市、区)级以上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计划、方案,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4.能够指导、检查和审核助理馆员业务工作,能够编写本专业教材(案),能够参与完成本专业培训班进行教学培训示范任务。(三)工作业绩与成果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条,其中1、2、3条中必备一条,4、5、6、7条中必备一条:1.参与组织盟市(厅、局)级以上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1次;或参与组织旗县(市、区)级以上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2次; 2.参与组织旗县(市、区)级以上群众文化专业人才培训年均1期(次);或参与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专业人才培训年均1期(次);3.参与撰写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材料,有1项(人)以上入选;或参与撰写至少1篇非物质文化遗产田野调查、工作记录、专项调研等业务报告;4.参与编创(或表演)的作品、节目至少1部获盟市(厅、局)级三等奖以上;或参与旗县(市、区)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及各类比赛、汇演,并获1项组织奖;5.美术、摄影等专业人员举办过个人作品展;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5幅(件)以上;或有1幅(件)作品获盟市(厅、局)级三等奖以上;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3篇以上论文;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相关专业作品5篇(件);或有1篇(件)作品获得旗县(市、区)级三等奖以上;7.参与完成盟市(厅、局)级以上本专业研究课题至少1项。第十三条 助理馆员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具有独立完成群众文化工作中日常基础性工作的能力,认真完成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第十四条 管理员初步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一)“主持”是指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完成科研课题、项目,组织策划大型活动或制定标准。(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三)“年”均为周年。(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国际标准书号(ISBN)和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编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第十七条 申报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隐瞒被处分处理等相关情况的,由用人单位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经推荐单位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第十八条 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群众文化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122号)同时废止。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系列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系列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相关职称改革指导意见,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群众文化(包括音乐、舞蹈、文学、戏剧、曲艺、美术、摄影、书法等)的组织、策划、宣传、辅导、理论研究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评价导向,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倡导科学精神,强化责任意识,坚守道德底线。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推行代表作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注重工作绩效和创新成果,将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名称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其中,研究馆员为正高级职称,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职称,馆员为中级职称,助理馆员、管理员为初级职称。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职称中,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正高级研究馆员暂由文化和旅游部代评审,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单位规章制度和实践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服务。
第七条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且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八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群众文化专业副研究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5年。
(二)申报群众文化专业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4年;
4.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7年。
(三)申报群众文化专业助理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期满1年,经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2年;
4.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4年。
(四)申报群众文化专业管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专科或高中毕业学历,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1年。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副研究馆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精准掌握群众文化基础理论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础理论(群众文化管理学、群众文化发展史、群众文化概论、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民俗学等),在本专业有较深的造诣,并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方面的理论与技术;能够把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精通本专业业务规范,对本专业有较强的研究能力。
(二)工作能力
1.能够制定和撰写本专业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总结报告,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具有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解决业务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能力;
3.具有较强的组织实施能力,能够主持制定大中型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活动的计划、方案,并有效地组织实施;
4.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专门研究,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并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论文、研究报告、专著等;
5.有较高的辅导、培训、编创能力,具备审定、编写教材(教案)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申报的代表作或标志性成果须达到自治区级领先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条,其中1、2、3、4条中必备一条,5、6、7、8条中必备一条:
1.主持(主要参与)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2次;或主持(主要参与)旗县(市、区)级以上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3次;
2.主持(主要参与)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群众文化专业人才培训年均5期(次),培训学员的作品参加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文艺汇演、比赛、作品展览年均至少2次;或主持(主要参与)旗县(市、区)级以上群众文化专业人才培训年均3期(次),培训学员的作品参加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文艺汇演、比赛、作品展览年均至少1次;或主持(主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专业人才培训年均1期(次),并能够提升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
3.主持(主要参与)并指导撰写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材料,有2项(人)以上入选自治区级项目或代表性传承人;
4.主持(主要参与)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刊物、成果、资料的编撰和出版工作2项以上,业绩成效显著;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成果运用、模式推广、衍生发展等方面做出本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成果;或主持(主要参与)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调查研究,撰写3篇以上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规划、统计分析报告、科研课题报告、专题调研报告等业务报告;
5.编创(或表演)的作品、节目获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主持(主要参与)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及各类比赛、汇演,并获2项组织奖;
6.美术、摄影等专业人员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展厅举办过个人作品展;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15幅(件)以上;或有3幅(件)作品获自治区(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有2幅(件)作品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
7.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3篇以上论文,或公开出版专(译)著1部;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相关专业作品15篇(件)以上;或有2篇(件)作品获自治区(省、部)级三等奖以上;
8.参与完成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研究课题1项以上,取得显著成绩。
第十二条 馆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悉群众文化工作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的基本规律,较系统地掌握群众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理论知识;系统地掌握本人所从事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并对本专业的发展有一定的研究;能够了解本专业国内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的业务规范及具体专业岗位职责和要求。
(二)工作能力
1.能够撰写本专业年度计划、撰写调研报告,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2.具有较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处理本专业工作中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3.有一定的组织实施能力,能够参与制定旗县(市、区)级以上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计划、方案,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4.能够指导、检查和审核助理馆员业务工作,能够编写本专业教材(案),能够参与完成本专业培训班进行教学培训示范任务。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条,其中1、2、3条中必备一条,4、5、6、7条中必备一条:
1.参与组织盟市(厅、局)级以上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1次;或参与组织旗县(市、区)级以上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2次;
2.参与组织旗县(市、区)级以上群众文化专业人才培训年均1期(次);或参与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专业人才培训年均1期(次);
3.参与撰写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材料,有1项(人)以上入选;或参与撰写至少1篇非物质文化遗产田野调查、工作记录、专项调研等业务报告;
4.参与编创(或表演)的作品、节目至少1部获盟市(厅、局)级三等奖以上;或参与旗县(市、区)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及各类比赛、汇演,并获1项组织奖;
5.美术、摄影等专业人员举办过个人作品展;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5幅(件)以上;或有1幅(件)作品获盟市(厅、局)级三等奖以上;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3篇以上论文;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相关专业作品5篇(件);或有1篇(件)作品获得旗县(市、区)级三等奖以上;
7.参与完成盟市(厅、局)级以上本专业研究课题至少1项。
第十三条 助理馆员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具有独立完成群众文化工作中日常基础性工作的能力,认真完成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第十四条 管理员
初步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完成科研课题、项目,组织策划大型活动或制定标准。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国际标准书号(ISBN)和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编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
第十七条 申报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隐瞒被处分处理等相关情况的,由用人单位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经推荐单位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十八条 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群众文化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