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6946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23〕176号
成文日期 2023-10-13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6946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23〕176号
成文日期 2023-10-13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党委政法委 高级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厅 司法厅 财政厅 总工会 工商联 企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6 18:1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字体: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政法委、中级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工会、工商联、企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联、企联: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联合会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仲裁信访处)

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

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精神,强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进一步加强全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系统观念、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着力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提升协商调解能力和工作质效,进一步健全完善具有内蒙古特色的全过程、全链条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化解机制,维护全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建设新时代亮丽内蒙古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把为民服务理念贯穿协商调解工作全过程,拓展服务领域,优化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能力,打造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和多元调解服务优质品牌。

2.坚持源头治理,充分发挥协商调解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人事争议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3.坚持创新发展,尊重基层首创精神,积极探索新理念、新机制、新举措,促进各类调解联动融合,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社会治理大格局,推动社会协同共治,以提高争议化解效率为目标,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搭建多元调解平台,提升工作实效,形成体现内蒙古特色、符合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规律、满足时代需求的协商调解工作格局。 

4.坚持灵活高效,充分发挥协商调解柔性高效、灵活便捷的优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好发挥各单位职能作用,进一步畅通预防、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执行衔接协作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方合力化解争议,推动案结事了人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三)目标任务。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持续加强协商调解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基本实现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基础保障进一步夯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和有关部门参与、司法保障、科技支撑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更加健全,部门联动质效明显提升,协商调解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在案件总量中的比重显著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协商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

二、主要措施

(四)加强源头治理

1.强化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指导。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基层党组织在劳动关系治理、协商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以党建引领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推进厂务公开,创新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方式,保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行典型案例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意见书和建议书、调解建议书、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信用承诺书等制度,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作用,通过培训、咨询等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完善劳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具备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可开展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协商调解工作情况作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等评选表彰示范创建的重要考虑因素。发挥律师、法律顾问职能作用,推进依法治企,强化劳动用工领域合规管理,减少劳动人事争议。

2.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宣传引导。进一步落实普法责任制,通过普法讲座、网络课堂、普法短视频等方式,大力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开展“庭审观摩”“流动仲裁庭”“巡回仲裁庭”“青年仲裁员志愿服务”“用工体检”“万所联万会”等线上线下活动,送法进乡镇街道、进园区、进企业。各级工商联加强民营企业正面引导和风险提示工作,开展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合规管理培训,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

3.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多部门劳动人事争议联合风险监测和预警研判机制,加强数据和信息共享,通过税费缴纳、社保欠费、案件受理、投诉举报、信访处理、社会舆情等反映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指标变化情况,准确研判劳动人事争议态势。完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预警机制,聚焦重要时间节点,突出农牧民工和劳务派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重点群体,围绕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工作时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主要劳动人事争议类型,强化监测预警,建立风险台账,制定应对预案。

4.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联系点制度,以工业园区和互联网、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行业以及受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突发事件等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为重点,全面开展排查,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妥善化解因欠薪、不规范用工等引发的风险隐患。切实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开展企业用工法律体检、劳动用工监督评价、劳动关系诚信评价等新方式提高预防效率,及时发现劳动关系隐患。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隐患协同治理,完善调解仲裁机构与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共同加强劳动用工指导,履行好“抓前端、治未病”的预防功能。

(五)强化协商和解

5.指导建立内部劳动人事争议协商机制。培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人事争议协商意识和协商文化,引导用人单位将科学管理与人文关怀相结合,推动用人单位以设立负责人接待日、召开劳资恳谈会、开通热线电话或者电子邮箱、设立意见箱、组建网络通讯群组等方式,建立健全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内部申诉、协商回应制度,丰富协商形式,优化劳动人事争议协商流程,认真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及时回应劳动者协商诉求。开展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工作先进典型选树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各界对协商和解化解劳动人事争议重要意义的认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与协商和解的积极性、主动性。

6.协助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工会组织统筹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集体协商指导员、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等资源力量,推动健全劳动者申诉渠道和争议协商平台,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做好咨询解答、释法说理、劝解疏导、促成和解等工作。各级地方工会可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室,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工作,推动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事项进行沟通协商,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的事前预防和协商解决。发挥集体协商指导员作用,指导员要深入辖区、企业做好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宣传,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和定点挂钩企业、挂钩区域联系指导制度,实行“点对点”、“点对面”专业指导,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工作。企业代表组织指导企业加强协商能力建设,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程序。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咨询、代理服务工作。

7.强化和解协议履行和效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达成一致的,工会组织要主动引导签订和解协议,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和解协议归档,建立协商档案,并推动和解协议履行。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工会组织要主动做好引导申请调解等工作。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可在仲裁办案中作为证据使用;但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为达成和解目的作出的妥协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仲裁、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劳动者、用人单位均同意的除外。

(六)做实多元调解

8.推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司法行政、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动用人单位加大调解组织建设力度,提升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推动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以乡镇(街道)、工会、行业商(协)会、区域性等调解组织为支撑、调解员(信息员)为落点的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推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加强调解组织建设,有条件的主管部门也可以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劳动人事管理和用工行为。因地制宜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多元联合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诉裁调对接工作,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仲裁院调解中心或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挂牌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诉裁调工作室。工会充分发挥工会阵地的作用,将调解组织纳入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和园区职工之家等一体化建设。工商联扎实开展商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培育培优行动,持续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以教育培训、房地产、互联网、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为重点,加强商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指导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发挥行业影响力、区域带动力优势,帮助企业培养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企业联合会充分发挥提高会员企业规范经营管理水平的作用,加大会员企业调解组织建设力度,加强企业自主预防协商调解能力建设。

9.建设市、县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或仲裁院调解中心和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盟市、旗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统筹考虑本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设置和案件量,可根据工作需要联合多部门建设多元联合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也可仲裁院内设调解中心,通过配备工作人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调解中心负责办理本辖区内当事人申请的调解案件和仲裁院、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辖区内的乡镇(街道)、工会、行业商(协)会、区域性等调解组织做好工作。盟市、旗县级仲裁院入驻同级“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设立调解仲裁窗口,派员指导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探索推进工会组织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较多、劳动者诉求反映集中的仲裁院、人民法院设立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具备条件的地方工会可安排专人入驻开展争议协商、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建立常态化调解与仲裁、诉讼对接机制。

10.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司法行政、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落实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度,指导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健全调解受理登记、调解办理、告知引导、回访反馈、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制度,提升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加大督促调解协议履行力度,加强对当事人履约能力评估,达成调解协议后向当事人发放履行告知书。总结推广调解组织在实践中形成的成熟经验和特色做法,充分发挥全国、全区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提升调解工作服务能力。

11.发挥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特色优势。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发挥熟悉内部运营规则和劳动者情况的优势,引导当事人优先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发挥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加大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工作力度。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发挥专业性优势,积极推进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建设,帮助辖区内用人单位做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化解工作。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发挥具有行业影响力、区域带动力的优势,帮助企业培养调解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商(协)会调解组织发挥贴近企业的优势,积极预防化解劳动争议、协同社会治理。诉裁调对接调解组织发挥指导引领作用,程序顺畅衔接,调裁审快速联动,高效完成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或司法确认,一站式服务,前端解纷。调解联盟或多元联合调解组织发挥多平台立体交互作用,打造劳动人事争议和谐治理共同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引导和规范有意向的社会组织及律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积极有序参与调解工作,进一步增加调解服务供给。

(七)健全联动工作体系

12.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党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加强与司法行政、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的工作沟通,形成矛盾联调、力量联动、信息联通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联合调处机制。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总召集人采取轮值制度,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单位负责同志轮流担任,同时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参加。通过不定期召集会议,及时会商研判工作形势、查摆分析短板不足、部署推进重点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一窗式”劳动人事争议受理和流转办理机制,通过联通各类网上调解平台、设立实体化联调中心等方式,强化各类调解资源整合。实行调解员名册、调解专家库动态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调解员、专家库共享机制,灵活调配人员,提高案件办理专业性。健全调解仲裁机构与就业服务机构协调联动机制,推行“劳动维权+就业帮扶”模式,为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就业帮扶、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服务,以保就业、稳就业的实际成效预防争议发生。进一步优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协调联动机制,落实首问负责工作规范,提升案前联合调解质效。

13.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各相关部门主动融入地方党委、政府主导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发挥职能优势,向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派驻调解仲裁工作人员,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参与联动化解、提供业务支持,做好人员、经费、场所、设备等保障工作。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或“一站式”社会矛盾多元化解中心要具有受理接待、统筹指导、协调指挥、分流转办、调处化解、跟踪督办、评估反馈等职责。

14.强化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完善调解与仲裁的衔接,建立仲裁员分片联系调解组织制度。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组织引导双方提起仲裁审查申请或者司法确认申请,及时巩固调解成果。仲裁机构通过建议调解、委托调解等方式,积极引导未经调解的当事人到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加强调解与仲裁、诉讼的衔接,对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先行通过裁前、诉前调解等柔性、非诉讼方式解决。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和我区特色的诉裁调对接,相关部门通过系统对接或机构、人员入驻相结合的方式,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诉裁调对接机制建设,畅通线上线下诉裁调对接渠道,开展全流程在线委派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申请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或司法确认等工作。各级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各级法院负责将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部门推荐的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通过法院调解平台进行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确认,纳入特邀调解名册,参与调解化解重大疑难复杂劳动人事争议。依法落实支付令制度。

(八)提升服务能力

15.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能力。扩大兼职调解员来源渠道,广泛吸纳法学专家、仲裁员、律师、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等专业力量参与调解。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指导,对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切实提高调解员职业道德、增强服务意识,提升办案能力。

16.加强智慧协商调解建设。推动信息化技术与协商调解深度融合,建立部门间数据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探索全口径协商调解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统计,整合运用各类大数据开展劳动人事争议情况分析研判。总结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劳动人事争议在网上了解、矛盾纠纷在网上解决、正能量在网上聚合,完善网络平台和手机APP、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的调解功能,推进“网上办”“掌上办”,实现协商调解向智能化不断迈进。

17.保障工作经费。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3〕12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内财综〔2023〕663号)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指导性目录编制程序将协商调解服务纳入部门目录管理。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和财力可能,合理安排经费,对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加强硬件保障,为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办案设施设备。

三、工作责任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各地要把做好协商调解工作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这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推动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将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建设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推动相关部门细化考评标准,完善督导检查、考评推动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中的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调解组织、制度和队伍建设,完善调解成效考核评价机制。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调解与诉讼有机衔接。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调解组织积极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对调解员的劳动法律政策知识培训,鼓励、引导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和社会化调解。财政部门要保障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服务体系,指导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帮助企业依法合规用工,降低用工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会要积极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帮助劳动者协商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依法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竭诚服务劳动者。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要发挥代表作用,引导和支持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人事争议解决机制。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任务、明确措施、明确责任和时间表,每年12月10日前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一键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 > 部门文件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6946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23〕176号
成文日期 2023-10-13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党委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厅 司法厅 财政厅 总工会 工商联 企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6 18:1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党委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厅 司法厅 财政厅 总工会 工商联 企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政法委、中级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联、企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联、企联: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联合会                         2023年10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仲裁信访处) 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精神,强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进一步加强全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系统观念、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着力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提升协商调解能力和工作质效,进一步健全完善具有内蒙古特色的全过程、全链条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化解机制,维护全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建设新时代亮丽内蒙古贡献力量。(二)基本原则1.坚持人民至上,把为民服务理念贯穿协商调解工作全过程,拓展服务领域,优化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能力,打造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和多元调解服务优质品牌。2.坚持源头治理,充分发挥协商调解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人事争议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3.坚持创新发展,尊重基层首创精神,积极探索新理念、新机制、新举措,促进各类调解联动融合,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社会治理大格局,推动社会协同共治,以提高争议化解效率为目标,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搭建多元调解平台,提升工作实效,形成体现内蒙古特色、符合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规律、满足时代需求的协商调解工作格局。 4.坚持灵活高效,充分发挥协商调解柔性高效、灵活便捷的优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好发挥各单位职能作用,进一步畅通预防、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执行衔接协作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方合力化解争议,推动案结事了人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三)目标任务。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持续加强协商调解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基本实现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基础保障进一步夯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和有关部门参与、司法保障、科技支撑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更加健全,部门联动质效明显提升,协商调解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在案件总量中的比重显著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协商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二、主要措施(四)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1.强化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指导。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基层党组织在劳动关系治理、协商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以党建引领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推进厂务公开,创新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方式,保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行典型案例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意见书和建议书、调解建议书、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信用承诺书等制度,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作用,通过培训、咨询等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完善劳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具备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可开展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协商调解工作情况作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等评选表彰示范创建的重要考虑因素。发挥律师、法律顾问职能作用,推进依法治企,强化劳动用工领域合规管理,减少劳动人事争议。2.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宣传引导。进一步落实普法责任制,通过普法讲座、网络课堂、普法短视频等方式,大力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开展“庭审观摩”“流动仲裁庭”“巡回仲裁庭”“青年仲裁员志愿服务”“用工体检”“万所联万会”等线上线下活动,送法进乡镇街道、进园区、进企业。各级工商联加强民营企业正面引导和风险提示工作,开展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合规管理培训,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3.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多部门劳动人事争议联合风险监测和预警研判机制,加强数据和信息共享,通过税费缴纳、社保欠费、案件受理、投诉举报、信访处理、社会舆情等反映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指标变化情况,准确研判劳动人事争议态势。完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预警机制,聚焦重要时间节点,突出农牧民工和劳务派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重点群体,围绕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工作时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主要劳动人事争议类型,强化监测预警,建立风险台账,制定应对预案。4.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联系点制度,以工业园区和互联网、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行业以及受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突发事件等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为重点,全面开展排查,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妥善化解因欠薪、不规范用工等引发的风险隐患。切实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开展企业用工法律体检、劳动用工监督评价、劳动关系诚信评价等新方式提高预防效率,及时发现劳动关系隐患。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隐患协同治理,完善调解仲裁机构与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共同加强劳动用工指导,履行好“抓前端、治未病”的预防功能。(五)强化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和解5.指导建立内部劳动人事争议协商机制。培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人事争议协商意识和协商文化,引导用人单位将科学管理与人文关怀相结合,推动用人单位以设立负责人接待日、召开劳资恳谈会、开通热线电话或者电子邮箱、设立意见箱、组建网络通讯群组等方式,建立健全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内部申诉、协商回应制度,丰富协商形式,优化劳动人事争议协商流程,认真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及时回应劳动者协商诉求。开展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工作先进典型选树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各界对协商和解化解劳动人事争议重要意义的认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与协商和解的积极性、主动性。6.协助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工会组织统筹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集体协商指导员、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等资源力量,推动健全劳动者申诉渠道和争议协商平台,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做好咨询解答、释法说理、劝解疏导、促成和解等工作。各级地方工会可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室,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工作,推动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事项进行沟通协商,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的事前预防和协商解决。发挥集体协商指导员作用,指导员要深入辖区、企业做好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宣传,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和定点挂钩企业、挂钩区域联系指导制度,实行“点对点”、“点对面”专业指导,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工作。企业代表组织指导企业加强协商能力建设,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程序。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咨询、代理服务工作。7.强化和解协议履行和效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达成一致的,工会组织要主动引导签订和解协议,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和解协议归档,建立协商档案,并推动和解协议履行。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工会组织要主动做好引导申请调解等工作。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可在仲裁办案中作为证据使用;但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为达成和解目的作出的妥协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仲裁、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劳动者、用人单位均同意的除外。(六)做实多元调解8.推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司法行政、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动用人单位加大调解组织建设力度,提升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推动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以乡镇(街道)、工会、行业商(协)会、区域性等调解组织为支撑、调解员(信息员)为落点的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推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加强调解组织建设,有条件的主管部门也可以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劳动人事管理和用工行为。因地制宜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多元联合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诉裁调对接工作,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仲裁院调解中心或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挂牌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诉裁调工作室。工会充分发挥工会阵地的作用,将调解组织纳入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和园区职工之家等一体化建设。工商联扎实开展商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培育培优行动,持续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以教育培训、房地产、互联网、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为重点,加强商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指导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发挥行业影响力、区域带动力优势,帮助企业培养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企业联合会充分发挥提高会员企业规范经营管理水平的作用,加大会员企业调解组织建设力度,加强企业自主预防协商调解能力建设。9.建设盟市、旗县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或仲裁院调解中心和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盟市、旗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统筹考虑本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设置和案件量,可根据工作需要联合多部门建设多元联合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也可仲裁院内设调解中心,通过配备工作人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调解中心负责办理本辖区内当事人申请的调解案件和仲裁院、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辖区内的乡镇(街道)、工会、行业商(协)会、区域性等调解组织做好工作。盟市、旗县级仲裁院入驻同级“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设立调解仲裁窗口,派员指导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探索推进工会组织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较多、劳动者诉求反映集中的仲裁院、人民法院设立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具备条件的地方工会可安排专人入驻开展争议协商、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建立常态化调解与仲裁、诉讼对接机制。10.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司法行政、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落实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度,指导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健全调解受理登记、调解办理、告知引导、回访反馈、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制度,提升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加大督促调解协议履行力度,加强对当事人履约能力评估,达成调解协议后向当事人发放履行告知书。总结推广调解组织在实践中形成的成熟经验和特色做法,充分发挥全国、全区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提升调解工作服务能力。11.发挥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特色优势。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发挥熟悉内部运营规则和劳动者情况的优势,引导当事人优先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发挥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加大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工作力度。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发挥专业性优势,积极推进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建设,帮助辖区内用人单位做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化解工作。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发挥具有行业影响力、区域带动力的优势,帮助企业培养调解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商(协)会调解组织发挥贴近企业的优势,积极预防化解劳动争议、协同社会治理。诉裁调对接调解组织发挥指导引领作用,程序顺畅衔接,调裁审快速联动,高效完成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或司法确认,一站式服务,前端解纷。调解联盟或多元联合调解组织发挥多平台立体交互作用,打造劳动人事争议和谐治理共同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引导和规范有意向的社会组织及律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积极有序参与调解工作,进一步增加调解服务供给。(七)健全联动工作体系12.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联动工作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党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加强与司法行政、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的工作沟通,形成矛盾联调、力量联动、信息联通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联合调处机制。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总召集人采取轮值制度,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单位负责同志轮流担任,同时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参加。通过不定期召集会议,及时会商研判工作形势、查摆分析短板不足、部署推进重点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一窗式”劳动人事争议受理和流转办理机制,通过联通各类网上调解平台、设立实体化联调中心等方式,强化各类调解资源整合。实行调解员名册、调解专家库动态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调解员、专家库共享机制,灵活调配人员,提高案件办理专业性。健全调解仲裁机构与就业服务机构协调联动机制,推行“劳动维权+就业帮扶”模式,为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就业帮扶、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服务,以保就业、稳就业的实际成效预防争议发生。进一步优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协调联动机制,落实首问负责工作规范,提升案前联合调解质效。13.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各相关部门主动融入地方党委、政府主导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发挥职能优势,向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派驻调解仲裁工作人员,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参与联动化解、提供业务支持,做好人员、经费、场所、设备等保障工作。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或“一站式”社会矛盾多元化解中心要具有受理接待、统筹指导、协调指挥、分流转办、调处化解、跟踪督办、评估反馈等职责。14.强化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完善调解与仲裁的衔接,建立仲裁员分片联系调解组织制度。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组织引导双方提起仲裁审查申请或者司法确认申请,及时巩固调解成果。仲裁机构通过建议调解、委托调解等方式,积极引导未经调解的当事人到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加强调解与仲裁、诉讼的衔接,对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先行通过裁前、诉前调解等柔性、非诉讼方式解决。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和我区特色的诉裁调对接,相关部门通过系统对接或机构、人员入驻相结合的方式,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诉裁调对接机制建设,畅通线上线下诉裁调对接渠道,开展全流程在线委派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申请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或司法确认等工作。各级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各级法院负责将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部门推荐的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通过法院调解平台进行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确认,纳入特邀调解名册,参与调解化解重大疑难复杂劳动人事争议。依法落实支付令制度。(八)提升服务能力15.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能力。扩大兼职调解员来源渠道,广泛吸纳法学专家、仲裁员、律师、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等专业力量参与调解。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指导,对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切实提高调解员职业道德、增强服务意识,提升办案能力。16.加强智慧协商调解建设。推动信息化技术与协商调解深度融合,建立部门间数据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探索全口径协商调解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统计,整合运用各类大数据开展劳动人事争议情况分析研判。总结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劳动人事争议在网上了解、矛盾纠纷在网上解决、正能量在网上聚合,完善网络平台和手机APP、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的调解功能,推进“网上办”“掌上办”,实现协商调解向智能化不断迈进。17.保障工作经费。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大工作的通知》(财综〔2023〕12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lt;内蒙古自治区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方案&gt;的通知》(内财综〔2023〕663号)中“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集体协商指导等服务,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能力。”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指导性目录编制程序将协商调解服务纳入部门目录管理。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和财力可能,合理安排经费,对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加强硬件保障,为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办案设施设备。三、工作责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各地要把做好协商调解工作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这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推动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将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建设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推动相关部门细化考评标准,完善督导检查、考评推动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中的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调解组织、制度和队伍建设,完善调解成效考核评价机制。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调解与诉讼有机衔接。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调解组织积极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对调解员的劳动法律政策知识培训,鼓励、引导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和社会化调解。财政部门要保障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服务体系,指导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帮助企业依法合规用工,降低用工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会要积极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帮助劳动者协商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依法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竭诚服务劳动者。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要发挥代表作用,引导和支持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人事争议解决机制。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任务、明确措施、明确责任和时间表,每年12月10前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政法委、中级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工会、工商联、企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联、企联: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联合会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仲裁信访处)

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

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精神,强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进一步加强全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系统观念、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着力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提升协商调解能力和工作质效,进一步健全完善具有内蒙古特色的全过程、全链条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化解机制,维护全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建设新时代亮丽内蒙古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把为民服务理念贯穿协商调解工作全过程,拓展服务领域,优化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能力,打造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和多元调解服务优质品牌。

2.坚持源头治理,充分发挥协商调解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人事争议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3.坚持创新发展,尊重基层首创精神,积极探索新理念、新机制、新举措,促进各类调解联动融合,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社会治理大格局,推动社会协同共治,以提高争议化解效率为目标,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搭建多元调解平台,提升工作实效,形成体现内蒙古特色、符合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规律、满足时代需求的协商调解工作格局。 

4.坚持灵活高效,充分发挥协商调解柔性高效、灵活便捷的优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好发挥各单位职能作用,进一步畅通预防、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执行衔接协作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方合力化解争议,推动案结事了人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三)目标任务。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持续加强协商调解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基本实现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基础保障进一步夯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和有关部门参与、司法保障、科技支撑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更加健全,部门联动质效明显提升,协商调解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在案件总量中的比重显著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协商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

二、主要措施

(四)加强源头治理

1.强化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指导。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基层党组织在劳动关系治理、协商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以党建引领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推进厂务公开,创新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方式,保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行典型案例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意见书和建议书、调解建议书、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信用承诺书等制度,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作用,通过培训、咨询等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完善劳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具备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可开展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协商调解工作情况作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等评选表彰示范创建的重要考虑因素。发挥律师、法律顾问职能作用,推进依法治企,强化劳动用工领域合规管理,减少劳动人事争议。

2.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宣传引导。进一步落实普法责任制,通过普法讲座、网络课堂、普法短视频等方式,大力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开展“庭审观摩”“流动仲裁庭”“巡回仲裁庭”“青年仲裁员志愿服务”“用工体检”“万所联万会”等线上线下活动,送法进乡镇街道、进园区、进企业。各级工商联加强民营企业正面引导和风险提示工作,开展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合规管理培训,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

3.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多部门劳动人事争议联合风险监测和预警研判机制,加强数据和信息共享,通过税费缴纳、社保欠费、案件受理、投诉举报、信访处理、社会舆情等反映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指标变化情况,准确研判劳动人事争议态势。完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预警机制,聚焦重要时间节点,突出农牧民工和劳务派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重点群体,围绕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工作时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主要劳动人事争议类型,强化监测预警,建立风险台账,制定应对预案。

4.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联系点制度,以工业园区和互联网、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行业以及受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突发事件等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为重点,全面开展排查,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妥善化解因欠薪、不规范用工等引发的风险隐患。切实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开展企业用工法律体检、劳动用工监督评价、劳动关系诚信评价等新方式提高预防效率,及时发现劳动关系隐患。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隐患协同治理,完善调解仲裁机构与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共同加强劳动用工指导,履行好“抓前端、治未病”的预防功能。

(五)强化协商和解

5.指导建立内部劳动人事争议协商机制。培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人事争议协商意识和协商文化,引导用人单位将科学管理与人文关怀相结合,推动用人单位以设立负责人接待日、召开劳资恳谈会、开通热线电话或者电子邮箱、设立意见箱、组建网络通讯群组等方式,建立健全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内部申诉、协商回应制度,丰富协商形式,优化劳动人事争议协商流程,认真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及时回应劳动者协商诉求。开展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工作先进典型选树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各界对协商和解化解劳动人事争议重要意义的认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与协商和解的积极性、主动性。

6.协助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工会组织统筹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集体协商指导员、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等资源力量,推动健全劳动者申诉渠道和争议协商平台,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做好咨询解答、释法说理、劝解疏导、促成和解等工作。各级地方工会可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室,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工作,推动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事项进行沟通协商,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的事前预防和协商解决。发挥集体协商指导员作用,指导员要深入辖区、企业做好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宣传,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和定点挂钩企业、挂钩区域联系指导制度,实行“点对点”、“点对面”专业指导,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工作。企业代表组织指导企业加强协商能力建设,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程序。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咨询、代理服务工作。

7.强化和解协议履行和效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达成一致的,工会组织要主动引导签订和解协议,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和解协议归档,建立协商档案,并推动和解协议履行。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工会组织要主动做好引导申请调解等工作。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可在仲裁办案中作为证据使用;但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为达成和解目的作出的妥协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仲裁、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劳动者、用人单位均同意的除外。

(六)做实多元调解

8.推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司法行政、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动用人单位加大调解组织建设力度,提升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推动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以乡镇(街道)、工会、行业商(协)会、区域性等调解组织为支撑、调解员(信息员)为落点的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推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加强调解组织建设,有条件的主管部门也可以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劳动人事管理和用工行为。因地制宜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多元联合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诉裁调对接工作,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仲裁院调解中心或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挂牌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诉裁调工作室。工会充分发挥工会阵地的作用,将调解组织纳入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和园区职工之家等一体化建设。工商联扎实开展商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培育培优行动,持续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以教育培训、房地产、互联网、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为重点,加强商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指导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发挥行业影响力、区域带动力优势,帮助企业培养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企业联合会充分发挥提高会员企业规范经营管理水平的作用,加大会员企业调解组织建设力度,加强企业自主预防协商调解能力建设。

9.建设市、县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或仲裁院调解中心和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盟市、旗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统筹考虑本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设置和案件量,可根据工作需要联合多部门建设多元联合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也可仲裁院内设调解中心,通过配备工作人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调解中心负责办理本辖区内当事人申请的调解案件和仲裁院、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辖区内的乡镇(街道)、工会、行业商(协)会、区域性等调解组织做好工作。盟市、旗县级仲裁院入驻同级“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设立调解仲裁窗口,派员指导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探索推进工会组织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较多、劳动者诉求反映集中的仲裁院、人民法院设立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具备条件的地方工会可安排专人入驻开展争议协商、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建立常态化调解与仲裁、诉讼对接机制。

10.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司法行政、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落实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度,指导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健全调解受理登记、调解办理、告知引导、回访反馈、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制度,提升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加大督促调解协议履行力度,加强对当事人履约能力评估,达成调解协议后向当事人发放履行告知书。总结推广调解组织在实践中形成的成熟经验和特色做法,充分发挥全国、全区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提升调解工作服务能力。

11.发挥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特色优势。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发挥熟悉内部运营规则和劳动者情况的优势,引导当事人优先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发挥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加大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工作力度。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发挥专业性优势,积极推进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建设,帮助辖区内用人单位做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化解工作。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发挥具有行业影响力、区域带动力的优势,帮助企业培养调解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商(协)会调解组织发挥贴近企业的优势,积极预防化解劳动争议、协同社会治理。诉裁调对接调解组织发挥指导引领作用,程序顺畅衔接,调裁审快速联动,高效完成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或司法确认,一站式服务,前端解纷。调解联盟或多元联合调解组织发挥多平台立体交互作用,打造劳动人事争议和谐治理共同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引导和规范有意向的社会组织及律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积极有序参与调解工作,进一步增加调解服务供给。

(七)健全联动工作体系

12.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党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加强与司法行政、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的工作沟通,形成矛盾联调、力量联动、信息联通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联合调处机制。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总召集人采取轮值制度,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单位负责同志轮流担任,同时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参加。通过不定期召集会议,及时会商研判工作形势、查摆分析短板不足、部署推进重点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一窗式”劳动人事争议受理和流转办理机制,通过联通各类网上调解平台、设立实体化联调中心等方式,强化各类调解资源整合。实行调解员名册、调解专家库动态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调解员、专家库共享机制,灵活调配人员,提高案件办理专业性。健全调解仲裁机构与就业服务机构协调联动机制,推行“劳动维权+就业帮扶”模式,为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就业帮扶、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服务,以保就业、稳就业的实际成效预防争议发生。进一步优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协调联动机制,落实首问负责工作规范,提升案前联合调解质效。

13.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各相关部门主动融入地方党委、政府主导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发挥职能优势,向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派驻调解仲裁工作人员,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参与联动化解、提供业务支持,做好人员、经费、场所、设备等保障工作。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或“一站式”社会矛盾多元化解中心要具有受理接待、统筹指导、协调指挥、分流转办、调处化解、跟踪督办、评估反馈等职责。

14.强化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完善调解与仲裁的衔接,建立仲裁员分片联系调解组织制度。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组织引导双方提起仲裁审查申请或者司法确认申请,及时巩固调解成果。仲裁机构通过建议调解、委托调解等方式,积极引导未经调解的当事人到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加强调解与仲裁、诉讼的衔接,对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先行通过裁前、诉前调解等柔性、非诉讼方式解决。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和我区特色的诉裁调对接,相关部门通过系统对接或机构、人员入驻相结合的方式,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诉裁调对接机制建设,畅通线上线下诉裁调对接渠道,开展全流程在线委派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申请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或司法确认等工作。各级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各级法院负责将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部门推荐的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通过法院调解平台进行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确认,纳入特邀调解名册,参与调解化解重大疑难复杂劳动人事争议。依法落实支付令制度。

(八)提升服务能力

15.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能力。扩大兼职调解员来源渠道,广泛吸纳法学专家、仲裁员、律师、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等专业力量参与调解。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指导,对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切实提高调解员职业道德、增强服务意识,提升办案能力。

16.加强智慧协商调解建设。推动信息化技术与协商调解深度融合,建立部门间数据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探索全口径协商调解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统计,整合运用各类大数据开展劳动人事争议情况分析研判。总结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劳动人事争议在网上了解、矛盾纠纷在网上解决、正能量在网上聚合,完善网络平台和手机APP、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的调解功能,推进“网上办”“掌上办”,实现协商调解向智能化不断迈进。

17.保障工作经费。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3〕12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内财综〔2023〕663号)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指导性目录编制程序将协商调解服务纳入部门目录管理。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和财力可能,合理安排经费,对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加强硬件保障,为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办案设施设备。

三、工作责任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各地要把做好协商调解工作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这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推动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将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建设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推动相关部门细化考评标准,完善督导检查、考评推动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中的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调解组织、制度和队伍建设,完善调解成效考核评价机制。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调解与诉讼有机衔接。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调解组织积极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对调解员的劳动法律政策知识培训,鼓励、引导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和社会化调解。财政部门要保障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服务体系,指导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帮助企业依法合规用工,降低用工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会要积极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帮助劳动者协商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依法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竭诚服务劳动者。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要发挥代表作用,引导和支持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人事争议解决机制。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任务、明确措施、明确责任和时间表,每年12月10日前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