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6563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劳社字[1999]第15 号
成文日期 1999-05-13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6563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劳社字[1999]第15 号
成文日期 1999-05-13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1999-05-13 19:5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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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邮电管理局、自治区邮政局、煤管局、中行内蒙古分行、工行内蒙古分行、建行内蒙古分行、农行内蒙古分行、中保内蒙古财险、中保内蒙古寿险、呼和浩特铁路局、伊敏煤电公司、民航内蒙古管理局、国航内蒙古分公司、 中航油内蒙古分公司、交行包头分行、赤峰大井银铜矿: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为做好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行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民航内蒙古管理局、国航内蒙古分公司、中航油内蒙古分公司、交通银行包头分行、赤峰大井银铜矿等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社会保险局)直接管理。

   (二)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工行内蒙古分行、中行内蒙古分行、建行内蒙古分行、农行内蒙古分行、中保财险内蒙古分公司、中保寿险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铁路局、自治区煤炭管理局(包括神华集团在自治区境内煤炭企业)、伊敏煤电公司等行业社会保险机构予以保留,接受自治区社会保险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保留的行业社会保险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要征求自治区社会保险局意见,并经自治区劳动厅同意。保留行业社会保险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所需经费由各行业支付,各行业保留机构的人员编制根据各行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人数合理确定。

   二、行业社会保险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养老保险政策,负责本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拨付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统计制度、审计制度,负责编制报送本行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统计和有关的业务报表。

  (三)负责本行业及其所属各类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统筹工作。

   (四)负责本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三、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业务管理

   行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有关养老保险政策。

   (一)行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

  行业养老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逐月、全额缴拨的方式筹集。

   1.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行业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口径)的一定比例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同时缴纳,单位缴费比例从1999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劳社部发[1999]3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并结合我区各行业情况进行调整,用3—5年的时间过渡到与地方企业相同比例。各单位具体缴费比例由自治区社会保险局根据国发[1998]28号文件精神组织测算,经劳动厅、财政厅审核后,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执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1999年为5%,以后每两年增加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2.行业企业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高于上年度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纳。

   3.自治区社会保险局直接管理的行业,按照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年初核定的应缴养老金金额,在每月规定的时间内,将当月收缴的养老金直接划入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开设的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帐户。

  4.保留社会保险机构的行业,按照本行业所属单位上报的缴费工资总额,报经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审核后,确定各行业的应缴养老金金额,据此足额征集所属单位的养老保险基金,并及时足额列入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开设的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帐户。

   (二)行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l.从1998年1月1日起,行业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或建立职工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2.行业移交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移交前未建立个人帐户的行业,从1998年1月1日起建立,以前的个人帐户不予补建。

   3.从1998年1月1日起,职工跨统筹范围调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及1998年1月1日前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和1998年1月1日后的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4.行业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记帐利率”,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

   5.行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自治区社会保险局或其委托的行业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从1999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自治区的个人帐户管理办法。

  (三)行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管理

   1.凡符合劳社部发[1998]22号文件规定的统筹项目,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经确认的行业统筹项目,由企业自行负担,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行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从1999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自治区出台的调整办法。

  四、行业职工退休、退职待遇及审批工作的管理

  (一)规范职工退休、退职审批工作

  1.严格退休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权限

  根据国发[1999]10号文件精神,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以后退休人员,由行业负责提供退休人员审核表、身份证、档案等有关资料,行业社会保险机构进行初审、汇总,报送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审核后,由自治区劳动厅审批。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人员的医疗鉴定工作,必须由自治区劳动厅指定的盟市级或自治区级专门医院出据病情诊断结果证明书,经自治区级或其委托的盟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后,由自治区劳动厅审批。

   3.建立特殊工种备案制度,规范特殊工种的管理

有特殊工种的行业,要定期向自治区劳动厅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人员名录(包括职工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自治区劳动厅根据国家对特殊工种的设置要求,对行业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名称、工作时间进行审核、认定后,作为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审批的依据。

  (二)“提前退休”人员的处理

  对行业移交地方管理前,特别是1997年1月1日以后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要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核、清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1.1999年底以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继续由统筹基金支付其符合劳社部发[1998]22号文件规定的养老金。

  2.1999年底以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由企业收回,统筹安排,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3.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三)退休人员的待遇

  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以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一按照自治区的计发办法执行。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核定的统筹项目范围内,对于按照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发,高于按地方计发办法计发的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1999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90%;2000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70%;2001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50%;2002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30%;2003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10%;2004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五、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帐户设置及基金运行

   根据国发[1997]26号文件及财社字[1998]6号文件的规定,对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自治区级行业社会保险机构、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和自治区财政厅分别开设以下专户:

  1.行业社会保险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基金收入户”),该户暂存所征缴的本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按时将该户资金转入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开设的“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行业基金收入户”)。

  2.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开设“行业基金收入户”,该户暂存行业“基金收入户”划入资金,并按时将该户资金转入自治区财政厅开设的“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以下简称“行业基金专户”)。

   3.自治区财政厅开设“行业基金专户”,该户存储由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开设的“行业基金收入户”划入的资金、行业养老保险基金的滚存结余、财政补贴款、行业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该户要根据行业支付情况,定期向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开设的“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行业基金支出户”)划拨用于支付离退休费用所需的资金、收支赤字行业所需的调剂金和两个月周转金。

  4.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开设“行业基金支出户”。该户暂存财政专户划入的用于支付行业离退休费用的资金、调剂金及周转金,并按规定时间转入行业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基金支出户”)。

  5.行业社会保险机构开设“基金支出户”。该户暂存由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开设的“行业基金支出户”划入的用于支付行业离退休费用所需的资金、收支赤字行业所必需的调剂金及两个月的周转金。

  6.根据呼铁局系统、邮电管理局系统和煤炭行业的实际,对上述的三个行业实行行业内部收支两条线管理,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对其暂实行差额拨付的核算办法。

  (二)基金支付

  1.由于行业分布地域广,资金运转受时间制约因素大,自治区财政厅应确保行业“基金支出户”中留足两个月周转金。

  2.行业社会保险机构每年年初向自治区社会保险局报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预算,由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社会保险局按月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行业开设的“基金支出户”,以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3.收支赤字行业所需的调剂金,经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审核后,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社会保险局按月划入行业“基金支出户”。

  (三)基金储存

  “行业基金专户”存储的基金,应保证利息收入,购买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按国家规定的利息计息。利息收入并入养老保险基金。行业开设的“基金收入户”、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开设的“行业基金收入户”、“行业基金支出户”原则上期末没有余额。

  (四)基金的审计监督

  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将定期对行业社会保险机构的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六、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解释。

  (二)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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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劳社字[1999]第15 号
成文日期 1999-05-13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1999-05-13 19:5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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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邮电管理局、自治区邮政局、煤管局、中行内蒙古分行、工行内蒙古分行、建行内蒙古分行、农行内蒙古分行、中保内蒙古财险、中保内蒙古寿险、呼和浩特铁路局、伊敏煤电公司、民航内蒙古管理局、国航内蒙古分公司、 中航油内蒙古分公司、交行包头分行、赤峰大井银铜矿: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为做好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行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民航内蒙古管理局、国航内蒙古分公司、中航油内蒙古分公司、交通银行包头分行、赤峰大井银铜矿等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社会保险局)直接管理。
     (二)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工行内蒙古分行、中行内蒙古分行、建行内蒙古分行、农行内蒙古分行、中保财险内蒙古分公司、中保寿险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铁路局、自治区煤炭管理局(包括神华集团在自治区境内煤炭企业)、伊敏煤电公司等行业社会保险机构予以保留,接受自治区社会保险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保留的行业社会保险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要征求自治区社会保险局意见,并经自治区劳动厅同意。保留行业社会保险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所需经费由各行业支付,各行业保留机构的人员编制根据各行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人数合理确定。
     二、行业社会保险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养老保险政策,负责本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拨付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统计制度、审计制度,负责编制报送本行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统计和有关的业务报表。
    (三)负责本行业及其所属各类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统筹工作。
     (四)负责本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三、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业务管理
     行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有关养老保险政策。
     (一)行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
    行业养老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逐月、全额缴拨的方式筹集。
     1.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行业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口径)的一定比例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同时缴纳,单位缴费比例从1999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劳社部发[1999]3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并结合我区各行业情况进行调整,用3—5年的时间过渡到与地方企业相同比例。各单位具体缴费比例由自治区社会保险局根据国发[1998]28号文件精神组织测算,经劳动厅、财政厅审核后,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执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1999年为5%,以后每两年增加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2.行业企业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高于上年度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纳。
     3.自治区社会保险局直接管理的行业,按照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年初核定的应缴养老金金额,在每月规定的时间内,将当月收缴的养老金直接划入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开设的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帐户。
    4.保留社会保险机构的行业,按照本行业所属单位上报的缴费工资总额,报经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审核后,确定各行业的应缴养老金金额,据此足额征集所属单位的养老保险基金,并及时足额列入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开设的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帐户。
     (二)行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l.从1998年1月1日起,行业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或建立职工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2.行业移交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移交前未建立个人帐户的行业,从1998年1月1日起建立,以前的个人帐户不予补建。
     3.从1998年1月1日起,职工跨统筹范围调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及1998年1月1日前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和1998年1月1日后的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4.行业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记帐利率”,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
     5.行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自治区社会保险局或其委托的行业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从1999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自治区的个人帐户管理办法。
    (三)行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管理
     1.凡符合劳社部发[1998]22号文件规定的统筹项目,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经确认的行业统筹项目,由企业自行负担,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行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从1999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自治区出台的调整办法。
    四、行业职工退休、退职待遇及审批工作的管理
    (一)规范职工退休、退职审批工作
    1.严格退休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权限
    根据国发[1999]10号文件精神,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以后退休人员,由行业负责提供退休人员审核表、身份证、档案等有关资料,行业社会保险机构进行初审、汇总,报送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审核后,由自治区劳动厅审批。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人员的医疗鉴定工作,必须由自治区劳动厅指定的盟市级或自治区级专门医院出据病情诊断结果证明书,经自治区级或其委托的盟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后,由自治区劳动厅审批。
     3.建立特殊工种备案制度,规范特殊工种的管理
  有特殊工种的行业,要定期向自治区劳动厅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人员名录(包括职工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自治区劳动厅根据国家对特殊工种的设置要求,对行业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名称、工作时间进行审核、认定后,作为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审批的依据。
    (二)“提前退休”人员的处理
    对行业移交地方管理前,特别是1997年1月1日以后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要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核、清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1.1999年底以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继续由统筹基金支付其符合劳社部发[1998]22号文件规定的养老金。
    2.1999年底以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由企业收回,统筹安排,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3.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三)退休人员的待遇
    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以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一按照自治区的计发办法执行。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核定的统筹项目范围内,对于按照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发,高于按地方计发办法计发的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1999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90%;2000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70%;2001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50%;2002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30%;2003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10%;2004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五、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帐户设置及基金运行
     根据国发[1997]26号文件及财社字[1998]6号文件的规定,对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自治区级行业社会保险机构、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和自治区财政厅分别开设以下专户:
    1.行业社会保险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基金收入户”),该户暂存所征缴的本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按时将该户资金转入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开设的“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行业基金收入户”)。
    2.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开设“行业基金收入户”,该户暂存行业“基金收入户”划入资金,并按时将该户资金转入自治区财政厅开设的“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以下简称“行业基金专户”)。
     3.自治区财政厅开设“行业基金专户”,该户存储由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开设的“行业基金收入户”划入的资金、行业养老保险基金的滚存结余、财政补贴款、行业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该户要根据行业支付情况,定期向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开设的“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行业基金支出户”)划拨用于支付离退休费用所需的资金、收支赤字行业所需的调剂金和两个月周转金。
    4.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开设“行业基金支出户”。该户暂存财政专户划入的用于支付行业离退休费用的资金、调剂金及周转金,并按规定时间转入行业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基金支出户”)。
    5.行业社会保险机构开设“基金支出户”。该户暂存由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开设的“行业基金支出户”划入的用于支付行业离退休费用所需的资金、收支赤字行业所必需的调剂金及两个月的周转金。
    6.根据呼铁局系统、邮电管理局系统和煤炭行业的实际,对上述的三个行业实行行业内部收支两条线管理,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对其暂实行差额拨付的核算办法。
    (二)基金支付
    1.由于行业分布地域广,资金运转受时间制约因素大,自治区财政厅应确保行业“基金支出户”中留足两个月周转金。
    2.行业社会保险机构每年年初向自治区社会保险局报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预算,由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社会保险局按月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行业开设的“基金支出户”,以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3.收支赤字行业所需的调剂金,经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审核后,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社会保险局按月划入行业“基金支出户”。
    (三)基金储存
    “行业基金专户”存储的基金,应保证利息收入,购买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按国家规定的利息计息。利息收入并入养老保险基金。行业开设的“基金收入户”、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开设的“行业基金收入户”、“行业基金支出户”原则上期末没有余额。
    (四)基金的审计监督
    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将定期对行业社会保险机构的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六、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解释。
    (二)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自治区邮电管理局、自治区邮政局、煤管局、中行内蒙古分行、工行内蒙古分行、建行内蒙古分行、农行内蒙古分行、中保内蒙古财险、中保内蒙古寿险、呼和浩特铁路局、伊敏煤电公司、民航内蒙古管理局、国航内蒙古分公司、 中航油内蒙古分公司、交行包头分行、赤峰大井银铜矿: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为做好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行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民航内蒙古管理局、国航内蒙古分公司、中航油内蒙古分公司、交通银行包头分行、赤峰大井银铜矿等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社会保险局)直接管理。

   (二)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工行内蒙古分行、中行内蒙古分行、建行内蒙古分行、农行内蒙古分行、中保财险内蒙古分公司、中保寿险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铁路局、自治区煤炭管理局(包括神华集团在自治区境内煤炭企业)、伊敏煤电公司等行业社会保险机构予以保留,接受自治区社会保险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保留的行业社会保险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要征求自治区社会保险局意见,并经自治区劳动厅同意。保留行业社会保险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所需经费由各行业支付,各行业保留机构的人员编制根据各行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人数合理确定。

   二、行业社会保险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养老保险政策,负责本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拨付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统计制度、审计制度,负责编制报送本行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统计和有关的业务报表。

  (三)负责本行业及其所属各类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统筹工作。

   (四)负责本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三、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业务管理

   行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有关养老保险政策。

   (一)行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

  行业养老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逐月、全额缴拨的方式筹集。

   1.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行业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口径)的一定比例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同时缴纳,单位缴费比例从1999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劳社部发[1999]3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并结合我区各行业情况进行调整,用3—5年的时间过渡到与地方企业相同比例。各单位具体缴费比例由自治区社会保险局根据国发[1998]28号文件精神组织测算,经劳动厅、财政厅审核后,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执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1999年为5%,以后每两年增加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2.行业企业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高于上年度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纳。

   3.自治区社会保险局直接管理的行业,按照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年初核定的应缴养老金金额,在每月规定的时间内,将当月收缴的养老金直接划入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开设的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帐户。

  4.保留社会保险机构的行业,按照本行业所属单位上报的缴费工资总额,报经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审核后,确定各行业的应缴养老金金额,据此足额征集所属单位的养老保险基金,并及时足额列入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开设的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帐户。

   (二)行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l.从1998年1月1日起,行业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或建立职工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2.行业移交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移交前未建立个人帐户的行业,从1998年1月1日起建立,以前的个人帐户不予补建。

   3.从1998年1月1日起,职工跨统筹范围调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及1998年1月1日前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和1998年1月1日后的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4.行业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记帐利率”,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

   5.行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自治区社会保险局或其委托的行业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从1999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自治区的个人帐户管理办法。

  (三)行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管理

   1.凡符合劳社部发[1998]22号文件规定的统筹项目,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经确认的行业统筹项目,由企业自行负担,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行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从1999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自治区出台的调整办法。

  四、行业职工退休、退职待遇及审批工作的管理

  (一)规范职工退休、退职审批工作

  1.严格退休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权限

  根据国发[1999]10号文件精神,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以后退休人员,由行业负责提供退休人员审核表、身份证、档案等有关资料,行业社会保险机构进行初审、汇总,报送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审核后,由自治区劳动厅审批。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人员的医疗鉴定工作,必须由自治区劳动厅指定的盟市级或自治区级专门医院出据病情诊断结果证明书,经自治区级或其委托的盟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后,由自治区劳动厅审批。

   3.建立特殊工种备案制度,规范特殊工种的管理

有特殊工种的行业,要定期向自治区劳动厅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人员名录(包括职工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自治区劳动厅根据国家对特殊工种的设置要求,对行业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名称、工作时间进行审核、认定后,作为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审批的依据。

  (二)“提前退休”人员的处理

  对行业移交地方管理前,特别是1997年1月1日以后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要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核、清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1.1999年底以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继续由统筹基金支付其符合劳社部发[1998]22号文件规定的养老金。

  2.1999年底以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由企业收回,统筹安排,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3.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三)退休人员的待遇

  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以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一按照自治区的计发办法执行。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核定的统筹项目范围内,对于按照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发,高于按地方计发办法计发的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1999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90%;2000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70%;2001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50%;2002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30%;2003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10%;2004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五、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帐户设置及基金运行

   根据国发[1997]26号文件及财社字[1998]6号文件的规定,对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自治区级行业社会保险机构、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和自治区财政厅分别开设以下专户:

  1.行业社会保险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基金收入户”),该户暂存所征缴的本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按时将该户资金转入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开设的“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行业基金收入户”)。

  2.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开设“行业基金收入户”,该户暂存行业“基金收入户”划入资金,并按时将该户资金转入自治区财政厅开设的“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以下简称“行业基金专户”)。

   3.自治区财政厅开设“行业基金专户”,该户存储由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开设的“行业基金收入户”划入的资金、行业养老保险基金的滚存结余、财政补贴款、行业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该户要根据行业支付情况,定期向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开设的“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行业基金支出户”)划拨用于支付离退休费用所需的资金、收支赤字行业所需的调剂金和两个月周转金。

  4.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开设“行业基金支出户”。该户暂存财政专户划入的用于支付行业离退休费用的资金、调剂金及周转金,并按规定时间转入行业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基金支出户”)。

  5.行业社会保险机构开设“基金支出户”。该户暂存由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开设的“行业基金支出户”划入的用于支付行业离退休费用所需的资金、收支赤字行业所必需的调剂金及两个月的周转金。

  6.根据呼铁局系统、邮电管理局系统和煤炭行业的实际,对上述的三个行业实行行业内部收支两条线管理,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对其暂实行差额拨付的核算办法。

  (二)基金支付

  1.由于行业分布地域广,资金运转受时间制约因素大,自治区财政厅应确保行业“基金支出户”中留足两个月周转金。

  2.行业社会保险机构每年年初向自治区社会保险局报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预算,由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社会保险局按月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行业开设的“基金支出户”,以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3.收支赤字行业所需的调剂金,经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审核后,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社会保险局按月划入行业“基金支出户”。

  (三)基金储存

  “行业基金专户”存储的基金,应保证利息收入,购买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按国家规定的利息计息。利息收入并入养老保险基金。行业开设的“基金收入户”、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开设的“行业基金收入户”、“行业基金支出户”原则上期末没有余额。

  (四)基金的审计监督

  自治区社会保险局将定期对行业社会保险机构的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六、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解释。

  (二)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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