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74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4-05-29 17:2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孙月玲代表提出的第174号《关于取消继续教育学分将医务人员时间还给患者的建议》由我厅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一、关于继续教育组织实施方面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内卫计规范〔2018〕12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的监督管理,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全区继续医学教育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相关专业学会可以就继续教育的组织方式、课程设置、管理服务等提出专业性的意见建议,以进一步提升我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水平。

二、关于继续教育学时学分要求方面

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分类别及计算方法均有明确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习情况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医师定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聘任、乡医聘任等的必备条件之一。

为避免专业技术人员重复培训,降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时间成本,《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人社发〔2017〕3号)规定了可以计入专业技术人员当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的情况,包括:参加培训班、研修班学习;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培训;参加相关的业务考察或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接受学历教育或者攻读学位;参加远程教育;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单位组织的有考核的学习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关于继续教育考核机制方面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我区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应建立培训效果评估制度,采取发放评估表、满意度调查表等多种形式,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制定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的依据;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加大对用人单位和继续教育基地落实继续教育相关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不断优化继续教育课程设置,完善培训考核机制,全面提升继续教育质量,缓解专业技术人员工学矛盾,促进我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