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0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4-05-23 14:4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海堂代表提出的第008号《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建议》由我厅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扎实做好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是稳就业保就业的重中之重。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坚决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始终高度重视并积极做好退役军人就业服务工作,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开展实名制就业帮扶,确实难以通过市场途径就业的,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一、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

2024年4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从岗位开发、人员管理、岗位管理、薪酬待遇、奖惩考核、监督管理等多方面,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为通过公益性岗位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兜底安置,提供政策保障。

二、做好政策宣传

认真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就业政策宣传中的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就业政策落地专项行动,加强公益性岗位政策宣传,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服务。

三、强化保障激励

用人单位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退役军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按照政策规定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公益性岗位人员可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人员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补贴。同时,用人单位可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提供相应的福利,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激励退役军人提高工作积极性。

四、积极拓宽就业渠道

组织引导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对有创业意愿的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以自治区政府名义举办的全区就业创业推进会暨春、秋季招聘会等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中,设置退役军人招聘专区和退役军人招聘直播间,为退役军人搭建就业对接平台。对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安置和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下一步,我们将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持续做好退役军人就业服务工作,强化公益性岗位管理,切实为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等困难群众谋福祉,为改革发展稳定作贡献。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