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1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6-17 10:3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陈丽娟代表:

    您提出的第511号《关于灵活就业参保扩面存在问题及解决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自治区关于推进灵活就业参保扩面有关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不是强制的,而是视自身情况自愿参加。人社部于2017年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28号),内蒙古自治区于2021年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期间养老保险扩面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22〕61号)在加强宣传引导、部门数据共享等方面对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出了工作要求。

二、我区推动灵活就业参保的工作措施

2020年起,连续四年组织实施养老保险扩面专项行动,以进城务工农牧民、灵活就业人员及新业态从业人员为重点,推动参保人数逐步增加,有力提高了全区参保覆盖率。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新业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激励政策。

(一)精准识别参保对象,科学制定扩面任务

根据全区各地实际,着重对地区差异、行业分布、户籍信息、年龄结构等要素进行分析,精准锁定未参保单位和未参保人员。针对人口流出型地区,科学设定参保扩面指标,指导各地以推动常住人口及户籍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为主,以政策宣传引导更广泛的灵活就业人员及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辅的方式,有侧重、有重点实施精准扩面工作。而针对人口流入型和密集型地区,指导相关地区以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及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主导,以引导更多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为辅的方式,同步推进各险种参保扩面工作,形成“动态调整、全区平衡”的参保扩面工作新格局。

   (二)提高缴费主体的参保意识和缴费积极性

一是加强宣传,我区聚焦外出务工人员、驻地灵活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通过融媒体、新业态平台、人力资源市场,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管理的各类基层服务组织开展社保政策宣传,利用重大法定节假日及大学生就业季、农民工返城返乡等关键时间节点开展专题宣传,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和舆论导向,提升全民参保意识,变“要我参保”为“我要参保”。二是鼓励各盟市结合当地情况出台缴费补贴政策,鄂尔多斯市自2008年起,为当地户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给予1500元/年的缴费补贴。

   (三)积极对接人社部,提出制度完善建议

2023年10月参加国家全民参保扩面研讨会,2023年11月“跑部进京”,向人社部汇报我区全民参保扩面工作情况。研讨和汇报期间,探讨完善补缴政策,并向人社部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明确经办规则,特别是在有劳动关系期间未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的补缴政策;二是建议延长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受理期限,建议对于有企业经历的灵活就业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仲裁诉求,劳动仲裁部门“应受尽受”。三是建议国家针对新业态从业人员,比如快递员、外卖骑手等群体,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社保政策和运行机制,让更多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充分挥发苏木乡镇和街道职责,持续开展养老保险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二是充分运用部门内(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和部门间(民政、残联、市监)共享数据,推动用工企业“应保尽保”,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应代尽代”。三是结合《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持续推动各险种参保登记材料精简,推动参保缴费“一网办、一窗办”;结合自治区政府“一件事一次办”工作要求,做好参保登记与扶贫助困、军人退役一件事一次办;结合“放管服”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省内通办”“跨省通办”。四是推进“社银一体化”建设,开设代办点,方便参保人员就近办理参保登记业务。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