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2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6-21 15:3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春雨代表:

您提出的第520号《关于支持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2019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16号),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022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全国统筹,由中央统一制定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政策,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我区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政策。 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属中央事权,对于代表提出的“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偏高”、“社保费占用企业资金”等问题,我们将积极向国家层面反映。

二、关于尝试实行困难小微企业缓缴社保制度”的有关建议

为减轻民营企业缴费负担,2020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0〕19号)《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42号)明确了免、减、缓等具体政策措施一是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政策至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半征收期至2020年6月;二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免收滞纳金;三是明确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缓缴。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自治区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四是2020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2019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按2018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下限的阶段性调整,有助于减轻低收入参保人员缴费负担。

为纾解企业困难,2022年5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印发《关于阶段性缓缴特困行业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65号)文件,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等政策。2022年6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印发《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42号),明确了17个扩围行业中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中小微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政策措施及工作流程,切实助力受疫情影响行业、地区企业纾困解难。2022年9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发改,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75号),规定自2022年9月起,在自治区参加三项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所有中小微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均可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为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于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的方式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024年,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将1%的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执行0.5%。按照国家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函〔2024〕80号),继续执行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政策至2025123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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