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放设立冠名“内蒙古自治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便企业办事,经研究,决定将设立冠名“内蒙古自治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下放到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5月1日起,将设立冠名“内蒙古自治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下放到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辖区范围内申请设立冠名“内蒙古自治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结果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备案。
二、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和《自治区申请设立变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审核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三、设立冠名“本盟市、旗县市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仍由当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四、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组织领导,认真研究政策,制定经办流程,切实做好审批工作。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在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开办事流程和审批程序,切实方便企业办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的工作措施特别是改革举措等及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
联系人:高青媛
联系电话:(0471)6946865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