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关于企业减免期延长时限问题。一是中小微企业免缴单位缴费部分从6月延长到12月;二是大型企业和其他参保单位(各类社会组织、民营非企业单位等)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半征收期从4月延长到6月。
二、关于延长缓缴期问题。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延长缴费期至12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在盟市、旗县参保的,由盟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自治区本级参保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
三、关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问题。由于三项保险中只有养老保险涉及缴费基数上下限,为方便群众了解、基层操作,在自治区通知中对缴费基数进行了明确。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执行2019年缴费基数下限(2018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257元的60%;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执行2019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688元的300%。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保的,参照企业享受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缓缴问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可以自愿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2021年度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如需补缴2020年度缴费的,应在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补缴时可在2021年缴费基数的60%至300%间选择。
六、关于已预先核定基数问题的处理。在延长减免期政策出台前,按原规定已预核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通知下发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做好清算衔接。
七、关于全额缴纳5、6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在延长减免期政策出台前,大型企业以及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到期,部分单位已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通知下发后,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单位意愿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以退回。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关于企业减免期延长时限问题。一是中小微企业免缴单位缴费部分从6月延长到12月;二是大型企业和其他参保单位(各类社会组织、民营非企业单位等)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半征收期从4月延长到6月。
二、关于延长缓缴期问题。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延长缴费期至12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在盟市、旗县参保的,由盟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自治区本级参保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
三、关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问题。由于三项保险中只有养老保险涉及缴费基数上下限,为方便群众了解、基层操作,在自治区通知中对缴费基数进行了明确。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执行2019年缴费基数下限(2018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257元的60%;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执行2019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688元的300%。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保的,参照企业享受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缓缴问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可以自愿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2021年度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如需补缴2020年度缴费的,应在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补缴时可在2021年缴费基数的60%至300%间选择。
六、关于已预先核定基数问题的处理。在延长减免期政策出台前,按原规定已预核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通知下发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做好清算衔接。
七、关于全额缴纳5、6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在延长减免期政策出台前,大型企业以及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到期,部分单位已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通知下发后,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单位意愿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以退回。
一、关于企业减免期延长时限问题。一是中小微企业免缴单位缴费部分从6月延长到12月;二是大型企业和其他参保单位(各类社会组织、民营非企业单位等)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半征收期从4月延长到6月。
二、关于延长缓缴期问题。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延长缴费期至12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在盟市、旗县参保的,由盟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自治区本级参保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
三、关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问题。由于三项保险中只有养老保险涉及缴费基数上下限,为方便群众了解、基层操作,在自治区通知中对缴费基数进行了明确。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执行2019年缴费基数下限(2018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257元的60%;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执行2019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688元的300%。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保的,参照企业享受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缓缴问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可以自愿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2021年度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如需补缴2020年度缴费的,应在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补缴时可在2021年缴费基数的60%至300%间选择。
六、关于已预先核定基数问题的处理。在延长减免期政策出台前,按原规定已预核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通知下发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做好清算衔接。
七、关于全额缴纳5、6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在延长减免期政策出台前,大型企业以及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到期,部分单位已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通知下发后,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单位意愿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