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切实发挥就业兜底作用,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和有关法规、文件规定,制定了本《办法》。
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答:文件包含9部分内容,包括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位开发流程、人员聘任程序、岗位管理、薪酬待遇、奖惩考核、监督管理和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等相关内容。
三、各地如何开发公益性岗位?
答:各地应结合实际,按照公益性岗位开发的有关要求,主动开展调查摸底,收集用人单位需求申请,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就业补助资金承受能力,科学确定公益性岗位数量,做好资金测算,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种类及用工形式,坚决避免福利化倾向。各地要严格控制公益性岗位数量,提前测算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在安排公益性岗位补贴支出时,不得超过当年各级财政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总额的30%。
四、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有哪些?
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社会保险补贴包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五、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和补贴期满人员有哪些帮扶举措?
答:对距安置和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引导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有序退岗;对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安置和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切实发挥就业兜底作用,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和有关法规、文件规定,制定了本《办法》。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答:文件包含9部分内容,包括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位开发流程、人员聘任程序、岗位管理、薪酬待遇、奖惩考核、监督管理和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等相关内容。三、各地如何开发公益性岗位?答:各地应结合实际,按照公益性岗位开发的有关要求,主动开展调查摸底,收集用人单位需求申请,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就业补助资金承受能力,科学确定公益性岗位数量,做好资金测算,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种类及用工形式,坚决避免福利化倾向。各地要严格控制公益性岗位数量,提前测算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在安排公益性岗位补贴支出时,不得超过当年各级财政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总额的30%。四、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有哪些?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社会保险补贴包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五、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和补贴期满人员有哪些帮扶举措?答:对距安置和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引导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有序退岗;对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安置和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一、《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切实发挥就业兜底作用,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和有关法规、文件规定,制定了本《办法》。
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答:文件包含9部分内容,包括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位开发流程、人员聘任程序、岗位管理、薪酬待遇、奖惩考核、监督管理和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等相关内容。
三、各地如何开发公益性岗位?
答:各地应结合实际,按照公益性岗位开发的有关要求,主动开展调查摸底,收集用人单位需求申请,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就业补助资金承受能力,科学确定公益性岗位数量,做好资金测算,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种类及用工形式,坚决避免福利化倾向。各地要严格控制公益性岗位数量,提前测算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在安排公益性岗位补贴支出时,不得超过当年各级财政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总额的30%。
四、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有哪些?
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社会保险补贴包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五、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和补贴期满人员有哪些帮扶举措?
答:对距安置和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引导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有序退岗;对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安置和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