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1-69990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职鉴字〔2020〕6号
成文日期 2020-07-17 公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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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职鉴字〔2020〕6号
成文日期 2020-07-17
公文时效

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7 16:22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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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活动,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9﹞9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主体

       经自治区、各盟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各级鉴定中心”)备案的,以人才培养服务为主要职责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备案。具体条件如下:

      (一)自治区范围内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满足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要求的固定场所(可自有可租赁),有与申请备案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检测仪器、视频监控设备等软、硬件设施;

      (三)有专(兼)职的工作人员,且培训师资、考评人员(有效期内)数量充足,能够满足开展考核项目的需要;

      (四)有完备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管理体系,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突发应急机制等相关制度。

       二、备案流程

       各级鉴定中心按照属地管理要求,遵循“合理布局、择优设立”的原则,承担 “谁备案、谁负责”的主体责任,不定期向社会公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考核机构目录(包括:考核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考核项目等)。

      (一)材料提交

       申请备案的考核机构可登陆各级鉴定中心官网(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下载相关表格并提交电子材料。材料提交实行告知承诺制,即申请备案的考核机构须对所提交电子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材料应包括备案项目的可行性说明、法人资质扫描件、场地设备等资产有效证件或场地租赁协议、管理或考评等人员资质、考核机构相关制度等。

      (二)受理与评估

       各级鉴定中心受理申请并核对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及时受理;材料缺失的一次性告知补交材料和时限。材料齐全的且符合要求的,各级鉴定中心负责组织专家采取文件审核、技术评估、专家论证、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三)办结与公布

       评估合格的,适时公布,纳入备案管理,赋予机构代码,并出具备案回执。

      (四)有效期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注重社会效益,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为公众认可。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的原则,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2年;考核机构增加考核项目的或到期后仍有意愿继续承担工作的,按各级鉴定中心要求履行相应备案程序;考核机构更名、地址或变更法人、负责人的,应将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的扫描件或电子件报备案的鉴定中心办理变更备案;考核机构停止考核业务或因条件变化不能正常开展考核工作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备案所在地鉴定中心取消备案。

       三、监督管理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是对劳动者实施技能考核的具体执行机构,实行法人负责制。各级鉴定中心要加强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的质量管理,建立工作台账,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活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一)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实行申报制度。要求各考核机构按照规定在备案范围内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自觉接受各级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并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持续推进,接受社会监督。要求各考核机构建立问题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在制定严密的评分制度,细化阅卷评分工作流程的基础上,做好考场安排、试卷保管、考生考件实物及考评员评分信息等档案的管理、存档工作。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档案进行台账登记备查;享受财政补贴的相关资料,按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保存。

     (三)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或取消资质:

       1.擅自异地开展考核工作或超出备案项目范围开展考核工作的;

       2.擅自授权其他考核机构使用其资质或转让其资质开展考核工作的;

       3.申报资格弄虚作假、编造考试数据信息、篡改考试成绩以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

       4.擅自降低或提高合格分数线、擅自更改考核成绩的;或未按考核规范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随意降低考核标准的;

       5.违反考务、评卷管理规定,监考人员、考务人员、工作人员存在集体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等失职行为的;

       6.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程序不规范,不按时领取、分发和收回试卷或相关材料,未按要求核对考生证件的;

       7.未遵守相关保密规定,造成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或未按要求使用试题、试卷的;

       8.在评分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考场三分之一以上考生答卷异常雷同的;

       9.乱收费,损害申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者利益的;

       10.一年内无故不开展考核工作的;

       11.不接受各级鉴定中心监督管理的;

       12.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若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鉴定中心要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广泛听取考生、社会公众、媒体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细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管理的具体要求。

     (二)各盟市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贯彻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文件精神,全力做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管理工作。

          

       联系人:张  勇

       电  话:(0471)6606202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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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职鉴字〔2020〕6号
成文日期 2020-07-17 公文时效

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7 16:22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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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盟(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活动,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9﹞9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主体
         经自治区、各盟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各级鉴定中心”)备案的,以人才培养服务为主要职责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备案。具体条件如下:
        (一)自治区范围内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满足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要求的固定场所(可自有可租赁),有与申请备案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检测仪器、视频监控设备等软、硬件设施;
        (三)有专(兼)职的工作人员,且培训师资、考评人员(有效期内)数量充足,能够满足开展考核项目的需要;
        (四)有完备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管理体系,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突发应急机制等相关制度。
         二、备案流程
         各级鉴定中心按照属地管理要求,遵循“合理布局、择优设立”的原则,承担 “谁备案、谁负责”的主体责任,不定期向社会公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考核机构目录(包括:考核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考核项目等)。
        (一)材料提交
         申请备案的考核机构可登陆各级鉴定中心官网(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下载相关表格并提交电子材料。材料提交实行告知承诺制,即申请备案的考核机构须对所提交电子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材料应包括备案项目的可行性说明、法人资质扫描件、场地设备等资产有效证件或场地租赁协议、管理或考评等人员资质、考核机构相关制度等。
        (二)受理与评估
         各级鉴定中心受理申请并核对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及时受理;材料缺失的一次性告知补交材料和时限。材料齐全的且符合要求的,各级鉴定中心负责组织专家采取文件审核、技术评估、专家论证、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三)办结与公布
         评估合格的,适时公布,纳入备案管理,赋予机构代码,并出具备案回执。
        (四)有效期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注重社会效益,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为公众认可。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的原则,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2年;考核机构增加考核项目的或到期后仍有意愿继续承担工作的,按各级鉴定中心要求履行相应备案程序;考核机构更名、地址或变更法人、负责人的,应将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的扫描件或电子件报备案的鉴定中心办理变更备案;考核机构停止考核业务或因条件变化不能正常开展考核工作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备案所在地鉴定中心取消备案。
         三、监督管理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是对劳动者实施技能考核的具体执行机构,实行法人负责制。各级鉴定中心要加强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的质量管理,建立工作台账,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活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一)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实行申报制度。要求各考核机构按照规定在备案范围内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自觉接受各级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并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持续推进,接受社会监督。要求各考核机构建立问题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在制定严密的评分制度,细化阅卷评分工作流程的基础上,做好考场安排、试卷保管、考生考件实物及考评员评分信息等档案的管理、存档工作。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档案进行台账登记备查;享受财政补贴的相关资料,按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保存。
       (三)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或取消资质:
         1.擅自异地开展考核工作或超出备案项目范围开展考核工作的;
         2.擅自授权其他考核机构使用其资质或转让其资质开展考核工作的;
         3.申报资格弄虚作假、编造考试数据信息、篡改考试成绩以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
         4.擅自降低或提高合格分数线、擅自更改考核成绩的;或未按考核规范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随意降低考核标准的;
         5.违反考务、评卷管理规定,监考人员、考务人员、工作人员存在集体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等失职行为的;
         6.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程序不规范,不按时领取、分发和收回试卷或相关材料,未按要求核对考生证件的;
         7.未遵守相关保密规定,造成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或未按要求使用试题、试卷的;
         8.在评分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考场三分之一以上考生答卷异常雷同的;
         9.乱收费,损害申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者利益的;
         10.一年内无故不开展考核工作的;
         11.不接受各级鉴定中心监督管理的;
         12.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若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鉴定中心要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广泛听取考生、社会公众、媒体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细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管理的具体要求。
       (二)各盟市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贯彻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文件精神,全力做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管理工作。
            
         联系人:张  勇
         电  话:(0471)6606202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
                          2020年7月6日
   
   

各盟(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活动,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9﹞9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主体

       经自治区、各盟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各级鉴定中心”)备案的,以人才培养服务为主要职责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备案。具体条件如下:

      (一)自治区范围内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满足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要求的固定场所(可自有可租赁),有与申请备案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检测仪器、视频监控设备等软、硬件设施;

      (三)有专(兼)职的工作人员,且培训师资、考评人员(有效期内)数量充足,能够满足开展考核项目的需要;

      (四)有完备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管理体系,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突发应急机制等相关制度。

       二、备案流程

       各级鉴定中心按照属地管理要求,遵循“合理布局、择优设立”的原则,承担 “谁备案、谁负责”的主体责任,不定期向社会公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考核机构目录(包括:考核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考核项目等)。

      (一)材料提交

       申请备案的考核机构可登陆各级鉴定中心官网(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下载相关表格并提交电子材料。材料提交实行告知承诺制,即申请备案的考核机构须对所提交电子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材料应包括备案项目的可行性说明、法人资质扫描件、场地设备等资产有效证件或场地租赁协议、管理或考评等人员资质、考核机构相关制度等。

      (二)受理与评估

       各级鉴定中心受理申请并核对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及时受理;材料缺失的一次性告知补交材料和时限。材料齐全的且符合要求的,各级鉴定中心负责组织专家采取文件审核、技术评估、专家论证、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三)办结与公布

       评估合格的,适时公布,纳入备案管理,赋予机构代码,并出具备案回执。

      (四)有效期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注重社会效益,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为公众认可。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的原则,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2年;考核机构增加考核项目的或到期后仍有意愿继续承担工作的,按各级鉴定中心要求履行相应备案程序;考核机构更名、地址或变更法人、负责人的,应将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的扫描件或电子件报备案的鉴定中心办理变更备案;考核机构停止考核业务或因条件变化不能正常开展考核工作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备案所在地鉴定中心取消备案。

       三、监督管理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是对劳动者实施技能考核的具体执行机构,实行法人负责制。各级鉴定中心要加强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的质量管理,建立工作台账,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活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一)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实行申报制度。要求各考核机构按照规定在备案范围内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自觉接受各级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并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持续推进,接受社会监督。要求各考核机构建立问题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在制定严密的评分制度,细化阅卷评分工作流程的基础上,做好考场安排、试卷保管、考生考件实物及考评员评分信息等档案的管理、存档工作。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档案进行台账登记备查;享受财政补贴的相关资料,按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保存。

     (三)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或取消资质:

       1.擅自异地开展考核工作或超出备案项目范围开展考核工作的;

       2.擅自授权其他考核机构使用其资质或转让其资质开展考核工作的;

       3.申报资格弄虚作假、编造考试数据信息、篡改考试成绩以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

       4.擅自降低或提高合格分数线、擅自更改考核成绩的;或未按考核规范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随意降低考核标准的;

       5.违反考务、评卷管理规定,监考人员、考务人员、工作人员存在集体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等失职行为的;

       6.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程序不规范,不按时领取、分发和收回试卷或相关材料,未按要求核对考生证件的;

       7.未遵守相关保密规定,造成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或未按要求使用试题、试卷的;

       8.在评分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考场三分之一以上考生答卷异常雷同的;

       9.乱收费,损害申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者利益的;

       10.一年内无故不开展考核工作的;

       11.不接受各级鉴定中心监督管理的;

       12.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若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鉴定中心要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广泛听取考生、社会公众、媒体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细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管理的具体要求。

     (二)各盟市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贯彻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文件精神,全力做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管理工作。

          

       联系人:张  勇

       电  话:(0471)6606202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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