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1-70004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0〕45号
成文日期 2020-08-27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1-70004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0〕45号
成文日期 2020-08-27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27 15:26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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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2018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8〕324号,以下简称《补助办法》)下发,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补助办法》实施以来,对死亡冒领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维护了基金安全,进一步完善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政策,提高经办服务质量,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经办“放管服”的有关要求,现就《补助办法》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第三条申领条件修订为: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从其死亡后的次月起停发待遇。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及时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未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导致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养老金逾期支付的,多支付的养老金从丧葬补助金和待遇享受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中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按规定予以追回。

第四条申领程序修订为: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或携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现场办理。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后,经核实符合申领条件的,予以发放丧葬补助金。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8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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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0〕45号
成文日期 2020-08-27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27 15:26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朗读

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2018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8〕324号,以下简称《补助办法》)下发,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补助办法》实施以来,对死亡冒领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维护了基金安全,进一步完善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政策,提高经办服务质量,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经办“放管服”的有关要求,现就《补助办法》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第三条申领条件修订为: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从其死亡后的次月起停发待遇。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及时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未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导致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养老金逾期支付的,多支付的养老金从丧葬补助金和待遇享受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中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按规定予以追回。
  第四条申领程序修订为: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或携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现场办理。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后,经核实符合申领条件的,予以发放丧葬补助金。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8月2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2018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8〕324号,以下简称《补助办法》)下发,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补助办法》实施以来,对死亡冒领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维护了基金安全,进一步完善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政策,提高经办服务质量,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经办“放管服”的有关要求,现就《补助办法》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第三条申领条件修订为: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从其死亡后的次月起停发待遇。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及时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未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导致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养老金逾期支付的,多支付的养老金从丧葬补助金和待遇享受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中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按规定予以追回。

第四条申领程序修订为: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或携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现场办理。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后,经核实符合申领条件的,予以发放丧葬补助金。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8月2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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