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1-70047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社险发〔2021〕1号
成文日期 2021-01-06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1-70047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社险发〔2021〕1号
成文日期 2021-01-06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核定2021年度自治区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及预发养老保险待遇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06 14:58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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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预核预缴和养老保险待遇预发工作的通知》(内社险发〔202064号)精神,现就核定2021年度自治区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及预发养老保险待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核定工作

      (一)核定方式

        20211月起,自治区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核定方式,由先预缴待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全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后再核定的方式,变更为按月核定,即先预核定再调差的方式进行。

     (二)缴费比例和基数

        1.参保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16%,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在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2020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之前,仍沿用2019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688/月)确定缴费工资基数的上下线。参保单位于20211月起申报新一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并及时办理人员增减变动业务;未及时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的参保单位,不予办理2021年缴费工资基数核定业务,由此导致不能按时缴费及产生滞纳金等问题,由参保单位负责。

        2.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2020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后,重新确定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

(三)缴费基数申报口径

        参保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参保单位要据实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四)核定缴费基数需提供的材料

         1.2020年度工资表(核定调差时提供2020年度财务决算年报表)。

         2.核定时应填写的各种基础表格纸质版(具体见附件1—6)。

         3.在办理新增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核定业务时,应提供投保表、劳动用工登记合同书、工资表等材料的复印件,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在办理停保人员缴费基数核定业务时,应提供停保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全部加盖单位印章。

  (五)核定时间安排

        各参保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完成当月缴费工资基数的核定,逾期不申报核定的视为无变动,按上月数据生成核定单。全年核定工作于20211220日前结束。

        二、预发养老保险待遇工作

         20211月起,在本年度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前,参保单位新增退休人员和死亡人员可预发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新增退休人员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退休后,可以从批准的养老金领取时间起,暂按2020年全区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6485元、个人账户记账利率”6.04%计算和预发养老金。本年度全区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公布后,再按新参数计算养老金并及时进行清算。申报预发养老金时,需提供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的退休审批花名册,预发的养老金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20211月以后死亡的参保人员,在本年度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前,暂按2020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6485元的80%计算预发丧葬费。本年度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公布后,按新参数计算丧葬费并及时进行清算。

        三、工作要求

       (一)各参保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在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的规定之前,不得改变养老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核定的受理部门和操作办法。在2020年办理减免企业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业务时,为满足企业划型需要对参保人员进行拆分的参保单位,要在首次预核定前完成人员合并工作,避免在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时出现参保人员遗漏情况。

       (二)各参保单位提供的财务、统计报表及相关材料要全面、真实、准确,以便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及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三)2021年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采取单位承诺申报的方式核定,自治区社保经办机构将根据企业申报数据变动情况,通过实地稽核的方式对企业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进行稽核,被稽核单位要提供财务决算报表、工资表等原件接受稽核。

       (四)各参保单位不按规定时间核定缴费工资基数致使核定工作延迟,且当月已经生成核定单,期间有人员增减变动的,在下期申报时间内进行更改,当月不能变动。由此导致职工个人账户不能及时分配、待遇无法计发等后果的,由参保单位自行负责。

       (五)文件中涉及的相关表格可从spcx2010@126.com电子邮箱下载,密码123456

        按月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和预发养老待遇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参保单位和经办人员要高度重视,及时做好缴费工资基数、预发养老金和丧葬费人员、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等申报工作,切实保障参保缴费职工和新增退休人员、死亡职工家属的合法权益。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社保局业务处联系。

        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联系人:卓娜梁婧

        联系电话: 04715332448

        新增退休人员预发养老金联系人:牛增祥杨乐

        联系电话:(04715332446

         附件:1.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2.2021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应缴金额申报表

                     3.202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申报表

                     4.2021年度职工养老保险停保申报表

                     5.2021年度职工养老保险补缴表

                     6.2021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认定表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115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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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社险发〔2021〕1号
成文日期 2021-01-06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核定2021年度自治区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及预发养老保险待遇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06 14:58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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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2021年度自治区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及预发养老保险待遇有关事宜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预核预缴和养老保险待遇预发工作的通知》(内社险发〔2020〕64号)精神,现就核定2021年度自治区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及预发养老保险待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核定工作
        (一)核定方式
          自2021年1月起,自治区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核定方式,由先预缴待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全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后再核定的方式,变更为按月核定,即先预核定再调差的方式进行。
        (二)缴费比例和基数
          1.参保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16%,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在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2020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之前,仍沿用2019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688元/月)确定缴费工资基数的上下线。参保单位于2021年1月起申报新一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并及时办理人员增减变动业务;未及时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的参保单位,不予办理2021年缴费工资基数核定业务,由此导致不能按时缴费及产生滞纳金等问题,由参保单位负责。
          2.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2020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后,重新确定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
      (三)缴费基数申报口径
          参保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参保单位要据实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四)核定缴费基数需提供的材料
           1.2020年度工资表(核定调差时提供2020年度财务决算年报表)。
           2.核定时应填写的各种基础表格纸质版(具体见附件1—6)。
           3.在办理新增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核定业务时,应提供投保表、劳动用工登记合同书、工资表等材料的复印件,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在办理停保人员缴费基数核定业务时,应提供停保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全部加盖单位印章。
      (五)核定时间安排
          各参保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完成当月缴费工资基数的核定,逾期不申报核定的视为无变动,按上月数据生成核定单。全年核定工作于2021年12月20日前结束。
          二、预发养老保险待遇工作
           从2021年1月起,在本年度“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前,参保单位新增退休人员和死亡人员可预发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新增退休人员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退休后,可以从批准的养老金领取时间起,暂按2020年全区“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6485元、“个人账户记账利率”6.04%计算和预发养老金。本年度全区“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及“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公布后,再按新参数计算养老金并及时进行清算。申报预发养老金时,需提供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的退休审批花名册,预发的养老金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2021年1月以后死亡的参保人员,在本年度“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及“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前,暂按2020年“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6485元的80%计算预发丧葬费。本年度“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及“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公布后,按新参数计算丧葬费并及时进行清算。
          三、工作要求
         (一)各参保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在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的规定之前,不得改变养老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核定的受理部门和操作办法。在2020年办理减免企业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业务时,为满足企业划型需要对参保人员进行拆分的参保单位,要在首次预核定前完成人员合并工作,避免在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时出现参保人员遗漏情况。
         (二)各参保单位提供的财务、统计报表及相关材料要全面、真实、准确,以便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及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三)2021年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采取单位承诺申报的方式核定,自治区社保经办机构将根据企业申报数据变动情况,通过实地稽核的方式对企业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进行稽核,被稽核单位要提供财务决算报表、工资表等原件接受稽核。
         (四)各参保单位不按规定时间核定缴费工资基数致使核定工作延迟,且当月已经生成核定单,期间有人员增减变动的,在下期申报时间内进行更改,当月不能变动。由此导致职工个人账户不能及时分配、待遇无法计发等后果的,由参保单位自行负责。
         (五)文件中涉及的相关表格可从spcx2010@126.com电子邮箱下载,密码123456。
          按月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和预发养老待遇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参保单位和经办人员要高度重视,及时做好缴费工资基数、预发养老金和丧葬费人员、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等申报工作,切实保障参保缴费职工和新增退休人员、死亡职工家属的合法权益。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社保局业务处联系。
          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联系人:卓娜  梁婧
          联系电话: (0471)5332448
          新增退休人员预发养老金联系人:牛增祥  杨乐
          联系电话:(0471)5332446
   
           附件:1.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2.2021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应缴金额申报表
                       3.202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申报表
                       4.2021年度职工养老保险停保申报表
                       5.2021年度职工养老保险补缴表
                       6.2021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认定表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1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自治区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预核预缴和养老保险待遇预发工作的通知》(内社险发〔202064号)精神,现就核定2021年度自治区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及预发养老保险待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核定工作

      (一)核定方式

        20211月起,自治区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核定方式,由先预缴待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全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后再核定的方式,变更为按月核定,即先预核定再调差的方式进行。

     (二)缴费比例和基数

        1.参保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16%,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在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2020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之前,仍沿用2019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688/月)确定缴费工资基数的上下线。参保单位于20211月起申报新一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并及时办理人员增减变动业务;未及时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的参保单位,不予办理2021年缴费工资基数核定业务,由此导致不能按时缴费及产生滞纳金等问题,由参保单位负责。

        2.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2020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后,重新确定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

(三)缴费基数申报口径

        参保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参保单位要据实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四)核定缴费基数需提供的材料

         1.2020年度工资表(核定调差时提供2020年度财务决算年报表)。

         2.核定时应填写的各种基础表格纸质版(具体见附件1—6)。

         3.在办理新增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核定业务时,应提供投保表、劳动用工登记合同书、工资表等材料的复印件,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在办理停保人员缴费基数核定业务时,应提供停保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全部加盖单位印章。

  (五)核定时间安排

        各参保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完成当月缴费工资基数的核定,逾期不申报核定的视为无变动,按上月数据生成核定单。全年核定工作于20211220日前结束。

        二、预发养老保险待遇工作

         20211月起,在本年度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前,参保单位新增退休人员和死亡人员可预发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新增退休人员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退休后,可以从批准的养老金领取时间起,暂按2020年全区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6485元、个人账户记账利率”6.04%计算和预发养老金。本年度全区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公布后,再按新参数计算养老金并及时进行清算。申报预发养老金时,需提供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的退休审批花名册,预发的养老金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20211月以后死亡的参保人员,在本年度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前,暂按2020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6485元的80%计算预发丧葬费。本年度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公布后,按新参数计算丧葬费并及时进行清算。

        三、工作要求

       (一)各参保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在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的规定之前,不得改变养老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核定的受理部门和操作办法。在2020年办理减免企业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业务时,为满足企业划型需要对参保人员进行拆分的参保单位,要在首次预核定前完成人员合并工作,避免在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时出现参保人员遗漏情况。

       (二)各参保单位提供的财务、统计报表及相关材料要全面、真实、准确,以便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及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三)2021年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采取单位承诺申报的方式核定,自治区社保经办机构将根据企业申报数据变动情况,通过实地稽核的方式对企业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进行稽核,被稽核单位要提供财务决算报表、工资表等原件接受稽核。

       (四)各参保单位不按规定时间核定缴费工资基数致使核定工作延迟,且当月已经生成核定单,期间有人员增减变动的,在下期申报时间内进行更改,当月不能变动。由此导致职工个人账户不能及时分配、待遇无法计发等后果的,由参保单位自行负责。

       (五)文件中涉及的相关表格可从spcx2010@126.com电子邮箱下载,密码123456

        按月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和预发养老待遇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参保单位和经办人员要高度重视,及时做好缴费工资基数、预发养老金和丧葬费人员、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等申报工作,切实保障参保缴费职工和新增退休人员、死亡职工家属的合法权益。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社保局业务处联系。

        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联系人:卓娜梁婧

        联系电话: 04715332448

        新增退休人员预发养老金联系人:牛增祥杨乐

        联系电话:(04715332446

         附件:1.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2.2021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应缴金额申报表

                     3.202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申报表

                     4.2021年度职工养老保险停保申报表

                     5.2021年度职工养老保险补缴表

                     6.2021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认定表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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