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2-01138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21〕40号 |
成文日期 | 2021-12-3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2-01138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21〕40号 |
成文日期 | 2021-12-3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结合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自治区基层卫生工作实际,以促进人才发展为目标,建立科学、全面、客观的基层卫生人才评价机制,引导和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投身基层,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深入推进健康内蒙古行动,为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
二、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区各旗县级(含市辖区,下同)医院、旗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苏木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嘎查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机关、学校、企业所属以及其他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层级,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批准开设的床位数和医疗卫生机构的级别确定。
三、评审原则及内容
(一)健全评审体系
1.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分为医、药、护、技四个专业类别,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医疗类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基层副主任医师、基层主任医师;药学类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基层副主任药师、基层主任药师;护理类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基层副主任护师、基层主任护师;技术类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基层副主任技师、基层主任技师。并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2.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参加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可对应卫生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其中,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按照《中医药法》相关规定参加中医(蒙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3.卫生专业中、初级职称,经全国或自治区统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二)评价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医德医风放在基层卫生人才评价首位,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钻研医术,弘扬医德,匡正医风。
2.坚持实践导向和科学评价。根据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及各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工作特点,制定评价标准,重点考核其职业素养、临床能力、实践经验和服务质量,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倾向,鼓励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
3.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围绕用好用活人才,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满足各类用人单位和选才用才需要,服务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健康中国战略。
4.推行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需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科学评价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以职业素养、医德医风、临床能力、实践经验及服务质量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重点对申报人提供的工作总结、专题报告、病案分析等进行评审,申报人提供的论文著作等内容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
(三)申报基本条件
1.申报基层卫生正高级职称,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在旗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连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且取得副高级资格满5年;或具有中专学历,并在旗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连续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且取得副高级资格满5年。
2.申报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在旗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连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且取得中级资格满5年;或具有中专学历,并在旗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连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且取得中级资格满5年。
3.申报人在申报高级职称评审时,对论文、科研和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做硬性要求。
4.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5.大专以下学历申报人员须到盟市及以上医院(教学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
(四)业绩条件
1.旗县级参评人员须根据单位功能定位和个人岗位职责,重点提供取得现有职称后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康复、影像、检验、急危重症抢救、疑难病处置、药物调剂、新技术推广使用、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培训指导下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相应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以及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情况。
2.苏木乡镇级参评人员须根据单位功能定位和个人岗位职责,重点提供取得现有职称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见病和多发病诊疗、护理、康复、药物调剂、新技术推广使用、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以及对嘎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培训等情况。
3.申报人须提供能够全面体现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数量和质量的工作总结1篇,提供能够反映本人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实践技能的有代表性的专题报告、病案分析资料等3篇,原则上每篇3000字左右。
4.申报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须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认可。
(五)评价方式
1.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参评人员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卫生健康高级职称资格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
2.评审权限下放至各盟市,由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六)评审要求
各盟市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深化卫生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年度工作安排,制定评审方案,并将评审方案于开评一周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评委会须由各层次专家组成,自治区选派部分专家参与盟市评审。评审结果由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报自治区备案,发放职称电子证书。
四、建立人才有序流动长效机制
1.基层卫生人员可自愿选择申报全区统一的社会化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或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但不得同年申报。申报全区统一的社会化卫生高级职称评审须先取得下一级社会化职称(中级职称应达到国家合格分数线)。在参评高一级职称时,基层卫生职称与社会化卫生职称取得资格时间可连续计算。
2.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用于在从事基层卫生工作期间,在本地区顺向流动、岗位聘用、晋升上一级职称使用。向盟市以上或区外地区流动,须参加全区统一的社会化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并取得相应职称。
3.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和社会化卫生高级职称在旗县(市、区)以下地区享受同等待遇。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及岗位设置使用情况,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岗位管理模式,落实好岗位聘用、工资待遇,充分调动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激发他们扎根基层服务群众的热情,引导和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向基层流动,逐步建立基层卫生职称制度改革的长效机制。
五、组织要求
各盟市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要求部署开展工作,确保改革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基层卫生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工作环节复杂,各盟市、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评审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敏感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做好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出台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组织实施好基层卫生职称评审工作。
(二)明确责任,稳步推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对基层卫生职称评审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综合管理。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业务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推动改革任务落实,做好评委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各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做好人员的申报推荐和聘用工作。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开展基层卫生职称评审工作,是国家和自治区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改革,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各盟市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使基层单位和人才充分了解改革政策措施,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并要及时总结和发现好的经验做法,注重选树典型,对于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做好政策解释和舆情引导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16〕30号)同时废止。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2-01138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21〕40号 |
成文日期 | 2021-12-3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结合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自治区基层卫生工作实际,以促进人才发展为目标,建立科学、全面、客观的基层卫生人才评价机制,引导和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投身基层,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深入推进健康内蒙古行动,为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
二、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区各旗县级(含市辖区,下同)医院、旗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苏木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嘎查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机关、学校、企业所属以及其他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层级,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批准开设的床位数和医疗卫生机构的级别确定。
三、评审原则及内容
(一)健全评审体系
1.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分为医、药、护、技四个专业类别,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医疗类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基层副主任医师、基层主任医师;药学类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基层副主任药师、基层主任药师;护理类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基层副主任护师、基层主任护师;技术类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基层副主任技师、基层主任技师。并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2.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参加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可对应卫生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其中,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按照《中医药法》相关规定参加中医(蒙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3.卫生专业中、初级职称,经全国或自治区统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二)评价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医德医风放在基层卫生人才评价首位,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钻研医术,弘扬医德,匡正医风。
2.坚持实践导向和科学评价。根据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及各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工作特点,制定评价标准,重点考核其职业素养、临床能力、实践经验和服务质量,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倾向,鼓励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
3.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围绕用好用活人才,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满足各类用人单位和选才用才需要,服务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健康中国战略。
4.推行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需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科学评价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以职业素养、医德医风、临床能力、实践经验及服务质量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重点对申报人提供的工作总结、专题报告、病案分析等进行评审,申报人提供的论文著作等内容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
(三)申报基本条件
1.申报基层卫生正高级职称,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在旗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连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且取得副高级资格满5年;或具有中专学历,并在旗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连续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且取得副高级资格满5年。
2.申报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在旗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连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且取得中级资格满5年;或具有中专学历,并在旗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连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且取得中级资格满5年。
3.申报人在申报高级职称评审时,对论文、科研和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做硬性要求。
4.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5.大专以下学历申报人员须到盟市及以上医院(教学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
(四)业绩条件
1.旗县级参评人员须根据单位功能定位和个人岗位职责,重点提供取得现有职称后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康复、影像、检验、急危重症抢救、疑难病处置、药物调剂、新技术推广使用、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培训指导下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相应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以及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情况。
2.苏木乡镇级参评人员须根据单位功能定位和个人岗位职责,重点提供取得现有职称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见病和多发病诊疗、护理、康复、药物调剂、新技术推广使用、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以及对嘎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培训等情况。
3.申报人须提供能够全面体现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数量和质量的工作总结1篇,提供能够反映本人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实践技能的有代表性的专题报告、病案分析资料等3篇,原则上每篇3000字左右。
4.申报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须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认可。
(五)评价方式
1.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参评人员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卫生健康高级职称资格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
2.评审权限下放至各盟市,由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六)评审要求
各盟市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深化卫生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年度工作安排,制定评审方案,并将评审方案于开评一周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评委会须由各层次专家组成,自治区选派部分专家参与盟市评审。评审结果由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报自治区备案,发放职称电子证书。
四、建立人才有序流动长效机制
1.基层卫生人员可自愿选择申报全区统一的社会化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或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但不得同年申报。申报全区统一的社会化卫生高级职称评审须先取得下一级社会化职称(中级职称应达到国家合格分数线)。在参评高一级职称时,基层卫生职称与社会化卫生职称取得资格时间可连续计算。
2.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用于在从事基层卫生工作期间,在本地区顺向流动、岗位聘用、晋升上一级职称使用。向盟市以上或区外地区流动,须参加全区统一的社会化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并取得相应职称。
3.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和社会化卫生高级职称在旗县(市、区)以下地区享受同等待遇。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及岗位设置使用情况,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岗位管理模式,落实好岗位聘用、工资待遇,充分调动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激发他们扎根基层服务群众的热情,引导和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向基层流动,逐步建立基层卫生职称制度改革的长效机制。
五、组织要求
各盟市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要求部署开展工作,确保改革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基层卫生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工作环节复杂,各盟市、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评审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敏感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做好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出台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组织实施好基层卫生职称评审工作。
(二)明确责任,稳步推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对基层卫生职称评审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综合管理。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业务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推动改革任务落实,做好评委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各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做好人员的申报推荐和聘用工作。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开展基层卫生职称评审工作,是国家和自治区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改革,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各盟市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使基层单位和人才充分了解改革政策措施,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并要及时总结和发现好的经验做法,注重选树典型,对于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做好政策解释和舆情引导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16〕30号)同时废止。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结合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自治区基层卫生工作实际,以促进人才发展为目标,建立科学、全面、客观的基层卫生人才评价机制,引导和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投身基层,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深入推进健康内蒙古行动,为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
二、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区各旗县级(含市辖区,下同)医院、旗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苏木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嘎查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机关、学校、企业所属以及其他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层级,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批准开设的床位数和医疗卫生机构的级别确定。
三、评审原则及内容
(一)健全评审体系
1.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分为医、药、护、技四个专业类别,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医疗类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基层副主任医师、基层主任医师;药学类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基层副主任药师、基层主任药师;护理类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基层副主任护师、基层主任护师;技术类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基层副主任技师、基层主任技师。并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2.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参加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可对应卫生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其中,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按照《中医药法》相关规定参加中医(蒙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3.卫生专业中、初级职称,经全国或自治区统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二)评价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医德医风放在基层卫生人才评价首位,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钻研医术,弘扬医德,匡正医风。
2.坚持实践导向和科学评价。根据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及各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工作特点,制定评价标准,重点考核其职业素养、临床能力、实践经验和服务质量,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倾向,鼓励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
3.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围绕用好用活人才,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满足各类用人单位和选才用才需要,服务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健康中国战略。
4.推行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需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科学评价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以职业素养、医德医风、临床能力、实践经验及服务质量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重点对申报人提供的工作总结、专题报告、病案分析等进行评审,申报人提供的论文著作等内容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
(三)申报基本条件
1.申报基层卫生正高级职称,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在旗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连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且取得副高级资格满5年;或具有中专学历,并在旗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连续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且取得副高级资格满5年。
2.申报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在旗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连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且取得中级资格满5年;或具有中专学历,并在旗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连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且取得中级资格满5年。
3.申报人在申报高级职称评审时,对论文、科研和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做硬性要求。
4.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5.大专以下学历申报人员须到盟市及以上医院(教学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
(四)业绩条件
1.旗县级参评人员须根据单位功能定位和个人岗位职责,重点提供取得现有职称后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康复、影像、检验、急危重症抢救、疑难病处置、药物调剂、新技术推广使用、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培训指导下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相应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以及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情况。
2.苏木乡镇级参评人员须根据单位功能定位和个人岗位职责,重点提供取得现有职称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见病和多发病诊疗、护理、康复、药物调剂、新技术推广使用、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以及对嘎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培训等情况。
3.申报人须提供能够全面体现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数量和质量的工作总结1篇,提供能够反映本人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实践技能的有代表性的专题报告、病案分析资料等3篇,原则上每篇3000字左右。
4.申报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须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认可。
(五)评价方式
1.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参评人员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卫生健康高级职称资格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
2.评审权限下放至各盟市,由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六)评审要求
各盟市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深化卫生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年度工作安排,制定评审方案,并将评审方案于开评一周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评委会须由各层次专家组成,自治区选派部分专家参与盟市评审。评审结果由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报自治区备案,发放职称电子证书。
四、建立人才有序流动长效机制
1.基层卫生人员可自愿选择申报全区统一的社会化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或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但不得同年申报。申报全区统一的社会化卫生高级职称评审须先取得下一级社会化职称(中级职称应达到国家合格分数线)。在参评高一级职称时,基层卫生职称与社会化卫生职称取得资格时间可连续计算。
2.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用于在从事基层卫生工作期间,在本地区顺向流动、岗位聘用、晋升上一级职称使用。向盟市以上或区外地区流动,须参加全区统一的社会化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并取得相应职称。
3.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和社会化卫生高级职称在旗县(市、区)以下地区享受同等待遇。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及岗位设置使用情况,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岗位管理模式,落实好岗位聘用、工资待遇,充分调动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激发他们扎根基层服务群众的热情,引导和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向基层流动,逐步建立基层卫生职称制度改革的长效机制。
五、组织要求
各盟市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要求部署开展工作,确保改革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基层卫生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工作环节复杂,各盟市、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评审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敏感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做好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出台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组织实施好基层卫生职称评审工作。
(二)明确责任,稳步推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对基层卫生职称评审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综合管理。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业务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推动改革任务落实,做好评委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各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做好人员的申报推荐和聘用工作。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开展基层卫生职称评审工作,是国家和自治区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改革,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各盟市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使基层单位和人才充分了解改革政策措施,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并要及时总结和发现好的经验做法,注重选树典型,对于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做好政策解释和舆情引导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16〕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