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2-0186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办发〔2022〕65号 |
成文日期 | 2022-05-13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2-0186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办发〔2022〕65号 |
成文日期 | 2022-05-13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特困行业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要求,现将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实施期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资格认定
自治区社保中心通过信息比对,进一步完善信息系统中企业行业类别。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结合企业在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和系统信息,认定企业缓缴资格。现有信息无法满足认定缓缴资格需要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补缴费款
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五、待遇处理
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办理流程
(一)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和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提交缓缴申请。
(二)现有信息无法满足认定缓缴资格需要的企业,可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下载并填报《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自承诺当月起享受缓缴政策;经核查企业不符合缓缴资格的,未按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月将缓缴企业核定数据通过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按原有正常征集交互模式)推送到税务部门,并在征缴核定单上标注是否享受缓缴政策。自治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推送缓缴企业核定数据的当日,及时将全区缓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类型、缓缴险种、缓缴费款所属期、缓缴期限、缓缴人数、缓缴金额、社保经办机构等信息统一传递给自治区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推送的核定信息、缓缴信息,按规定缓征符合条件的企业社会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数据互通,做好缓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统计分析工作。在缓缴期满后,由税务部门负责提醒企业补缴并做好征收工作。
(五)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如实记录。
七、其它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实施阶段性缓缴政策是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重要举措,是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的有力政策工具,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工作落实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精心组织实施。实施阶段性缓缴政策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保障人员力量,统筹推进落实。要加强部门间的务实合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盟市每月30日前将缓缴政策落实情况分别报自治区社保中心和自治区税务局,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反馈。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传统媒体和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创新宣传形式,加大缓缴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实现应享尽享,真正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落地。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处、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2-0186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办发〔2022〕65号 |
成文日期 | 2022-05-13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特困行业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要求,现将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实施期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资格认定
自治区社保中心通过信息比对,进一步完善信息系统中企业行业类别。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结合企业在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和系统信息,认定企业缓缴资格。现有信息无法满足认定缓缴资格需要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补缴费款
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五、待遇处理
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办理流程
(一)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和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提交缓缴申请。
(二)现有信息无法满足认定缓缴资格需要的企业,可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下载并填报《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自承诺当月起享受缓缴政策;经核查企业不符合缓缴资格的,未按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月将缓缴企业核定数据通过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按原有正常征集交互模式)推送到税务部门,并在征缴核定单上标注是否享受缓缴政策。自治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推送缓缴企业核定数据的当日,及时将全区缓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类型、缓缴险种、缓缴费款所属期、缓缴期限、缓缴人数、缓缴金额、社保经办机构等信息统一传递给自治区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推送的核定信息、缓缴信息,按规定缓征符合条件的企业社会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数据互通,做好缓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统计分析工作。在缓缴期满后,由税务部门负责提醒企业补缴并做好征收工作。
(五)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如实记录。
七、其它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实施阶段性缓缴政策是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重要举措,是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的有力政策工具,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工作落实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精心组织实施。实施阶段性缓缴政策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保障人员力量,统筹推进落实。要加强部门间的务实合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盟市每月30日前将缓缴政策落实情况分别报自治区社保中心和自治区税务局,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反馈。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传统媒体和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创新宣传形式,加大缓缴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实现应享尽享,真正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落地。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处、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要求,现将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实施期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资格认定
自治区社保中心通过信息比对,进一步完善信息系统中企业行业类别。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结合企业在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和系统信息,认定企业缓缴资格。现有信息无法满足认定缓缴资格需要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补缴费款
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五、待遇处理
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办理流程
(一)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和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提交缓缴申请。
(二)现有信息无法满足认定缓缴资格需要的企业,可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下载并填报《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自承诺当月起享受缓缴政策;经核查企业不符合缓缴资格的,未按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月将缓缴企业核定数据通过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按原有正常征集交互模式)推送到税务部门,并在征缴核定单上标注是否享受缓缴政策。自治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推送缓缴企业核定数据的当日,及时将全区缓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类型、缓缴险种、缓缴费款所属期、缓缴期限、缓缴人数、缓缴金额、社保经办机构等信息统一传递给自治区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推送的核定信息、缓缴信息,按规定缓征符合条件的企业社会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数据互通,做好缓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统计分析工作。在缓缴期满后,由税务部门负责提醒企业补缴并做好征收工作。
(五)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如实记录。
七、其它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实施阶段性缓缴政策是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重要举措,是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的有力政策工具,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工作落实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精心组织实施。实施阶段性缓缴政策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保障人员力量,统筹推进落实。要加强部门间的务实合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盟市每月30日前将缓缴政策落实情况分别报自治区社保中心和自治区税务局,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反馈。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传统媒体和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创新宣传形式,加大缓缴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实现应享尽享,真正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落地。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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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处、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