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2-16914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22〕72号 |
成文日期 | 2022-09-23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2-16914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22〕72号 |
成文日期 | 2022-09-23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林草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和草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林草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林草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林草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级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林草规划设计、培育、经营、保护、修复、监测、检测、产业、景观绿化等相关领域的林草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林草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 林草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称,工程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职称。林草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技术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林草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林草工程专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条 林草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林草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二)申报林草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三)申报林草工程专业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四)申报林草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在专业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五)申报林草工程专业技术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在专业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具备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全面掌握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能熟练应用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行业发展趋势,具有引领本专业技术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工作能力
1.综合运用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知识,具有主持自治区级以上重大工程项目、解决复杂技术难题、突破关键技术的能力;
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推动本专业创新发展;
3.能够指导高级工程师的业务学习和技术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应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3项以上:
1.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或自治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或自治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主持人;或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或获国家行业协会相关奖项一等奖3项以上(前5名);
2.旗县级以下申报人员获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一、二等奖,或盟市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2项(至少1项为一等奖);
3.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国家或自治区林草行业科研项目(前5名);或主持盟市林草行业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林草行业重点工程(技术推广)项目2项以上,且完成的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林草行业相关的技术方案、技术报告2项以上(前5名);
5.获得林草工作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前2名);
6.获得林草工作相关的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前5名);
7.完成颁布实施的林草领域相关的地方(行业、国家)标准1项以上(前5名);
8.登记林草新品种(良种)2项以上(前3名);
9.主编或参编与林草工作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或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且完成5万字以上的撰写工作量;或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科技期刊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论文3篇以上;
10.在专业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中,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表彰或二等功以上嘉奖的。
第十三条 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和地方林草工程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
(二)工作能力
1.熟练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知识,具有主持重大工程项目、解决技术难题、组织编制技术报告的能力;
2.能够指导工程师的业务学习和技术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应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1.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自治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或盟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或获国家行业协会相关奖项二等奖2项以上(前5名);或获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
2.旗县级以下申报人员须获得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2项以上;
3.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国家或自治区林草科研项目;或主持盟市林草行业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林草行业重点工程(技术推广)项目,且完成的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编制林草行业相关的技术方案、技术报告1项以上(前5名);
5.获得林草工作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6.获得林草工作相关的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
7.完成颁布实施的林草领域相关地方(行业、国家)标准1项以上;
8.登记林草新品种(良种)1项以上;
9.主编或参编与林草工作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或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且完成2万字以上的撰写工作量;或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科技期刊上发表的与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
10.在专业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中,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盟市(厅、局)级以上表彰或三等功以上嘉奖的。
第十四条 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和地方林业和草原工程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
(二)工作能力
1.熟练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知识,具有独立承担技术工作、解决技术问题、撰写技术报告的能力;
2.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业务学习和技术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工程师的人员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1.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或盟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参加林草行业2项以上工程项目的技术工作;
3.获得林草行业相关专利1项以上;
4.参加制定林草专业技术标准1项以上;
5.参加编制专业技术方案或技术报告2项以上;
6.参加林草新品种或良种选育与推广1项以上;
7.参加林草专业软件开发、数据库建设、产品设计1项以上;
8.参编与林草工作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或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且完成1万字以上的撰写工作量;或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科技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第十五条 助理工程师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知识,具有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技术员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林草工程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
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完成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制定标准。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林草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97号)同时废止。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2-16914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22〕72号 |
成文日期 | 2022-09-23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林草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和草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林草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林草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林草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级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林草规划设计、培育、经营、保护、修复、监测、检测、产业、景观绿化等相关领域的林草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林草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 林草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称,工程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职称。林草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技术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林草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林草工程专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条 林草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林草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二)申报林草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三)申报林草工程专业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四)申报林草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在专业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五)申报林草工程专业技术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在专业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具备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全面掌握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能熟练应用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行业发展趋势,具有引领本专业技术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工作能力
1.综合运用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知识,具有主持自治区级以上重大工程项目、解决复杂技术难题、突破关键技术的能力;
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推动本专业创新发展;
3.能够指导高级工程师的业务学习和技术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应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3项以上:
1.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或自治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或自治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主持人;或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或获国家行业协会相关奖项一等奖3项以上(前5名);
2.旗县级以下申报人员获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一、二等奖,或盟市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2项(至少1项为一等奖);
3.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国家或自治区林草行业科研项目(前5名);或主持盟市林草行业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林草行业重点工程(技术推广)项目2项以上,且完成的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林草行业相关的技术方案、技术报告2项以上(前5名);
5.获得林草工作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前2名);
6.获得林草工作相关的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前5名);
7.完成颁布实施的林草领域相关的地方(行业、国家)标准1项以上(前5名);
8.登记林草新品种(良种)2项以上(前3名);
9.主编或参编与林草工作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或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且完成5万字以上的撰写工作量;或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科技期刊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论文3篇以上;
10.在专业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中,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表彰或二等功以上嘉奖的。
第十三条 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和地方林草工程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
(二)工作能力
1.熟练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知识,具有主持重大工程项目、解决技术难题、组织编制技术报告的能力;
2.能够指导工程师的业务学习和技术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应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1.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自治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或盟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或获国家行业协会相关奖项二等奖2项以上(前5名);或获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
2.旗县级以下申报人员须获得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2项以上;
3.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国家或自治区林草科研项目;或主持盟市林草行业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林草行业重点工程(技术推广)项目,且完成的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编制林草行业相关的技术方案、技术报告1项以上(前5名);
5.获得林草工作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6.获得林草工作相关的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
7.完成颁布实施的林草领域相关地方(行业、国家)标准1项以上;
8.登记林草新品种(良种)1项以上;
9.主编或参编与林草工作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或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且完成2万字以上的撰写工作量;或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科技期刊上发表的与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
10.在专业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中,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盟市(厅、局)级以上表彰或三等功以上嘉奖的。
第十四条 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和地方林业和草原工程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
(二)工作能力
1.熟练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知识,具有独立承担技术工作、解决技术问题、撰写技术报告的能力;
2.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业务学习和技术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工程师的人员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1.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或盟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参加林草行业2项以上工程项目的技术工作;
3.获得林草行业相关专利1项以上;
4.参加制定林草专业技术标准1项以上;
5.参加编制专业技术方案或技术报告2项以上;
6.参加林草新品种或良种选育与推广1项以上;
7.参加林草专业软件开发、数据库建设、产品设计1项以上;
8.参编与林草工作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或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且完成1万字以上的撰写工作量;或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科技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第十五条 助理工程师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知识,具有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技术员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林草工程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
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完成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制定标准。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林草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97号)同时废止。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和草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林草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林草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林草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级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林草规划设计、培育、经营、保护、修复、监测、检测、产业、景观绿化等相关领域的林草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林草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 林草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称,工程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职称。林草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技术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林草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林草工程专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条 林草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林草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二)申报林草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三)申报林草工程专业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四)申报林草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在专业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五)申报林草工程专业技术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在专业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具备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全面掌握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能熟练应用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行业发展趋势,具有引领本专业技术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工作能力
1.综合运用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知识,具有主持自治区级以上重大工程项目、解决复杂技术难题、突破关键技术的能力;
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推动本专业创新发展;
3.能够指导高级工程师的业务学习和技术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应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3项以上:
1.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或自治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或自治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主持人;或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或获国家行业协会相关奖项一等奖3项以上(前5名);
2.旗县级以下申报人员获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一、二等奖,或盟市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2项(至少1项为一等奖);
3.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国家或自治区林草行业科研项目(前5名);或主持盟市林草行业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林草行业重点工程(技术推广)项目2项以上,且完成的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林草行业相关的技术方案、技术报告2项以上(前5名);
5.获得林草工作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前2名);
6.获得林草工作相关的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前5名);
7.完成颁布实施的林草领域相关的地方(行业、国家)标准1项以上(前5名);
8.登记林草新品种(良种)2项以上(前3名);
9.主编或参编与林草工作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或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且完成5万字以上的撰写工作量;或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科技期刊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论文3篇以上;
10.在专业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中,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表彰或二等功以上嘉奖的。
第十三条 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和地方林草工程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
(二)工作能力
1.熟练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知识,具有主持重大工程项目、解决技术难题、组织编制技术报告的能力;
2.能够指导工程师的业务学习和技术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应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1.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自治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或盟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或获国家行业协会相关奖项二等奖2项以上(前5名);或获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
2.旗县级以下申报人员须获得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2项以上;
3.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国家或自治区林草科研项目;或主持盟市林草行业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林草行业重点工程(技术推广)项目,且完成的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编制林草行业相关的技术方案、技术报告1项以上(前5名);
5.获得林草工作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6.获得林草工作相关的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
7.完成颁布实施的林草领域相关地方(行业、国家)标准1项以上;
8.登记林草新品种(良种)1项以上;
9.主编或参编与林草工作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或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且完成2万字以上的撰写工作量;或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科技期刊上发表的与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
10.在专业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中,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盟市(厅、局)级以上表彰或三等功以上嘉奖的。
第十四条 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和地方林业和草原工程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
(二)工作能力
1.熟练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知识,具有独立承担技术工作、解决技术问题、撰写技术报告的能力;
2.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业务学习和技术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工程师的人员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1.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或盟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参加林草行业2项以上工程项目的技术工作;
3.获得林草行业相关专利1项以上;
4.参加制定林草专业技术标准1项以上;
5.参加编制专业技术方案或技术报告2项以上;
6.参加林草新品种或良种选育与推广1项以上;
7.参加林草专业软件开发、数据库建设、产品设计1项以上;
8.参编与林草工作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或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且完成1万字以上的撰写工作量;或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科技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第十五条 助理工程师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知识,具有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技术员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林草工程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
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完成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制定标准。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林草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