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3-01902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办发〔2023〕72号 |
成文日期 | 2023-04-1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3-01902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办发〔2023〕72号 |
成文日期 | 2023-04-1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开展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持续提升教育培训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人社发﹝2017﹞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内人社办发﹝2015﹞52号),决定对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进行评估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认定对象
(一)2020年以来已经认定并公布的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二)2023年新申请设立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
二、基本条件
申请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具有丰富的培养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经验,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治区内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学术团体、专业协会(学会)等具有培训或继续教育相关资质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应当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
(三)有健全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及从事继续教育管理的专(兼)职人员,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规范的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基地管理制度;
(四)能为基地基本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保障,具备与所承担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室、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及相应的硬件设施,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继续教育科目还需有能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训的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五)具备现代化远程教育条件,具有满足网络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和基础设施,建立网络化的培训和管理信息平台,能实现网上培训和网络互动交流。
三、方式和程序
此次评估认定采取继续教育基地及新申请单位线上自评填报和职能管理部门实地考核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线上自评填报
继续教育基地和新申请单位登录内蒙古继续教育审验系统(网址:www.nmgrck.cn/jxjy),进入“培训基地评估认定”管理模块进行基础信息维护,然后在线填报“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考核)表”(附件2),按照评估认定材料目录单(附件1)所列项目和要求上传有关材料,保存后在操作栏下在线自评打分填报“考核评估指标分值表”(附件3),经系统审核通过后下载申报(考核)表盖章报送。
新申请单位请联系技术人员分配系统账号,联系电话:0471-6928486、6923739。
(二)实地考核评估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基地管理单位开展实地考核评估,重点考核继续教育基地和新申请单位在组织管理、培训服务、硬件设施建设和继续教育计划实施等方面的情况。
四、评估认定结果
根据自评打分结果、评估材料审核及实地考核评估情况,评估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成绩突出、评估优秀的基地授予“自治区级继续教育示范基地”称号;对评估合格的基地批准其继续承担自治区级继续教育任务;对评估不合格的基地取消其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经申报材料审核及实地考核评估合格予以认定的新申请单位,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公布。
五、时间安排
(一)线上自评填报阶段:4月17日-4月30日;
(二)实地考核评估阶段:5月 4日-5月25日。
评估认定结果于5月底前公示。
六、其他事宜
(一)各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及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考核评估工作,如实填报各项数据,准确、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确保评估认定工作顺利开展。同时以此次评估为契机,主动查找不足、积极交流创新,以促进本地、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水平不断提升。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专家授课、师资培训、公益性培训、教材开发、数据库开发、设备购置等工作,培训基地应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专项经费使用办法,确保专款专用。
(三)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考核)表应于4月30日前盖章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 系 人:王慧
联系电话:0471-6944061
附件: 1.评估认定材料目录单
2.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考核)表
3.考核评估指标分值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3-01902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办发〔2023〕72号 |
成文日期 | 2023-04-1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开展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持续提升教育培训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人社发﹝2017﹞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内人社办发﹝2015﹞52号),决定对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进行评估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认定对象
(一)2020年以来已经认定并公布的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二)2023年新申请设立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
二、基本条件
申请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具有丰富的培养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经验,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治区内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学术团体、专业协会(学会)等具有培训或继续教育相关资质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应当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
(三)有健全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及从事继续教育管理的专(兼)职人员,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规范的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基地管理制度;
(四)能为基地基本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保障,具备与所承担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室、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及相应的硬件设施,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继续教育科目还需有能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训的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五)具备现代化远程教育条件,具有满足网络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和基础设施,建立网络化的培训和管理信息平台,能实现网上培训和网络互动交流。
三、方式和程序
此次评估认定采取继续教育基地及新申请单位线上自评填报和职能管理部门实地考核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线上自评填报
继续教育基地和新申请单位登录内蒙古继续教育审验系统(网址:www.nmgrck.cn/jxjy),进入“培训基地评估认定”管理模块进行基础信息维护,然后在线填报“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考核)表”(附件2),按照评估认定材料目录单(附件1)所列项目和要求上传有关材料,保存后在操作栏下在线自评打分填报“考核评估指标分值表”(附件3),经系统审核通过后下载申报(考核)表盖章报送。
新申请单位请联系技术人员分配系统账号,联系电话:0471-6928486、6923739。
(二)实地考核评估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基地管理单位开展实地考核评估,重点考核继续教育基地和新申请单位在组织管理、培训服务、硬件设施建设和继续教育计划实施等方面的情况。
四、评估认定结果
根据自评打分结果、评估材料审核及实地考核评估情况,评估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成绩突出、评估优秀的基地授予“自治区级继续教育示范基地”称号;对评估合格的基地批准其继续承担自治区级继续教育任务;对评估不合格的基地取消其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经申报材料审核及实地考核评估合格予以认定的新申请单位,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公布。
五、时间安排
(一)线上自评填报阶段:4月17日-4月30日;
(二)实地考核评估阶段:5月 4日-5月25日。
评估认定结果于5月底前公示。
六、其他事宜
(一)各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及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考核评估工作,如实填报各项数据,准确、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确保评估认定工作顺利开展。同时以此次评估为契机,主动查找不足、积极交流创新,以促进本地、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水平不断提升。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专家授课、师资培训、公益性培训、教材开发、数据库开发、设备购置等工作,培训基地应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专项经费使用办法,确保专款专用。
(三)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考核)表应于4月30日前盖章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 系 人:王慧
联系电话:0471-6944061
附件: 1.评估认定材料目录单
2.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考核)表
3.考核评估指标分值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持续提升教育培训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人社发﹝2017﹞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内人社办发﹝2015﹞52号),决定对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进行评估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认定对象
(一)2020年以来已经认定并公布的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二)2023年新申请设立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
二、基本条件
申请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具有丰富的培养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经验,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治区内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学术团体、专业协会(学会)等具有培训或继续教育相关资质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应当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
(三)有健全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及从事继续教育管理的专(兼)职人员,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规范的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基地管理制度;
(四)能为基地基本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保障,具备与所承担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室、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及相应的硬件设施,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继续教育科目还需有能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训的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五)具备现代化远程教育条件,具有满足网络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和基础设施,建立网络化的培训和管理信息平台,能实现网上培训和网络互动交流。
三、方式和程序
此次评估认定采取继续教育基地及新申请单位线上自评填报和职能管理部门实地考核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线上自评填报
继续教育基地和新申请单位登录内蒙古继续教育审验系统(网址:www.nmgrck.cn/jxjy),进入“培训基地评估认定”管理模块进行基础信息维护,然后在线填报“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考核)表”(附件2),按照评估认定材料目录单(附件1)所列项目和要求上传有关材料,保存后在操作栏下在线自评打分填报“考核评估指标分值表”(附件3),经系统审核通过后下载申报(考核)表盖章报送。
新申请单位请联系技术人员分配系统账号,联系电话:0471-6928486、6923739。
(二)实地考核评估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基地管理单位开展实地考核评估,重点考核继续教育基地和新申请单位在组织管理、培训服务、硬件设施建设和继续教育计划实施等方面的情况。
四、评估认定结果
根据自评打分结果、评估材料审核及实地考核评估情况,评估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成绩突出、评估优秀的基地授予“自治区级继续教育示范基地”称号;对评估合格的基地批准其继续承担自治区级继续教育任务;对评估不合格的基地取消其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经申报材料审核及实地考核评估合格予以认定的新申请单位,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公布。
五、时间安排
(一)线上自评填报阶段:4月17日-4月30日;
(二)实地考核评估阶段:5月 4日-5月25日。
评估认定结果于5月底前公示。
六、其他事宜
(一)各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及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考核评估工作,如实填报各项数据,准确、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确保评估认定工作顺利开展。同时以此次评估为契机,主动查找不足、积极交流创新,以促进本地、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水平不断提升。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专家授课、师资培训、公益性培训、教材开发、数据库开发、设备购置等工作,培训基地应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专项经费使用办法,确保专款专用。
(三)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考核)表应于4月30日前盖章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 系 人:王慧
联系电话:0471-6944061
附件: 1.评估认定材料目录单
2.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考核)表
3.考核评估指标分值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