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3-02451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23〕28号 |
成文日期 | 2023-05-0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3-02451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23〕28号 |
成文日期 | 2023-05-0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从事文物博物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具体包括:
文物博物馆研究类:包括从事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的专业技术人员;
文物保护类:包括从事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的专业技术人员;
文物考古类:包括从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的专业技术人员;
文物博物利用类:包括从事文物博物的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等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品德放在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首位,全面考察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坚守道德底线,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职称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推行代表作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注重工作绩效和创新成果,将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名称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其中,研究馆员为正高级职称,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职称,馆员为中级职称,助理馆员为初级职称。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第五条 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单位规章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服务。
第七条 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且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
第八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文物博物专业研究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二)申报文物博物专业副研究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2.具备其他学历,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三)申报文物博物专业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3.具备其他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四)申报文物博物专业助理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4.高中毕业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九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文物博物专业技术领域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研究馆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扎实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相应学术、技术领域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与动向,具有引领本专业理论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在本专业范围内有较高的知名度;精通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工作能力
1.科研工作能力强,能够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程或项目,在专业领域内起带头和指导作用。
2.在文物博物专业工作中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的,应能够主持完成并结项自治区(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
(2)从事文物保护的,其中从事文物修缮、修复的,应能够主持制定多项自治区(省、部)级的文物保护规划或修缮复原设计方案,并主持完成修复工作,在文物修复技术上有重要创新;从事文物复制、拓印的,应能够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多次发表相关专业作品,并起到重要影响;从事文物保管、安全、监测的,应能够主持完成500件(套)以上的文物建档、登录工作,能够主持制定文物预防性保护规划或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从事文物鉴定的,应对某一类文物有很高的鉴定水平,能够独立评判该类型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和社会经济价值,能够主持多项大、中型重要文物鉴定、评估工作;
(3)从事文物考古的,应能够主持国家或自治区(省、部)级重大考古发掘项目或开展文物考古重点科研项目,验收合格并公开发表相关报告;
(4)从事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的,应能够主持实施重大展陈项目;或能够独立设计并实施多个大、中型社会教育项目,完成相应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传推广;或能够主持完成自治区(省、部)级或多项盟市(厅、局)级文创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项目的设计开发和落地实施。
3.具有指导、培养副研究馆员、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等领域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突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第二负责人完成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文物博物相关工作或项目。其中: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的,应对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等某一领域或某一门类,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和很高的研究水平,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2项自治区(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果;
(2)从事文物保护的,其中从事文物修缮、修复的,应制定大、中型文物的文物保护修复规划或方案3篇,并按照规范要求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重要的文物保护和修复项目3项;从事文物复制、拓印等的,应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作品100个版面以上;从事文物保管、安全、监测的,应制定科学的文物预防性保护规划、文物保管保护或利用方案、文物监测方案等3个,被采纳或实施;从事文物征集鉴定的,应主持过2次大型文物鉴定评估工作或5次中型文物鉴定工作;
(3)从事文物考古的,应主持完成5次大型文物遗址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或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文物考古重点科研项目或2项自治区(省、部)级文物考古重点科研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果;
(4)从事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的,其中从事陈列展示的,应有2项以上重大原创性陈列的总体设计或主要设计,包括内容设计、形式设计及主要制作工作等;从事社会教育的,应策划完成5项重大社会教育活动方案,撰写不少于2个陈列的讲解词,多次承担重大活动的接待讲解;从事文创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的,应主持完成1项自治区(省、部)级或3项盟市(厅、局)级文创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项目,并通过结项验收。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公开发行的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其中不少于1篇发表于核心期刊上。
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编制展览方案(包括展览大纲、形式设计方案、制作方案、重点文物创新展示设计方案、文物数字化展示设计方案等)、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社会教育活动策划方案、文创设计方案等5个,实施后至少有2个取得较大影响。
4.独立出版本专业代表性学术著(译)作1部。
5.合作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译)作、参考工具书、检索工具书、专业教材、古籍整理等2部,合作的著作须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译作须本人翻译8万字以上。
第十三条 副研究馆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在相应学术、技术领域造诣较深;系统掌握本专业操作标准和规程,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能在专业工作中充分发挥和运用;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先进理论和技术,熟悉本专业发展前景和状况,并能结合新理论或新方法运用于实际工作中。
(二)工作能力
1.具有较深的研究能力,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是专业领域内的骨干人才。
2.在文物博物专业工作中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的,应能够参与完成并结项自治区(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
(2)从事文物保护的,其中从事文物修缮、修复的,应能够参与制定自治区(省、部)级或主持制定盟市(厅、局)级的文物保护规划或修缮复原设计方案,主持或参与完成修复工作;从事文物复制、拓印的,应能够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多次发表相关专业作品;从事文物保管、安全、监测的,应能够主持完成300件(套)以上的文物建档、登录工作,能够参与制定文物预防性保护规划或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从事文物鉴定的,应对某一类文物有较高的鉴定水平,能够评判该类型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和社会经济价值,能够主持大、中型重要文物鉴定、评估工作;
(3)从事文物考古的,应能够参与国家或自治区(省、部)级重大考古发掘项目或开展文物考古重点科研项目;
(4)从事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的,应能够参与实施重大展陈项目;或能够独立设计并实施大、中型社会教育项目,完成相应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传推广;或能够参与完成自治区(省、部)级或主持完成盟市(厅、局)级文创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项目的设计开发和落地实施。
3.具有培养、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等领域取得具有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参与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有代表性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若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物博物相关工作或项目。其中: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的,应对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等某一领域或某一门类,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较高的研究水平,参与完成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2项自治区(省、部)级科研项目;
(2)从事文物保护的,其中从事文物修缮、修复的,应参与过针对不同质地文物的文物保护或修复方案的制定或实施,并多次解决过珍贵文物的修复、修缮和科技保护等难题,并按照规范要求参与完成重要的文物保护与修复项目2项以上;从事文物复制、拓印的,应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作品50个版面以上;从事文物保管、安全、监测的,应制定科学的文物预保护、保管、监测或利用方案1个以上,被采纳或实施,并在馆藏文物的登记、定级、建档工作中有显著成绩;从事文物征集鉴定的,应主持过1次大型文物鉴定评估工作或3次中型文物鉴定工作;
(3)从事文物考古的,应主持完成2次大型文物遗址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或参与完成1项国家级文物考古重点科研项目或2项自治区(省、部)级文物考古重点科研项目;
(4)从事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的,其中从事陈列展示的,应有5项以上原创性陈列的总体设计或主要设计,包括内容设计、形式设计及主要制作工作等;从事社会教育的,策划完成3项重大社会教育活动方案,或撰写不少于2个一般性展览的讲解词,熟练地进行讲解接待,具有一定影响力;从事文创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的,应参与完成1项自治区(省、部)级或主持完成2项盟市(厅、局)级文创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项目,并通过结项验收。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公开发行的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编制展览方案(包括展览大纲、形式设计方案、制作方案、重点文物创新展示设计方案、文物数字化展示设计方案等)、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文创设计方案、社会教育活动策划方案等3个,实施后具有一定影响力。
4.作为执笔人之一,公开出版本专业论(译)著1部。
5.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文物博物专业人员,以及文物保护、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等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专业,可淡化论文数量要求。
第十四条 馆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操作标准和规程,熟悉本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在专业工作中予以运用;基本了解本专业范围内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能力
1.能够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开展本专业工作。
2.在文物博物专业工作中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并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的,应能够参与完成并结项盟市(厅、局)级科研项目;
(2)从事文物保护的,其中从事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的,应能熟练掌握某一类文物的修复技术,能够参与制定盟市(厅、局)级的文物保护规划或修缮复原设计方案,独立承担一般文物的修复工作;从事文物保管、安全、监测、鉴定的,应能够熟练掌握某一类文物的保管技术,独立完成200件(套)以上的文物建档、登录工作,或应对某一类文物有一定的鉴定水平,参与多次中型文物鉴定工作;
(3)从事文物考古的,应能够参与盟市(厅、局)级考古发掘项目或文物考古科研项目和文物普查工作;
(4)从事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的,应能够完成一般性展陈项目;或能够独立设计并实施中小型社会教育项目,完成相应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传推广;或能够利用馆藏资源,参与文创产品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项目的设计开发。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等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或者能够较为熟练解决常见的技术问题、取得某些技术成果;或者作为参与人完成一定的文物博物相关工作或项目,能够独立承担部分工作。其中: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的,应对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等某一领域或某一门类,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多次参与完成相关项目或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
(2)从事文物保护的,其中从事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的,应多次解决过一般文物修复、修缮和科技保护等难题,或有若干独立修复或复制的作品受到单位肯定;从事文物保管、安全、监测、鉴定的,应在馆藏文物的登记、定级、建档、监测等工作中独立完成200件以上,或对某一时代或某一门类文物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一定的保护水平,参与鉴定一般文物200件以上;
(3)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应参加过2次以上大型文物遗址的考古调查或发掘项目,或参加盟市(厅、局)级文物考古科研项目1项,并取得一定考古成果;
(4)从事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的,其中从事陈列展示工作的,应有3项以上一般性陈列的设计或主要设计,包括内容设计、形式设计及主要制作工作等;从事社会教育工作的,策划完成2项一般性社会教育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能撰写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熟练地进行讲解;从事文创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的,应研发文创产品10种以上或参与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项目2项以上。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3.参与编制展览方案(包括展览大纲、形式设计方案图纸、制作方案图纸、重点文物创新展示设计方案图纸、文物数字化展示设计方案及效果图等)、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宣传教育活动策划方案等2个。
4.参与编写过公开出版的专业书籍。
第十五条 助理馆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基本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或者具有基本操作技能,基本了解文物博物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政策法规。
(二)工作能力
1.能够在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开展本专业工作。
2.基本具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文物博物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国际标准书号(ISBN)和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编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核心期刊是指收录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所列核心期刊或SCI收录、EI收录的论文。
第十八条 申报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隐瞒被处分处理等相关情况的,由用人单位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经推荐单位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十九条 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展览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124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博物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125号)同时废止。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3-02451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23〕28号 |
成文日期 | 2023-05-0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5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从事文物博物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具体包括:文物博物馆研究类:包括从事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的专业技术人员;文物保护类:包括从事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的专业技术人员;文物考古类:包括从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的专业技术人员;文物博物利用类:包括从事文物博物的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等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品德放在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首位,全面考察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坚守道德底线,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职称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推行代表作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注重工作绩效和创新成果,将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第四条 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名称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其中,研究馆员为正高级职称,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职称,馆员为中级职称,助理馆员为初级职称。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第五条 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第六条 申报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单位规章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服务。第七条 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且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第八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一)申报文物博物专业研究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二)申报文物博物专业副研究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2.具备其他学历,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三)申报文物博物专业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博士学位;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3.具备其他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四)申报文物博物专业助理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硕士学位;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4.高中毕业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第九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文物博物专业技术领域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第十二条 研究馆员(一)专业理论水平具有扎实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相应学术、技术领域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与动向,具有引领本专业理论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在本专业范围内有较高的知名度;精通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工作能力1.科研工作能力强,能够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程或项目,在专业领域内起带头和指导作用。2.在文物博物专业工作中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符合下列条件:(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的,应能够主持完成并结项自治区(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2)从事文物保护的,其中从事文物修缮、修复的,应能够主持制定多项自治区(省、部)级的文物保护规划或修缮复原设计方案,并主持完成修复工作,在文物修复技术上有重要创新;从事文物复制、拓印的,应能够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多次发表相关专业作品,并起到重要影响;从事文物保管、安全、监测的,应能够主持完成500件(套)以上的文物建档、登录工作,能够主持制定文物预防性保护规划或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从事文物鉴定的,应对某一类文物有很高的鉴定水平,能够独立评判该类型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和社会经济价值,能够主持多项大、中型重要文物鉴定、评估工作;(3)从事文物考古的,应能够主持国家或自治区(省、部)级重大考古发掘项目或开展文物考古重点科研项目,验收合格并公开发表相关报告;(4)从事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的,应能够主持实施重大展陈项目;或能够独立设计并实施多个大、中型社会教育项目,完成相应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传推广;或能够主持完成自治区(省、部)级或多项盟市(厅、局)级文创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项目的设计开发和落地实施。3.具有指导、培养副研究馆员、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三)工作业绩与成果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1.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等领域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突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第二负责人完成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文物博物相关工作或项目。其中:(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的,应对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等某一领域或某一门类,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和很高的研究水平,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2项自治区(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果;(2)从事文物保护的,其中从事文物修缮、修复的,应制定大、中型文物的文物保护修复规划或方案3篇,并按照规范要求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重要的文物保护和修复项目3项;从事文物复制、拓印等的,应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作品100个版面以上;从事文物保管、安全、监测的,应制定科学的文物预防性保护规划、文物保管保护或利用方案、文物监测方案等3个,被采纳或实施;从事文物征集鉴定的,应主持过2次大型文物鉴定评估工作或5次中型文物鉴定工作;(3)从事文物考古的,应主持完成5次大型文物遗址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或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文物考古重点科研项目或2项自治区(省、部)级文物考古重点科研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果;(4)从事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的,其中从事陈列展示的,应有2项以上重大原创性陈列的总体设计或主要设计,包括内容设计、形式设计及主要制作工作等;从事社会教育的,应策划完成5项重大社会教育活动方案,撰写不少于2个陈列的讲解词,多次承担重大活动的接待讲解;从事文创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的,应主持完成1项自治区(省、部)级或3项盟市(厅、局)级文创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项目,并通过结项验收。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公开发行的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其中不少于1篇发表于核心期刊上。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编制展览方案(包括展览大纲、形式设计方案、制作方案、重点文物创新展示设计方案、文物数字化展示设计方案等)、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社会教育活动策划方案、文创设计方案等5个,实施后至少有2个取得较大影响。4.独立出版本专业代表性学术著(译)作1部。5.合作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译)作、参考工具书、检索工具书、专业教材、古籍整理等2部,合作的著作须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译作须本人翻译8万字以上。第十三条 副研究馆员(一)专业理论水平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在相应学术、技术领域造诣较深;系统掌握本专业操作标准和规程,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能在专业工作中充分发挥和运用;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先进理论和技术,熟悉本专业发展前景和状况,并能结合新理论或新方法运用于实际工作中。(二)工作能力1.具有较深的研究能力,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是专业领域内的骨干人才。2.在文物博物专业工作中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符合下列条件:(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的,应能够参与完成并结项自治区(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2)从事文物保护的,其中从事文物修缮、修复的,应能够参与制定自治区(省、部)级或主持制定盟市(厅、局)级的文物保护规划或修缮复原设计方案,主持或参与完成修复工作;从事文物复制、拓印的,应能够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多次发表相关专业作品;从事文物保管、安全、监测的,应能够主持完成300件(套)以上的文物建档、登录工作,能够参与制定文物预防性保护规划或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从事文物鉴定的,应对某一类文物有较高的鉴定水平,能够评判该类型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和社会经济价值,能够主持大、中型重要文物鉴定、评估工作;(3)从事文物考古的,应能够参与国家或自治区(省、部)级重大考古发掘项目或开展文物考古重点科研项目;(4)从事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的,应能够参与实施重大展陈项目;或能够独立设计并实施大、中型社会教育项目,完成相应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传推广;或能够参与完成自治区(省、部)级或主持完成盟市(厅、局)级文创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项目的设计开发和落地实施。3.具有培养、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三)工作业绩与成果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1.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等领域取得具有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参与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有代表性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若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物博物相关工作或项目。其中:(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的,应对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等某一领域或某一门类,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较高的研究水平,参与完成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2项自治区(省、部)级科研项目;(2)从事文物保护的,其中从事文物修缮、修复的,应参与过针对不同质地文物的文物保护或修复方案的制定或实施,并多次解决过珍贵文物的修复、修缮和科技保护等难题,并按照规范要求参与完成重要的文物保护与修复项目2项以上;从事文物复制、拓印的,应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作品50个版面以上;从事文物保管、安全、监测的,应制定科学的文物预保护、保管、监测或利用方案1个以上,被采纳或实施,并在馆藏文物的登记、定级、建档工作中有显著成绩;从事文物征集鉴定的,应主持过1次大型文物鉴定评估工作或3次中型文物鉴定工作;(3)从事文物考古的,应主持完成2次大型文物遗址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或参与完成1项国家级文物考古重点科研项目或2项自治区(省、部)级文物考古重点科研项目;(4)从事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的,其中从事陈列展示的,应有5项以上原创性陈列的总体设计或主要设计,包括内容设计、形式设计及主要制作工作等;从事社会教育的,策划完成3项重大社会教育活动方案,或撰写不少于2个一般性展览的讲解词,熟练地进行讲解接待,具有一定影响力;从事文创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的,应参与完成1项自治区(省、部)级或主持完成2项盟市(厅、局)级文创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项目,并通过结项验收。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公开发行的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编制展览方案(包括展览大纲、形式设计方案、制作方案、重点文物创新展示设计方案、文物数字化展示设计方案等)、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文创设计方案、社会教育活动策划方案等3个,实施后具有一定影响力。4.作为执笔人之一,公开出版本专业论(译)著1部。5.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文物博物专业人员,以及文物保护、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等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专业,可淡化论文数量要求。第十四条 馆员(一)专业理论水平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操作标准和规程,熟悉本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在专业工作中予以运用;基本了解本专业范围内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二)工作能力1.能够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开展本专业工作。2.在文物博物专业工作中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并符合下列条件:(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的,应能够参与完成并结项盟市(厅、局)级科研项目;(2)从事文物保护的,其中从事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的,应能熟练掌握某一类文物的修复技术,能够参与制定盟市(厅、局)级的文物保护规划或修缮复原设计方案,独立承担一般文物的修复工作;从事文物保管、安全、监测、鉴定的,应能够熟练掌握某一类文物的保管技术,独立完成200件(套)以上的文物建档、登录工作,或应对某一类文物有一定的鉴定水平,参与多次中型文物鉴定工作;(3)从事文物考古的,应能够参与盟市(厅、局)级考古发掘项目或文物考古科研项目和文物普查工作;(4)从事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的,应能够完成一般性展陈项目;或能够独立设计并实施中小型社会教育项目,完成相应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传推广;或能够利用馆藏资源,参与文创产品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项目的设计开发。(三)工作业绩与成果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1.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等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或者能够较为熟练解决常见的技术问题、取得某些技术成果;或者作为参与人完成一定的文物博物相关工作或项目,能够独立承担部分工作。其中:(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的,应对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等某一领域或某一门类,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多次参与完成相关项目或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2)从事文物保护的,其中从事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的,应多次解决过一般文物修复、修缮和科技保护等难题,或有若干独立修复或复制的作品受到单位肯定;从事文物保管、安全、监测、鉴定的,应在馆藏文物的登记、定级、建档、监测等工作中独立完成200件以上,或对某一时代或某一门类文物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一定的保护水平,参与鉴定一般文物200件以上;(3)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应参加过2次以上大型文物遗址的考古调查或发掘项目,或参加盟市(厅、局)级文物考古科研项目1项,并取得一定考古成果;(4)从事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的,其中从事陈列展示工作的,应有3项以上一般性陈列的设计或主要设计,包括内容设计、形式设计及主要制作工作等;从事社会教育工作的,策划完成2项一般性社会教育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能撰写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熟练地进行讲解;从事文创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的,应研发文创产品10种以上或参与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项目2项以上。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3.参与编制展览方案(包括展览大纲、形式设计方案图纸、制作方案图纸、重点文物创新展示设计方案图纸、文物数字化展示设计方案及效果图等)、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宣传教育活动策划方案等2个。4.参与编写过公开出版的专业书籍。第十五条 助理馆员(一)专业理论水平基本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或者具有基本操作技能,基本了解文物博物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政策法规。(二)工作能力1.能够在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开展本专业工作。2.基本具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 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文物博物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三)“年”均为周年。(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国际标准书号(ISBN)和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编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核心期刊是指收录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所列核心期刊或SCI收录、EI收录的论文。第十八条 申报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隐瞒被处分处理等相关情况的,由用人单位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经推荐单位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第十九条 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展览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124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博物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125号)同时废止。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从事文物博物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具体包括:
文物博物馆研究类:包括从事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的专业技术人员;
文物保护类:包括从事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的专业技术人员;
文物考古类:包括从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的专业技术人员;
文物博物利用类:包括从事文物博物的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等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品德放在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首位,全面考察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坚守道德底线,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职称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推行代表作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注重工作绩效和创新成果,将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名称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其中,研究馆员为正高级职称,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职称,馆员为中级职称,助理馆员为初级职称。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第五条 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单位规章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服务。
第七条 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且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
第八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文物博物专业研究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二)申报文物博物专业副研究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2.具备其他学历,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三)申报文物博物专业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3.具备其他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四)申报文物博物专业助理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4.高中毕业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九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文物博物专业技术领域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研究馆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扎实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相应学术、技术领域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与动向,具有引领本专业理论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在本专业范围内有较高的知名度;精通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工作能力
1.科研工作能力强,能够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程或项目,在专业领域内起带头和指导作用。
2.在文物博物专业工作中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的,应能够主持完成并结项自治区(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
(2)从事文物保护的,其中从事文物修缮、修复的,应能够主持制定多项自治区(省、部)级的文物保护规划或修缮复原设计方案,并主持完成修复工作,在文物修复技术上有重要创新;从事文物复制、拓印的,应能够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多次发表相关专业作品,并起到重要影响;从事文物保管、安全、监测的,应能够主持完成500件(套)以上的文物建档、登录工作,能够主持制定文物预防性保护规划或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从事文物鉴定的,应对某一类文物有很高的鉴定水平,能够独立评判该类型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和社会经济价值,能够主持多项大、中型重要文物鉴定、评估工作;
(3)从事文物考古的,应能够主持国家或自治区(省、部)级重大考古发掘项目或开展文物考古重点科研项目,验收合格并公开发表相关报告;
(4)从事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的,应能够主持实施重大展陈项目;或能够独立设计并实施多个大、中型社会教育项目,完成相应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传推广;或能够主持完成自治区(省、部)级或多项盟市(厅、局)级文创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项目的设计开发和落地实施。
3.具有指导、培养副研究馆员、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等领域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突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第二负责人完成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文物博物相关工作或项目。其中: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的,应对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等某一领域或某一门类,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和很高的研究水平,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2项自治区(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果;
(2)从事文物保护的,其中从事文物修缮、修复的,应制定大、中型文物的文物保护修复规划或方案3篇,并按照规范要求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重要的文物保护和修复项目3项;从事文物复制、拓印等的,应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作品100个版面以上;从事文物保管、安全、监测的,应制定科学的文物预防性保护规划、文物保管保护或利用方案、文物监测方案等3个,被采纳或实施;从事文物征集鉴定的,应主持过2次大型文物鉴定评估工作或5次中型文物鉴定工作;
(3)从事文物考古的,应主持完成5次大型文物遗址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或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文物考古重点科研项目或2项自治区(省、部)级文物考古重点科研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果;
(4)从事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的,其中从事陈列展示的,应有2项以上重大原创性陈列的总体设计或主要设计,包括内容设计、形式设计及主要制作工作等;从事社会教育的,应策划完成5项重大社会教育活动方案,撰写不少于2个陈列的讲解词,多次承担重大活动的接待讲解;从事文创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的,应主持完成1项自治区(省、部)级或3项盟市(厅、局)级文创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项目,并通过结项验收。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公开发行的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其中不少于1篇发表于核心期刊上。
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编制展览方案(包括展览大纲、形式设计方案、制作方案、重点文物创新展示设计方案、文物数字化展示设计方案等)、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社会教育活动策划方案、文创设计方案等5个,实施后至少有2个取得较大影响。
4.独立出版本专业代表性学术著(译)作1部。
5.合作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译)作、参考工具书、检索工具书、专业教材、古籍整理等2部,合作的著作须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译作须本人翻译8万字以上。
第十三条 副研究馆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在相应学术、技术领域造诣较深;系统掌握本专业操作标准和规程,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能在专业工作中充分发挥和运用;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先进理论和技术,熟悉本专业发展前景和状况,并能结合新理论或新方法运用于实际工作中。
(二)工作能力
1.具有较深的研究能力,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是专业领域内的骨干人才。
2.在文物博物专业工作中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的,应能够参与完成并结项自治区(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
(2)从事文物保护的,其中从事文物修缮、修复的,应能够参与制定自治区(省、部)级或主持制定盟市(厅、局)级的文物保护规划或修缮复原设计方案,主持或参与完成修复工作;从事文物复制、拓印的,应能够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多次发表相关专业作品;从事文物保管、安全、监测的,应能够主持完成300件(套)以上的文物建档、登录工作,能够参与制定文物预防性保护规划或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从事文物鉴定的,应对某一类文物有较高的鉴定水平,能够评判该类型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和社会经济价值,能够主持大、中型重要文物鉴定、评估工作;
(3)从事文物考古的,应能够参与国家或自治区(省、部)级重大考古发掘项目或开展文物考古重点科研项目;
(4)从事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的,应能够参与实施重大展陈项目;或能够独立设计并实施大、中型社会教育项目,完成相应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传推广;或能够参与完成自治区(省、部)级或主持完成盟市(厅、局)级文创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项目的设计开发和落地实施。
3.具有培养、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等领域取得具有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参与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有代表性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若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物博物相关工作或项目。其中: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的,应对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等某一领域或某一门类,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较高的研究水平,参与完成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2项自治区(省、部)级科研项目;
(2)从事文物保护的,其中从事文物修缮、修复的,应参与过针对不同质地文物的文物保护或修复方案的制定或实施,并多次解决过珍贵文物的修复、修缮和科技保护等难题,并按照规范要求参与完成重要的文物保护与修复项目2项以上;从事文物复制、拓印的,应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作品50个版面以上;从事文物保管、安全、监测的,应制定科学的文物预保护、保管、监测或利用方案1个以上,被采纳或实施,并在馆藏文物的登记、定级、建档工作中有显著成绩;从事文物征集鉴定的,应主持过1次大型文物鉴定评估工作或3次中型文物鉴定工作;
(3)从事文物考古的,应主持完成2次大型文物遗址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或参与完成1项国家级文物考古重点科研项目或2项自治区(省、部)级文物考古重点科研项目;
(4)从事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的,其中从事陈列展示的,应有5项以上原创性陈列的总体设计或主要设计,包括内容设计、形式设计及主要制作工作等;从事社会教育的,策划完成3项重大社会教育活动方案,或撰写不少于2个一般性展览的讲解词,熟练地进行讲解接待,具有一定影响力;从事文创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的,应参与完成1项自治区(省、部)级或主持完成2项盟市(厅、局)级文创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项目,并通过结项验收。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公开发行的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编制展览方案(包括展览大纲、形式设计方案、制作方案、重点文物创新展示设计方案、文物数字化展示设计方案等)、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文创设计方案、社会教育活动策划方案等3个,实施后具有一定影响力。
4.作为执笔人之一,公开出版本专业论(译)著1部。
5.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文物博物专业人员,以及文物保护、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等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专业,可淡化论文数量要求。
第十四条 馆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操作标准和规程,熟悉本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在专业工作中予以运用;基本了解本专业范围内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能力
1.能够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开展本专业工作。
2.在文物博物专业工作中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并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的,应能够参与完成并结项盟市(厅、局)级科研项目;
(2)从事文物保护的,其中从事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的,应能熟练掌握某一类文物的修复技术,能够参与制定盟市(厅、局)级的文物保护规划或修缮复原设计方案,独立承担一般文物的修复工作;从事文物保管、安全、监测、鉴定的,应能够熟练掌握某一类文物的保管技术,独立完成200件(套)以上的文物建档、登录工作,或应对某一类文物有一定的鉴定水平,参与多次中型文物鉴定工作;
(3)从事文物考古的,应能够参与盟市(厅、局)级考古发掘项目或文物考古科研项目和文物普查工作;
(4)从事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的,应能够完成一般性展陈项目;或能够独立设计并实施中小型社会教育项目,完成相应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传推广;或能够利用馆藏资源,参与文创产品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项目的设计开发。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等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或者能够较为熟练解决常见的技术问题、取得某些技术成果;或者作为参与人完成一定的文物博物相关工作或项目,能够独立承担部分工作。其中: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的,应对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等某一领域或某一门类,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多次参与完成相关项目或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
(2)从事文物保护的,其中从事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的,应多次解决过一般文物修复、修缮和科技保护等难题,或有若干独立修复或复制的作品受到单位肯定;从事文物保管、安全、监测、鉴定的,应在馆藏文物的登记、定级、建档、监测等工作中独立完成200件以上,或对某一时代或某一门类文物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一定的保护水平,参与鉴定一般文物200件以上;
(3)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应参加过2次以上大型文物遗址的考古调查或发掘项目,或参加盟市(厅、局)级文物考古科研项目1项,并取得一定考古成果;
(4)从事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的,其中从事陈列展示工作的,应有3项以上一般性陈列的设计或主要设计,包括内容设计、形式设计及主要制作工作等;从事社会教育工作的,策划完成2项一般性社会教育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能撰写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熟练地进行讲解;从事文创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的,应研发文创产品10种以上或参与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项目2项以上。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3.参与编制展览方案(包括展览大纲、形式设计方案图纸、制作方案图纸、重点文物创新展示设计方案图纸、文物数字化展示设计方案及效果图等)、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宣传教育活动策划方案等2个。
4.参与编写过公开出版的专业书籍。
第十五条 助理馆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基本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或者具有基本操作技能,基本了解文物博物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政策法规。
(二)工作能力
1.能够在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开展本专业工作。
2.基本具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文物博物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国际标准书号(ISBN)和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编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核心期刊是指收录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所列核心期刊或SCI收录、EI收录的论文。
第十八条 申报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隐瞒被处分处理等相关情况的,由用人单位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经推荐单位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十九条 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展览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124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博物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