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4-0020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24〕7号
成文日期 2024-01-03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4-0020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24〕7号
成文日期 2024-01-03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4 15:0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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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持续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发现问题和审计指出问题整改落实,根据《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53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事指南(试行)>和<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的函》(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备案管理规定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称评价监管部门)要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管理,对申报设立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全面评估申报职业在国家职业标准查询系统(biaozhun.osta.org.cn)是否可查(开展自主评价的用人单位是否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题(卷)库建设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足量符合条件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每个职业至少3名),场地及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备案职业(工种)名称、编码、等级是否与现行《职业分类大典》一致。对申报开展自主评价的用人单位还应审核是否建立培养与使用结合、评价与待遇挂钩的长效机制。

二、规范完善题(卷)库管理

各级评价监管部门要指导评价机构按要求建好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题(卷)库,加强题(卷)库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题(卷)库,责令评价机构限期整改,同时停止认定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盟市建设统一题库,可以针对认定需求量较大的通用工种先行先试。

三、加强考评人员管理

各级评价监管部门应明确考评人员申报条件及证卡编码规则,建立评价机构考评人员信息库,加强统筹管理,规范考评人员考评行为。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使用库外考评人员进行考评。自治区直属评价机构考评人员培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机构注册地管理,并按照备案站点纳入属地考评人员信息库管理。

四、落实考务监管责任

各级评价监管部门要加强考务监管,建立“技防”加“人防”监管体系,利用内蒙古技能人才评价监管服务平台、大数据筛查和外部质量督导员监督等,加大“事前”、“事中”监管力度。评价机构申报认定计划,须通过认定平台提交计划申请表(见附件1),监管部门审批认定计划时,应重点核实考点设施设备、评价方式、参评人员申报条件、考评员资格等是否符合要求,如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不得同意评价机构开展认定。其中参评人员资格审核,每批次抽查数据量不低于报名人数的10%,根据需要,可要求评价机构提供参评人员工作证明、劳动合同、社保参保证明等佐证材料。如评价机构无法提供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不得同意报名人员参评。对完成认定的批次,评价监管部门应指导评价机构做好资料存档(见附件2),确保认定过程可追溯、可倒查。

五、加强评价过程督导管理

各级评价监管部门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评价机构的认定活动进行日常督导和专项督导。日常督导可通过现场督导、数据比对、远程监控等多种形式进行。现场督导内容应包含评价准备情况、考场秩序、评价方式与职业标准是否一致以及考评人员、考务人员工作开展情况等(见附件3)。现场督导时应抽查参评人员报名资格情况,抽查量不少于当次参评人员的10%(见附件4)。评价机构内部质量督导员要独立、有效开展工作,不得兼任同场次监考、考评等其他工作。

六、强化评价基础数据管理

各级评价监管部门应加强数据监管,定期进行存档数据核查。重点核查证书数据是否符合采集标准,是否存在短期内一人多证、短期内同职业取得多个等级、同职业(工种)同等级取得多本证书、同一单位职工大量申报与主营业务不相符等情况。核查发现疑点数据,应要求评价机构核实修改或提供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如发现不符合申报条件、编造材料虚假评价发证、不考试发证等情况,不得颁发证书;已颁发证书的,应予撤销;证书信息不得上传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已上传的应按规定删除;已领取补贴的,应追回领取的补贴。

七、加大违纪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对于评价机构未认真履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主体责任,存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参评人员取得证书、未按照评价方式开展认定、编造材料虚假评价发证、不考试发证、制售山寨证书、内外勾结倒卖证书等情况,评价监管部门要按照“事要整改、钱要追回、人要追责”的原则,依据《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指引(试行)》等文件规定做相应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各级评价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梳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导、督促评价机构加强制度建设、题库建设、队伍建设、考务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各盟市可结合工作实际,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监管要求,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范有序开展。

附件: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计划申请表样表

      2.社评机构认定批次存档资料明细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外部质量督导情况记录表

      4.督查抽查参评人员情况记录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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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4-0020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24〕7号
成文日期 2024-01-03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4 15:0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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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持续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发现问题和审计指出问题整改落实,根据《关于印发&lt;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gt;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关于印发&lt;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gt;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53号)、《关于印发&lt;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事指南(试行)&gt;和&lt;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gt;的函》(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备案管理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称评价监管部门)要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管理,对申报设立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全面评估申报职业在国家职业标准查询系统(biaozhun.osta.org.cn)是否可查(开展自主评价的用人单位是否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题(卷)库建设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足量符合条件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每个职业至少3名),场地及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备案职业(工种)名称、编码、等级是否与现行《职业分类大典》一致。对申报开展自主评价的用人单位还应审核是否建立培养与使用结合、评价与待遇挂钩的长效机制。二、规范完善题(卷)库管理各级评价监管部门要指导评价机构按要求建好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题(卷)库,加强题(卷)库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题(卷)库,责令评价机构限期整改,同时停止认定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盟市建设统一题库,可以针对认定需求量较大的通用工种先行先试。三、加强考评人员管理各级评价监管部门应明确考评人员申报条件及证卡编码规则,建立评价机构考评人员信息库,加强统筹管理,规范考评人员考评行为。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使用库外考评人员进行考评。自治区直属评价机构考评人员培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机构注册地管理,并按照备案站点纳入属地考评人员信息库管理。四、落实考务监管责任各级评价监管部门要加强考务监管,建立“技防”加“人防”监管体系,利用内蒙古技能人才评价监管服务平台、大数据筛查和外部质量督导员监督等,加大“事前”、“事中”监管力度。评价机构申报认定计划,须通过认定平台提交计划申请表(见附件1),监管部门审批认定计划时,应重点核实考点设施设备、评价方式、参评人员申报条件、考评员资格等是否符合要求,如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不得同意评价机构开展认定。其中参评人员资格审核,每批次抽查数据量不低于报名人数的10%,根据需要,可要求评价机构提供参评人员工作证明、劳动合同、社保参保证明等佐证材料。如评价机构无法提供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不得同意报名人员参评。对完成认定的批次,评价监管部门应指导评价机构做好资料存档(见附件2),确保认定过程可追溯、可倒查。五、加强评价过程督导管理各级评价监管部门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评价机构的认定活动进行日常督导和专项督导。日常督导可通过现场督导、数据比对、远程监控等多种形式进行。现场督导内容应包含评价准备情况、考场秩序、评价方式与职业标准是否一致以及考评人员、考务人员工作开展情况等(见附件3)。现场督导时应抽查参评人员报名资格情况,抽查量不少于当次参评人员的10%(见附件4)。评价机构内部质量督导员要独立、有效开展工作,不得兼任同场次监考、考评等其他工作。六、强化评价基础数据管理各级评价监管部门应加强数据监管,定期进行存档数据核查。重点核查证书数据是否符合采集标准,是否存在短期内一人多证、短期内同职业取得多个等级、同职业(工种)同等级取得多本证书、同一单位职工大量申报与主营业务不相符等情况。核查发现疑点数据,应要求评价机构核实修改或提供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如发现不符合申报条件、编造材料虚假评价发证、不考试发证等情况,不得颁发证书;已颁发证书的,应予撤销;证书信息不得上传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已上传的应按规定删除;已领取补贴的,应追回领取的补贴。七、加大违纪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于评价机构未认真履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主体责任,存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参评人员取得证书、未按照评价方式开展认定、编造材料虚假评价发证、不考试发证、制售山寨证书、内外勾结倒卖证书等情况,评价监管部门要按照“事要整改、钱要追回、人要追责”的原则,依据《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指引(试行)》等文件规定做相应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各级评价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梳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导、督促评价机构加强制度建设、题库建设、队伍建设、考务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各盟市可结合工作实际,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监管要求,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范有序开展。  附件: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计划申请表(样表)      2.社评机构认定批次存档资料明细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外部质量督导情况记录表      4.督查抽查参评人员情况记录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月3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持续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发现问题和审计指出问题整改落实,根据《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53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事指南(试行)>和<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的函》(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备案管理规定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称评价监管部门)要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管理,对申报设立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全面评估申报职业在国家职业标准查询系统(biaozhun.osta.org.cn)是否可查(开展自主评价的用人单位是否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题(卷)库建设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足量符合条件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每个职业至少3名),场地及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备案职业(工种)名称、编码、等级是否与现行《职业分类大典》一致。对申报开展自主评价的用人单位还应审核是否建立培养与使用结合、评价与待遇挂钩的长效机制。

二、规范完善题(卷)库管理

各级评价监管部门要指导评价机构按要求建好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题(卷)库,加强题(卷)库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题(卷)库,责令评价机构限期整改,同时停止认定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盟市建设统一题库,可以针对认定需求量较大的通用工种先行先试。

三、加强考评人员管理

各级评价监管部门应明确考评人员申报条件及证卡编码规则,建立评价机构考评人员信息库,加强统筹管理,规范考评人员考评行为。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使用库外考评人员进行考评。自治区直属评价机构考评人员培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机构注册地管理,并按照备案站点纳入属地考评人员信息库管理。

四、落实考务监管责任

各级评价监管部门要加强考务监管,建立“技防”加“人防”监管体系,利用内蒙古技能人才评价监管服务平台、大数据筛查和外部质量督导员监督等,加大“事前”、“事中”监管力度。评价机构申报认定计划,须通过认定平台提交计划申请表(见附件1),监管部门审批认定计划时,应重点核实考点设施设备、评价方式、参评人员申报条件、考评员资格等是否符合要求,如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不得同意评价机构开展认定。其中参评人员资格审核,每批次抽查数据量不低于报名人数的10%,根据需要,可要求评价机构提供参评人员工作证明、劳动合同、社保参保证明等佐证材料。如评价机构无法提供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不得同意报名人员参评。对完成认定的批次,评价监管部门应指导评价机构做好资料存档(见附件2),确保认定过程可追溯、可倒查。

五、加强评价过程督导管理

各级评价监管部门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评价机构的认定活动进行日常督导和专项督导。日常督导可通过现场督导、数据比对、远程监控等多种形式进行。现场督导内容应包含评价准备情况、考场秩序、评价方式与职业标准是否一致以及考评人员、考务人员工作开展情况等(见附件3)。现场督导时应抽查参评人员报名资格情况,抽查量不少于当次参评人员的10%(见附件4)。评价机构内部质量督导员要独立、有效开展工作,不得兼任同场次监考、考评等其他工作。

六、强化评价基础数据管理

各级评价监管部门应加强数据监管,定期进行存档数据核查。重点核查证书数据是否符合采集标准,是否存在短期内一人多证、短期内同职业取得多个等级、同职业(工种)同等级取得多本证书、同一单位职工大量申报与主营业务不相符等情况。核查发现疑点数据,应要求评价机构核实修改或提供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如发现不符合申报条件、编造材料虚假评价发证、不考试发证等情况,不得颁发证书;已颁发证书的,应予撤销;证书信息不得上传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已上传的应按规定删除;已领取补贴的,应追回领取的补贴。

七、加大违纪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对于评价机构未认真履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主体责任,存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参评人员取得证书、未按照评价方式开展认定、编造材料虚假评价发证、不考试发证、制售山寨证书、内外勾结倒卖证书等情况,评价监管部门要按照“事要整改、钱要追回、人要追责”的原则,依据《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指引(试行)》等文件规定做相应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各级评价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梳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导、督促评价机构加强制度建设、题库建设、队伍建设、考务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各盟市可结合工作实际,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监管要求,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范有序开展。

附件: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计划申请表样表

      2.社评机构认定批次存档资料明细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外部质量督导情况记录表

      4.督查抽查参评人员情况记录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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