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4-00357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统计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函〔2024〕7号
成文日期 2024-01-05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4-00357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统计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函〔2024〕7号
成文日期 2024-01-05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抓好《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记录报告制度》贯彻落实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24 09:18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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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国家统计局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记录报告制度》(以下简称《记录报告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监督制度机制,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提供了制度保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传达学习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记录报告制度及相关通知要求的函》要求,为了在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贯彻落实好《记录报告制度》,现将《记录报告制度》主要内容概述如下,并提出贯彻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记录报告制度》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可直接向国家统计局报告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有关情况。领导干部有以下四类情形的,属于干预统计工作并需要记录。一是自行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二是强令、授意、指使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三是以任何方式干扰、限制、阻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对统计督查、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进行过问打探或者请托说情、插手干预的;四是其他干预统计工作、妨碍统计职权独立行使的行为。

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好《记录报告制度》。一要组织专题学习,强化政治意识、法纪意识。积极组织本部门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情形。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开展统计工作。二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重要意义,定期对照制度规定的情形,主动查摆检视存在问题,增强遵守和践行统计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责任意识。三要强化统计监督。加强统计数据质量治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预防领导干部干预统计行为。四要及时、全面、如实记录报告有关情况。在统计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存在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情形,统计经办人员要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并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处报告有关情况。

受理人:柴昕荣

    受理电话:0471-6944202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规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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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4-00357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统计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函〔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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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抓好《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记录报告制度》贯彻落实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24 09:18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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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抓好《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记录报告制度》贯彻落实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0月,国家统计局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记录报告制度》(以下简称《记录报告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监督制度机制,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提供了制度保障。为在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贯彻落实好《记录报告制度》,现将《记录报告制度》主要内容概述如下,并提出贯彻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记录报告制度》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可直接向国家统计局报告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有关情况。领导干部有以下四类情形的,属于干预统计工作并需要记录。一是自行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二是强令、授意、指使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三是以任何方式干扰、限制、阻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对统计督查、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进行过问打探或者请托说情、插手干预的;四是其他干预统计工作、妨碍统计职权独立行使的行为。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好《记录报告制度》。一要组织专题学习,强化政治意识、法纪意识。积极组织本部门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制度要求。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开展统计工作。二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领导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重要意义,定期对照制度规定的情形,主动查摆检视存在问题,增强遵守和践行统计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三要强化统计监督。加强统计数据质量治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预防领导干部干预统计行为。四要及时、全面、如实记录报告有关情况。在统计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存在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情形,统计经办人员要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并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处报告有关情况。受理人:柴昕荣    受理电话:0471-6944202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月5日(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规划财务处)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国家统计局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记录报告制度》(以下简称《记录报告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监督制度机制,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提供了制度保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传达学习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记录报告制度及相关通知要求的函》要求,为了在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贯彻落实好《记录报告制度》,现将《记录报告制度》主要内容概述如下,并提出贯彻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记录报告制度》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可直接向国家统计局报告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有关情况。领导干部有以下四类情形的,属于干预统计工作并需要记录。一是自行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二是强令、授意、指使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三是以任何方式干扰、限制、阻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对统计督查、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进行过问打探或者请托说情、插手干预的;四是其他干预统计工作、妨碍统计职权独立行使的行为。

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好《记录报告制度》。一要组织专题学习,强化政治意识、法纪意识。积极组织本部门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情形。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开展统计工作。二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重要意义,定期对照制度规定的情形,主动查摆检视存在问题,增强遵守和践行统计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责任意识。三要强化统计监督。加强统计数据质量治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预防领导干部干预统计行为。四要及时、全面、如实记录报告有关情况。在统计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存在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情形,统计经办人员要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并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处报告有关情况。

受理人:柴昕荣

    受理电话:0471-6944202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规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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