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4-04418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24〕22号 |
成文日期 | 2024-07-1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4-04418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24〕22号 |
成文日期 | 2024-07-1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内蒙古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资委、税务局、团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资委、税务局、团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制定了《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内蒙古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共青团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2024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内蒙古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吸引更多大学生来到内蒙古、留在内蒙古就业创业,以人力资源高质量发展支撑闯新路、进中游,提出如下措施。
一、开发优质就业岗位
(一)大力拓展市场化岗位。围绕新能源、冶金、建材、化工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新材料、现代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实施的重大项目等,深入挖掘就业岗位资源,建立岗位需求目录清单。组织开展“高校校长书记访企拓岗”“人社厅局长入企寻岗”等活动,加强与行业协会、企业商会等沟通对接,深入摸排企业用工和培训需求,有针对性开展就业供需对接、职业技能培训对接等服务。
(二)实施先进制造业促就业行动。围绕乳制品世界级集群、稀土新材料、现代煤化工、硅晶新材料及光伏制造等国家级集群,风电装备、氢能制造、新型储能、生物医药、精细化工、合金材料等自治区级集群建设,归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的就业岗位,依托自治区就业信息资源库加强数据比对,促进高效匹配。对于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领军企业技术负责人,可按规定直接推荐申报高级职称评审。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先进制造业企业试点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助力企业人才发展。
(三)延续实施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激励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大空缺岗位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力度,原则上年度招聘总数中应届高校毕业生比例不低于50%(含基层服务项目期满毕业生)。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四)稳定公共部门岗位规模,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基层一线就业。深入挖掘公共部门就业岗位资源,科学安排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等工作,力争每年7月底前完成。持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扩大科研助理、社区工作者、基层网格员、司法辅助人员等岗位招募规模。
二、持续强化就业政策
(五)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六)落实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七)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在我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请个人最高30万元、小微企业按规定申请最高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贷款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牧民工、脱贫劳动力、退役军人,给予10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照创业意识(GYB)500元/人、创办企业1200元/人、网络创业1600元/人给予补贴,成功创业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补贴标准上浮40%。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政府开发的创业园孵化基地安排不低于30%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的创业群体,孵化期不超过3年。
(八)强化就业能力提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团委等部门加快资源共享,推动实习、见习基地“互认”,促进见习、实习工作有效衔接,不断扩大见习基地规模,开发更多科研类、技术类、管理类、社会服务类见习岗位,提高见习吸引力。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事业单位开展就业见习,每年募集岗位不少于1万个,组织见习1万人以上,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70%。实施青年技能培训专项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鼓励企业对新招录的青年和高校毕业生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符合规定的按不低于6000元/年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鼓励和支持各地组织开展青年求职能力实训、创业实训和青年求职能力师资培训,培训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三、提供优质公共服务
(九)搭建供需对接平台。高频次举办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丰富行业专场、直播带岗等特色招聘,加强与周边省份对接,扩大招聘范围,搭建就业对接平台,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落实《京津冀蒙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联盟框架协议》及《沿黄九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联盟框架协议》,加快推进与其他省(区、市)建立招聘信息共享机制,实时共享岗位信息。
(十)组织开展引才活动。聚焦我区产业发展人才需求,赴区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招聘引才活动。落实京津冀、沿黄省区、东北三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联盟框架协议,发布我区人才需求清单,组织用人单位组团赴其他地区开展人才对接活动,与相关高校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吸引更多人才到内蒙古干事创业。
(十一)开放优秀人才招聘“绿色通道”。通过事业单位考核招聘、“绿色通道”引才、专项招聘等方式灵活引进紧缺或高层次人才。引进紧缺或高层次人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按规定使用特设岗位聘用,不受招聘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采取定向选聘和自主选聘的方式,探索自治区本科高校选拔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留校工作。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招聘,可适当降低学历门槛,减少专业限制,放宽年龄要求。
(十二)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攻坚行动。强化困难高校毕业生结对帮扶,建立实名制台账,一对一提供“1131”就业服务,对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进行逐一联系,优先提供援助,实现联系率、服务率100%。
(十三)加强青年安居保障。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安居计划,各盟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租房补贴、购房补贴、求职补贴等政策,鼓励和支持各地统筹盘活现有闲置楼盘资源建设“安居苑”“青年人才求职驿站”,向来本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长期住房、周转住房,对异地求职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定期限的免费临时住房,吸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安居就业。
(十四)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在我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城镇地区的本人合法所有权住房所在地、就业地社会人才集体户、居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也可在就业或居住地城镇地区的近亲属以及父母的兄弟姐妹家庭户登记户口,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落户。开通城镇户口迁移“跨省通办”、“全区通办”、“互联网+户政”等城镇户口迁移便民惠民措施,便捷高校毕业生户口迁移登记。
四、优化就业发展环境
(十五)培育多元就业载体。依托各类资源,在高校、商圈、网红打卡点、大学城等青年聚集区域、活跃区域打造就业服务站,提供就业和人才政策咨询、优质岗位发布等服务。持续推动夜市经济发展,打造特色主题青春集市、青年夜市,凝聚青年就业创业人气。鼓励各地打造“青年就业广场”“青年发展型街区”,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
(十六)维护就业合法权益。持续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依法打击“黑中介”、虚假招聘、就业歧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拖欠工资等行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大就业权益知识普及,在官方网站、校园、招聘会现场、服务大厅等发布防范求职陷阱的专门提示、典型案例、维权警示和投诉渠道,增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风险防范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和各类校园招聘活动参与企业及岗位审核,避免不合理招聘信息。
(十七)积极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利用广播电视、短视频、抖音快手、广场LED屏等公共资源,深度宣传内蒙古发展优势,让更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了解内蒙古、走进内蒙古、愿意留在内蒙古就业和生活。广泛开展就业创业对接服务活动和宣传活动。培育留在内蒙古、来到内蒙古就业创业典型。
五、加强组织保障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作为重中之重,结合实际出台吸引高校毕业生本地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同联动,合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来到内蒙古、留在内蒙古就业创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工作调度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就业资金保障,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政策落实。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遇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4-04418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24〕22号 |
成文日期 | 2024-07-1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内蒙古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资委、税务局、团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资委、税务局、团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制定了《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内蒙古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共青团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2024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内蒙古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吸引更多大学生来到内蒙古、留在内蒙古就业创业,以人力资源高质量发展支撑闯新路、进中游,提出如下措施。 一、开发优质就业岗位 (一)大力拓展市场化岗位。围绕新能源、冶金、建材、化工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新材料、现代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实施的重大项目等,深入挖掘就业岗位资源,建立岗位需求目录清单。组织开展“高校校长书记访企拓岗”“人社厅局长入企寻岗”等活动,加强与行业协会、企业商会等沟通对接,深入摸排企业用工和培训需求,有针对性开展就业供需对接、职业技能培训对接等服务。 (二)实施先进制造业促就业行动。围绕乳制品世界级集群、稀土新材料、现代煤化工、硅晶新材料及光伏制造等国家级集群,风电装备、氢能制造、新型储能、生物医药、精细化工、合金材料等自治区级集群建设,归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的就业岗位,依托自治区就业信息资源库加强数据比对,促进高效匹配。对于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领军企业技术负责人,可按规定直接推荐申报高级职称评审。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先进制造业企业试点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助力企业人才发展。(三)延续实施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激励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大空缺岗位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力度,原则上年度招聘总数中应届高校毕业生比例不低于50%(含基层服务项目期满毕业生)。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四)稳定公共部门岗位规模,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基层一线就业。深入挖掘公共部门就业岗位资源,科学安排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等工作,力争每年7月底前完成。持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扩大科研助理、社区工作者、基层网格员、司法辅助人员等岗位招募规模。二、持续强化就业政策(五)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六)落实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七)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在我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请个人最高30万元、小微企业按规定申请最高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贷款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牧民工、脱贫劳动力、退役军人,给予10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照创业意识(GYB)500元/人、创办企业1200元/人、网络创业1600元/人给予补贴,成功创业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补贴标准上浮40%。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政府开发的创业园孵化基地安排不低于30%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的创业群体,孵化期不超过3年。 (八)强化就业能力提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团委等部门加快资源共享,推动实习、见习基地“互认”,促进见习、实习工作有效衔接,不断扩大见习基地规模,开发更多科研类、技术类、管理类、社会服务类见习岗位,提高见习吸引力。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事业单位开展就业见习,每年募集岗位不少于1万个,组织见习1万人以上,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70%。实施青年技能培训专项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鼓励企业对新招录的青年和高校毕业生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符合规定的按不低于6000元/年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鼓励和支持各地组织开展青年求职能力实训、创业实训和青年求职能力师资培训,培训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三、提供优质公共服务 (九)搭建供需对接平台。高频次举办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丰富行业专场、直播带岗等特色招聘,加强与周边省份对接,扩大招聘范围,搭建就业对接平台,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落实《京津冀蒙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联盟框架协议》及《沿黄九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联盟框架协议》,加快推进与其他省(区、市)建立招聘信息共享机制,实时共享岗位信息。 (十)组织开展引才活动。聚焦我区产业发展人才需求,赴区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招聘引才活动。落实京津冀、沿黄省区、东北三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联盟框架协议,发布我区人才需求清单,组织用人单位组团赴其他地区开展人才对接活动,与相关高校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吸引更多人才到内蒙古干事创业。 (十一)开放优秀人才招聘“绿色通道”。通过事业单位考核招聘、“绿色通道”引才、专项招聘等方式灵活引进紧缺或高层次人才。引进紧缺或高层次人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按规定使用特设岗位聘用,不受招聘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采取定向选聘和自主选聘的方式,探索自治区本科高校选拔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留校工作。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招聘,可适当降低学历门槛,减少专业限制,放宽年龄要求。 (十二)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攻坚行动。强化困难高校毕业生结对帮扶,建立实名制台账,一对一提供“1131”就业服务,对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进行逐一联系,优先提供援助,实现联系率、服务率100%。 (十三)加强青年安居保障。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安居计划,各盟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租房补贴、购房补贴、求职补贴等政策,鼓励和支持各地统筹盘活现有闲置楼盘资源建设“安居苑”“青年人才求职驿站”,向来本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长期住房、周转住房,对异地求职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定期限的免费临时住房,吸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安居就业。 (十四)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在我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城镇地区的本人合法所有权住房所在地、就业地社会人才集体户、居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也可在就业或居住地城镇地区的近亲属以及父母的兄弟姐妹家庭户登记户口,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落户。开通城镇户口迁移“跨省通办”、“全区通办”、“互联网+户政”等城镇户口迁移便民惠民措施,便捷高校毕业生户口迁移登记。 四、优化就业发展环境 (十五)培育多元就业载体。依托各类资源,在高校、商圈、网红打卡点、大学城等青年聚集区域、活跃区域打造就业服务站,提供就业和人才政策咨询、优质岗位发布等服务。持续推动夜市经济发展,打造特色主题青春集市、青年夜市,凝聚青年就业创业人气。鼓励各地打造“青年就业广场”“青年发展型街区”,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 (十六)维护就业合法权益。持续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依法打击“黑中介”、虚假招聘、就业歧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拖欠工资等行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大就业权益知识普及,在官方网站、校园、招聘会现场、服务大厅等发布防范求职陷阱的专门提示、典型案例、维权警示和投诉渠道,增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风险防范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和各类校园招聘活动参与企业及岗位审核,避免不合理招聘信息。 (十七)积极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利用广播电视、短视频、抖音快手、广场LED屏等公共资源,深度宣传内蒙古发展优势,让更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了解内蒙古、走进内蒙古、愿意留在内蒙古就业和生活。广泛开展就业创业对接服务活动和宣传活动。培育留在内蒙古、来到内蒙古就业创业典型。 五、加强组织保障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作为重中之重,结合实际出台吸引高校毕业生本地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同联动,合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来到内蒙古、留在内蒙古就业创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工作调度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就业资金保障,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政策落实。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遇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资委、税务局、团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资委、税务局、团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制定了《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内蒙古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共青团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2024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内蒙古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吸引更多大学生来到内蒙古、留在内蒙古就业创业,以人力资源高质量发展支撑闯新路、进中游,提出如下措施。
一、开发优质就业岗位
(一)大力拓展市场化岗位。围绕新能源、冶金、建材、化工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新材料、现代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实施的重大项目等,深入挖掘就业岗位资源,建立岗位需求目录清单。组织开展“高校校长书记访企拓岗”“人社厅局长入企寻岗”等活动,加强与行业协会、企业商会等沟通对接,深入摸排企业用工和培训需求,有针对性开展就业供需对接、职业技能培训对接等服务。
(二)实施先进制造业促就业行动。围绕乳制品世界级集群、稀土新材料、现代煤化工、硅晶新材料及光伏制造等国家级集群,风电装备、氢能制造、新型储能、生物医药、精细化工、合金材料等自治区级集群建设,归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的就业岗位,依托自治区就业信息资源库加强数据比对,促进高效匹配。对于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领军企业技术负责人,可按规定直接推荐申报高级职称评审。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先进制造业企业试点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助力企业人才发展。
(三)延续实施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激励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大空缺岗位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力度,原则上年度招聘总数中应届高校毕业生比例不低于50%(含基层服务项目期满毕业生)。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四)稳定公共部门岗位规模,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基层一线就业。深入挖掘公共部门就业岗位资源,科学安排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等工作,力争每年7月底前完成。持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扩大科研助理、社区工作者、基层网格员、司法辅助人员等岗位招募规模。
二、持续强化就业政策
(五)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六)落实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七)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在我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请个人最高30万元、小微企业按规定申请最高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贷款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牧民工、脱贫劳动力、退役军人,给予10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照创业意识(GYB)500元/人、创办企业1200元/人、网络创业1600元/人给予补贴,成功创业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补贴标准上浮40%。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政府开发的创业园孵化基地安排不低于30%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的创业群体,孵化期不超过3年。
(八)强化就业能力提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团委等部门加快资源共享,推动实习、见习基地“互认”,促进见习、实习工作有效衔接,不断扩大见习基地规模,开发更多科研类、技术类、管理类、社会服务类见习岗位,提高见习吸引力。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事业单位开展就业见习,每年募集岗位不少于1万个,组织见习1万人以上,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70%。实施青年技能培训专项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鼓励企业对新招录的青年和高校毕业生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符合规定的按不低于6000元/年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鼓励和支持各地组织开展青年求职能力实训、创业实训和青年求职能力师资培训,培训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三、提供优质公共服务
(九)搭建供需对接平台。高频次举办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丰富行业专场、直播带岗等特色招聘,加强与周边省份对接,扩大招聘范围,搭建就业对接平台,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落实《京津冀蒙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联盟框架协议》及《沿黄九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联盟框架协议》,加快推进与其他省(区、市)建立招聘信息共享机制,实时共享岗位信息。
(十)组织开展引才活动。聚焦我区产业发展人才需求,赴区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招聘引才活动。落实京津冀、沿黄省区、东北三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联盟框架协议,发布我区人才需求清单,组织用人单位组团赴其他地区开展人才对接活动,与相关高校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吸引更多人才到内蒙古干事创业。
(十一)开放优秀人才招聘“绿色通道”。通过事业单位考核招聘、“绿色通道”引才、专项招聘等方式灵活引进紧缺或高层次人才。引进紧缺或高层次人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按规定使用特设岗位聘用,不受招聘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采取定向选聘和自主选聘的方式,探索自治区本科高校选拔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留校工作。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招聘,可适当降低学历门槛,减少专业限制,放宽年龄要求。
(十二)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攻坚行动。强化困难高校毕业生结对帮扶,建立实名制台账,一对一提供“1131”就业服务,对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进行逐一联系,优先提供援助,实现联系率、服务率100%。
(十三)加强青年安居保障。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安居计划,各盟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租房补贴、购房补贴、求职补贴等政策,鼓励和支持各地统筹盘活现有闲置楼盘资源建设“安居苑”“青年人才求职驿站”,向来本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长期住房、周转住房,对异地求职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定期限的免费临时住房,吸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安居就业。
(十四)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在我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城镇地区的本人合法所有权住房所在地、就业地社会人才集体户、居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也可在就业或居住地城镇地区的近亲属以及父母的兄弟姐妹家庭户登记户口,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落户。开通城镇户口迁移“跨省通办”、“全区通办”、“互联网+户政”等城镇户口迁移便民惠民措施,便捷高校毕业生户口迁移登记。
四、优化就业发展环境
(十五)培育多元就业载体。依托各类资源,在高校、商圈、网红打卡点、大学城等青年聚集区域、活跃区域打造就业服务站,提供就业和人才政策咨询、优质岗位发布等服务。持续推动夜市经济发展,打造特色主题青春集市、青年夜市,凝聚青年就业创业人气。鼓励各地打造“青年就业广场”“青年发展型街区”,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
(十六)维护就业合法权益。持续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依法打击“黑中介”、虚假招聘、就业歧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拖欠工资等行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大就业权益知识普及,在官方网站、校园、招聘会现场、服务大厅等发布防范求职陷阱的专门提示、典型案例、维权警示和投诉渠道,增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风险防范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和各类校园招聘活动参与企业及岗位审核,避免不合理招聘信息。
(十七)积极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利用广播电视、短视频、抖音快手、广场LED屏等公共资源,深度宣传内蒙古发展优势,让更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了解内蒙古、走进内蒙古、愿意留在内蒙古就业和生活。广泛开展就业创业对接服务活动和宣传活动。培育留在内蒙古、来到内蒙古就业创业典型。
五、加强组织保障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作为重中之重,结合实际出台吸引高校毕业生本地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同联动,合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来到内蒙古、留在内蒙古就业创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工作调度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就业资金保障,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政策落实。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遇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