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4-04796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4]13号
成文日期 2024-05-13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4-04796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4]13号
成文日期 2024-05-13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1 11:15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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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推进我区工伤康复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和中国残联《关于推进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341号)的部署和要求,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积极推进工伤康复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5月13日


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工伤康复事业

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制度优越性,切实解决工伤康复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重返工作岗位、实现有尊严的生活,全面推进自治区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和中国残联《关于推进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341号)要求和部署,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完善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促进工伤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探索建立适合我区实际的工伤康复制度体系,以自治区级统筹为基础,以信息化为依托,完善工伤康复管理制度,健全工伤康复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提高工伤康复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至2027年末,工伤康复制度体系更加健全,职业康复稳步推进,管理服务更加精准,社会康复加快拓展,工伤职工享有公共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康复成效显著提高,重返岗位和融入社会能力明显增强。

二、健全工伤康复管理制度、政策和标准

(一)完善工伤康复管理制度

全面贯彻国家工伤康复制度,落实国家关于工伤康复各项标准、目录和规范。坚持以医疗康复为基础、职业康复为核心、社会康复为纽带、再就业扶持为延伸,根据新形势新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完善工伤康复政策和标准,健全工伤康复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工作程序,建立康复效果评估机制,推动工伤康复管理服务更加科学合理、严谨有序、高效便民。

(二)加强门诊和社区医疗康复

充分发挥基层康复积极功能,将工伤康复协议管理由住院康复向门诊和社区康复延伸,将符合规定的门诊和社区康复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功能改善为导向,明确门诊和社区在工伤康复中长期服务的定位,切实发挥基层康复的功能;各盟市要在医疗康复服务协议中明确服务内容和标准,做好与住院康复的管理服务衔接,加强康复效果评估和结果应用。

鼓励支持各级工伤协议医疗机构门诊和社区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或者需要长期康复的因工致残职工提供康复医疗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居家康复管理服务模式,明确相应管理机制、服务内容以及支付方式和标准。

(三)加快推进职业康复

落实国家职业康复政策法规、行业规范和成效评估制度,强化国家《工伤保险职业康复操作规范(试行)》实施,探索建立工伤康复与就业促进等政策和管理服务衔接协同机制,加强自治区职业康复人才队伍和机构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逐步完善适合自治区区情的职业康复制度。

(四)积极拓展社会康复

充分依托现有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和各级社区康复服务机构,鼓励条件较好的工伤康复机构通过驻点帮扶、人才培养、技术指导等方式建设具备评估转介、培训督导、服务示范等功能的工伤康复服务机构,逐步推动社区开展工伤康复服务。

探索通过社会工作方式,促进完善工伤职工心理社会适应、社区生活独立等康复服务保障,推动工伤职工有效获取与自身康复需求相适应的社会康复。鼓励有条件地区可探索建立购买社会康复服务机制,助力工伤职工重返社会和工作岗位。

三、完善工伤康复工作机制

(一)进一步完善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机制

建立健全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机制。推动工伤康复与医疗救治有序衔接,各环节管理服务相互促进。规范工作流程、简化康复确认程序,将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从医疗救治阶段及时转入工伤康复治疗,通过康复早期介入最大限度恢复其劳动生活能力。指导医疗、康复机构探索制定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标准和流程。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要针对工伤职工不同伤情特点进行康复价值评估,制定个性化康复治疗方案,规范开展工伤康复,避免过度治疗。不具备工伤康复早期介入能力的相关机构可依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提供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工伤医疗救治和工伤康复一体化管理服务。

(二)完善、落实“先康复后鉴定”工作机制

加强对工伤康复工作的统一管理,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工伤康复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伤康复申请和实施劳动能力鉴定的衔接机制,制定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相衔接的工伤康复效果综合评估标准,对经确认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要引导其进行相应的工伤康复并通过康复效果评估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条件的可结合实际选择不少于2种适宜伤情开展“先康复后鉴定”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政策措施和实施路径,及时总结经验,稳步推开。

四、创新工伤康复扶持政策

(一)完善工伤康复政策

全面落实工伤职工住院和门诊治疗以及工伤康复全程适用国家《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工伤保险职业康复操作规范(试行)》工作,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为工伤职工实施《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内的康复项目,所发生费用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根据工伤康复开展情况和康复技术发展,适时对服务项目及服务规范进行适当调整,发挥中医药(蒙医药)在工伤康复中的特色优势,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蒙医)治疗类康复项目纳入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范围。鼓励工伤康复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伤康复项目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重合的,可以相关部门制定的政府指导价作为费用保障标准的依据;工伤康复项目属于非医疗事项的,或属于医疗事项但相关部门未制定政府指导价的,由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做好费用保障标准的制定、调整和优化工作。

(二)推动工伤康复和就业促进深度融合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伤残职工,有就业意愿并登记失业的,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落实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建立工伤康复人员信息库,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三)推进工伤职工享受残疾人服务待遇

推动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按规定办理残疾人证,按规定享受残疾人优惠扶持政策。惠及当地所有残疾人的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促进等服务和设施,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可凭残疾人证按规定享受相关服务。

五、加强工伤康复精细化管理

(一)合理利用工伤康复服务资源

按照“工伤康复相对集中”的原则,从工伤救治期、工伤康复急性期、稳定期到维持期,统筹工伤康复服务资源和工伤康复需求,合理布局工伤康复协议机构,逐步形成衔接顺畅、功能互补的工伤康复服务体系。鼓励拓展工伤康复服务,可以将符合条件的各级工会所辖的“工人疗养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优抚医院”、依托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建设的尘肺病康复站(点)、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按规定纳入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范围。

(二)进一步完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管理

加强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执行全区统一的协议管理办法和协议文本,规范、细化协议签订内容,加大对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指导和培训力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对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的监管,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辖区内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开展康复服务质量考核评估,也可探索建立第三方参与的联合考核评估机制,加强考核评估结果运用。建立协议退出机制,推动协议管理与康复服务质量、费用结算、违约违规处理及退出等关联机制,实现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三)加强工伤康复费用监督管理

充分发挥工伤康复服务行为和费用控制的激励约束作用。探索实施按项目、按病种等多种支付方式并存的复合支付方式,鼓励探索按床日、按人头计费的新方式,建立结余留用、超支合理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覆盖工伤康复全程的质量控制机制以及以职业回归和社会回归为导向的评估机制。促进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行业行为规范和行业自律,探索引入行业协会和学会协同提升监管能力。

(四)组建工伤康复专业队伍

根据实际建立本地工伤康复专家库,协助推进工伤康复相关工作。在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增加工伤康复专家库模块。将各盟市工伤康复专家库与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合并管理、单独设置、全区共享。入库康复专家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件,指导开展工伤康复确认、效果评估和疑难案例评定以及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管理和考评等工作。鼓励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工伤康复专管员,鼓励残疾人专职委员、社区康复协调员积极融入工伤康复管理员队伍,参与工伤康复流程管理,提供“全链条”辅助服务。

六、提升工伤康复服务水平

(一)优化工伤康复供给侧服务

加强工作指导,促进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升技术力量和设施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大力推进工伤康复示范平台建设,落实工伤康复重点城市联系制度,确定自治区工伤康复重点联系城市,充分发挥工伤康复重点联系城市“龙头”作用,形成分级示范带动效应,持续推进全区工伤康复工作,全面提升工伤康复管理服务水平。探索、支持具备实施康复条件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培训和就业指导机构等,组建“工伤康复联合体”,建立联动协同机制,促进提升工伤康复服务质量、优化服务流程。

(二)畅通工伤康复服务绿色通道

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政策要求,探索建立工伤认定和工伤康复申请联动机制,完善工伤康复申请、康复价值确认、康复效果评估等程序衔接。要明晰工作流程,精简证明材料,加强主动服务,便捷办事程序。加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推行网上办事,普及掌上服务,提升服务效率。

(三)积极推进工伤康复管理服务数字化转型

完善自治区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功能,将工伤康复纳入人社一体化平台建设服务。推动工伤康复数字化与管理服务深度融合,实现工伤康复费用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联网直接结算,探索对工伤康复费用开展全程智能实时监控和智能审核,整体提升工伤康复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鼓励各地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手段,优化整合康复教育、医疗科技、业务培训等资源,切实提升服务成效。

七、切实加强工伤康复工作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职能分工,强化政策协同,加强部门合作,完善工作机制,合力抓好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推动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统一规范全区工伤康复工作。积极推进工伤康复事业发展各项工作和任务落实。加强职业康复体系建设,促进工伤康复与就业、培训政策和管理服务协同发展。卫生健康和中医药部门要分别积极推进落实康复医疗发展、中医(蒙医)康复发展政策措施,提高服务能力。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与工伤康复工作的协作机制,进一步拓宽工伤致残和残疾人康复、培训、就业等待遇和管理服务的共享与合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充分发挥“优抚医院”的公共服务功能,协同推进提升工伤康复服务质量。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完善医疗康复项目价格政策。充分发挥社会康复服务机构或相关行业协会、学会作用,共同促进工伤康复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

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加强工伤康复宣传和引导,特别是加强工伤职工就业和技能培训优惠政策和信息的宣传普及,积极宣传地方工作亮点,促进经验交流;积极宣传先进典型,营造工伤职工自尊自强自立、积极融入社会,用人单位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接纳工伤人员,有关部门积极联动、充分发挥合力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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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4]13号
成文日期 2024-05-13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1 11:15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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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为推进我区工伤康复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和中国残联《关于推进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3〕41号)的部署和要求,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积极推进工伤康复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5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制度优越性,切实解决工伤康复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重返工作岗位、实现有尊严的生活,全面推进自治区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和中国残联《关于推进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3〕41号)要求和部署,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完善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促进工伤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探索建立适合我区实际的工伤康复制度体系,以自治区级统筹为基础,以信息化为依托,完善工伤康复管理制度,健全工伤康复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提高工伤康复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至2027年末,工伤康复制度体系更加健全,职业康复稳步推进,管理服务更加精准,社会康复加快拓展,工伤职工享有公共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康复成效显著提高,重返岗位和融入社会能力明显增强。二、健全工伤康复管理制度、政策和标准(一)完善工伤康复管理制度全面贯彻国家工伤康复制度,落实国家关于工伤康复各项标准、目录和规范。坚持以医疗康复为基础、职业康复为核心、社会康复为纽带、再就业扶持为延伸,根据新形势新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完善工伤康复政策和标准,健全工伤康复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工作程序,建立康复效果评估机制,推动工伤康复管理服务更加科学合理、严谨有序、高效便民。(二)加强门诊和社区医疗康复充分发挥基层康复积极功能,将工伤康复协议管理由住院康复向门诊和社区康复延伸,将符合规定的门诊和社区康复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功能改善为导向,明确门诊和社区在工伤康复中长期服务的定位,切实发挥基层康复的功能;各盟市要在医疗康复服务协议中明确服务内容和标准,做好与住院康复的管理服务衔接,加强康复效果评估和结果应用。鼓励支持各级工伤协议医疗机构门诊和社区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或者需要长期康复的因工致残职工提供康复医疗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居家康复管理服务模式,明确相应管理机制、服务内容以及支付方式和标准。(三)加快推进职业康复落实国家职业康复政策法规、行业规范和成效评估制度,强化国家《工伤保险职业康复操作规范(试行)》实施,探索建立工伤康复与就业促进等政策和管理服务衔接协同机制,加强自治区职业康复人才队伍和机构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逐步完善适合自治区区情的职业康复制度。(四)积极拓展社会康复充分依托现有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和各级社区康复服务机构,鼓励条件较好的工伤康复机构通过驻点帮扶、人才培养、技术指导等方式建设具备评估转介、培训督导、服务示范等功能的工伤康复服务机构,逐步推动社区开展工伤康复服务。探索通过社会工作方式,促进完善工伤职工心理社会适应、社区生活独立等康复服务保障,推动工伤职工有效获取与自身康复需求相适应的社会康复。鼓励有条件地区可探索建立购买社会康复服务机制,助力工伤职工重返社会和工作岗位。三、完善工伤康复工作机制(一)进一步完善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机制建立健全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机制。推动工伤康复与医疗救治有序衔接,各环节管理服务相互促进。规范工作流程、简化康复确认程序,将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从医疗救治阶段及时转入工伤康复治疗,通过康复早期介入最大限度恢复其劳动生活能力。指导医疗、康复机构探索制定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标准和流程。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要针对工伤职工不同伤情特点进行康复价值评估,制定个性化康复治疗方案,规范开展工伤康复,避免过度治疗。不具备工伤康复早期介入能力的相关机构可依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提供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工伤医疗救治和工伤康复一体化管理服务。(二)完善、落实“先康复后鉴定”工作机制加强对工伤康复工作的统一管理,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工伤康复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伤康复申请和实施劳动能力鉴定的衔接机制,制定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相衔接的工伤康复效果综合评估标准,对经确认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要引导其进行相应的工伤康复并通过康复效果评估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条件的可结合实际选择不少于2种适宜伤情开展“先康复后鉴定”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政策措施和实施路径,及时总结经验,稳步推开。四、创新工伤康复扶持政策(一)完善工伤康复政策全面落实工伤职工住院和门诊治疗以及工伤康复全程适用国家《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工伤保险职业康复操作规范(试行)》工作,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为工伤职工实施《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内的康复项目,所发生费用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根据工伤康复开展情况和康复技术发展,适时对服务项目及服务规范进行适当调整,发挥中医药(蒙医药)在工伤康复中的特色优势,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蒙医)治疗类康复项目纳入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范围。鼓励工伤康复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伤康复项目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重合的,可以相关部门制定的政府指导价作为费用保障标准的依据;工伤康复项目属于非医疗事项的,或属于医疗事项但相关部门未制定政府指导价的,由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做好费用保障标准的制定、调整和优化工作。(二)推动工伤康复和就业促进深度融合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伤残职工,有就业意愿并登记失业的,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落实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建立工伤康复人员信息库,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三)推进工伤职工享受残疾人服务待遇推动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按规定办理残疾人证,按规定享受残疾人优惠扶持政策。惠及当地所有残疾人的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促进等服务和设施,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可凭残疾人证按规定享受相关服务。五、加强工伤康复精细化管理(一)合理利用工伤康复服务资源按照“工伤康复相对集中”的原则,从工伤救治期、工伤康复急性期、稳定期到维持期,统筹工伤康复服务资源和工伤康复需求,合理布局工伤康复协议机构,逐步形成衔接顺畅、功能互补的工伤康复服务体系。鼓励拓展工伤康复服务,可以将符合条件的各级工会所辖的“工人疗养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优抚医院”、依托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建设的尘肺病康复站(点)、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按规定纳入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范围。(二)进一步完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管理加强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执行全区统一的协议管理办法和协议文本,规范、细化协议签订内容,加大对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指导和培训力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对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的监管,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辖区内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开展康复服务质量考核评估,也可探索建立第三方参与的联合考核评估机制,加强考核评估结果运用。建立协议退出机制,推动协议管理与康复服务质量、费用结算、违约违规处理及退出等关联机制,实现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三)加强工伤康复费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工伤康复服务行为和费用控制的激励约束作用。探索实施按项目、按病种等多种支付方式并存的复合支付方式,鼓励探索按床日、按人头计费的新方式,建立结余留用、超支合理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覆盖工伤康复全程的质量控制机制以及以职业回归和社会回归为导向的评估机制。促进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行业行为规范和行业自律,探索引入行业协会和学会协同提升监管能力。(四)组建工伤康复专业队伍根据实际建立本地工伤康复专家库,协助推进工伤康复相关工作。在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增加工伤康复专家库模块。将各盟市工伤康复专家库与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合并管理、单独设置、全区共享。入库康复专家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件,指导开展工伤康复确认、效果评估和疑难案例评定以及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管理和考评等工作。鼓励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工伤康复专管员,鼓励残疾人专职委员、社区康复协调员积极融入工伤康复管理员队伍,参与工伤康复流程管理,提供“全链条”辅助服务。六、提升工伤康复服务水平(一)优化工伤康复供给侧服务加强工作指导,促进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升技术力量和设施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大力推进工伤康复示范平台建设,落实工伤康复重点城市联系制度,确定自治区工伤康复重点联系城市,充分发挥工伤康复重点联系城市“龙头”作用,形成分级示范带动效应,持续推进全区工伤康复工作,全面提升工伤康复管理服务水平。探索、支持具备实施康复条件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培训和就业指导机构等,组建“工伤康复联合体”,建立联动协同机制,促进提升工伤康复服务质量、优化服务流程。(二)畅通工伤康复服务绿色通道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政策要求,探索建立工伤认定和工伤康复申请联动机制,完善工伤康复申请、康复价值确认、康复效果评估等程序衔接。要明晰工作流程,精简证明材料,加强主动服务,便捷办事程序。加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推行网上办事,普及掌上服务,提升服务效率。(三)积极推进工伤康复管理服务数字化转型完善自治区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功能,将工伤康复纳入人社一体化平台建设服务。推动工伤康复数字化与管理服务深度融合,实现工伤康复费用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联网直接结算,探索对工伤康复费用开展全程智能实时监控和智能审核,整体提升工伤康复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鼓励各地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手段,优化整合康复教育、医疗科技、业务培训等资源,切实提升服务成效。七、切实加强工伤康复工作领导(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职能分工,强化政策协同,加强部门合作,完善工作机制,合力抓好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推动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统一规范全区工伤康复工作。积极推进工伤康复事业发展各项工作和任务落实。加强职业康复体系建设,促进工伤康复与就业、培训政策和管理服务协同发展。卫生健康和中医药部门要分别积极推进落实康复医疗发展、中医(蒙医)康复发展政策措施,提高服务能力。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与工伤康复工作的协作机制,进一步拓宽工伤致残和残疾人康复、培训、就业等待遇和管理服务的共享与合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充分发挥“优抚医院”的公共服务功能,协同推进提升工伤康复服务质量。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完善医疗康复项目价格政策。充分发挥社会康复服务机构或相关行业协会、学会作用,共同促进工伤康复工作。(二)加强宣传引导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加强工伤康复宣传和引导,特别是加强工伤职工就业和技能培训优惠政策和信息的宣传普及,积极宣传地方工作亮点,促进经验交流;积极宣传先进典型,营造工伤职工自尊自强自立、积极融入社会,用人单位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接纳工伤人员,有关部门积极联动、充分发挥合力的良好氛围。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推进我区工伤康复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和中国残联《关于推进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341号)的部署和要求,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积极推进工伤康复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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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工伤康复事业

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制度优越性,切实解决工伤康复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重返工作岗位、实现有尊严的生活,全面推进自治区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和中国残联《关于推进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341号)要求和部署,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完善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促进工伤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探索建立适合我区实际的工伤康复制度体系,以自治区级统筹为基础,以信息化为依托,完善工伤康复管理制度,健全工伤康复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提高工伤康复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至2027年末,工伤康复制度体系更加健全,职业康复稳步推进,管理服务更加精准,社会康复加快拓展,工伤职工享有公共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康复成效显著提高,重返岗位和融入社会能力明显增强。

二、健全工伤康复管理制度、政策和标准

(一)完善工伤康复管理制度

全面贯彻国家工伤康复制度,落实国家关于工伤康复各项标准、目录和规范。坚持以医疗康复为基础、职业康复为核心、社会康复为纽带、再就业扶持为延伸,根据新形势新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完善工伤康复政策和标准,健全工伤康复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工作程序,建立康复效果评估机制,推动工伤康复管理服务更加科学合理、严谨有序、高效便民。

(二)加强门诊和社区医疗康复

充分发挥基层康复积极功能,将工伤康复协议管理由住院康复向门诊和社区康复延伸,将符合规定的门诊和社区康复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功能改善为导向,明确门诊和社区在工伤康复中长期服务的定位,切实发挥基层康复的功能;各盟市要在医疗康复服务协议中明确服务内容和标准,做好与住院康复的管理服务衔接,加强康复效果评估和结果应用。

鼓励支持各级工伤协议医疗机构门诊和社区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或者需要长期康复的因工致残职工提供康复医疗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居家康复管理服务模式,明确相应管理机制、服务内容以及支付方式和标准。

(三)加快推进职业康复

落实国家职业康复政策法规、行业规范和成效评估制度,强化国家《工伤保险职业康复操作规范(试行)》实施,探索建立工伤康复与就业促进等政策和管理服务衔接协同机制,加强自治区职业康复人才队伍和机构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逐步完善适合自治区区情的职业康复制度。

(四)积极拓展社会康复

充分依托现有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和各级社区康复服务机构,鼓励条件较好的工伤康复机构通过驻点帮扶、人才培养、技术指导等方式建设具备评估转介、培训督导、服务示范等功能的工伤康复服务机构,逐步推动社区开展工伤康复服务。

探索通过社会工作方式,促进完善工伤职工心理社会适应、社区生活独立等康复服务保障,推动工伤职工有效获取与自身康复需求相适应的社会康复。鼓励有条件地区可探索建立购买社会康复服务机制,助力工伤职工重返社会和工作岗位。

三、完善工伤康复工作机制

(一)进一步完善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机制

建立健全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机制。推动工伤康复与医疗救治有序衔接,各环节管理服务相互促进。规范工作流程、简化康复确认程序,将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从医疗救治阶段及时转入工伤康复治疗,通过康复早期介入最大限度恢复其劳动生活能力。指导医疗、康复机构探索制定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标准和流程。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要针对工伤职工不同伤情特点进行康复价值评估,制定个性化康复治疗方案,规范开展工伤康复,避免过度治疗。不具备工伤康复早期介入能力的相关机构可依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提供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工伤医疗救治和工伤康复一体化管理服务。

(二)完善、落实“先康复后鉴定”工作机制

加强对工伤康复工作的统一管理,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工伤康复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伤康复申请和实施劳动能力鉴定的衔接机制,制定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相衔接的工伤康复效果综合评估标准,对经确认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要引导其进行相应的工伤康复并通过康复效果评估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条件的可结合实际选择不少于2种适宜伤情开展“先康复后鉴定”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政策措施和实施路径,及时总结经验,稳步推开。

四、创新工伤康复扶持政策

(一)完善工伤康复政策

全面落实工伤职工住院和门诊治疗以及工伤康复全程适用国家《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工伤保险职业康复操作规范(试行)》工作,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为工伤职工实施《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内的康复项目,所发生费用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根据工伤康复开展情况和康复技术发展,适时对服务项目及服务规范进行适当调整,发挥中医药(蒙医药)在工伤康复中的特色优势,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蒙医)治疗类康复项目纳入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范围。鼓励工伤康复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伤康复项目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重合的,可以相关部门制定的政府指导价作为费用保障标准的依据;工伤康复项目属于非医疗事项的,或属于医疗事项但相关部门未制定政府指导价的,由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做好费用保障标准的制定、调整和优化工作。

(二)推动工伤康复和就业促进深度融合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伤残职工,有就业意愿并登记失业的,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落实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建立工伤康复人员信息库,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三)推进工伤职工享受残疾人服务待遇

推动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按规定办理残疾人证,按规定享受残疾人优惠扶持政策。惠及当地所有残疾人的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促进等服务和设施,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可凭残疾人证按规定享受相关服务。

五、加强工伤康复精细化管理

(一)合理利用工伤康复服务资源

按照“工伤康复相对集中”的原则,从工伤救治期、工伤康复急性期、稳定期到维持期,统筹工伤康复服务资源和工伤康复需求,合理布局工伤康复协议机构,逐步形成衔接顺畅、功能互补的工伤康复服务体系。鼓励拓展工伤康复服务,可以将符合条件的各级工会所辖的“工人疗养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优抚医院”、依托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建设的尘肺病康复站(点)、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按规定纳入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范围。

(二)进一步完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管理

加强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执行全区统一的协议管理办法和协议文本,规范、细化协议签订内容,加大对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指导和培训力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对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的监管,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辖区内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开展康复服务质量考核评估,也可探索建立第三方参与的联合考核评估机制,加强考核评估结果运用。建立协议退出机制,推动协议管理与康复服务质量、费用结算、违约违规处理及退出等关联机制,实现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三)加强工伤康复费用监督管理

充分发挥工伤康复服务行为和费用控制的激励约束作用。探索实施按项目、按病种等多种支付方式并存的复合支付方式,鼓励探索按床日、按人头计费的新方式,建立结余留用、超支合理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覆盖工伤康复全程的质量控制机制以及以职业回归和社会回归为导向的评估机制。促进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行业行为规范和行业自律,探索引入行业协会和学会协同提升监管能力。

(四)组建工伤康复专业队伍

根据实际建立本地工伤康复专家库,协助推进工伤康复相关工作。在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增加工伤康复专家库模块。将各盟市工伤康复专家库与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合并管理、单独设置、全区共享。入库康复专家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件,指导开展工伤康复确认、效果评估和疑难案例评定以及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管理和考评等工作。鼓励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工伤康复专管员,鼓励残疾人专职委员、社区康复协调员积极融入工伤康复管理员队伍,参与工伤康复流程管理,提供“全链条”辅助服务。

六、提升工伤康复服务水平

(一)优化工伤康复供给侧服务

加强工作指导,促进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升技术力量和设施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大力推进工伤康复示范平台建设,落实工伤康复重点城市联系制度,确定自治区工伤康复重点联系城市,充分发挥工伤康复重点联系城市“龙头”作用,形成分级示范带动效应,持续推进全区工伤康复工作,全面提升工伤康复管理服务水平。探索、支持具备实施康复条件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培训和就业指导机构等,组建“工伤康复联合体”,建立联动协同机制,促进提升工伤康复服务质量、优化服务流程。

(二)畅通工伤康复服务绿色通道

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政策要求,探索建立工伤认定和工伤康复申请联动机制,完善工伤康复申请、康复价值确认、康复效果评估等程序衔接。要明晰工作流程,精简证明材料,加强主动服务,便捷办事程序。加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推行网上办事,普及掌上服务,提升服务效率。

(三)积极推进工伤康复管理服务数字化转型

完善自治区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功能,将工伤康复纳入人社一体化平台建设服务。推动工伤康复数字化与管理服务深度融合,实现工伤康复费用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联网直接结算,探索对工伤康复费用开展全程智能实时监控和智能审核,整体提升工伤康复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鼓励各地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手段,优化整合康复教育、医疗科技、业务培训等资源,切实提升服务成效。

七、切实加强工伤康复工作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职能分工,强化政策协同,加强部门合作,完善工作机制,合力抓好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推动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统一规范全区工伤康复工作。积极推进工伤康复事业发展各项工作和任务落实。加强职业康复体系建设,促进工伤康复与就业、培训政策和管理服务协同发展。卫生健康和中医药部门要分别积极推进落实康复医疗发展、中医(蒙医)康复发展政策措施,提高服务能力。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与工伤康复工作的协作机制,进一步拓宽工伤致残和残疾人康复、培训、就业等待遇和管理服务的共享与合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充分发挥“优抚医院”的公共服务功能,协同推进提升工伤康复服务质量。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完善医疗康复项目价格政策。充分发挥社会康复服务机构或相关行业协会、学会作用,共同促进工伤康复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

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加强工伤康复宣传和引导,特别是加强工伤职工就业和技能培训优惠政策和信息的宣传普及,积极宣传地方工作亮点,促进经验交流;积极宣传先进典型,营造工伤职工自尊自强自立、积极融入社会,用人单位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接纳工伤人员,有关部门积极联动、充分发挥合力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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