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5-01457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5〕5号
成文日期 2025-03-21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5-01457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5〕5号
成文日期 2025-03-21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24 10:25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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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医保局,总工会,人民银行各盟市分行: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九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深化就业领域改革、实施“就业促进行动”、“区域合作深化行动”为引领,全力做好农牧民工服务保障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80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牧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稳定和扩大农牧民工就业创业

(一)多渠道促进转移就业。坚持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就业并重,多措并举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推进以县域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鼓励发展吸纳农牧民工就业能力强的产业,扩大县域就业容量,为农牧民工提供更多就近就业机会。构建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家庭农牧场、农牧业合作社等产业,推进农村牧区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支持农牧民工在家门口就业。大力发展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支持直播电商、外卖配送、网约车等新业态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新机会。

(二)加强返乡创业服务。优化创业政策环境,鼓励和支持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创新。加强返乡创业载体建设,打造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农村牧区创业园区,有序引导农牧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各项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收减免等政策,为农牧民工返乡创业提供培育、孵化、加速等创业扶持。组织农牧民工参加创业大赛等活动,推广农牧民工返乡创业成功典型经验。

(三)强化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开展农牧民工培训意愿摸排调查,及时公布更新职业培训目录、培训机构目录和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进一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开展建筑、维修、家政、餐饮、物流、新职业新业态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补贴政策。发挥用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引导行业企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等加强合作,开展订单、定向、定岗培训。推动建立培训机构与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之间的常态化供需对接机制,提升技能培训促就业效果。

(四)稳定脱贫人口就业。深入开展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充分发挥帮扶产业、帮扶车间等就业带动功能,强化易地搬迁后续帮扶,促进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地就近就业。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为弱劳力、半劳力和无法外出、无业可就脱贫人口提供就业保障。做好脱贫攻坚过渡期后就业帮扶政策衔接,建立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就业帮扶机制,防止因失业导致规模性返贫。在重点工程项目大力实施以工代赈,动员当地农牧民参与务工,促进项目区农牧民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五)培育认定劳务品牌。组织开展劳务品牌培育认定工作,围绕落实“一县一品牌”的目标要求,积极培育具有地域特色、行业特征和技能特点等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劳务品牌,扩大和提升劳务输出规模和质量。加大“双品牌”培育认定力度,进一步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品牌与劳务品牌双向联动的融合培育机制,不断扩大带动就业规模。

(六)加强区域劳务协作。进一步深化区域劳务协作,健全跨区域劳务协作机制,常态化组织开展跨区域对接互访、专场就业招聘、送岗就业等活动。健全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建立跨区域人力资源信息协同和发布制度,完善供需对接机制,结合劳动力资源特点和岗位需求情况,建立“岗位供给清单”“岗位需求清单”,分类推送求职人员信息和就业岗位信息,不断提高有组织劳务输出就业质量。

(七)加强大龄农牧民工就业帮扶。归集适合大龄农牧民工的就业岗位、零工信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零工市场以及招聘活动中持续发布。有就业需求的大龄农牧民工,免费享受求职登记、就业指导、岗位推介等公共就业服务。对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就业的大龄农牧民工,落实就业援助制度,优先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指导企业根据大龄农牧民工身体状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职业健康体检,不得以年龄为由“一刀切”清退。

二、维护农牧民工劳动保障权益

(八)规范企业用工管理。指导用人单位落实劳动法律法规,依法与农牧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劳动规则公示指引、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推动平台劳动规则公平透明。

(九)切实维护劳动权益。完善治理欠薪长效机制,强化源头治理,落实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双驻双查”等各项制度。以工程建设等领域为重点,延伸至非工程建设领域,持续开展治理欠薪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欠薪违法行为。落实农牧民工工资争议“快立、快调、快审、快结”长效机制,切实优化程序、缩短时限、增强实效。因地制宜建立新就业形态一站式调解机制,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体化解。深入开展“法援惠民生 助力农民工”活动,畅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专项行动。

(十)维护社会保险权益。推动农牧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落实农牧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全面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持身份证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政策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畅通各项医保制度转移接续渠道。统一农牧民工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办法,农牧民工同等参保、同等享受待遇。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三、促进农牧民工均等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十一)推动有意愿的进城农牧民工在城镇落户。持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城镇落户限制,鼓励和引导新市民和随迁家属在城镇落户,畅通农牧民工落户渠道,农牧民工可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稳定就业条件申请城镇落户。持续推进户口迁移“跨省通办”“全区通办”“互联网+户政”等线上线下户口迁移便民利民措施,有序推进城乡人口迁移流动。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农牧民“三权”保障和自愿有偿退出的方法路径。

(十二)加强随迁子女教育保障。严格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统筹安排外来务工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加大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力度。落实中等职业教育注册入学制度,保障随迁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权益。加大普惠性学前教育供给,加快将随迁子女纳入流入地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范围。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保障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权益。深入实施“雨露计划+”促进就业行动,落实好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农牧民工子女应助尽助、应补尽补。

(十三)加大农牧民工住房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将符合条件且稳定就业生活的农牧民工群体纳入城镇住房保障政策范围。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继续加大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农牧民工公租房保障力度。鼓励农牧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利用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用地、自有存量土地及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十四)提升农牧民工市民化服务质量。统筹推进以县域为基本单元的城乡融合发展和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推动就业公共服务向基层下沉,依托党群服务中心、零工市场等优化升级“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鼓励在农牧民工输出较多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和就业集中地区建立就业服务站点,扩大服务供给,为农牧民工及时提供跨区域就业岗位信息,帮助有序外出务工。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推动人力资源服务向乡村延伸。鼓励在城市街道、社区、农牧民工集中的工业园区等建立农牧民工暖心驿站和就业服务驿站。落实财政转移支付与农牧业转移人口挂钩相关奖励政策,对吸纳外来农牧民工较多的县域给予财政倾斜支持。落实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扩大新市民对创业、就业、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需求的金融供给。

(十五)加强困难帮扶。将符合条件的农牧业转移人口纳入社会救助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农牧民工家庭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农牧民工家庭,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鼓励引导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在突出重大节日、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暖心慰问活动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常态化送温暖慰问工作机制,加大农牧民工关心关爱力度。

四、强化保障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部门协同,切实做好农牧民工服务保障工作。加强农牧民工党员队伍建设,推进产业园区、快递物流等农牧民工集中的重点领域和新兴行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鼓励各地在乡镇、嘎查村设立农牧民工动态监测点,依托大数据技术,分析农牧民工流向变化。充分运用线上线下宣传渠道,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力度。积极宣传优秀农牧民工先进事迹和农牧民工服务保障工作成就,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牧民工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分析研判和成效评估,全面了解掌握农牧民工就业创业、权益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并于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书面报告工作推进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2025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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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5〕5号
成文日期 2025-03-21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24 10:25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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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医保局,总工会,人民银行各盟市分行: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九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深化就业领域改革、实施“就业促进行动”、“区域合作深化行动”为引领,全力做好农牧民工服务保障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80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牧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稳定和扩大农牧民工就业创业(一)多渠道促进转移就业。坚持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就业并重,多措并举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推进以县域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鼓励发展吸纳农牧民工就业能力强的产业,扩大县域就业容量,为农牧民工提供更多就近就业机会。构建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家庭农牧场、农牧业合作社等产业,推进农村牧区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支持农牧民工在家门口就业。大力发展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支持直播电商、外卖配送、网约车等新业态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新机会。(二)加强返乡创业服务。优化创业政策环境,鼓励和支持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创新。加强返乡创业载体建设,打造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农村牧区创业园区,有序引导农牧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各项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收减免等政策,为农牧民工返乡创业提供培育、孵化、加速等创业扶持。组织农牧民工参加创业大赛等活动,推广农牧民工返乡创业成功典型经验。(三)强化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开展农牧民工培训意愿摸排调查,及时公布更新职业培训目录、培训机构目录和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进一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开展建筑、维修、家政、餐饮、物流、新职业新业态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补贴政策。发挥用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引导行业企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等加强合作,开展订单、定向、定岗培训。推动建立培训机构与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之间的常态化供需对接机制,提升技能培训促就业效果。(四)稳定脱贫人口就业。深入开展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充分发挥帮扶产业、帮扶车间等就业带动功能,强化易地搬迁后续帮扶,促进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地就近就业。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为弱劳力、半劳力和无法外出、无业可就脱贫人口提供就业保障。做好脱贫攻坚过渡期后就业帮扶政策衔接,建立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就业帮扶机制,防止因失业导致规模性返贫。在重点工程项目大力实施以工代赈,动员当地农牧民参与务工,促进项目区农牧民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增收。(五)培育认定劳务品牌。组织开展劳务品牌培育认定工作,围绕落实“一县一品牌”的目标要求,积极培育具有地域特色、行业特征和技能特点等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劳务品牌,扩大和提升劳务输出规模和质量。加大“双品牌”培育认定力度,进一步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品牌与劳务品牌双向联动的融合培育机制,不断扩大带动就业规模。(六)加强区域劳务协作。进一步深化区域劳务协作,健全跨区域劳务协作机制,常态化组织开展跨区域对接互访、专场就业招聘、送岗就业等活动。健全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建立跨区域人力资源信息协同和发布制度,完善供需对接机制,结合劳动力资源特点和岗位需求情况,建立“岗位供给清单”“岗位需求清单”,分类推送求职人员信息和就业岗位信息,不断提高有组织劳务输出就业质量。(七)加强大龄农牧民工就业帮扶。归集适合大龄农牧民工的就业岗位、零工信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零工市场以及招聘活动中持续发布。有就业需求的大龄农牧民工,免费享受求职登记、就业指导、岗位推介等公共就业服务。对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就业的大龄农牧民工,落实就业援助制度,优先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指导企业根据大龄农牧民工身体状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职业健康体检,不得以年龄为由“一刀切”清退。二、维护农牧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八)规范企业用工管理。指导用人单位落实劳动法律法规,依法与农牧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劳动规则公示指引、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推动平台劳动规则公平透明。(九)切实维护劳动权益。完善治理欠薪长效机制,强化源头治理,落实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双驻双查”等各项制度。以工程建设等领域为重点,延伸至非工程建设领域,持续开展治理欠薪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欠薪违法行为。落实农牧民工工资争议“快立、快调、快审、快结”长效机制,切实优化程序、缩短时限、增强实效。因地制宜建立新就业形态一站式调解机制,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体化解。深入开展“法援惠民生 助力农民工”活动,畅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专项行动。(十)维护社会保险权益。推动农牧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落实农牧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全面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持身份证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政策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畅通各项医保制度转移接续渠道。统一农牧民工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办法,农牧民工同等参保、同等享受待遇。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三、促进农牧民工均等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十一)推动有意愿的进城农牧民工在城镇落户。持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城镇落户限制,鼓励和引导新市民和随迁家属在城镇落户,畅通农牧民工落户渠道,农牧民工可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稳定就业条件申请城镇落户。持续推进户口迁移“跨省通办”“全区通办”“互联网+户政”等线上线下户口迁移便民利民措施,有序推进城乡人口迁移流动。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农牧民“三权”保障和自愿有偿退出的方法路径。(十二)加强随迁子女教育保障。严格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统筹安排外来务工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加大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力度。落实中等职业教育注册入学制度,保障随迁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权益。加大普惠性学前教育供给,加快将随迁子女纳入流入地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范围。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保障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权益。深入实施“雨露计划+”促进就业行动,落实好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农牧民工子女应助尽助、应补尽补。(十三)加大农牧民工住房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将符合条件且稳定就业生活的农牧民工群体纳入城镇住房保障政策范围。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继续加大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农牧民工公租房保障力度。鼓励农牧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利用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用地、自有存量土地及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十四)提升农牧民工市民化服务质量。统筹推进以县域为基本单元的城乡融合发展和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推动就业公共服务向基层下沉,依托党群服务中心、零工市场等优化升级“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鼓励在农牧民工输出较多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和就业集中地区建立就业服务站点,扩大服务供给,为农牧民工及时提供跨区域就业岗位信息,帮助有序外出务工。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推动人力资源服务向乡村延伸。鼓励在城市街道、社区、农牧民工集中的工业园区等建立农牧民工暖心驿站和就业服务驿站。落实财政转移支付与农牧业转移人口挂钩相关奖励政策,对吸纳外来农牧民工较多的县域给予财政倾斜支持。落实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扩大新市民对创业、就业、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需求的金融供给。(十五)加强困难帮扶。将符合条件的农牧业转移人口纳入社会救助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农牧民工家庭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农牧民工家庭,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鼓励引导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在突出重大节日、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暖心慰问活动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常态化送温暖慰问工作机制,加大农牧民工关心关爱力度。四、强化保障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部门协同,切实做好农牧民工服务保障工作。加强农牧民工党员队伍建设,推进产业园区、快递物流等农牧民工集中的重点领域和新兴行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鼓励各地在乡镇、嘎查村设立农牧民工动态监测点,依托大数据技术,分析农牧民工流向变化。充分运用线上线下宣传渠道,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力度。积极宣传优秀农牧民工先进事迹和农牧民工服务保障工作成就,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牧民工的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分析研判和成效评估,全面了解掌握农牧民工就业创业、权益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并于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书面报告工作推进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2025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医保局,总工会,人民银行各盟市分行: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九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深化就业领域改革、实施“就业促进行动”、“区域合作深化行动”为引领,全力做好农牧民工服务保障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80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牧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稳定和扩大农牧民工就业创业

(一)多渠道促进转移就业。坚持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就业并重,多措并举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推进以县域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鼓励发展吸纳农牧民工就业能力强的产业,扩大县域就业容量,为农牧民工提供更多就近就业机会。构建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家庭农牧场、农牧业合作社等产业,推进农村牧区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支持农牧民工在家门口就业。大力发展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支持直播电商、外卖配送、网约车等新业态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新机会。

(二)加强返乡创业服务。优化创业政策环境,鼓励和支持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创新。加强返乡创业载体建设,打造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农村牧区创业园区,有序引导农牧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各项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收减免等政策,为农牧民工返乡创业提供培育、孵化、加速等创业扶持。组织农牧民工参加创业大赛等活动,推广农牧民工返乡创业成功典型经验。

(三)强化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开展农牧民工培训意愿摸排调查,及时公布更新职业培训目录、培训机构目录和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进一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开展建筑、维修、家政、餐饮、物流、新职业新业态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补贴政策。发挥用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引导行业企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等加强合作,开展订单、定向、定岗培训。推动建立培训机构与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之间的常态化供需对接机制,提升技能培训促就业效果。

(四)稳定脱贫人口就业。深入开展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充分发挥帮扶产业、帮扶车间等就业带动功能,强化易地搬迁后续帮扶,促进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地就近就业。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为弱劳力、半劳力和无法外出、无业可就脱贫人口提供就业保障。做好脱贫攻坚过渡期后就业帮扶政策衔接,建立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就业帮扶机制,防止因失业导致规模性返贫。在重点工程项目大力实施以工代赈,动员当地农牧民参与务工,促进项目区农牧民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五)培育认定劳务品牌。组织开展劳务品牌培育认定工作,围绕落实“一县一品牌”的目标要求,积极培育具有地域特色、行业特征和技能特点等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劳务品牌,扩大和提升劳务输出规模和质量。加大“双品牌”培育认定力度,进一步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品牌与劳务品牌双向联动的融合培育机制,不断扩大带动就业规模。

(六)加强区域劳务协作。进一步深化区域劳务协作,健全跨区域劳务协作机制,常态化组织开展跨区域对接互访、专场就业招聘、送岗就业等活动。健全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建立跨区域人力资源信息协同和发布制度,完善供需对接机制,结合劳动力资源特点和岗位需求情况,建立“岗位供给清单”“岗位需求清单”,分类推送求职人员信息和就业岗位信息,不断提高有组织劳务输出就业质量。

(七)加强大龄农牧民工就业帮扶。归集适合大龄农牧民工的就业岗位、零工信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零工市场以及招聘活动中持续发布。有就业需求的大龄农牧民工,免费享受求职登记、就业指导、岗位推介等公共就业服务。对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就业的大龄农牧民工,落实就业援助制度,优先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指导企业根据大龄农牧民工身体状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职业健康体检,不得以年龄为由“一刀切”清退。

二、维护农牧民工劳动保障权益

(八)规范企业用工管理。指导用人单位落实劳动法律法规,依法与农牧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劳动规则公示指引、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推动平台劳动规则公平透明。

(九)切实维护劳动权益。完善治理欠薪长效机制,强化源头治理,落实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双驻双查”等各项制度。以工程建设等领域为重点,延伸至非工程建设领域,持续开展治理欠薪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欠薪违法行为。落实农牧民工工资争议“快立、快调、快审、快结”长效机制,切实优化程序、缩短时限、增强实效。因地制宜建立新就业形态一站式调解机制,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体化解。深入开展“法援惠民生 助力农民工”活动,畅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专项行动。

(十)维护社会保险权益。推动农牧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落实农牧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全面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持身份证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政策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畅通各项医保制度转移接续渠道。统一农牧民工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办法,农牧民工同等参保、同等享受待遇。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三、促进农牧民工均等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十一)推动有意愿的进城农牧民工在城镇落户。持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城镇落户限制,鼓励和引导新市民和随迁家属在城镇落户,畅通农牧民工落户渠道,农牧民工可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稳定就业条件申请城镇落户。持续推进户口迁移“跨省通办”“全区通办”“互联网+户政”等线上线下户口迁移便民利民措施,有序推进城乡人口迁移流动。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农牧民“三权”保障和自愿有偿退出的方法路径。

(十二)加强随迁子女教育保障。严格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统筹安排外来务工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加大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力度。落实中等职业教育注册入学制度,保障随迁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权益。加大普惠性学前教育供给,加快将随迁子女纳入流入地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范围。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保障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权益。深入实施“雨露计划+”促进就业行动,落实好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农牧民工子女应助尽助、应补尽补。

(十三)加大农牧民工住房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将符合条件且稳定就业生活的农牧民工群体纳入城镇住房保障政策范围。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继续加大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农牧民工公租房保障力度。鼓励农牧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利用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用地、自有存量土地及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十四)提升农牧民工市民化服务质量。统筹推进以县域为基本单元的城乡融合发展和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推动就业公共服务向基层下沉,依托党群服务中心、零工市场等优化升级“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鼓励在农牧民工输出较多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和就业集中地区建立就业服务站点,扩大服务供给,为农牧民工及时提供跨区域就业岗位信息,帮助有序外出务工。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推动人力资源服务向乡村延伸。鼓励在城市街道、社区、农牧民工集中的工业园区等建立农牧民工暖心驿站和就业服务驿站。落实财政转移支付与农牧业转移人口挂钩相关奖励政策,对吸纳外来农牧民工较多的县域给予财政倾斜支持。落实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扩大新市民对创业、就业、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需求的金融供给。

(十五)加强困难帮扶。将符合条件的农牧业转移人口纳入社会救助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农牧民工家庭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农牧民工家庭,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鼓励引导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在突出重大节日、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暖心慰问活动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常态化送温暖慰问工作机制,加大农牧民工关心关爱力度。

四、强化保障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部门协同,切实做好农牧民工服务保障工作。加强农牧民工党员队伍建设,推进产业园区、快递物流等农牧民工集中的重点领域和新兴行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鼓励各地在乡镇、嘎查村设立农牧民工动态监测点,依托大数据技术,分析农牧民工流向变化。充分运用线上线下宣传渠道,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力度。积极宣传优秀农牧民工先进事迹和农牧民工服务保障工作成就,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牧民工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分析研判和成效评估,全面了解掌握农牧民工就业创业、权益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并于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书面报告工作推进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2025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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